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連斯奇界約

条约 布連斯奇界約
大清帝國、俄羅斯國
1727年9月1日
譯者:施紹常
一七二七年九月一日,雍正五年七月十五日,俄曆一七二七年八月二十日,波爾河邊。 本界約見《雍正條約》12-14頁。俄文本、拉丁文本見《1689-1881年俄華條約集》(Сборникъ договоровъ Россіи съ Китаемъ 1689-1881 гг.),1889年,11-14頁;滿文本、蒙古文本和蒙古文譯本見該書15-26頁。本界約簽訂時原無漢文本,很長時間內也沒有漢譯本流傳。《雍正條約》所載的漢譯本是施紹常在《中俄國際約注》中根據俄文本翻譯的。本界約的一部分内容後來成為《恰克圖界約》的第三條。

中國政府爲劃定疆界事,特遣多羅郡王、和碩額駙策淩,内大臣、伯四格,兵部侍郎圖理琛等會同俄國特遣全權大臣內廷大臣伯爵薩瓦務拉的思拉維赤,商訂如左:

北自恰克圖河流之俄國卡倫房屋,南迄鄂爾懷圖山頂之中國卡倫鄂博,此卡倫房屋暨鄂博適中平分,設立鄂博,作爲兩國通商地方。至如何劃定疆界,由兩國各派廓米薩爾前往。由此地起往左段一面,至布爾古特依山,順此山梁至奇蘭卡倫;由奇蘭卡倫起至阿魯哈當蘇,中間有齊克太、阿魯奇都哷二處,此四卡倫鄂博以一段楚庫河爲界。由阿魯哈當蘇至額波爾哈當蘇卡倫鄂博,由額波爾哈當蘇至察罕鄂拉蒙古卡倫鄂博而爲俄國所屬者,暨中國之蒙古卡倫鄂博,將此兩邊以及中間空地酌中均分,比照劃定恰克圖疆界辦理,以示公允。如俄國人所佔地方之附近處遇有山、或山頂、或河,應即以此爲界。如附近蒙古卡倫鄂博處遇有山、或山頂、或河,亦即以此爲界。凡無山、河荒野之地,兩國應適中平分設分鄂博,以清疆界。自察罕鄂拉之卡倫鄂博至額爾古訥河岸蒙古卡倫鄂博之外,兩國於附近一帶,各派人員,前往妥商,設立鄂博,以清疆界。

恰克圖、鄂爾懷圖山之間,應即作爲兩國疆界。由第一鄂博起往右段一面,應經鄂爾懷圖山、特們庫朱渾、畢齊克圖、胡什古、卑勒蘇圖山、庫克齊老圖、黃果爾鄂博、永霍爾山、博斯口、貢贊山、胡塔海圖山、蒯梁、布爾胡圖嶺、額古德恩昭梁、多什圖嶺、克色訥克圖嶺、固爾畢嶺、努克圖嶺、額爾寄克塔爾噶克台幹、托羅斯嶺、柯訥滿達、霍尼音嶺、柯木柯木查克博木、沙畢納依嶺等處。按以上各山嶺,均須擇其最高之處,適中平分,以爲疆界。其間如橫有山、河,此等山、河兩國應適中平分,各得一半。

按照以上劃定疆界,由沙畢納依嶺起至額爾古訥河爲止,其間在迆北一帶者,歸俄國,在迤南一帶者,歸中國。所有山、河鄂博,何者爲俄屬,何者爲中國屬,各自寫明,繪成圖說,由此次兩國派往劃界各員即互換文件,各送全權大臣查閱。疆界既定之後,如兩國有無知之徒,偷入游牧,佔踞地方,建屋居住,一經查明,應即飭令遷回。本處兩國人民,如有互相出入雜居者,一經查明,應即各自取回,以安邊疆。兩邊烏梁海人之取五貂者,准仍在原處居住;惟取一貂者,自劃定疆界之日起,應永遠禁止。

兩國大臣各將以上辦法認爲確當,議定了結。

此約經兩國批准,於一千七百二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在波爾河邊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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