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刑初7217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刑初7217号

2016年11月23日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袁某某,男。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于2016年9月2日被羁押,201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袁某某为非法获取钱财,从2015年开始在facebook聊天软件上虚构自己是中国军事工程师的身份,与境外叙利亚恐怖分子交流,称自己可以出售AK-47步枪5000支、子弹一百万发、3套反导弹系统和2000枚导弹给叙利亚恐怖分子,并可通过天津港运送至土耳其港口交付。后袁某某利用其在路边拾得的陈锵旭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账户,用于向叙利亚恐怖分子收取出售武器的费用。2016年9月2日,民警根据举报,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决 被告人袁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耀 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娟 (兼)

书 记 员 张 思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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