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楊小三死事判

平反楊小三死事判
作者:文天祥 南宋
本作品收錄於《文山先生文集/卷12

律:「諸謀殺人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絞」;又律:「故殺人者斬」;又律:「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至死者随所因為重罪」。今楊小三之死也,施念一捽其胸、塞其口,顔小三斧其脇,羅小六撃共吭,其慘甚矣。再三差官審究,則三人者於楊小三元無深忿,特其積怨之深,欲伺其間而共捶打之,則謂之同謀;其毆至死,宜不在謀殺之例。顔小三者,施斧於脇肋之間,為致命,是下手重者也,然其不用斧之鋒、而止以斧腦行打,是殆非甚有殺心者;羅小六雖不加之以縊,楊小三亦必以肋斷致死,然始也謀、毆之終也,遂縊之,是其心處以必死,非獨下手重而已,是故以下手論之;顔小三之先傷要害,當得重罪;以誅心論之,羅小六獨坐故殺,不止加功,准法皆當處死。以該咸淳八年,明禋霈恩,特引貸命:顔小三、羅小六各决脊杖二十,刺配廣南逺惡州軍;施念一於同謀為元謀,於下手為從,合減一等,决脊杖七十,刺配千里州軍。牒州照斷,訖申。

本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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