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安全〔2020〕43号
2020年4月30日
发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安全〔202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联系电话:010-68205988 )

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指示,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从根本上消除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决定于2020年5月至2022年在民爆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到2022年底,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民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民爆行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成率100%,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率100%,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100%,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率10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进一步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022年底前)。

民爆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员工的安全职责。强化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落实安全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的安全责任,如民爆物品生产线停产复工、新建项目试生产、危险品销爆处理等重要环节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强化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健全安全管理机构(2021年底前)。民爆企业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加大安全投入(2022年底前)。民爆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加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力度,推广自动化、智能化等本质安全度高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少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向无人化、少人化方向发展。

3.加强安全培训(2022年底前)。民爆企业要建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工信厅安全〔2018〕77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工信厅安全〔2019〕9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确保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4.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2022年底前)。进一步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推进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安全隐患自查自治。全面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底前,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民爆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三)健全企业风险防控机制。

1.科学判定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查表法》(WJ/T9075)、《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辨识》(WJ/T9093 )等标准辨识风险点,判定风险等级,形成本企业的风险点统计清单。

2.严格管控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岗位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实施严格管控,达到监测、预防、降低和消除事故风险的目的,实现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夯实民爆安全事故预防基础。

3.明确告知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企业应在重点区域和场所的醒目位置布设警示告知标牌。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直接相关的独立工房、独立库房、独立装置、作业场所均应列为独立的风险点管理,明确告知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警示标识等。

4.及时报告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企业要依法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及时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风险点统计清单。

(四)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工作标准,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2.严密开展隐患排查(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隐患排查分为基础管理和生产现场两类,基础管理类内容每年至少排查一次, 生产现场类内容应按照岗位一班二查、班组日排查、科室车间周排查、场点月排查、企业季排查、集团公司半年排查一次的频率进行。

3.及时实施隐患治理(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分类管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4.严格执行“双报告”制度(2021年底前)。民爆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资料,应及时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公示,接受工会组织和广大员工监督。

(五)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22年底前)。

针对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定量定员不符合规定、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围绕各类民爆物品生产线和销售企业储存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治理,通过推进两化融合和智能制造、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技术、关闭高危生产线、压减危险岗位人员等措施,到2022年底,危险或高风险岗位要实现少(无)人化操作、人机隔离操作,各类民爆物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储罐设施要实现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率达到100%,全面提升民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20年底前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综合性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区、总仓库区内外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2)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 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的;

(3)工(库)房建筑、结构形式不符合GB 50089的;

(4)自动控制、监控监视、联控联锁、门机联锁不符合GB 50089等相关要求的;

(5)生产区或总库区内有对外服务非民爆生产储存设施, 且不符合内外部距离要求的;

(6)生产许可证已标注应限期拆除生产线,限期已过仍未 销爆拆除的;

(7)已列入《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0〕227号)、《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安全〔2018〕237号)、《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工信厅安全〔2018〕94 号)等通知的淘汰技术,且超过时间节点的。

2.工业炸药生产线(含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产品的配方、工艺技术及装备发生变化,未重新组织鉴定或安全论证的;

(2)包装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许可能力年产10000吨及以下,且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

(3)关键设备结构不符合安全相关规定或安全监控措施不完善的;

(4)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或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继续使用的时间超过5年的;

(5)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的;

(6)未按规定配置不合格品处理工房,或不合格品及废品 处理不满足安全条件要求的;

(7)新建或实施技术改造的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5人的;未实施改造的生产线,单个1.1级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6人的;

(8)工房内危险品总量超过工房设计定量的;

(9)在生产线防护土堤内进行炸药成品转运装车作业的;

(10)现有生产线设在防护土堤外的炸药成品转运装车,装车处与工房安全距离不符合GB 50089的;

(11)成品转运安全措施不完善,转运超量的;

(12)包装型炸药生产线水油相制备工序与制药工序联建, 依靠工序间交替生产控制定员的(使用液态原料工艺,无固定操作人员的除外);

(13)有操作人员的工房内生产设备噪声高于85分贝的;

(14)现场混装炸药车使用超过10年的;

(15)地面站内制造、包装炸药的。

3.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安全监控、人机隔离或有效防护生产的(如起爆具溶化、注药、冷却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的);

(2)震源药柱起爆件压制未实现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震源药柱起爆件计量、装药及震源药柱装药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的;

(3)射孔弹釆用手工称药、手工装药工艺的;

(4)炸药加热介质采用蒸汽的;

(5)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的;

(6)工房内危险品的总量超过工房设计定量的;

(7)单个起爆具熔混注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3人的;

(8)其他制药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4人的,装药装配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6人的,全线联建工房最大定员大于9人的;

(9)起爆件制作未实现人机隔离的;

(10)炸药粉尘或蒸汽未有效收集、处理、销毁,或收集方式不当的;

(11)废水未有效处理达标排放的。

4.工业雷管生产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药剂制造未实现人机隔离或有效防护的;

(2)起爆药生产未达到连续化、自动化、人机隔离的;

(3)DDNP起爆药制药(含起爆药分盘、造粒、干燥、筛药等)采取人工操作且工房操作定员大于6人的;

(4)起爆药分盘、造粒、干燥、筛药等未实现在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

(5)火工药剂采用烘房式干燥供暖热媒采用高于0.05MPa 蒸汽的;

(6)起爆药制造废水未有效治理达标排放的;

(7)小品种雷管采用手工称药、手工装药、手工压药工艺的;

(8)基础雷管装填未实现人机隔离、药剂自动回收功能的;

(9)基础雷管未实现自动收集装盒或转模的;

(10)雷管装配未实现工序间自动传输的;

(11)工序之间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或钢板防护间不符合规定的;

(12)氧化剂、剧毒原材料存放不符合“专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要求的;

(13)工业雷管生产线装配工房内直接接触雷管的现场操作 人员大于6人的(2022年底前)。

5.工业索类生产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导爆索制索、涂塑未布置在抗爆间室内的;

(2)导爆管生产导爆药药杯未实现有效防护,塑料导爆管生产未实现动切断、自动打把、自动封口的;

(3)导爆管制造工房导爆药暂存(药量大于1kg)无抗爆间室的,或抗爆设施抗爆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6.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最大计算药量不符合GB 50089的;

(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最大计算药量不符合GB 50089 的;

(3)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不符合GB 50089要求的;

(4) 库房、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

(5) 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省年度工作安排,在深入分析辖区内民爆企业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工作计划。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2022年底)。民爆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时限要求和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等,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企业应逐一登记、建档,逐级报至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自行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对于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款、超员超量、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等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管理、技术等措施降低风险,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于高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督促整改(2022年底前)。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重点督办,督促按时整改。部(安全生产司)每年度将采取执法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选取部分地方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上年度具体实施情况,调整完善下一年度重点任务。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查一级,逐级督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指导各民爆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民爆企业,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关停的关停,绝不姑息迁就。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举一反三,以儆效尤。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辖区内民爆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结合贯彻落实《关于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民爆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行业政策,大力推动企业重组整合、减点并线,积极推进科研、生产、爆破服务一体化,加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切实推进民爆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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