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非法出租、买卖土地问题的请示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制止非法出租、买卖土地问题的请示报告

粤府〔1982〕7号
1982年1月8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制止非法出租、买卖土地问题的请示报告

粤府〔1982〕7号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非法出租、买卖土地问题的请示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非法出租、买卖土地的现象,不仅广州市的情况严重,其他城市也不同程度存在,既直接妨碍城市建设规划的安排,又影响农业生产,特别是对蔬菜生产危害更大。因此,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重视,坚决制止这种非法行为的发生。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82年1月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非法出租、买卖土地问题的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机关、企业、部队不遵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的规定,直接与市郊社队挂钩,非法租用、买卖土地,以及单位之间擅自转让土地,情况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此类事件已发生四百多宗,土地面积达二百多万平方米(合三千余亩)。其中有的高价租用,每亩年租金竟超过万元;有的由单位出钱、出料、社队出地、出工,违章建造车间、工场、仓库和宿舍等,房子建成后由兴建单位与社队分成,或使用若干年后产权归社队,仍由兴建单位继续租用。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带来严重的后果,既严重妨碍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与土地的合理安排,又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助长一些社队弃农出租土地,牟取高额收入。

  根据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七条:“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省革委会批准《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私自占用、转让、调换、出租或变相买卖土地”的精神,为了严肃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出租、买卖及擅自转让土地的事件,特提出如下办法: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租用、买卖或转让土地。各单位凡建设需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事先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经审查批准,并办妥征地手续后方得使用土地。违者,按违章占地处理。

  二、凡非法租地或变相租地等违章占地,从本文发出之日起,所占土地和违章建筑一律冻结,维持现状,听候处理。租用单位仍应按期将租金交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此项租金作为对出租单位的罚款;对租用单位,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视其情节和态度另行罚款。以上罚款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

  三、在一九八〇年九月三日广州市革委会发出《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通知》之前违章占地的,违章单位必须在本文发出一个月内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说明情况,提出申请补办用地登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逐个审查,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可恢复耕种的土地,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发出通知后一个月内,无偿交还原生产队耕种。

  2.确实需要又符合城市规划和节约用地要求的,经批准补办用地手续后可继续使用;与城市规划有矛盾,但近期内撤离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作有期限的临时使用,期满后撤离,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另行安排。

  3.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律限期清场退出,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收回另行安排。

  4.对违章占地内的违章建筑,一律按《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5.社队出租的土地,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补办征地登记,或作为临时用地和另行分配使用的,由用地单位给生产队补偿占地前三年农作物的总值,不吸收劳动力;如原来承担国家生产任务的,可按实征面积核减。

  凡属违章买卖土地,在批准补办征地登记后,不再给生产队征地补偿费,不吸收劳动力。

  6.私人违章占地,按上述精神,由广州市各区城建局从严处理。

  以上不论作那一类处理,都必须根据不同情况按章对双方进行罚款,严肃处理。

  四、凡在广州市革委会发出《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通知》后违章占地的,一律不予补办征地登记,并限期强制清场退出。逾期不退者,按每天每平方米一角计算,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缴交违章占地费,直至撤离该地为止。逾期交纳违章占地费者应罚滞纳金。

  五、过去广州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文精神有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驻穗各单位以及广州市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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