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620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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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洪伟,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户籍地吉林市昌邑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东绿色世纪健康产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邦家公司)、广东兆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晋公司)、广东邦家健康产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家健康超市公司)法人代表。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廖时飞,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荣珍,女,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河北省河间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顾问。因本案于2012年9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伟标,广东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文聪,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秀忠,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东邦家公司汽车租赁部广东区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罗德旭、陈伟杰,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少锋,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地饶平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东邦家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廖丹、于跃,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云峰,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地建始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东邦家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永鹏,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户籍地邵东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东邦家公司总部教育培训总监、董事长秘书。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彭红亮,广东德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凤,曾用名周红枝,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县,户籍地岳阳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东邦家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总监助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汝良,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广东省龙门县,户籍地龙门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副总监,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智豪,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户籍地建宁县,住广东省广州海珠区,广东邦家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八部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宇辉,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住从化市,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总监。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婉婷,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地黄冈市浠水县,住广州市番禺区,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副总监。因本案于2012年6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范少平,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志国,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市,户籍地高要市,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一部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令威,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叶洪,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东邦家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九部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志华,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户籍地五华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八部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温运平,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住于都县,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总监。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礼俊,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大埔县,户籍地大埔县,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二部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姚棉涛,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东邦家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丘光前,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中专,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户籍地英德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东邦家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执行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可创,曾用名高克中,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山西省万荣县,户籍地万荣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三部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敏崇,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户籍地安化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东邦家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七部主管。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逢笑,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广东省开平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东邦家公司财务总监助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华荣,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住湛江市赤坎区,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颖愉,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番禺区,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本案于2012年6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绍娥,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住广东省高州市,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执行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6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洪伟、曹某英(已死亡)、周颖愉、陈绍娥、张荣珍、范秀忠、薛云峰、陈少峰、罗永鹏、张汝良、罗礼俊、高可创、丘光前、邓智豪、吴逢笑、伍志国、黄志华、周文凤、姚棉涛、何叶洪、吴敏崇、黄宇辉、温运平、熊婉婷、陈华荣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洪伟、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罗永鹏、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熊婉婷、伍志国、何叶洪、黄志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3,044,200元,受害的社会公众达23万余人次。
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洪伟的指定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除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生产经营外,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支付,从而制造社会公众的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被告人蒋洪伟作为广东邦家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量挥霍集资款。被告人张荣珍历任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顾问、董事长顾问等职务,负责培训、讲解并参与制定非法集资的模式和方案,非法获取业绩提成400万元。被告人陈少锋任广东邦家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主管广东邦家公司济南分公司,监管青岛、烟台市场工作,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非法集资业务以及上述地区公司的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3,170,343元。被告人范秀忠历任广东邦家公司江苏省市场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租赁部广东区域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全国的租赁调遣业务,非法获取业绩提成2,051,939元。被告人薛云峰历任广东邦家公司重庆区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主管深圳邦家公司,监管浙江省市场工作,管理统筹广东邦家公司在浙江省7个门店的运营,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非法获取业绩提成90余万元。被告人罗永鹏于2006年进入绿色世纪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08年开始任广东邦家公司总部教育培训总监,负责对经理以上的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2012年起任广东邦家公司董事长秘书,对上述两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非法集资业务的理念培训及教育培训。被告人周文凤历任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租赁分析师、总监助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海珠分公司的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096,291.8元。被告人张汝良任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区分公司副总监,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的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644,524.52元。被告人邓智豪任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八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八部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781,623.32元。被告人黄宇辉历任绿色世纪公司业务人员、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总监等职务,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473,988元。被告人伍志国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一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一部的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388,922元。被告人温运平任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总监,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芳村分公司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369,306元。被告人熊婉婷历任绿色世纪公司业务人员、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执行经理、副总监,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374,449元。被告人罗礼俊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二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二部的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200,861元。被告人何叶洪历任广东邦家公司业务员、天河分部九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天河分部九部的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202,514元。被告人丘光前历任广东邦家公司市场调查员、主管和经理、天河分部执行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天河分部的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94,689元。被告人黄志华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八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八部的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52,517元。被告人高可创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三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三部的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02,038元。被告人吴敏崇任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部七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天河分部七部的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7万元。被告人姚棉涛历任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部基础业务员、主管及业务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天河分部的日常管理,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300余万元。被告人陈华荣历任绿色世纪公司业务人员、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外联部经理、总经理等职务,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2000余万元。被告人周颖愉历任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业务员、主管、经理、执行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荔湾分公司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366,505元。被告人陈绍娥历任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业务员、主管、经理、执行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番禺分公司八部日常管理,非法获取业绩提成515,471元。被告人吴逢笑担任广东邦家公司财务总监助理,负责清理、审计全国各地分公司财务账册,保管未发行的会员卡及空白合同,将会员卡及合同按需寄往全国各个分公司,并按照蒋洪伟的指示使用蒋洪伟的个人账户转款到各分公司和个人账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中出示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投资合同、收据、会员卡、邦家公司账册等书证物证、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扣押的赃款和赃物等证据。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洪伟、张荣珍、范秀忠、薛云峰、陈少峰、罗永鹏、吴逢笑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伍志国、温运平、熊婉婷、罗礼俊、丘光前、黄志华、高可创、姚棉涛、何叶洪、吴敏崇、陈华荣、周颖愉、陈绍娥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蒋洪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荣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三、被告人范秀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陈少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薛云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六、被告人罗永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七、被告人周文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八、被告人张汝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九、被告人邓智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十、被告人黄宇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十一、被告人温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十二、被告人熊婉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十三、被告人伍志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十四、被告人罗礼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十五、被告人姚棉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十六、被告人丘光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十七、被告人何叶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十八、被告人黄志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十九、被告人高可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十、被告人吴敏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吴逢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陈华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周颖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十四、被告人陈绍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十五、追缴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物,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上述公司各被告人在非法所得范围内退赔,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人蒋洪伟上诉提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对其公司的收入、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客户在公司的消费没有详细说明,一审将该部分数据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99亿多元简单对比不合理,不能将没有查明的数亿资金认定为其无法合理解释资金去向,进而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资金;一审认定其挥霍二千多万不是事实,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筹集到的资金,且有办法追回流失的资金,但公司被查处使其无法完成此事,不能由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这些资金的故意;一审认定其公司虚构事实与客户签订合同不合理,其他分公司的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而在总部的人员以集资诈骗定罪也不合理;一审认定其公司的资金回报率也不符合事实。本案现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对其很不公平。要求二审查清事实,对其公正判处。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司法鉴定报告只审计向客户收取和支付的资金数额,而认定蒋洪伟是否涉嫌集资诈骗,应审计公司的其他支出,才能查清蒋洪伟是否有实际挥霍或骗取资金;本案真正向被害人收取的集资总额未能查清;所筹集的资金虽大部分流入蒋洪伟及其指定的私人账户,但该部分款项是单位存款,一审认定蒋洪伟大肆挥霍集资款没有依据;广东邦家公司应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没有对广东邦家公司全面审计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蒋洪伟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是广东邦家公司的单位犯罪。要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上诉人张荣珍上诉称:没有足够证据认定其在本案中非法获得业务提成400万元,在其账户中的款项有部分是蒋洪伟交其保管的;其没有进行邦家公司非法集资活动的策划,在本案中参与程度不深;年老多病,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要求二审查清事实,减轻对其的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张荣珍涉案公司中是一名负责公司文案的普通员工,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和获得业务提成;一审认定张荣珍非法获利400万元是没有证据的猜测;认定张荣珍是本案主犯显属错误;涉案资金只有蒋洪伟能控制,不能认定张荣珍明知蒋洪伟有诈骗故意仍予以协助,张荣珍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二审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对张荣珍重新认定涉案数额并重新量刑。
上诉人范秀忠上诉提出:一审认定其知道非法筹集的资金的流向,认定其参与密谋策划、具体运作,清楚公司模式的必然后果,认定其犯罪金额二百多万元有误;而公司的资金由蒋洪伟支配控制,其不知道公司的盈亏和资金去向,要求二审查清事实,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从轻量刑。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范秀忠知道资金流向、参与密谋策划和系列具体运作,与事实不符,认定的犯罪金额也有误;对范秀忠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且范秀忠在本案中是从犯,请求二审查清事实,支持范秀忠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陈少峰上诉提出:其不是股东、决策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务权限无法知悉公司资金的流向和公司运营状况,也无法得知蒋洪伟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协助蒋洪伟实施犯罪的故意;其没有参与密谋策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运作模式;其不是总部和市场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在公司中的作用地位与有些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的同案人相同;一审认定其非法所得三百多万元没有依据。请求二审对其收入和提成部分重新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认定其是从犯,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陈少峰在涉案公司担任职务的时间、具体业务、获得的业绩提成有误;对陈少峰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少峰是从犯,坦白情节,请求二审对陈少峰涉案罪名重新认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薛云峰上诉提出:其不是广东邦家公司的股东、决策人和公司业务模式的策划人员和营业执照的负责人,只是打工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时其已离开公司,应属于犯罪终止;其没有管理集资款,也不清楚资金去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具有明知蒋洪伟有诈骗故意而仍予以协助的故意;故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处理。要求二审查清事实,对其公正判处。
上诉人罗永鹏上诉提出:其在公司中长期从事行政工作,担任公司教育部总监所负责的并非市场业务的培训,而是负责教育部的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培训工作,且真正负责培训和担任董事长助理的时间不长,不属于积极协助蒋洪伟集资诈骗;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也反映出其没有参与公司的组织、策划,没有参与公司市场部门的业务,其也不懂市场部的业务,一审认定其对高级别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与事实不符;其在公司只领取工资,司法会计鉴定也显示其在公司中没有非法集资的提成;其作为公司行政人员并不清楚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不公平;要求二审查清事实,对其公正判决。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罗永鹏的讲课课件反映出罗永鹏培训的内容是员工职业心态,不是进行非法集资的业务培训,与本案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关;罗永鹏所在的部门与市场部是两个独立的部门;罗永鹏在教育培训部任职的时间也不长,其任职前后的教育部总监均未被追责。请求二审对罗永鹏改判无罪。
上诉人周文凤上诉提出:对涉案公司职员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是按公司上级安排推销业务,没有以个人名义向公众吸收存款,其也没有参与海珠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资单上的提成大部分不是其提成收入;一审对本案的处理较之前和其他地区已处理的同类案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改判。
上诉人张汝良上诉提出:其是后期加入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的,并非参与该分公司的全部非法集资业务,相比某些已判刑的同一分公司人员,一审对其量刑过重;一审认定其非法获利的数额有误,导致对其判处的罚金也过高。请求二审公正判处。
上诉人邓智豪上诉提出:一审认定其非法所得的数额中,部分属于其签收后支付给他人,其本人实际只获得约12万元,相比其他案件中已判刑的邦家公司人员,本案量刑过重;其能主动退赃,是从犯,请求二审对其减轻量刑和罚金。
上诉人黄宇辉上诉提出:一审认定其非法所得的金额有误,量刑过重,要求二审减轻处罚。
上诉人熊婉婷上诉提出:其是本案从犯,原判没有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不大、地位不高的情节,其也有向邦家公司投资,在本案中也属于被害者,案发后能积极退赃,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虽认定熊婉婷是从犯,但具体量刑时没有体现法定从轻情节,对熊婉婷量刑过重,熊婉婷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主观恶性不深,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二审对熊婉婷从轻改判。
上诉人伍志国上诉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其只是在后期部分负责东山店一部的工作,对该分公司的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应负责,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罚金过高。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伍志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伍志国是在2011年11月份左右才任东山店一部经理,认定其参与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100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伍志国是受聘从事公司业务,没有发展新客户,也不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具有自首情节,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原判量刑畸重,要求对伍志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何叶洪上诉提出:相比其他地区和前期已判决的案件,一审对其量刑过重;其只是基层打工人员,负责公司业务的售后服务,跟进其他人发展的客户投资,不知道公司业务的违法性,且其也在广东邦家公司投资了项目,也是本案受害者,一审对其认定的涉案金额也过多。要求二审对其从轻改判。
上诉人黄志华上诉提出:其任经理之前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应由其负责,其作为普通员工无法分辨公司的业务是否违法,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案发后能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有退赃的悔罪表现,请求二审对其再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绿色世纪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股东蒋洪伟的出资比例为99%。广东邦家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4日,注册资本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股东蒋洪伟的出资比例为75%。兆晋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股东蒋洪伟的出资比例为60%。邦家健康超市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股东蒋洪伟的出资比例为95%。
上诉人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包括:1.蒋洪伟伙同曹某英(已死亡)、张某咏(另案处理)等人以在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购买会员卡后,每季度可获得年利率为16%至30%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可收回本金的条件,与被害人张某萍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分别签定《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等各类合同,由被害人以800至40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水晶卡、白金卡、VIP卡、“九星连珠”卡等会员卡,藉此吸引被害人进行投资。2.蒋洪伟伙同他人以广东邦家公司的名义,以出资建立并运营“邦家租赁体验店”进行区域合作,或者代出租被害人出资购买的汽车,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本金的25%至47.5%的投资回报,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为条件,与被害人谭某荣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分别签定《区域合作合同》、《汽车买卖合同》,藉此吸引被害人进行投资。3.蒋洪伟伙同他人以兆晋公司名义,以年利率为30%的条件,与被害人叶某良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藉此吸引被害人进行投资。
蒋洪伟指挥本案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经司法会计鉴定,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30442亿元,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多达23万余人次。上述非法集资款按照蒋洪伟指示汇入蒋洪伟的个人账户及其指定的私人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集资款除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相关公司业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被蒋洪伟等人为扩大非法集资规模而用于上述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共5.520643亿元、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支付共80.2939亿元,从而制造社会公众的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之目的。此外,部分集资款向去不明,造成巨额社会公众集资款无法返还。
蒋洪伟作为广东邦家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挥各公司及同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通过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方式,购买名牌服装、名表等个人奢侈品,挥霍集资款人民币22,881,775.12元、美元236,008.32元、欧元29,828.74元、港币1011.32元、澳币20,883.89元、马来西亚币4140.21元。
上诉人张荣珍于2002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间,历任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顾问、董事长顾问等职务,负责培训、讲解并参与制定非法集资的模式和方案。在此期间,张荣珍非法获取业绩提成400万元。
上诉人陈少锋2009年至2011年任广东邦家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主管广东邦家公司济南分公司,监管青岛、烟台市场工作,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以及上述地区公司的日常管理。先后在上述地区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陈少锋非法获取业绩提成3,170,343元。
上诉人范秀忠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历任广东邦家公司江苏省市场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租赁部广东区域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全国的租赁调遣业务。先后在江苏、广东等地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范秀忠非法获取业绩提成2,051,939元。
上诉人薛云峰2009年至2011年期间,历任广东邦家公司重庆区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主管深圳邦家公司,监管浙江省市场工作,管理统筹广东邦家公司在浙江省7个门店的运营,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先后在上述地区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薛云峰非法获取业绩提成90余万元。
上诉人罗永鹏于2006年进入绿色世纪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08年开始任广东邦家公司总部教育培训总监,负责对经理以上的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2012年起任广东邦家公司董事长秘书。在此期间,从事对上述两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非法集资业务的理念培训及教育培训。
原审被告人吴逢笑于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间担任广东邦家公司财务总监助理,2011年9月开始负责清理、审计全国各地分公司财务账册,保管未发行的会员卡及空白《会员制消费合同》,将会员卡及合同按需寄往全国各个分公司,并按照蒋洪伟的指示使用蒋洪伟的个人账户转款到各分公司和个人账户。
原审被告人周颖愉于2004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间,历任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业务员、主管、经理、执行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荔湾分公司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周颖愉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366,505元。
上诉人周文凤于2009年12月进入广东邦家公司,历任海珠分公司租赁分析师、总监助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海珠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周文凤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096,291.8元。
上诉人张汝良于2009年8月任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区分公司副总监,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张汝良非法获取业绩提成644,524.52元。 上诉人邓智豪于2009年7月任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八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八部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邓智豪非法获取业绩提成781,623.32元。 原审被告人陈绍娥于2005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历任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业务员、主管、经理、执行经理等职务,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番禺分公司八部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陈绍娥非法获取业绩提成515,471元。
上诉人黄宇辉于2004年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历任公司业务人员、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总监等职务,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黄宇辉非法获取业绩提成473,988元。
上诉人熊婉婷自2005年开始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历任公司业务人员、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执行经理、副总监,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熊婉婷非法获取业绩提成374,449元。
原审被告人陈华荣于2005年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历任公司业务人员、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外联部经理、总经理等职务,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陈华荣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2000余万元。
原审被告人温运平于2008年进入广东邦家公司,2010年开始任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总监,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芳村分公司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温运平非法获取业绩提成369,306元。
上诉人伍志国于2007年9月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一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一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伍志国非法获取业绩提成388,922元。
原审被告人罗礼俊于2003年10月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工作,2010年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二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二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罗礼俊非法获取业绩提成200,861元。
上诉人黄志华于2006年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工作,后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八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八部的日常管理。在经营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黄志华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52,517元。
原审被告人高可创于2011年10月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三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分公司三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高可创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02,038元。
上诉人何叶洪于2008年进入广东邦家公司,历任公司业务员、天河分部九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天河分部九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何叶洪非法获取业绩提成202,514元。
原审被告人丘光前于2006年初至2011年8月历任广东邦家公司市场调查员、主管和经理、天河分部执行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天河分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丘光前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94,689元。
原审被告人吴敏崇于2010年5月进入广东邦家公司,后任天河分部七部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天河分部七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吴敏崇非法获取业绩提成7万元。
原审被告人姚棉涛于2008年7月进入广东邦家公司,历任天河分部基础业务员、主管及业务经理,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及天河分部的日常管理。在经营期间,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姚棉涛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300余万元。
另查明:2012年6月28日,周颖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陈绍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周颖愉以其出资15万元由广东邦家公司代购的车牌为粤A****J(后更换为粤A****D)的广本雅阁小汽车用于退赃;陈绍娥退赃5万元,并以其出资6万元由广东邦家公司代购的车牌为粤A****U的本田飞度小汽车用于退赃;薛云峰的家属代其退赃3万元;陈少峰的家属代其退赃1万元;邓智豪的家属代其退赃12万元;伍志国的家属代其退赃3万元;黄志华的家属代其退赃2万元;周文凤的家属代其退赃2万元;吴敏崇的家属代其退赃5千元;黄宇辉的家属代其退赃6万元;熊婉婷的家属代其退赃2万元;高可创提出以其投资到广东邦家公司的16万元债权作为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综合书证和鉴定意见。
1.广州市公安局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广州市公安局接受被害人报案于2012年3月2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广东邦家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1)广东邦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4日,注册资本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股东有蒋洪伟和康城集团有限公司,其中蒋洪伟出资525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75%。
(2)广州邦家壹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4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股东有蒋洪伟和广州邦家公司,其中蒋洪伟出资27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90%。
(3)广州邦家壹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泰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1日,负责人张某司。
(4)广州邦家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3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股东有蒋洪伟和广州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其中蒋洪伟出资27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90%。
(5)绿色世纪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股东有蒋洪伟和刘某东,其中蒋洪伟出资99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99%。
(6)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下属43个分公司备案记录和营业执照等,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股东有蒋洪伟和刘某冬,其中蒋洪伟出资95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95%。该公司有43个分公司。
(7)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天河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该公司天河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0日,负责人卢某祥。
(8)兆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股东有蒋洪伟、柏某林和梁某霞,其中蒋洪伟出资6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
(9)广东邦家公司芳村、海珠、番禺、广州珠江新城、荔湾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5日,负责人温运平;海珠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8日,负责人张某司;番禺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5日,负责人熊婉婷;广州珠江新城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日,负责人刘某东;荔湾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9日,负责人张某皓。
3.中国银监会广东银监局出具的粤银监办函(2012)73号《关于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资格认定意见的复函》,证实广东邦家公司不是该局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4.广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
(1)2012年5月15日,该局公安人员对位于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十一社自编23号进行依法搜查,查获广东邦家公司文字材料一批、人民币现金91.41万元及交通、华夏、工商、建设、兴业等银行卡共30张、手机4部、移动硬盘、奥迪汽车2辆及公司账册88箱等物品。
(2)2012年5月15日、22日、26日该局公安人员分别对位于广州市金穗路8号星汇国际大厦1303号27-28楼搜查,查获案件相关文字材料1批、现金人民币27320元、公司会计资料、电脑主机、移动硬盘、家具1批等物品。
(3)2012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对位于本市高普路高某国家软件园天蕴路1号进行依法搜查,查获广东邦家公司黑色服务器4台。
5.广州市公安局从广东邦家公司的4台服务器中提取的《邦家各省市门市店数据统计表》,证实广东邦家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店会员的统计资料,包括各城市、店名、参与事主人数、购买金额、会员卡余额、新金额,其中广东省内各店的会员共27119人,投资金额总计13.98亿元。
6.广东邦家公司的任职证明及涉案部分上诉人的收入证明,证实张荣珍、陈少峰、薛云峰、范秀忠、罗永鹏的任职和收入情况:
(1)广东邦家公司(2010)047、(2011)013号任命书,经陈少峰签认,证实2010年5月17日陈少锋被任命为广东邦家公司总经理助理,主管济南邦家、监管青岛、烟台市场工作。2011年9月26日陈少锋被任命为广东邦家公司山东省市场拓展部、事业发展部运营官。
(2)经陈少锋签认的支付证明单、境内汇款申请书,证实2012年8月广东邦家公司支付给其本人5月至7月的工资共30万元,由张某岩(已判刑)汇款至陈少锋账号。
(3)经陈少锋签认的广东邦家公司济南分公司2011年7月工资表、某年3月工资表,证实其作为济南分公司的执行总监,其当月应发工资包括按0.4%提成的现金业绩和按0.1%提成的转单业绩共18,059元,实发工资14,449元;其作为总经理助理,某年3月其作为总助主管提成比例为2%,实发工资款为17,362元。
(4)广东邦家公司的(2010)046号任命书、支付证明单,经薛云峰签认,证实2010年5月17日薛云峰被任命为广东邦家公司总经理助理,主管深圳邦家公司,监管浙江省市场工作,薛云峰确认其在任命期间,主要负责把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方向及战略规划向员工讲解,同时管理协调店面系统的运营及租赁业务的推广,2010年8月递交辞职报告后其不再负责公司工作。2012年8月广东邦家公司支付给薛云峰5月至7月的工资共30万元。
(5)经陈少锋签认的全国通讯录、全国执行经理以上人员通讯录、全国邦家管理层通讯录,证实罗永鹏为广东邦家公司汽车租赁部总监;张汝良为广东邦家公司市场部总监;范秀忠为深圳邦家公司首席运营官;高可创为秦皇岛邦家公司市场部市场执行经理;陈少锋为济南邦家公司市场部首席运营官。
(6)经罗永鹏签认的全国店面营运管理中心通讯录,证实范秀忠是大区经理,负责荔湾开发部、大连、青岛二店、沈阳;陈少锋是区域经理,负责烟台店、毫州店、济南大明湖店;薛云峰是区域经理,负责西南江北店、西南南岸店、西南沙坪店;罗永鹏是区域经理,负责南宁民主店、南宁长湖店、苏州一店。
(7)经罗永鹏签认的大区经理五月工资表、广东邦家公司汽车租赁广州地区2011年10月管理提成汇总表,证实罗永鹏2008年5月领取工资10,409元,陈少锋、薛云峰、范秀忠在工资表上分别记载了相应的银行卡账号;罗永鹏为广东邦家公司汽车租赁广州地区总监,2011年10月个人加各店业绩合计1,137,111元,奖金共43,022元,2011年11月,个人加各店业绩合计578,985元,奖金共19,918元。
(8)广东邦家公司干部薪资标准、管理层通讯录、全国各店面地址、总监通讯录、财务通讯录、邦家星汇国际通讯录、公司架构表、人事通告等材料,证实广东邦家公司的人事架构和涉案各人在广东邦家公司的职位。
(9)经范秀忠签认的广东邦家公司任命书,支付证明单,证实范秀忠于2010年5月17日成为广东邦家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执行副总经理管理全国市场;范秀忠2010年5月至7月工资为30万元。
(10)经张荣珍、同案人张某岩签认的管理中心干部9月工资明细表、大区经理五月工资表,证实2008年9月工资明细表中记载姓名张荣珍、总业绩126,308,344元、应发工资149,950元、实领工资119,950元、预留30,000元;5月工资表中记载的工资80,907元,预留20000元,领取工资账号为工商银行9558***********0962,上述款项为张荣珍工资,张荣珍已领取。
(11)公安机关的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供的张荣珍名下账户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供的张荣珍名下账户明细,证实张荣珍的工商银行账户9558***********0962反映其领取工资的账户的资金收支情况。
7.广东邦家公司各类业务合同书样本及各类业务提成比例表,证实广东邦家公司通过开展上述业务非法吸取不特定对象的资金。
(1)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九星连珠卡优惠申请表、区域合作合同、增资入股协议、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增资扩股说明,证实广东邦家公司各类业务合同书的具体内容,增资扩股说明记载:600万/股、承包期限3年、股份出让比例22股、承包期红利30%/年、50万起步;200万/股、承包期限3年、股份出让比例49股、承包期红利26%/年、50万起步。
(2)兆晋公司市场拓展总提成分配表,证实该公司总提成份额为20%,其中市场开发部占12.5%、总部管理团队占3%、项目建设中心占1%、养老计息经营团队占1.5%、公司基金占2%。
(3)兆晋公司市场拓展业务提成分配表,证实该公司的提成分配情况是:区域经理1.2%、执行经理0.8%、销售经理2%、销售主管1.5%、销售顾问6%、市场开发部基金0.5%、市场开发部后勤储备金0.3%、市场开发部日常开支0.2%。
(4)兆晋公司的邦家会员消费卡提成比例分配表,证实该公司的邦家消费卡提成分配情况是:区域经理管理津贴4%、执行经理管理津贴3%、销售经理个人业绩21%、管理津贴6%、销售主管个人业绩15%、管理津贴6%、销售顾问个人业绩9%。
(5)广东邦家公司的邦家会员卡消费指南,证实该公司的会员卡的种类是:预付金额3000元,消费积分3500,消费折扣9.4;金卡20000元,消费积分26000、消费折扣9.0;白金卡50000元,积分70000、折扣8/8;水晶卡100000、消费积分150000元、折扣8.6。
8.广东邦家公司全国各分公司地址明细,证实邦家公司在广东、安徽、上海、浙江、江苏、山东、东北、广西、重庆、海南、湖南、江西、天津、河北等省份均有分店,在广东省有15家分店。
9.经罗永鹏签认的北京怀柔青龙湖旅游度假区销售方案分析、广州南沙开发区养老基地居住租赁销售方案分析、邦家会员卡消费指南、兆晋公司邦家消费卡提成分配比例、兆晋公司市场拓展总提成分配表、波尔山庄项目分析表、别墅价格对比表、增资扩股说明等,证实广东邦家公司开展各种业务吸引投资的具体情况和资金使用分配情况。
10.经罗永鹏签认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邦家健康超市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和南宁新居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南宁市双拥路24号琅西八组综合楼三层B部分。
11.经蒋洪伟签认的银行转账流水单复印件,证实蒋洪伟向广东邦家公司的员工陈少峰、薛云峰、范秀忠转账业绩提成的情况。
12.广东邦家公司各省市门店账目单、业绩表、工资单、银行流水、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申请单等材料,证实该公司非法收取集资款、发放工资、提成和顾问费的情况,以及部分非法集资款的资金支出流向。
13.青龙湖旅游度假区山水四合院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声明函、委托书等,证实广东邦家公司购买了青龙湖山水四合院共计86套,总价款128,037,200元。
14.证人徐某明提供的资产转让合同、波尔山庄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金溪县政府文件、金溪县法院执行裁定书、和解协议书、土地查封台账等,证实江西波尔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经营权变更情况,以及该公司有关的土地、建筑物资产的转让情况,与徐某明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一致。
15.同案人张某岩签认的其在广州友谊商店的消费记录,证实张某岩在该商店购买商品支出的款项都是广东邦家公司的。
16.公安机关调取的蒋洪伟名下各银行的银行卡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蒋洪伟的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各种消费的情况,其中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4**********873)、农业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8**********101)、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89**********154),合共刷卡消费总额人民币22,881,775.12元,美元236,008.32元,欧元29,828.74元,港币1011.32元,澳币20,883.89元,马来西亚币4140.21元。
17.蒋洪伟及家人的购房合同、房产查册资料等,证实蒋洪伟及妻子赵某静、家人名下的房产情况,其中,蒋洪伟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江畔人家C3号楼10号的商铺以1500万出售并过户;蒋洪伟名下还有济南章丘市以481656元购买的一套房屋;赵某静名下位于广州市汇景新城棕榈园的房屋(汇景北路24号501房)于2012年1月过户给他人。
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广东兆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经营资格认定意见的复函》、《关于广东绿色世纪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实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广州邦家壹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邦家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邦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均不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等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资格。
19.广东邦家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下属公司的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害人提供的投资协议、投资收据、转账记录等,证实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绿色世纪公司与全国各地的被害人以签订投资协议等方式,向涉案被害人收取投资款(具体人数及金额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20.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察支队出具的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蒋洪伟的款项共计941,420元。
21.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电子物证勘验报告,证实从查获的广东邦家公司IBMSystemx3650服务器4台中提取该公司会员资料,其中附件一是会员开卡例图,包括会员开卡申请单、IC卡申请激活开通申请表、绿色世纪公司收据、绿色世纪VIP卡、广州市老年人优惠卡、激活旧卡申请表;附件二为出浙江余杭店会员名单。
2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蒋洪伟等24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23.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户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各人的身份情况。
2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
(1)扣押蒋洪伟人民币共计941,420元;
(2)扣押广东邦家公司各类车辆127辆;
(3)扣押广东邦家公司租赁给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各类车辆3辆、租车相关合同及发票;
(4)扣押广东邦家公司租赁给中石油广东分公司的各类车辆27辆、租车相关合同及发票;
(5)扣押同案人张某岩的汽车4辆。
2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款收据、部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及其家属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证实周颖愉出资15万元向广东邦家公司购买的广本雅阁小汽车(车牌为粤A****J),后更换为粤A****D(现已被扣押)的小汽车交给司法机关作为退赃所用;陈绍娥退赃5万元,并以其用6万元向广东邦家公司购买的本田飞度小汽车(车牌为粤A****U,现已被扣押)用于退赃;薛云峰退赃3万元;陈少峰退赃1万元;邓智豪退赃12万元;伍志国退赃3万元;黄志华退赃2万元;周文凤退赃2万元;吴敏崇退赃5千元;黄宇辉退赃6万元;熊婉婷退赃2万元;高可创提出以其投资到广东邦家公司的16万元的债权作为退赃。
2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1)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诚安信司法鉴定所【2012】会鉴字第64号),证实200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通过对广东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兆晋公司、绿色世纪公司的收付单据及事主材料等进行审计,上述公司共收取的投资款为99.530442亿元(81.500665亿元+18.029777亿元)。此外,尚有无投资入项显示的返还款金额为2.4749482亿元。其中:安徽吸收资金1.070842亿元,支付9116.13万元,收付差额1592.29万元;广东吸收资金36.298180亿元,支付27.631457亿元,收付差额8.666723亿元;海南吸收资金20万元,支付17.14万元,收付差额2.86万元;河北吸收资金4992.25万元,支付4254.13万元,收付差额738.12万元;湖南吸收资金1541.70万元,支付156.22万元,收付差额1385.48万元;吉林吸收资金1.404996亿元,支付9866.47万元,收付差额4183.49万元;江苏吸收资金13.459499亿元,支付7.166344亿元,收付差额6.293155亿元;江西吸收资金782.63万元,支付344.16万元,收付差额438.47万元;辽宁吸收资金3.283031亿元,支付2.887645亿元,收付差额3953.86万元;山东吸收资金8.037106亿元,支付6.465966亿元,收付差额1.571740亿元;上海吸收资金2562.18万元,支付1494.52万元,收付差额1067.66万元;浙江吸收资金9.052532亿元,支付5.879014亿元,收付差额3.173518亿元;重庆吸收资金2303.11万元,支付0元,收付差额2303.11万元;其他无法区分的地区吸收资金7.673692亿元,支付2.989115亿元,收付差额4.684577亿元。
(2)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诚安信司法鉴定所【2014】会鉴字第23号)、诚安信司法鉴定所【2014】会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业务员提成按人名汇总的说明,证实广东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兆晋公司、绿色世纪公司等关联公司各省市门店2006年3月至2012年3月员工工资及业务提成汇总及明细情况,其中业务员提成4.749134亿元,实发员工工资5.520643亿元,且在签收处有员工签字记录。以及各省市门店电子账套利润率统计及明细,其中:第一、有收入且盈利的账套有15套,合计盈利999.25万元;第二、无收入,只发生成本费用的账套有19套,合计亏损3219.54万元;第三、有收入但亏损的账套有157套,合计亏损5.206879亿元;合计亏损总额5.428908亿元。其中:安徽实发员工工资1140.38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803.04万元;福建实发员工工资323.40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295.26万元;广东实发员工工资1.529314亿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1.462861亿元;广西实发员工工资478.91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340.71万元;海南实发员工工资528.11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302.65万元;湖南实发员工工资3496.60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2453.16万元;吉林实发员工工资2370.24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1400.56万元;江苏实发员工工资1.191830亿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1.036131亿元;江西实发员工工资501.14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205.34万元;辽宁实发员工工资1312.77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976.84万元;山东实发员工工资9359.54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8784.54万元;上海实发员工工资451.94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323.81万元;天津实发员工工资1732.28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1568.83万元;浙江实发员工工资6268.45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5028.53万元;河北实发员工工资31.23万元,应发工资中业务员提成18.15万元。
另外,考虑同一个业务员在不同的期间任职于不同地区分公司的情况,该所提供一份按照人名汇总的业务员提成明细,统计出涉案人员的提成分别是:范秀忠2,051,939元、陈少峰3,170,343元、周颖愉1,366,505元、陈绍娥515,471元、张汝良644,524.52元、周文凤1,096,291.8元、邓智豪781,623.32元、黄宇辉473,988元、熊婉婷374,449元、伍志国388,922元、罗礼俊200,861元、高可创105,038元、黄志华152,517元、丘光前194,689元、何叶洪202,514元、温运平369,306元。
二、涉及广东邦家公司核心部分的证据。
(一)上诉人、同案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1.蒋洪伟供述:
广东邦家公司2008年9月4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我。注册资金7000万元,股东有我,出资5250万元、占75%股份、康城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注册,现任董事为李荔明,出资1750万元、占25%股份。康城集团有限公司是个投资公司,当时考虑的是公司海外上市,李荔明是纯粹的投资合作方。
我在广东邦家公司的出资大部分是原绿色世纪公司的资金,大概是4000万元左右;剩下部分是我个人向朋友的借款。董事会由我、赵某茂、李荔明构成。广东邦家公司召开过6、7次董事会,议程都是关于公司海外上市、重大资产购买、设立分支机构等。广东邦家公司经营手法方面的决策都由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在保存在公司档案室。经营范围:从事家电、家具、机械设备、体育运动器材、汽车、灯具、皮具、装饰品、花草树木和渔具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等。公司没有银监局核发的融资资质证明。总经理办公司有洪某波、刘某玲。董事长助理有罗永鹏、李某民等。副总经理有马某辉、王某权等。总部下设全国企业策划培训中心、全国采购中心、全国财务管理中心、物流中心、信息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招商部、市场管理中心和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等9个部门。罗永鹏是全国企业策划培训中心负责人之一,范秀忠、陈少锋是全国市场管理中心负责人之一。张某岩是我女朋友,她是财务人员。
广东邦家共在全国收取了22亿元左右的会员费,主要用于以下投资:一、2010年12月购买了北京青龙湖山水四合院86套,总面积33,694平方米,当时购买总价是120,000,000元人民币,已经付了6,000多万元,还有6,000多万元未付。二、2011年10月购买江西邦家波尔度假山庄的所有权,当时购买价格是9,800万元,还要承担2,000余万元的债务,总价大概在120,000,000元左右,已经支付2,000多万元。上述对外投资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公司账户和我个人账户都有转出,具体经办是张某岩、贺某珍、雷某敏、吴逢笑。这些在公司的账上都有反映,可以通过审计核查。广东邦家还在广州南沙区建七彩之城,目前只投入涉及费用200多万元给广东省建筑设计院。
广东邦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方式主要有:第一,普通的租赁业务;第二,吸引会员的加入,销售会员卡;第三,与当地客户签订区域合作合同,进行合作经营。租赁业务是邦家公司的主业。我们在全国的门店都可以经营家电、家具、汽车等的租赁业务,在各地的门店的所有租赁物品都是由总公司购买,统一调拨到各地的分公司,具体物品的数量、价值等每年都有统一的核算和报表,这是由财务总监贺某珍负责。汽车租赁业务方面一共购买了900多辆汽车。2010年、2011年邦家公司租赁业务每年的营业额大概在1个亿左右,利润率大概在15%-25%之间,每年都不一样,这个具体以财务报表为准。广东邦家公司最早推出了一共有11种会员卡,分别是福、禄、寿、禧、荣、华、富、贵、运、金、银。上述会员卡各自对应的购买金额是福卡40万元人民币;禄卡30万元;寿卡是20万元;禧卡是10万元;荣卡是5万元;华卡是2万元,富卡是1万元,贵卡是5000元,运卡是3000元;金卡2000元;银卡1000元。其中金卡、银卡是纯消费卡没有回报。其他的会员卡可以消费,每季度定期发放顾问费,获取回报期限1年或2年不等,年利率从11%到25%不等,按季度以顾问费的方式发放给客户,如发生消费到期后归还剩余本金。上面会员卡的销售都与客户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其中《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里规定了会员的年限、回报率、顾问费发放方式等。根据2011年年底的数据,公司目前保有的会员卡方面涉及的资金大概5亿元左右,涉及人数大概在3万人左右。邦家公司在全国发展的区域合作业务是:因为邦家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开展业务,所以与当地客户签订了《区域合作合同》,共同投资开设店面经营租赁业务。客户投入的资金根据地区不同有不同的下限,最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最高的500万元。《区域合作合同》合作期限3-5年不等,邦家公司保证18个月归还投资本金,第19个月继续合作按店面营业额分成,分成比例具体与客户协商,从5%-40%不等,分成每季度发放一次。每一个与邦家公司签订《区域合作合同》的客户都有单独对应的门店。18个月后如客户选择继续经营,则双方共担风险。客户也可以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店面的经营管理,大部分客户都选择不参与店面的经营管理,客户不参与经营公司也照常发放经营利润。
普通租赁业务和会员卡业务从开业时就有了,区域合作的业务真正铺开是从2011年7月,但之前也有少量区域合作客户。会员卡业务与区域合作业务两种经营方式是由公司的市场管理中心策划出来的,他们把方案交给我审核,我决策通过,最终应用到全国的经营活动里。销售会员卡的业务主要是筹措资金,增加了公司的营业额及购买固定资产;区域合作业务也是为了筹措资金,增加了店面数量,扩大了影响。公司参与了这两种经营方式策划与运营的员工主要有市场管理中心首席营运官王某权,范秀忠(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江苏)、薛云峰(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重庆)、陈少峰(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山东)、卢某祥(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广东)、刘某雄(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青岛、佛山)、甄某丽(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重庆,2010年初辞职)、曹某武(浙江区总经理)、卓某腾(苏州区总经理)、孔某亮(南京区总经理)、刘某斌(重庆区总经理)、周某娟(重庆区副总经理)、罗某红(长沙区总经理)、王某辰(长沙区副总经理)。以上的都是市场管理中心的高管,参与了广东邦家公司会员卡业务及区域合作业务的策划,以及组织实施。王某权、范秀忠、陈少锋、薛云峰、卢某祥、洪某波、张荣珍、曹某英等八人参与制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广东邦家公司市场管理中心的职能是负责公司在全国的业务开展,租赁业务,发展会员,销售会员卡,发展区域合作客户;以及对全国所有业务员的培训管理、提成的核算发放等。广东邦家公司的全国市场管理中心主要工作人员有首席运营官王某权、总督导曹某英、总顾问张荣珍、董事长助理洪某波、副总经理薛云峰(兼重庆和浙江大区执行总监)、副总经理范秀忠(兼天津、辽宁、江苏大区执行总监)、副总经理陈少锋(兼山东大区执行总监)、副总经理卢某祥(兼广东、广西、海南大区执行总监)、总经理助理罗某红(兼湖南大区执行总监)、杨某迪(兼吉林大区执行总监)、陈某波(兼安徽大区执行总监)等。在公司最鼎盛时期大概有6000多业务员。这些业务员流动性大,一般要主管以上才买社保,底薪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然后根据他所开展的业务不同按比例提成,作为最底层的业务员,提成比例3%-6%都有。市场管理中心有自己的一个财务团队,这个团队负责管理全国销售会员卡及区域合作客户的资金管理、划拨、调配,还有就是每季度顾问费及区域合作客户的利润返还。主管是张某岩,副主管迟某涛、迟某诚、康某迪、于某水、曲某君、韩某心、薛某媛、郭某玲、王某松、刘某凤。上述这些是在总公司上班的,以下是派驻各地的财务,郭某华(南京)、薛某静(南京)、赵某明(常州)、赵某庭(无锡)、张某博(常熟)、苏某赢(苏州)、王某涛(合肥)、孙某健(南宁)、付某新(佛山)、刘某卫(东莞)、谢某军(杭州)、李某西(青岛)、张某龙(济南)、徐某燕(广州)、徐某鸥(大连)。这个财务管理团队是直接对我负责,只有我才有权调拨这些资金。派驻外地的财务每个人手上都有一笔资金,具体数额张某岩会了解,据我估算这笔资金数量可能有一个亿。公司租赁业务的资金由公司财务部管理,总公司财务总监是贺某珍,负责做账;吴逢笑是总公司的出纳,负责管钱;张某岩就负责对总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统计和对账;迟某涛、迟某诚、曲某军、雷某敏等人都是代表总公司对分公司以及不同分区的财务情况进行统计和对账。他们平均每月一万元左右,年底有二到三万元的奖金。张荣珍上司是马某辉,2009年后她的上司是我,负责公司宣传工作、业务讲解,每个月工资10,000元,提成是公司总业绩的千分之零点五,这些年的工资和提成总共有700、800万元。
市场部发展客户的提成比例太复杂了,具体的我已经想不起来了,但在我的随身的文件里有相关的表格。张某岩手里也有,可以让她提供。提成比例由上述的市场管理中心高管们集体商量制定的,然后报我同意执行。这个提成比例从广东邦家公司成立开始就有了,但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因应市场的变化更改过,最后一次修改是在2012年4月。邦家公司在全国各地所吸纳的资金有些会通过广东邦家公司账户流转,大部分都是通过我个人账户,还有就是市场部的财务团队成员的个人账户来划拨调动资金。每个季度返还给客户的顾问费还有区域合作利润的返还流程:每个季度末,大概提前半个月,市场管理中心的派驻到各地的财务人员就会做好报表上报总公司,然后由张某岩、迟某涛等会同各大区总监一起审核报表,核对无误,报我批准后执行。到期后,客户凭身份证及会员卡到原来入会的门店,签收后,通过银行划账发放。这些顾问费用没有固定某一个账户流转到客户账号,有部分是通过财务的私人账户转过去的,所有这些费用的发放都是通过个人账户来完成的,在你们搜查扣押的100箱账册资料里有,各地财务手上也会有备份。
从2011年10月开始,公司不能如期发放客户的顾问费及区域合作利润的。主要是出现了大批没有到期客户要求退还本金,公司的资金已经用于购买大量的固定资产,而新发展的客户又不够,造成公司的现金流紧张,资金链出现问题。邦家公司成立至今共吸纳了多少客户的投资款具体数额不好估算,因为有很多客户的投资到广东邦家公司的本金并不是完全的个人出资,这个本金里已经包含了公司历年来给他们的返息,他们没有取回,直接累加到所谓的本金里面。所以这个数额必须要通过审计最终才能确定。公司方面对市场管理中心有一些政策或是措施让客户把利润继续投入到公司,这样公司的现金流会更充足,可以让公司继续扩大经营规模。
广东邦家公司共在全国收取了22亿元会员费,主要用于以下投资:(1)2010年12月购买了北京青龙湖山水四合院86套,总面积33,694平方米,当时购买总价是1.2亿元,已付6000多万元,还有6000多万元未付。(2)2011年10月购买江西邦家波尔度假山庄的所有权,当时购买价格是9800万元,还要承担2000余万元的债务,总价大概在1.2亿元,已经支付2000多万元。上述对外投资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公司账户和我个人账户都有转出,具体的经办是张某岩、贺某珍、雷某敏、吴逢笑。这些在公司的账上都有反映,可以通过审计核查。江西邦家波尔度假山庄目前已投入使用,作为度假酒店正常经营,按合同规定到2013年8月要付清余款。在广州南沙区总部“七彩之城”目前报建手续刚审批完毕,还处在平整土地的阶段,目前只投入了设计费用200多万元支付给了广东省建筑设计院,还没投入土建费用。我在国内各大银行的个人账户里还有多少资金可以向吴逢笑了解,她手里有我银行账户的清单。广东邦家公司还有些只支付部分订金但还没完成的大宗商品交易:(1)2010年11月广东邦家公司在德国欧直公司订购了两架直升机,已经支付了订金200万美元,合同原定于2013年4月交付使用,到时结清余款。合同总价值,1500多万美元,合同原件目前保存在采购部总经理徐坤手里,公司只存有复印件。(2)2010年向英国圣斯克公司订购不同型号6艘游艇,已经支付了订金1.5亿港币,合同原定2013年4至11月陆续交付使用,合同总价值3.3亿港币,相关资料也在徐坤手里保存,我办公室应该存有复印件。(3)今年公司还会陆续有30多辆豪华轿车到货,其中19辆美国订购的豪华轿车是已经付清所有款项,今年将交付使用,将从天津海关、大连海关入口,到时要交付关税即可提货。剩余的其他车辆都是在今年交付使用,但都只是交了部分订金,有些车已经到达4S店,只要结清余款就可提货。上述这些交易的付款记录,公司的账目上都有反映,可以通过审计调取。我估计广东邦家公司无法偿还的资金缺口应该在2亿元人民币以内,但最终的数字还是以审计结果为准。
兆晋公司也是我成立的公司,我担任法人占75%的股份,股东有梁某仪、柏某林、刁某平。2011年8月我在波尔山庄跟徐某明洽谈,最终定价9800万元。兆晋公司已经支付2600多万元的收购款,这里面包括顶手费、解封土地费用、给徐某明300万元现金等。兆晋公司要清偿所有债务后才能真正取得波尔山庄100%所有权和经营权。波尔山庄目前正常经营,由房文娟担任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
我先后以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广东邦家健康产业公司、兆晋公司等名义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我吸收公众存款没有取得合法的行政许可。广东邦家公司吸收所得的钱款都是由市场管理中心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下属的各个分公司都是在每个月初将公司的上月总业绩和下月的总开支报表上报市场管理中心的财务部门,经审核后再报我审批,分公司将总额业绩减去下个月的总开支后,把剩余款项上缴总公司。分公司的开支包括员工的基本工资和提成、客户的顾问费和本金、公司的房租、水电费、活动费、交通费等,占收款比例的70%。各分公司的主要收入包括客户预存的消费会员卡、租赁产品和区域合作。总公司的主要收入包括各分公司上缴的款项,以及租赁集团客户的收入。公司的消费卡都可以在素成斋公司和童来福公司消费,我们有签订消费协议。
我公司20多间佛堂共有一百五、六十尊佛像,总价值大概三、四百万元人民币。我大约有几千克舍利子,但不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是准备放在长白山五坛城舍利博物馆的。我在国内各大寺庙里捐款一共两百多万元人民币,全没有相关凭证。我在社会上的捐款差不多两千多万元,有相关凭证。我平时没有大笔消费。登记在我名下的房产只有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畔人家C3号楼10号网点商铺,其他的都登记在公司名下。此房产我已于2011年10月委托朋友路丹卖了,除了税约卖了1000万元人民币,加上税约480万元,总共是不到1500万元人民币。收到钱后,我就把钱存进我的农业银行账号,并让吉林区的老总杨某迪和财务毛艳把钱发还给客户。购买此套房子的钱是我经营绿色世纪公司时卖保健品赚来的。广州市汇景新城棕榈园的房子登记在我妻子赵某静名下,是我付的房款,也是我经营绿色世纪公司时卖保健品赚来的。该房产我于2012年春节前一个星期,我向屈展鹏借款600多万元用该房子作抵押,如不能还款就以该房子抵借款,现已过户到屈展鹏名下。这600多万元打到我常用的工商银行账户里,然后由吴逢笑作为公司款还给客户了。汇景新城的两个停车位是我老婆买的,至于用公司的钱还是她自己的钱我不清楚。我大约投资了1000万元人民币到素成斋公司,没有投资童来福公司,那是我老婆自己开的公司。我自己平常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账单流水都是我真实的消费记录。
2.范秀忠供述:
我2008年底进入广东邦家公司工作。2009年时开始负责江苏省的市场业务,前后只负责了4个月时间。之后在2011年曾做过广东邦家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王某权管理全国市场业务。我最后在公司的职务是汽车租赁部广东区经理,负责广东区的汽车调度。
蒋洪伟是广东邦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广东邦家公司下设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物流部及汽车租赁部,汽车租赁部负责人是王某权,是我的直接上级。广东邦家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是独立经营的。总公司日常经营、财务运作的决策由蒋洪伟决定。广东邦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约有800辆汽车用于租赁服务,我负责在广东区内调度公司相关车辆,以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另外,我也参与了广东邦家公司的策划和经营营运业务和会员卡业务管理。广东邦家公司市场业务是指销售九星连珠的会员卡业务,发展会员投资我公司。我第一次参加会议讨论时,“九星连珠”的雏形已经出来了,此后,又连续开了几次会议大家来完善细节,然后曹某英等高层再上报蒋洪伟拍板决定。参加这些会议的人有曹某英、张荣珍、王某权、薛云峰、陈少峰、赵承云。2009年年初,王某权组织全国各大区总监到公司开会,当时要求我们在全国推广“九星连珠”会员卡的销售,最高的会员卡购买金额是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年回报率是11%到25%不等,期限是1年到2年不等,利息每季度领取一次,到期返还本金。后来公司召集各大区总监开会,将“九星连珠”会员卡的金额降低,变为福卡40万元人民币;禄卡30万元;寿卡20万元;禧卡10万元;荣卡5万元;华卡2万元,富卡1万元,贵卡5000元,运卡3000元。而回报率也固定下来了,购买40万元的福卡,每个月可以取得顾问费10000元,每季度领取一次,到期返还本金。会员卡的销售都与客户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其中《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里规定了会员的年限、回报率、利息发放方式等。每季度发放客户返息是由店面财务负责的,江苏大区的财务是迟某涛。在负责江苏市场期间,我的工作主要是管理江苏12个分公司的运营,日常工作一般在广州总公司处理。我主管江苏市场时下属的大区总监有孔某亮、孙某琦、卓某腾、曹某川。下面每个店还有店面总监。我每个月都会抽一定的时间到下面的门店组织总监开会,了解业务情况,收集意见及相关申请,到总公司后向王某权汇报,争取得到支持。店面总监会将每个店当月推销会员卡的业务总量报给我,我就将此数据直接报蒋洪伟。店面财务也会做财务报表,报送蒋洪伟。我不记得我负责江苏市场期间发展的会员卡业务量有多少,我记得做的最好的一个月销售了3000多万元的会员卡业务。我业务提成的比例是按我负责江苏区整个会员卡销售业务总量的0.2%-0.3%计算的。虽然有上述的提成比例,但没有完全按比例提成。我的收入都是蒋洪伟直接发放给我的,我在广东邦家公司3年共拿了有100万元左右。
3、薛云峰供述:
2008年广东邦家公司刚开业时我担任总经理助理;2011年任人力资源首席营运官兼管商学院培训。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整个浙江地区市场业务的开展。当时广东邦家公司的市场业务主要是推销公司的“九星连珠”会员卡业务,发展邦家会员,吸引客户资金投资到广东邦家公司。2009年年初,王某权组织全国各大区总监到公司开会,当时要求我们在全国推广“九星连珠”会员卡的销售,最高的会员卡购买金额是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年回报率是11%到25%不等,期限是1年到2年不等,利息每季度领取一次,到期返还本金。后来将“九星连珠”会员卡的金额降低,变为福卡40万元人民币;禄卡30万元;寿卡20万元;禧卡10万元;荣卡5万元;华卡2万元,富卡1万元,贵卡5000元,运卡3000元。
我负责浙江市场开发管理,统筹浙江省7个门店的运营。浙江分公司是在2009年5月25日开业。会员卡的销售都与客户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其中《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里规定了会员的年限、回报率、利息发放方式等。我记得业务员的底薪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成是4%,其他的层级很多,而且不同的业务提成比例也不一样。我没有具体按会员卡销售额的比例来提成,浙江每个月的业绩都会有报表,蒋洪伟看了报表后就发给我奖金,我记得蒋洪伟一共打了3次30万元给我,其他的就是正常的工资收入。浙江区的客户每季度返还的利息是财务提前做报表发到总公司,由蒋洪伟同意,划拨资金发放的。我主管浙江省市场时,下属有七个市场总监分别是叶某剑、华某军、吴某征、夏某伟、牟某斌、彭某华、陈某哲。
广东邦家总部设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是蒋洪伟,执行副总经理是王某权,下设行政管理中心、市场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物流管理中心、教育管理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等六个部门。洪某波负责行政,王某权负责市场,罗永鹏负责教育,其他部门的负责人我不清楚。我是对董事长蒋洪伟负责的。我任总经理助理时工作是不固定的,最低工资是8000元,最高的时候拿过5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过半年后,发现老百姓对租赁的接受程度不够,公司的利润是无法支付客户的高息,也无法持续经营,所以我在2010年8月份递交辞职报告,2011年5月正式离开公司。
4.陈少锋供述:
我在2006年进入绿色世纪公司海珠店做业务员;2007年5月在绿色世纪公司济南大明湖店做经理,任济南区经理。2008年在绿色世纪安徽亳州店做经理;后绿色世纪公司转变为广东邦家公司,我2009年回到广州一直在总部从事培训工作。2009年做租赁工作,2010年经常没什么事情做,公司开会我就参加。公司也经常没给我发工资,因为公司认为我没有做过什么事。2011年公司加大了做汽车租赁这块工作,同年公司安排我负责济南汽车租赁业务。2011年5月,我到济南负责汽车租赁。2011年8月我因病回到广州,没有在广东邦家公司工作了。2012年春节,范秀忠、王某权都有打电话给我要我负责山东,但我都没有去。
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蒋洪伟,董事长助理是洪某波,副总经理王某权,总经办负责人陈某玲,行政部有刘某玲,财务有贺某珍,兆晋公司经理张某悦,负责展馆布置和展览;采购部杨某渊、林某琳,负责采购公司的租赁商品;教育部罗永鹏,负责搞业务培训;汽车租赁部最早是余某功负责,后来是王某权。曹某英、张荣珍负责讲课。我负责汽车租赁的时候直属上级领导是王某权,还有杨某怀、汪某芸、刘某注、甄某丽、卢某誉等。我每月的工资是600元至30000元不等,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发放。我总共拿了60万元左右的提成。
绿色世纪公司的会员卡分成五个档次。我在济南店面当市场部经理和负责安徽亳州当地店面时,店面从事的业务也是销售保健品和会员卡,我有参与会员卡销售的提成,以上销售的会员卡没有利息返还给客户。
5.罗永鹏供述:
我2006年入职绿色世纪公司做行政工作,2008年-2009年在邦家公司做教育培训部总监,主要负责对经理以上的公司员工进行企业文化和公司理念的培训。2010年5月-2012年3月在邦家海珠店做汽车租赁总监,该店实际上是邦家公司在广州地区汽车租赁业务总部,公司在广州共有9家汽车租赁部,我是汽车租赁业务的主要负责人。2012年在邦家公司任董事长秘书。
广东邦家公司下设市场管理中心(负责人蒋洪伟)、主要负责开发市场业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贺某珍)、店面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店面租赁业务。教育管理中心(负责人戴某兵),只要与员工进行职业心态教育。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人洪某波),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管理。汽车管理中心(负责人王某权),主要负责汽车业务管理。现在公司架构基本上不存在了,公司经营状况很差,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总部已经很少人上班。我所在的海珠区店财务资金全部是总部统筹安排的,我们根本没有权力处理这些经费,其他分公司情况不清楚。我店每天经营的租赁费总公司财务人员直接管理,并每天交回总部,我们员工每月固定工资,提成因总部没有钱发也根本没有兑现过。业务员提成6%、主管1%、经理1%,总监2%。我从2011年4月-9月共拿了约1万元提成。提成每月发放,总公司财务人员在分公司发放现金。海珠店我负责,约30-40人。
广东邦家公司靠市场部推广业务盈利,听说是推广消费卡,具体情况不清楚,我没有发展过一个客户投资邦家公司业务,投资是市场部的内容,我只作汽车租赁,其他不清楚。我文件夹中发现的兆晋公司资料中关于邦家会员消费卡资料是公司开会时发的,这些卡共有9个种类,客户可以用消费卡来租车。我电脑中关于邦家集团“2012战略报告”是总部王某权的助理吴某影拷贝给我的,其中四个项目是邦家公司以兆晋公司的名义在2012年将要投资发展养老项目的意向,我在邦家总部曾向经理级别的员工进行讲解。
我在做行政总监期间,经过与市场部接触,以及一些员工的反映,我大致了解绿色世纪的经营手法,就是以高息吸引客户买会员卡,我作为行政总监,知道每天店面的实际销售情况,这种保健品销售无法支撑那些客户的高息。我感觉这种经营手法不好是违法的,因此一直做行政。2008年期满后绿色世纪退回50万元加盟费,所有客户转走,我和这个店没有任何关系。不清楚绿色世纪如何转为邦家公司,绿色世纪转并入邦家公司后,我被总部调任教育培训部总监,主要负责主持举办大型活动会议,负责对经理以上员工进行企业文化和公司理念培训。我没有进行业务培训。邦家公司的经营项目有素成斋经营餐馆,店面卖绿色食品、还有邦家租赁,同时市场部负责推销会员卡,会员卡主要是客户向公司投入一笔钱,然后获得百分之二十几的年利率。据我所知公司经营并不好,我问过王某权,这些吸收客户的钱到哪去了,利润如何支付利息。王某权说蒋洪伟投到其他项目去了。今年4月我和蒋洪伟住在波尔山庄,我负责接待各地方上门讨债的客户,大概有五六百人,个个都拿着会员卡,有的40万元,有的20万元,都要拿钱。蒋洪伟承诺了还款协议,这些老头老太太也就同意了。
从我公文包中查获的《广东兆晋公司邦家消费卡提成分配比例》是2011年12月15日蒋洪伟召集全国各大区经理及高层领导60余人开会时发的,当时蒋洪伟让我做会议记录,但我没看过这份文件,因为我抗拒这种经营模式,不想接触所以没看,我没有做市场所以没必要了解。当时蒋洪伟说要启动波尔山庄养老项目,建400栋别墅。我知道公司一种有利息的消费卡,利息高于银行利息,我知道这个不好,跟着蒋洪伟纯粹是哥们义气,我想帮他接待客户,他身边已经没有人帮手了。我做教育总监是收入5-6千元,还有几百元奖金,做汽车租赁时底薪3000元,再加业务提成。陈少锋在绿色世纪和邦家工作了八九年,一直做市场这一块,他是市场部并且负责山东。
2008年我曾担任管辖南宁、苏州店的区域经理,我受领导指派去招聘三个店的员工,并享受区域经理待遇贰个月,是王某权叫我去做的。2008年《全国店面营运管理中心通讯录》记载没错,但所有店面的运营都是他们下面市场部的人员在管理,我没有参与。《大区域经理五月公司明细表》上面的签名都是我本人,民主店、长湖店、苏州店的业绩都算在我的名下,我据此获得提成共计领取工资10409元。市场部制作的工资转账表中将我与市场部经理列在一起是因为我负责上述三店的员工招聘,员工要做市场,但不是我教的,且我只做贰个月。
我加盟的绿色世纪长沙店的消费会员卡一共有两种类型,分别是980元和1880元,客户可以在门店享受购物9折和8折的优惠,都是纯消费卡。长沙店只经营了一个月,共卖了20多张980元的消费卡,总公司觉得我们业绩不错,就收购了长沙店,并签下了一份两年的收购合同,承诺每一个月返还长沙店5%的利润给我和赵永卫,两年后再返还50万的本金给我们。 6、吴逢笑供述: 2008年4月,广东邦家公司在筹建时我已经进入公司工作了,刚开始我是做会计的,后来做过一段时间的行政人事工作。2010年10月我开始担任财务总监助理职务,负责日常公司的报销,计发工资等。2011年9月开始慢慢接手负责公司市场部的财务管理,负责清理公司各地市场部的财务资料。还有就是公司发展会员所需的会员卡及相关合同也是由我和雷某敏保管,全国各地需要时,从我这里寄出去给他们。
2011年9月时公司的资金开始紧张,蒋洪伟经常让我查询他个人账户的余额,我发现账户收入变少了,余额也越来越小,后来还从邦家公司账户转账到他个人账户。所以他需要审计全国市场部的账,看下面的人有没有做假账,回收资金。2011年6月初,我接到蒋洪伟的电话要求我交接一下手头的工作,9月开始到星汇国际13楼上班,整理全国各地市场部寄回来的账册凭证,主要就是公司发展会员卡业务的相关财务凭证,还有就是各地市场部每个月的报表。9月我和雷某敏正式到13楼上班,开始整理广东邦家公司自开业以来所有市场部的财务资料。刚开始时我们只是按时间、地区把所有的报表、收据等整理好。12月22日,我和雷某敏到了江西邦家波尔山庄,全国各大区的财务及各店的财务都到齐了,大概有30人左右。蒋洪伟要他们把个人的储蓄卡和密码全部交出来,让我和雷某敏查询余额。但明显这个方法没有任何用处,那些财务只是应付式的交出一两个账户,而且里面都没什么钱。12月29日,蒋洪伟要求我和雷某敏审计江苏区(主要以南京为主)的账册,我们发现了好多做假的地方,包括同一客户同一时间段返还两次利息,出现两张支付证明单。也有同一张支付证明单上有两种不同笔迹,还有就是发现只有客户签名的空白支付证明单等。我们把这些情况报告了蒋洪伟,最终不了了之。2012年3月,蒋洪伟要求我们把账册打包装箱,4月中旬就把这些账册运到江西邦家波尔山庄,让全国各店面财务交叉审计。我和雷某敏提前离开了,后来听张某岩说就象征性查了两三天,最后也不了了之。从江西回来后,我就没有去上班了。
这些负责市场的店面财务的人我都只见过一两次,店面财务报表内容有业绩表,具体是:收入明细,列明了客户名称、购买产品的种类、经办业务员,市场部各个层级人员的提成就是根据这个表来计算的;对账表,里面有总业绩(包括现金金额、转单金额)、上月余额、支出(返还客户本金、返还客户顾问费、返还客户利润、日常支出)、上缴大区财务金额、上缴蒋洪伟个人账户金额、上缴公司账户金额;工资表。还有就是相关的凭证,收据、支付证明单等。上述的这些财务资料都在公司龙归仓库的一个集装箱里。公司在租赁业务方面的财务情况没有体现在这个报表里。每个店里有另外的财务做这个账,然后汇总到财务总监贺某珍。每个店的财务收支都是每个店自己解决的,就是指返还客户本金及利润的支出,店面所有人员的工资、业务员及市场部各级管理层的提成都要靠吸纳新客户的资金来维持。总公司是不会统筹这些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的平衡,只是每个店的店面财务在每个月有结余时会上交蒋洪伟,在不够开支时也会要求蒋洪伟拨钱,他也不核实,就叫我从他的私人账户里转账过去。
我在财务部主要是整理、接收、保管邦家下属各分公司的账册,以及按照蒋洪伟的指示,帮他转钱和查询各个银行账号的余额。蒋洪伟使用的银行卡平常都是由他自己保管,只是他需要我帮他转账的时候才把银行卡给我,我转钱后再将卡和凭证交给他。平时蒋洪伟的钱主要是转到广东邦家、广州邦家和下属各分公司和一些私人账户。蒋洪伟个人账户上的钱是从各分公司汇款过来的。除蒋洪伟之外,邦家公司还有贺某珍和张某岩了解公司资金的流向。贺某珍负责邦家公司行政和租赁部资金的情况,张某岩负责市场,下属各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钱她清楚。邦家健康超市的财务是余宝玲。我所说的市场的资金指的就是直接收取客户办理各种消费卡、区域合作、借款的钱。
我认为邦家公司是亏损的,因为公司收取客户的钱是以办理消费卡的名义,但实际上很少有客户消费,大部分是拿顾问费到期后取回本金,基本没有产生增值,所以肯定是亏损的。但我不清楚邦家公司为什么这样经营。总公司负责保管收钱的收据和支付证明,应该是不够完整的,可能是因为分公司没交完整,也可能是原先保管不善,据我所知没有销毁。蒋洪伟卖广州市汇景新城棕榈园的房子的事我不知道,他经常叫我打款给客户,但没有跟我说过卖房子的事情。其经常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我帮他还过九次左右款,共约100万元左右。我的工资是5000元,最高是10000元。
转单是指客户本金到期了,但不取回本金,再购买公司的其他产品。还有一种情况叫升级,是指客户本金没到期,继续加大投资金额。
我所知道的广东邦家公司的产品有正常租赁业务,还有销售消费会员卡及区域合作的加盟商。公司的正常租赁业务一直都是亏损的。公司设立的市场管理中心主要业务不是开发租赁市场,而是推销会员卡及区域合作加盟商。公司日常运作所需资金其实都是销售会员卡收入及客户投资区域合作的收入。据我在公司里了解到,在早期公司推销的是“九星连珠”消费卡,具体是福、禄、寿、喜、荣、华、富、贵、运,我记得最贵是40万元的福卡,其他卡的金额我就不记得了。客户买了福卡成为我公司会员,会员的期限有一到两年不等,回报是固定的,福卡每个月可以取得10000元的利息,每季度领取一次;会员可以凭卡在公司消费,也可以不消费每个季度拿利息,到期取回本金,如果消费了一定金额,消费金额直接在本金里扣除,到期在返本时则扣除相应金额,但不管消费了多少金额都不会影响利息的收入。购买会员卡的客户要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及《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用以体现本金、期限、利息等等。到了2011年11月,公司开始不发行会员卡了,这段时间业务员发展客户都没有发卡了,只是给收款收据,口头约定每季度返还利息。公司在这阶段推销的是消费卡,最高额为200万,最低5000元,该卡可以享受广东邦家公司、素成斋、童来福、邦家超市、邦家波尔山庄折扣优惠,也可以消费,每张卡有固定的积分,一年后到期可换取现金或相同价钱的商品。因为消费卡种类太多了,我不记得积分如何计算的。但这个消费卡的销量很差,没卖出去多少,主要原因是回报太低了。
广东邦家公司客户区域合作的投资业务大概是2011年8、9月份才开展的,客户与公司签订《区域合作合同》,名义上是合作开店,但客户只需缴纳一笔本金,不需要经营管理,首6个月每个月返还本金的5%,每个月领取一次,至于其他的合同细节我不清楚了。因为这个业务开展的时间很短,大概在2012年2月已经停止了,因为公司已经不能支付客户返利了。公司还以兆晋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直接向客户借款;还有是投资波尔山庄的项目、投资买车给广东邦家公司代管理出租等形式。因为我在2011年9月才接触到公司市场部的业务,所以我说不清楚。
市场部首席营运官是王某权,公司里说市场部四大才子分别还有范秀忠、薛云峰、陈少峰。以上四人是市场部的主要领导,总公司还有一个大区总监是卢某祥。下面还设总监、经理、主管、业务员。我接触到的今年王某权交给我的提成标准,是业务员3%-5%,没有公共提成;主管个人发展客户是4%-5%,公共提成是3%-6%;经理基本就没有个人发展客户的了,公共提成是6%;总监的公共提成是3%-5%;大区总监是所管辖大区总吸存额的3%-5%;王某权也是3%-5%但是按全国的吸存总额提成。不同的产品提成比例不同。我曾计算过一笔20000元的会员卡业务,市场部各层级提成总额就接近5000元了。提成是在店面市场财务每月财务报表里有工资单,报蒋洪伟同意后由财务直接发放的。大区总监的提成应该是由蒋洪伟直接发放的吧,我在接触到的财务报表里看不到他们的提成。公司的员工只要吸收了客户的投资,都可以按级别获得相应的提成。其实基本上所有员工都知道公司有吸收客户投资的业务。
7.张荣珍供述:2002年8月我进入绿色世纪公司担任顾问,负责《健康之友》杂志的文字审稿工作,之后负责广东邦家公司《健康杂志》的文字审稿工作,还负责过为老年人做健康讲座、为公司员工做培训、主要是传统文化、作风方面,没有做过经营业务方面的培训。绿色世纪公司和广东邦家公司是同一个地方办公,蒋洪伟都是实际控制人。绿色世纪公司和广东邦家公司的经营具体情况、财务制度不清楚。不清楚绿色世纪公司的连锁加盟业务的情况。不知道“九星连珠”会员卡的业务谁提出,王某权叫我编写“九星连珠”的有关情况,我编写了有关此事的资料。2010年2月离开广东邦家公司时,经营状况比较好。我每个月工资3000元,奖金不定期、不定量。蒋洪伟给我4万元治病。
8.张某岩供述:
我在2002年初通过朋友认识蒋洪伟。2005年初过完年我来到广州,协助蒋洪伟处理生意上的一些事务。那时蒋洪伟的绿色世纪公司还只有几个店面,生意不是很忙。蒋洪伟经营的范围很广,包括保健品超市、素成斋、汽车租赁等。其实蒋洪伟还从客户那里拿钱,过一段时间后连本带息还给客户。我是在2011年10月后才知道蒋洪伟吸收客户资金,因为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很多客户上门讨债,我就知道蒋洪伟欠客户很多钱。公司的财务账目分为两类,可以拿到台面上的正规对公总账由贺某珍负责,这个账是可以拿到税务部门报税,应付检查的,各分公司的账则由分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内账则分片,由市场部负责,具体来讲全国分为五个大区,江苏由迟某涛负责,浙江由迟某诚负责,山东由康某迪负责,湖南由明某憬负责,重庆由赵某茂负责。广东是总部,一般由蒋洪伟自己负责,我协助。大概从2010年开始蒋洪伟让吴逢笑和雷某敏两人负责,这两人原先是贺某珍那边的人。广东邦家公司的时候王某权就做了全国执行副总经理。范秀忠一直都是跟着蒋洪伟干的,先是在绿色世纪公司的时候就在荔湾店工作,后来负责江苏大区市场,再后来他就一直跟着王某权干。薛云峰很早就在绿色世纪公司,当时他是总部教育培训的,后期做了大区经理,负责市场,后来还曾负责重庆市场。陈少锋一开始在绿色世纪公司的海珠店做业务员,后来调到山东做大区经理,主要做市场这一块。陈少峰的工资由山东方面支付,流程是陈少锋根据自己的业绩核算出自己应发工资,财务核算后发工资。2010年8月25日从我个人的中国银行账户向陈少锋账户转入人民币30万元是蒋洪伟叫我转给陈少锋的,是陈少锋2010年5、6、7三个月的工资和提成。罗永鹏原来是长沙地区的一个加盟商,负责行政那一块,后来被调到南宁负责市场,搞了几个月,搞的业绩并不好,就又被调回了公司总部负责教育培训,之后搞了汽车租赁的业务。我是在2011年才认识吴逢笑的,她受蒋洪伟指派专门负责市场部的账册,另外还负责向外省寄送合同、会员卡、外省市场部的账册也是交给她的。我也是在2011年左右才知道雷某敏这个人的,她的工作和吴逢笑基本一样。吴贤某很早就在绿色世纪公司,应该是绿色世纪公司时期东山店的店员,后来成为王某权的秘书。公安人员5月16日在白云区龙归镇兴中路广东邦家公司租用的仓库的一个集装箱内发现的80多箱资料均是全国的客户资料,包括账册、凭证、合同等,基本上比较齐全,除了重庆、湖南两省的资料没有以外,其他省份的资料应该都有了。广东邦家公司没有电子账。
张荣珍任绿色世纪公司或广东邦家公司的董事长顾问,我受蒋洪伟委托给她转账奖金,知道她和曹某英的工资、提成是一样的,蒋洪伟的讲话稿是她写的。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曹某英近几年的总收入有400万元,照此估算,张荣珍也大致有此收入。
9.曹某英供述:2003年9月,经朋友介绍我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工作,先在天河区天河大厦绿色世纪公司天河部做经理,负责卖保健品,2001年我调到绿色世纪总公司做督导,2007年任行政部负责人,2010年2月离开公司。绿色世纪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蒋洪伟。2009年时,蒋洪伟的秘书是陈某玲,副总经理张某悦和张某咏,市场推广负责人王某权,行政部负责人是我(负责公司人事管理、接待等),财务负责人周某伟,教育部负责人罗永鹏,汽车租赁部负责人余某功。绿色世纪公司的经营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财务都是蒋洪伟管理。绿色世纪公司的主要业务有销售保健品和连锁加盟;广东邦家公司的主要业务有汽车租赁、有机食品销售等。我每个月工资是3000元,转账的就到我的农业银行账户,工作至今的奖金大约有110至130万元,奖金都有签收,奖金用于购买广州市越秀区东沙角路35号逸海华庭20楼2001房。我离开公司时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目前的状况不清楚。离开公司后,公司给我20多万元看病。我曾是绿色世纪公司天河店的总监。我在绿色世纪公司的直接上司,开始是马某辉,后来是蒋洪伟、王某权、赵永森。我的具体工作是介绍如何推销保健品、保健品储值卡。我不知道连锁加盟的业务是谁提出的。广东邦家公司和绿色世纪公司的办公地点一样、人员基本相同,具体架构不清楚。2009年11月,我兼职广州邦家公司任总监三个月,在蒋洪伟安排下,也参加广东邦家公司的一些会议和出席颁奖活动,相当于广东邦家公司的行政经理职务。“九星连珠”会员卡业务不清楚谁提出。我参加的消费卡、区域合作业务的决策会只是负责帮这些业务起名字,并没有参与内容的制定,不清楚谁策划这些业务2011年11月,公司仍发工资到我农业银行卡上。
(二)被害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萍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张某萍名下银行账户于2011年3月至6月活期存款明细、张某莉的委托书、收据、《会员制消费合同》、《顾问聘用合同》等,证实2011年6月29日,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位于天河区天河东路49号的“邦家租赁”投资40万元,收到该公司发给的“福卡”一张,并签订了《会员制消费合同》及《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约定顾问费用即投资收益为每月1万元。其至今只收到3万元,损失37万元。另外,张某莉在2011年2月27日向广东邦家公司投资30万元,共收到回报4.9万元,损失25.1万元。
2.被害人陆某辉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聘书》、《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收据等,证实其原在2007年投资绿色世纪公司,2009年在该公司的要求下更改合同,转向广东邦家公司投资,投资期限为每两年为一期,第一期投资绿色世纪公司从2007年9月到2009年9月,第二期是投资邦家公司从2009年9月到2011年9月。其共向广东邦家公司投了7万元,其中5万元是投资款,约定年息21%,每季度可以取回2700元的利息。另外2万属于购买会员卡,凭卡可以在广东邦家公司购买保健品,年息为18%,每季度可以取回900元。4年来共拿到利息4.68万元,其的本金也没有收回来,实际损失2.32万元。其做这些投资都是莫成杰主管介绍的。
3.被害人刘某富的陈述,证实其共投资40万元到广东邦家公司,收到的投资利息是1.9万元,实际损失38.1万元。
4.被害人江某年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禄卡复印件等,证实其共投资30万元到广东邦家公司,收到的投资利息是6.4万元,实际损失23.6万元。
5.被害人卢某萍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证实其是2009年4月开始购买广东邦家公司消费卡,开始买980元,后来其追加投资到10万元。2010年11月该公司推福禄寿会员卡业务,其将10万元转到会员卡上,买了一张禧卡。其后来又陆续投入资金办了一张福卡(40万元)、一张寿卡20万元、三张禧卡(共30万元)、另外还办了一张消费卡8800元,共投入90.88万元。广东邦家公司与其签订《顾问聘用合同》,以顾问费的形式支付利息,福卡每月支付1万元利息,寿卡每月支付4300元,禧卡每月支付2000元。2011年底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又游说其将60万拿去转为投资该公司在江西搞的养老院项目,并和兆晋公司签了《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兆晋公司也是广东邦家公司的。2012年开始其没有收到利息,其应该有80万元没有拿回,实际损失约10万余元。2011年10月廖梅辞职,高可创接任东山店经理,其和兆晋公司签的借款合同是高可创经办的。
6.被害人徐某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证实其以购买会员卡的方式共向该公司投资146.7万元,实际损失约92.4919万元。
7.被害人邓某伟的陈述,证实其以购买广东邦家公司会员卡的方式共向该公司投资140万元,实际损失140万元。
8.被害人叶某晶的陈述,证实2011年5月,广东邦家公司的业务员黄希科引导其以40万元购买了广东邦家公司的福卡,利息是以顾问费的名义返还,一个月为1万元。其只拿了3万元,损失37万元。老公谢翀也分别在该公司投资了40万。
9.被害人魏某东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28日,其交了20万元购买了名称为“福卡”的广东邦家公司的会员卡,其签订了《兼职顾问聘用合同》,顾问费每月4300元。其从未在该公司进行消费,也未收取过任何投资收益或所谓的顾问费用。2012年3月,其向邦家公司提出退还投资款20万元,但遭到拒绝。其实际损失20万元。
10.被害人陈某河的陈述,证实2010年12月21日,其与邦家公司下属南洲店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投资金额为40万元,获得邦家会员卡福卡一张,期限一年,年回报率为投资额的30%。其获得回报共12万元,实际损失28万元。
11.被害人韦某君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7日,其与广东邦家公司下属广州华泰分公司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投资金额10万元,获得禧卡一张及代金券1.2万元,期限三年。其从2011年2月开始收取高息分红,一共拿了2.4万元,2012年3月后就没有钱给了。2011年9月29日,其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区域合作合同,投资体验店费用为5万元,其每个月领取回报2500元,至2012年3月份拿了6次共1.5万元。其共投资15万元,实际损失11.1万元。
12.被害人张某荣的陈述,证实其以购买广东邦家公司会员卡的方式向该公司共投资22万元,实际损失19.8万元。
13.被害人耿某娜的陈述,证实2009年在黄希冬的劝说下,其以参股三年的形式投了30万元,年息20%。2011年又追加了10万元。2010年5月,其买3万元的消费卡在他们店里消费,并能以顾问费的形式每半年可拿回6818元,可拿3年。2010年9月、11月,在黄希冬的游说下分别投了两个40万元,年息30%,说好每3个月拿3万,拿两年后可还本。其共投入123万元,扣除利息约35万元,实际损失88万元。
14.被害人何某英的陈述,证实其于2010年12月、2011年1月分别向邦家健康超市公司投资2万元和8万元,该公司以顾问费的形式返还高息分红。其自2011年第一季度开始领取高息分红,共领取1.83万元利息。其实际损失8.17万元。
15.被害人林某英的陈述,证实2010年其在绿色投资3.38万元,是罗俊卿经办的。2010年底,其投资了20万元,签订了会员制消费合同。2011年7月,其又追加了10万元投资到养老院。后广东邦家公司与其又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收据改成30万元,收取了其1000元。其实际损失33.48万元。
16.被害人魏某茵的陈述,证实2009年,其在天河区体育东路的绿色世纪总部买了1.88万元的消费卡。2011年6月20日,其和张月卿、童培君、陈瑞华一起买了广东邦家公司的福卡共计40万,其按比例可以每季度领取3750元的利息,我领过两次利息2011年12月15日,其购买了广东邦家公司的一张福卡,是5万元。这两笔投资共计10万元,实际损失8.625万元。
17.被害人曾某然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12日,其将2万元存入邦家超市公司,同年7月2日存入5万元。其共领取了3300元利息。其实际损失为6.82万元。
18.被害人苏某玲、梁某福、钟某容、卢某源、杨某华、王某妹、罗某权、曾某昌、曾某连、周某望、芦某华、王某秀、李某保、林某梅、毛某懿、刘某霞、陈某蓉、田某娇、曾某昌、骆某能、何某林、赖某华、陈某娥、谢某乐、冯某玲、徐某凤、郝某英、徐某祯、麦某文、丁某慧、何某谷、郝某梅、骆某玉、秦某炎、高某香、张某豹、张某磊、肖某凤、赵某敏、戴某新、赵某芳、黄某源、区某堃、林某晖、张某月、贾某同、管某然、欧某洪、韩某燕、赵某义、梁某冠、戴某泉、陈某建、蒋某秦、李某容、陈某凤、彭某培、胡某贤、李某炼、夏某阶、雷某红、刘某妹、黎某琴、梁某刚、陈某红、梁某甦、吴某俊、杨某良、刘某淑、陈某豪、林某觉、江某红、纪某英、伍某从、许某萍、许某坤、王某云、钟某萍、谢某强、谢某娟、张某彬、谭某霞、张某英、王某亨、刘某娣、伍某英、叶某怡、陈某娴、徐某文、梁某芳、宋某红、陈某萍、吴某敬、黄某萍、叶某良、邝某娴、陈某青、潘某超、李某珍、庄某泰、颜某逢、刘某琴、陆某辉、邵某红、黄某霞、邹某珍、徐某媚、张某兰、张燕某、陈某珍、陆某娥、张某光、张锦某、张某凤、林某芳、钟某红、陈某屏、张某平、曾某生、李某萍、陈某芝、刘某英、杨某华、罗某彩、任某冰、石某基、张某兰、霍某仪、叶某南、朱某荷、张某华、叶某芳、刘某娇、林某珍、曾某波、李某元、刘某俊、徐某连、罗某如、赵某萍、王某玉、梁某兰、龚某英、任某琴、李某坚、张某媚、罗某卿、王某珍、陈某玲、李某芳、钟某芬、王某媚、郑某玲、吴某妹、余某云、罗某君、黄某冰、赵某正、张某霞、卢某伟、黄某平、黄某玲、阮某志、赖健生、范某英、冯某英、卫某贞、陈某妹、叶某彩、孔某友、原某强、林某钲、李某波、李某敏、盘某杰、刘某好、李某妹、蔡某松、刘某泉、林某莲、于某卿、杨某佳、余某锋、陈某珍、罗某容、吴某幼、何某玲、唐某坚、范某莉、梁某萍、全某青、梁某爱、周某韶、刘某泳、梁某珍、李某荣、曾某文、文某珍、黄某兰、丁某菲、梁某莲、陈某芳、彭某金、蓝某珍、徐某兰、谭某卿、顾某娟、李某华、梁某红、梁某芬、何某娥、钟某珍、郑某延、李某莹、潘某明、郑某华、罗某珍、何某仪、李某英、许某琼、何某华、李某霞、王某治、邹某珍、黄某顺、许某萍、李某卿、徐某梅、李某笑、叶某珍、高某顺、孔某群、陈某河、谭某芳、钟某平、黄某鹏、邓某森、刘某祥、谭某远、李某米、崔某凤、张某崧、陈某霞、黄某笑、李某慧、李某联、周某贞、钟某秀、程某来、周某莉、张某基、韩某宁、李某芳、凌某芬、潘某贤、黄某兴、陈某吟、梁某曼、吕某仙、罗某森、谭某荣、蔡某芬、董某贞、刘某昌、范某丽、叶某琼、徐某莲、谢某慧、曾某明、梁某芳、叶某琼、陈某莲、黄某微、叶某英、郭某超、伦某琼、曾某清、关某英、马某宽、范某华、劳某莲、刘某芳、何某棠、林某涛、石某玲、梁某清、李某荣、肖某婷、吴某欢、陈某英、吴某笑、姚某芳、徐某真、王某水、陈某新。高某平、梁某洪、梁某雄、梁某仪、于某芳、梁某九、王某海、何某妹、王某勋、陈某亮、周某屏、谭某英、招某珊、林某东、郭某贤等325人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害人向绿色世纪公司或广东邦家公司共投资1.03196718亿元,共损失9198.7743万元。
19.近百名被害人提供的报警登记表、收款收据及相关的合同,证实上述被害人到广东邦家公司投资后,未收回本金而到公安机关报案。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颖的证言:绿色世纪公司2002年成立,总部设在广州。2008年前一直从事保健品销售,其直营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经济发达城市。2003年以来经营保健品专业超市,公司需扩张为由向消费者融资至今,据初步估算借贷资金达150亿元人民币。借款对象为该公司早期的保健品消费者,多数是55-80岁之间的退休中老年人。我做分店总监时发现公司的融资款很多都是作利息用于返还给客户,并不是真正用于投资,由于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有实际经营利润,一直通过向客户高息融资维持经营运转,长期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的窘困之地,由于需返还客户本金及利息数额巨大,故融资行为及融资规模在转型租赁业务后愈演愈烈。当时拉到客户的员工,一个月最高可领几万元,可以提成10%的奖励。公司业务有卖保健品、办理消费卡、连锁加盟。连锁加盟是个人或公司加盟绿色世纪公司,起点1万元,最高不限,期限3年,到期归还本金,保本,年利息18-25%,每三月拿一次息。陈少锋是山东济南大明湖店负责人,他们也有做连锁加盟业务,只要在公司做的员工都会做,海珠前进路店有陈少锋的连锁加盟客户,我在绿色世纪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另外提成是0-6万元,总收入55万-60万元。做员工时提成10%,做经理时提成1.5-2.5%,总监提成2-3%。
2.证人陈某玲的证言:我于2008年4月到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名义上是总裁助理,但实际上是行政总监,负责管理公司内务。去年年底公司原人事总监徐同辞职后,我兼管人事。客户投资到广东邦家公司款项的交付,由市场部负责,负责人是王某权。客户投资收益也是由市场部负责发放。邦家公司的人员架构是:公司董事长蒋洪伟负责全面,公司分为行政、企划、信息、市场运营四个部门;行政总监是我,还有洪某波,我负责公司内务,洪某波负责公司外务,即全国办公地及店面的选址、工程;企划部老总是戴某兵和张某悦,负责公司广告、公司活动;信息部老总是李红星,负责邦家公司的网络平台及软件开发;市场运营部老总是王某权。我们公司参与了市场部的策划与运营的员工主要有:市场管理中心首席营运官王某权、范秀忠(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江苏)、薛云峰(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重庆,2010年底至2011年初管过一段时间的行政)、陈少峰(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山东)、卢某祥(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广东)、刘某雄(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青岛、佛山)、甄某丽(市场管理中心副总兼管重庆,2010年初辞职)、卓某腾(苏州区总经理)、孔某亮(南京区总经理)。以上都是市场管理中心的高管。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在全国开展业务,包括租赁业务、发展会员、销售会员卡、发展区域合作客户,以及对全国所有业务员的培训管理、提成的核算发放等。市场管理中心有自己的财务团队,公司的财务部不管理市场部的财务。我不清楚邦家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都开展了什么业务,整个行政部门都没有提成。2012年1月,邦家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具体何因我不清楚。广东邦家公司对外投资的项目有:一是2010年12月购买了北京青龙湖山水四合院80多套;二是2011年10月购买江西邦家波尔度假山庄。北京青龙湖的四合院已经完成土建,还没进行内部装修,目前一直空置。江西波尔山庄目前已作为度假酒店投入使用。
3.证人吴贤某的证言:
我在2002年12月26日进入绿色世纪公司文昌路店工作,负责销售保健品,算是绿色世纪的第一批店员,2005年调到绿色世纪东山店,2008年调到公司总部,任职店面营运管理中心内务助理至2011年;2011年起在广东邦家公司工作,任汽车部总经办助理。2012年3月辞职。我刚进公司时,就是纯粹的销售保健品,在2003年下半年,开始有客户拿着绿色世纪会员卡到店面消费,2005年绿色世纪天河东路店开始出现前店后场的格局。就是说,店面销售保健品,后面设检查室,专门替老年人检查身体,销售会员卡等吸引客户投资,之后这种前店后场的模式一直延续下来,直到广东邦家公司被查处。
广东邦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蒋洪伟,他也是整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唯一的副总经理是王某权,他同时是公司汽车租赁部的总监,是我的直接上级。广东邦家公司下设财务部负责人贺某珍,2011年离职,会计是吴逢笑,出纳是雷某敏,市场部(设有几个大区)、人力资源部、物流部等。公司将全国的分公司分成广东、山东、重庆、浙江、江苏五个片区,由大区经理负责各片区的工作。市场部大区经理是广东区范秀忠、山东区陈少锋、重庆区薛云峰、浙江区卢某祥、江苏区孔某亮。公司日常的经常决策由蒋洪伟、王某权和各大区经理共同决策。
广东邦家公司主要用会员制消费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客户在公司购买消费卡,可以在公司享有租赁、购物、养生方面的优惠,消费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投资者,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享有年利率22%-30%的高额回报。开始是每季度返还一次,后来是每半年返还一次固定收益,消费期满后按账户中尚未消费的余额一次性返还本金。业务员签的单,按投资额的6%提成,业务主管签的单按投资额7%提成,部门经理签的单按投资额的8%提成。但业务员签的单,部门主管和部门经理可以提成1-2%,另外市场大区经理、总监、副总监、执行经理、总监助理也可以按部门总业绩的0.2%拿提成。总公司的人员属于后勤人员,只有固定工资,没有提成。客户的投资款通过银行划到公司董事长蒋洪伟的个人账户,投资收益是客户去各个分公司现场领取的,由各分公司财务发放现金。客户投资款的使用应该是蒋洪伟才有权决定。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投资合同开始是由各分公司的财务保管,后来全部集中到总公司的财务保管。各分公司收取客户投资款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分公司财务做账,然后汇总到总公司财务吴逢笑。
广东邦家公司的业务主要有:(1)公司有正常的租赁业务,主要是汽车租赁,还有家电、家具、奢侈品皮具、儿童用品。(2)会员制消费。邦家公司及广东邦家健康产业超市有限公司以《会员制消费合同》(主合同)和《顾问聘用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附属合同)来发展“九星连珠”会员卡销售业务。(3)区域合作。邦家公司利用签订《区域合作合同》(主合同)、《顾问聘用合同》(附属合同)的形式吸引客户投资,名义上是客户出资建立并运营“邦家租赁体验店”,实际上并没有实体店存在。这种“建店费”实质上就是客户的投资款。(4)人民币资金借款业务。这是为了筹建江西波尔山庄,借款主体是兆晋公司,形式为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和《“形象推广大使”聘用合同》(附属合同),其中主合同中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月利率等内容。以上这些合同都是徐军辉律师拟定后交由王某权修改。由蒋洪伟同意后最终确定。在我米色工作手册中找到一份2009年7月20日的会议记录,这是一次全国性的会议,包括了各地区市场部总监,还有公司总部的个部门,会议明确了邦家公司的架构,蒋洪伟之下是王某权、曹某英、范秀忠、陈少峰四人。在这次会议上提及了“九星连珠卡”,从2009年8月1日起,不再销售原绿色世纪的“星卡”,只销售“九星连珠卡”。8月31日起,不再进行绿色世纪公司的加盟,会议对几个主要领导进行分工,薛云峰负责团队建设,曹某英负责人力资源,范秀忠负责市场,陈少锋负责转型业务。会议还提出了有关招揽客户投资开设邦家区域店铺的分成比例问题,业务员每月如介绍客户入股达100万元,提成3%,200万元的提成3.5%,300万元的提成4%,500万元的提成4.5%,500万元以上的提成5%。以上这些入股必须是现金投入。我还找到一份2010年7月5日在全国店面营运管理中心的会议记录,王某权在会议最后发言,说7月6日陈少峰要对公司所有员工统一培训如何向客户推销“九星连珠卡”。因为陈少峰推销“九星连珠卡”的业绩不错,口才也好,所以要他来培训。我参加了这次培训。在我的电脑文件中有一份2011年5月的《全国市场/店面经理(含)以下干部薪资标准》,我们的提成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范秀忠是2003年9月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先是在荔湾店工作。2009年11月8日被任命为广东邦家公司副总经理,主管江苏大区市场。再后来他就一直跟着王某权干。2010年5月17日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王某权管理全国市场。薛云峰2005年进入绿色世纪公司,曾负责市场。2009年11月8日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主管浙江、海南、湖南。2010年5月17日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主管深圳,监管浙江。在2010年或2011年负责教育培训。陈少峰于2003年进入绿色世纪公司,长期负责市场。2009年11月8日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山东、安徽、辽宁、天津、秦皇岛。2010年5月17日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主管济南、监管青岛、烟台。罗永鹏在湖南长沙那里做,是否做市场我不确定。根据2008年7月15日《全国店面营运管理中心通讯录》,罗永鹏曾任区域经理,负责南宁民主店、南宁长沙店、苏州一店。后来调到总部负责教育,2011年9月26日任公司全国汽车租赁店面车辆运营官兼海珠店汽车租赁部负责人。
4.证人邓某武的证言:2003年至2005年6月,我在绿色世纪公司任招商助理;2008年3月至2012年年初,我在广东邦家公司任招商总监,负责找做过汽车租赁或做过租赁的人与我们公司合作开展汽车租赁业务。我这个部门完成两宗业务,一宗是山东济南的郝先生,他交了100万元保证金,但他一直没找到铺面,所以一直没开业;一宗是湖南浏阳的周先生,他交了30万元保证金,并合作开业经营了。合作店是独立法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经营产生的利润双方三、七分成,一般是签订三年合作合同,但在一年后,租赁业务亏损的话可以停止合作,合作商退还汽车,我们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在经营期间产生的亏损由合作商自己负责。蒋洪伟在部门成立时答应说,我们招商部谈成的业务可以有百分之九的提成,员工提成5-6个点,我有3个点提成。但谈成这两宗业务,蒋洪伟一直说邦家公司资金紧张,没发给我。
5.证人徐某飞的证言:2010年11月,我应聘进入邦家健康超市公司任人事行政总监;2010年8月4日,公司通知我去广东邦家公司上班,还是任人事行政总监一职。2011年12月31日左右,我通过手机短信向公司老板蒋洪伟提出辞职,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公司上班。市场部的地址也在海珠区南洲路,与全国汽车租赁管理中心的地址一致,负责人都是王某权。我的月薪1.5万元,没有提成,年终奖是8-10元,但我从来没领过。罗永鹏是广东邦家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老总。以前是教育总监,负责公司商学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范秀忠是广东邦家租赁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2011年9月以后调回总部,但在总部任什么职务我就不清楚了。吴逢笑是后场财务,管理蒋洪伟的私人账户,她不是广东邦家公司的员工,是老板蒋洪伟自己请的人,工资也不从公司出,蒋洪伟支付薪酬给吴逢笑。薛云峰是前广东邦家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后调到总部任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人,薛云峰辞职后我接他的班,任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人。
6.证人洪某波的证言:2004年至2008年,我在绿色世纪公司工作;2008年至今在广东邦家公司工作。我开始在公司的工程部任工程部总监,负责公司各分店的选址、签订租赁合同、装修、开业庆典等工作。2009年,蒋洪伟任命我为董事长助理,方便我的工作。2011年开始,蒋洪伟调整了公司的对外名称,工程部对外名称就改为对外事务部,我是该部负责人。广东邦家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店大多数是我负责选址的,分别是无锡店、苏州店、宁波店、杭州店等30多家。这此分店开展的业务包括家具租赁、汽车租赁、儿童用品、健身器械、灯饰等租赁业务。这些分店由公司市场部,即全国市场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各分店市场部的人员配置,邦家公司行政部负责各分店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办理、固定资产的统考、保安保洁人员的配置等。邦家公司的最终决策者是蒋洪伟本人。2011年11月,邦家公司开始出现资金紧张问题,连工资都无法支付给员工,至今未补发。因为我不是负责会员制、租赁业务这方面的,所以不太清楚这些业务。
7.证人王某利的证言:我于2008年1月被任命为绿色世纪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行政总监,2009年12月为广东邦家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行政总监。秦皇岛分公司和广东邦家总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一致的,就是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对租赁物的实体租赁;融资性租赁是吸收老百姓的钱投资广东总部的实体如邦家养老项目等。秦皇岛分公司的负责人名义上是我,但实际上整个公司的认识架构由广东邦家公司总部直接任命。我负责公司行政部,下设行政经理丁某斌、行政会计杨某静、李某萍,市场部总监有曹某明等人。市场部财务主要负责融资业务收取现金,每月报表上交邦家总部,或者总部直接调款。店面的租赁物是广东总部直接配发过来的。店面超市全是会员进行会员消费卡消费,租赁业务中的汽车租赁收入有三十二万元全部上交总部蒋洪伟个人卡上,店面产品租赁全部是针对会员刷卡,但没有收入。市场部的各分部经理掌握自己部门的融资资金情况,款项全部汇到广东邦家公司总部。
8.证人周某龙的证言,证实广东邦家公司以会员卡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发展会员。业务员可以从中提成2.5%。
9.证人李某萍的证言,证实秦皇岛分公司主要是汽车、家电家具、运动器材等的租赁业务。2012年3月份,其到市场部担任了一、两个月的会计,分公司收取了客户的现金大约200万元左右。其负责记账,到月底都把账原件通过快递邮寄回广东邦家公司总部。
10.证人李某国的证言,证实秦皇岛分公司主要是销售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消费卡。卡内余额一年后凭积分兑换现金。2万元的卡一年可以兑换5200元,5万卡一年兑换1.4万元,10万元卡一年可以兑换2.8万元。还有就是以江西波尔山庄工程建设款名义,向客户进行民间借贷业务。
11.证人逯某琴、王某丽、李某瑜、郭某晶、武某一、沈某明、丁某斌、方某平、姜某琴、田某敏、杨某静、陈某婷、张某婷、刘某芳、康某利、曹某明(均为广东邦家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的证言,均证实广东邦家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受广东邦家公司的直接领导,其开展的业务是由公司总部安排,主要从事租赁、以销售会员卡的方式吸取客户投资,以江西波尔山庄名义进行民间借贷。
12.证人徐某东、周某娟、陈某娟、李某强、刘某平、程某渝、赵某茂、曾某兵、刘某恒、钟某丹、黎某芳、李某旷(均为广东邦家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对重庆分公司的立案侦查材料,证实广东邦家公司重庆分公司,受广东邦家公司的直接领导,其开展的业务是由回到总部安排,主要从事租赁、以销售会员卡的方式吸取客户投资,以江西波尔山庄名义进行民间借贷。重庆市公安机关对该分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13.证人徐某明的证言:波尔山庄的全称是江西波尔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我是浙江省金宇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波尔山庄是金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蒋洪伟出资1000万元购买波尔山庄的全部股份,股东变更为蒋洪伟和兆晋公司,并把公司名称改为江西邦家波尔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但是波尔山庄实际上是空壳,土地是浙江金宇公司无偿提供使用20年,经营权余下的16年拍卖给了7名自然人陈立超、王均平等。股东转让协议实际上是蒋洪伟跟我谈的,但是我跟原股东陈月东、高培顺说过。兆晋公司实际上没有出资1000万元,因为在另外的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是兆晋公司出资清偿所有包括土地所有权、酒店所涉及的所有债务,直接在9800万元的转让合同总标的里面抵扣。7名自然人将其中5年的经营权转包了,兆晋公司最后是和最后一手的承办人贺跃忠、刘劲签订协议,承包了他们剩下的4年6个月的经营权。据我所知,已经付了700多万元,还有90万元和3年租金没有付。目前该酒店由金溪县政府托管。我看兆晋公司对酒店进行了一些基础维护、改造,没有新的土建工程。2012年3月,我和蒋洪伟谈过,蒋洪伟同意解除合同,仲裁裁决要兆晋公司支付现金200万元、实物300万元。
14.证人赵某静的证言:素成斋实际有两家公司,分别是广东素成斋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素成斋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我。广州素成斋公司目前在经营餐厅,素成斋餐厅在2010年正式营业。两家公司我都有出资,我替赵某茂、刘晓明出资的。邦家的客户可以到素成斋消费,邦家公司也有来餐厅接待,素成斋公司与广东邦家公司月结。蒋洪伟在素成斋的投入是一些摆设和佛饰品。在广东邦家公司被查封前两天,他问我借了100万元现金。素成斋的设计费实际支付300多万元,装修费用3400万元,其他基础设施采购2600万元,只有部分是从素成斋上支出,其他都是用我向蒋洪伟的个人借款来支出。我欠蒋洪伟的款项,具体说明要回去清理一下,我愿意归还。
15.证人赵某茂的证言:我实际上是广东邦家公司在重庆的所有分公司的总负责人、总经理,负责所有事务。2009年底,绿色世纪公司改名为广东邦家公司,相应就成立了广东邦家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共5家分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经营政策是我和李某强或者其他总监到广东总公司去开会,由蒋洪伟、王某权传达,我们回去执行。根据总公司制定的项目,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介绍,并说服他们投资公司。总公司的项目有区域合作、汽车租赁、还款协议、保健品店加盟,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了吸引他们投资。客户投资款基本存入我个人的账号,有小部分会直接存入公司账户。只有蒋洪伟有权调拨重庆的资金,我接到他的指令后安排财务刘某恒办理,资金去向全国都有,有各分公司的账户、有外省客户的个人账户。我没有将会计凭证寄回总公司。我没有对广东素成斋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出资,不知道是该公司的股东,没有参与分红。
16.证人刘某东的证言: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在广东邦家公司担任信息部总监。我妻子赵某茂问我是否愿意去该公司开发有关租赁的软件,我同意去。我通过软件开发招标的方式,在2009年初步完成该租赁ERP系统,2010年在全国邦家租赁通用。我主要是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该公司共支付20多万元的费用。我把身份证给了蒋洪伟,他帮我办理了绿色世纪公司的股东身份,我占1%股份,这个事情我事前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分红。我是事后才知道我是广州素成斋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我没有出资、分红、参与经营,后来该公司的股份赵某静让我转让给她,我同意并写了授权书给她去办理手续。我在邦家健康超市公司担任股东,情况跟前面两家的一样。
17.证人杨某发的证言:我司与兆晋公司签订合同,我司出售山水四合院86套(总面积33,694平方米)及一个占地1万平方米的院落,四合院单价是3800元每平方米,总价款128,037,200元,1万平方米的院落的合同总价是4500万元。兆晋公司总共付了6045.8万元给公司,算是付清了其中一种户型43套的房款,之后再没有付款。青龙湖山水四合院只有50年的所有权,土地性质是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大水峪村集体所有,我司与该村签订了合作协议。我司向兆晋公司出售的是土地上盖物的50年使用权,应该是2056年到期。该四合院没有产权证,只有使用合同。青龙湖项目有规划意见书、环评报告、林业局批复、水利局批复、怀北镇政府批复等等,就差征地许可证。
三、涉及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的证据。
(一)相关书证、现场照片。
1.业绩提成表,经丘光前签认,证实在丘光前办公桌上搜获的业绩提成表反映,何叶洪2011年9月个人现金业绩为24.88万元,提成1.3648万元(提成比例约5.5%);个人转单业绩170.87万元,提成2.5631万元(提成比例约1.5%);其所负责的部门现金业绩为34.33万元,转单业绩为99.67万元。杨某成2011年12月个人现金业绩为5.16万元,提成0.2638万元(提成比例约5.1%),个人转单业绩3.84万元,奖金201元(提成比例约0.5%)。
2.广州市公安局的呈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书、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将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查获的五台台式电脑主机送去做电子数据鉴定,以确定是否存有客户名单、数额、业绩提成情况等。
3.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的现场照片,经丘光前签认,证实该分公司的位置、外观等情况。
4.会员统计表、黄某峤客户消费卡明细,经何叶洪签认,证实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店有会员22人、涉及投资金额70.86万元,黄某峤是其负责跟进的购买消费卡的客户。
5.会员统计表及王某娟、黄某峤客户消费卡明细,经姚棉涛签认,证实广东邦家公司珠江新城、天河店会员约有50人、涉及投资金额386,760元,由其负责联系客户和售后服务,其中张某栋(投资金额1000元)、张某清(投资金额1000元)、彭某娟(投资金额1000元)是其发展的客户。
6.会员统计表、黄某峤客户消费卡明细,经吴敏崇签认,证实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店会员有10人、涉及投资金额98,580元。由其负责联系客户和售后服务,吴敏崇本人可获得客户新投资款的4%的提成;其中阎某珍等5人(投资金额3万余元,其中包含吴敏崇本人购买的980元的消费卡)是其发展的客户,
7.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报案人统计表,证实已报案的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部投资人共150余人,涉及投资金额约5000万元。
(二)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1.丘光前供述:我自2006年初到绿色世纪公司当业务员,2007年5月到2010年5月,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圃分公司和天河分公司任主管、经理,2011年8月至今任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部执行经理,办公地址在天河东路49号。分管我公司的执行总监是卢某祥,总监王晓琳,执行经理是我、黄某东和彭某华,下设一、二、三、五、六部等五个部门。我记得曾经有的经理是何叶洪、姚棉涛等。我提任经理后,偶尔会带着手下道街上派单拉客户,多数在店面负责接待客户,介绍公司的消费会员卡和“九星连珠”业务。公司有会员卡积分卡和“九星连珠”卡。积分卡分、金卡和银卡,客户分别预存2000元和1000元办理,并有一定优惠,都是纯消费卡。“九星连珠”卡一共有9种,分别是福、禄、寿、禧、荣、华、富、贵、运卡,客户预存40万元到2万元就可以办理以上不同的卡。这些卡既可以在公司消费、购买产品,也有一定的回报,公司与客户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和《顾问聘用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约定每个季度支付一定额度的顾问费,一年到三年后返还客户本金,客户可以得到年收益在15%-25%左右的回报。我向客户介绍公司的规模、发展前景以及公司的利好消息、新开的面店等情况,增强客户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并强调公司“九星连珠”卡既可以消费又有回报,到期可取回本金。天河店的财务是统一由总公司派来的,现任财务是魏欢。我在公司期间一共发展了三个客户,按照规定,业务员、主管、分部经理、执行经理、总监分别可以获得相关的提成,我的提成是客户投资额的2%-4%。我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平均每个月是3000-5000月(包括提成在内)。我提成了约13万元,其中包括我自己发展的客户和我下属发展的客户的提成。各分店吸引投资是根据总部下发的通知进行的,利率也是由总部决定的,大部分客户到期或者没到期就转到另一种类型,也有客户到期后拿回投资。各分店的业务分为三大块,第一种是会员制消费,第二种是汽车和家电租赁业务,第三种是超市,每个分部都有超市,投资客户可以持会员卡在超市购买有机食品和保健品。
2.何叶洪供述:我所在的公司全称是广州邦家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蒋洪伟。贰邦家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都在天河区天河东路49号首层之三自编,2009年5月31日注册成立。蒋洪伟很少来公司,贰邦家公司平时由卢某祥负责。贰邦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体育器材、儿童玩具的租赁。贰邦家公司总监为卢某祥,总监助理二名,分别为丘光前和黄某东。九个市场分部,一部经理先后是林果(2012年3月离职)、杨某成;二部经理先后是黄某东、姚棉涛;三部经理先后是刘某林(2011年11月离职)、冼某元;五部经理是欧某男(2011年10月离职),欧某男离职后五部人员划归七部;六部经理先后是邓某玉(2012年3月离职)、陈某灿;七部经理先后是祥某雨(2011年12月离职)、吴敏崇;八部经理是于某芹(2011年12月离职),之后新任经理是谁不清楚;九部经理是我;十部经理邓某江(2012年1月离职),之后新任经理是谁不清楚。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有两个版本,一是客户交汽车押金(汽车款的70%)并一次性缴纳3个月至1年的租金,将汽车开走;二是客户交汽车押金(汽车款的70%),再将汽车返租给公司,并和公司共享租车收益,其中客户分20%至60%不等的收益。《会员消费制合同》则是由客户向公司交8800元(可消费1万元)、1.88万元(可消费2.18万元)、3.38万元(可消费4.18万元),然后持公司给的卡可以在全国的分公司消费,卡的有效期为三年。合同是由公司的财务与客户签订的,由财务通过现金或转账收取款项、开具收据,加盖公司印章。另外,客户可办理“九星连珠卡”,预存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000元、1000元分别可办理“福”、“禄”、“寿”、“禧”、“荣”、“华”、“金”、“银”卡。我本人自2008年入职,2010年3月升任九分部经理,至今共领取工资、奖金12万元人民币左右。我所在的九分部十年期间共收取款项700万元左右,共有客户46个,都是和公司合作五年以上的老客户,是上任经理留给我的。我负责和客户接待、洽谈,宣传公司的政策。业务经理或业务员吸引来的客户向公司预存款项的0.5%至5.5%,如果是经理或业务员本人吸引来的客户,提成是1.5%至5.5%,如果是之前的经理、业务员留下来的客户,接收的经理或业务员提成0.5%至1.5%。工资和提成都是由公司的财务发的。
经辨认照片,何叶洪对丘光前、姚棉涛、吴敏崇进了确认。
3.姚棉涛供述:天河分公司的执行总监是卢某祥,总监助理是丘光前。公司的业务有租赁、有机食品卖场、养老公寓。我自2008年7月来公司,只是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店的普通员工,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按照2.5%计算。我本人的客户有10多个,主要是办理1千元会员卡的客户。每月我可领取300元左右的提成。我的工资是3000到4000元不等,包括发展客户的提成、奖金。我不清楚“九星连珠”卡业务。
经辨认照片,姚棉涛对丘光前、何叶洪、吴敏崇进行了确认。
4.吴敏崇供述:广州邦家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蒋洪伟,负责人是卢某祥,公司设有总监卢某祥,总监助理丘光前、黄某东;有九个市场分部,其中何叶洪、姚棉涛均是市场分部经理,我是七分部经理。客户投资我们公司的租赁家具、电器、汽车业务,由我公司来经营,再由客户和公司共享利益,我们向客户承诺给客户20%左右的年息回报。我只负责吸引、招揽客户投资,公司收取客户投资后的经营项目有哪些我不清楚,我了解到的是公司有保健品出售,在海珠区南洲名苑附近也有一家汽车租赁店。提成的计算方式是,一般业务员可提取客户投资金额的3%、4%,业务经理能领到1.5%;如果客户是业务经理自己招揽的,可领取客户投资金额的5.5%。我接手了前任经理留下的40多个客户,自己发展了8个客户,金额大概有8、9万元,共提成大约4、5千元。从2010年5月入职以来,我领取基本工资(1500元)加奖金提成共7万元左右。
经辨认照片,吴敏崇对丘光前、何叶洪、姚棉涛进行了确认。
(三)相关知情人的证言及提供的证据。
1.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雷某红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区域合作合同》、广东邦家公司收据等,证实其于2011年4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珠江新城中和广场四楼的邦家公司的会计吴某的账户转账30万元,与该公司主管小黎签订了《区域服务合同》,并领取了投资收据。同年7月16日、12月28日、2012年2月16日,其又陆续投资20万元、20万元、5万元。2011年6月、9月、12月、2012年1月、2月,其分别收到了1.38万元、2.08万元、2.5万元、2.5万元、2.5万元的投资分红,从2012年3月起,就没有领取过分红。2012年5月15日,其到公安机关报案。
(2)被害人苏某玲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邦家会员手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证实2011年12月,原来的绿色世纪公司的员工说他们公司更名为广东邦家公司,有投资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回报。2011年12月10日,于是其就去到珠江新城中和广场四楼的广东邦家公司将60万元现金交给该公司的会计人员,签订了《会员入会合同》,领取了收据。按合同规定,到2012年12月10日,其就可以拿到分红本金共7.68万元。2012年5月初,其才知道该公司涉嫌犯罪。
(3)被害人梁某福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区域合作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6万元,实际损失56,650元。
(4)被害人钟某容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会员制消费合同》、《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17.85万元。
(5)被害人卢某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聘书》、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23.6万元。
(6)被害人杨某华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区域合作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5万元,实际损失25万元。
(7)被害人王某妹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营养健康宣传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6.88万元,实际损失5.5万元。
(8)被害人罗某权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营养健康宣传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88万元,实际损失1.08万元。
(9)被害人曾某昌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营养健康宣传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33.38万元,实际损失33.38万元。
(10)被害人曾某连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营养健康宣传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3.38万元,实际损失20,198元。
(11)被害人周某望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5万元,实际损失12.66万元。
(12)被害人芦某华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协议书》、《区域合作合同》、《兼职营养健康宣传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5万元,实际损失25万元。
(13)被害人王某秀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邦家会员手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50万元,实际损失50万元。
(14)被害人李某保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会员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9.8万元。
(15)被害人林某梅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顾问聘用合同》、《形象推广大使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万元,实际损失3.88万元。
(16)被害人毛某懿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邦家会员手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2万元,实际损失12万元。
(17)被害人刘某霞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64万元。
(18)被害人陈某蓉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形象推广大使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7.1万元,实际损失70695元,经手人为姚棉涛。
(19)被害人田某娇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条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20)被害人曾某昌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21)被害人骆某能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信托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5万元,实际损失15万元。
(22)被害人何某林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邦家会员手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1.88万元,实际损失11.88万元。
(23)被害人赖某华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60万元,实际损失55万元。
(24)被害人陈某娥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光大银行进账单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0万元,实际损失40万元。
(25)被害人谢某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顾问聘用合同》、《兼职健康顾问聘用合同》、邦家公司收据、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80万元,实际损失71.6万元。
(26)被害人冯某玲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形象推广大使聘用合同》、《区域合作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2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27)被害人徐某凤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28)被害人郝某英的报案材料、《形象推广大使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广东邦家公司的销售清单等,证实经姚棉涛介绍、经手,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2.1万元,实际损失120,394元。
(29)被害人徐某祯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顾问聘用合同》、邦家公司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30)被害人麦某文的报案材料、《邦家会员手册》、《绿色世纪消费卡使用说明》、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4.3万元,实际损失32万元。
(31)被害人丁某慧的陈述及其提供报案材料、《形象推广大使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其受姚棉涛鼓动,向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7.1万元,实际损失7.06万元。
(32)被害人何某谷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形象推广大使聘用合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2万元,实际损失12万元。
(33)被害人郝某梅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绿色世纪消费卡使用说明》、《区域合作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60万元,实际损失45万元。
(34)被害人骆某玉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会员制消费合同》、《绿色世纪消费卡使用说明》、《协议》、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9万元,实际损失29万元。
(35)被害人秦某炎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营养健康宣传顾问聘用合同》、《绿色世纪消费卡使用说明》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08万元,实际损失1.08万元。
(36)被害人高某香的报案材料、《区域合作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37)被害人梁进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广东邦家贵宾卡使用说明》、《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600万元,实际损失550万。
(38)被害人张某豹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区域合作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19万元。
(39)被害人张某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兼职营养健康宣传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3.6万元,实际损失33.8万元。
(40)被害人肖某凤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区域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32万元,实际损失32万元。
(41)被害人赵某敏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73万元。
(42)被害人戴某新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8.2万元。
(43)被害人赵某芳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8.8万元。
(44)被害人黄某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0万元,实际损失40万元。
(45)被害人区某堃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区域合作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30万元,实际损失124万元。
(46)被害人林某晖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区域合作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31万元,实际损失31万元。 经辨认照片,林某晖对丘光前、姚棉涛、何叶洪进行了确认。 (47)被害人张某月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协议书》、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48)被害人贾某同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邦家公司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49)被害人管某然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2万元。
(50)被害人欧某洪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51)被害人韩某燕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7万元。
(52)被害人韩某燕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97万元。
(53)被害人赵某义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银行转账单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54)被害人梁某冠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兼职营养健康宣传顾问聘用合同》、《聘书》、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经何叶洪介绍、经手,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33.8万元,实际损失26,662元。
经辨认照片,梁某冠对何叶洪进行了确认。
(55)被害人戴某泉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聘书》、《会员制消费合同》、广东邦家公司收据等,证实经姚棉涛介绍、经手,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3.7万元。
(56)被害人陈某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兼职营养健康宣传顾问聘用合同》、《聘书》、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经何叶洪介绍、经手,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3.38万元,实际损失10.48万元。
经辨认照片,陈某建对何叶洪进行了确认。
(57)被害人蒋某秦、谢某楠、刘某梅、顾某芳、周某利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聘书》、《顾问聘用合同》、《协议书》、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经吴敏崇介绍、经手,蒋某秦、谢某楠共同以谢某楠的名义投资20万元;蒋某秦以其本人名义投资10万元;刘某梅、顾某芳、周某利以周某利的名义共同投资20万元。
经辨认照片,蒋某秦等对吴敏崇进行了确认。
(58)被害人李某容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邦家业务宣传指南》、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60万元,实际损失55万元。
经辨认照片,李某容对丘光前、何叶洪、姚棉涛、吴敏崇进行了确认。
(59)被害人陈某凤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绿色世纪消费卡使用说明》、《兼职营养健康宣传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73.38万元,实际损失73.38万元。
经辨认照片,陈某凤对丘光前、何叶洪、姚棉涛、吴敏崇进行了确认。
(60)被害人彭某培、胡某贤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的报案材料、《区域合作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彭某培、胡某贤向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80万元,实际损失80万元。
经辨认照片,彭某培对丘光前、何叶洪、姚棉涛、吴敏崇进行了确认。
(61)被害人李某炼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区域合作合同》、《承诺还款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存折复印件、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
经辨认照片,李某炼对丘光前、何叶洪、姚棉涛进行了确认。
(62)被害人夏某阶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60万元,实际损失60万元。
(63)被害人雷某红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50万元,实际损失50万元。
(64)被害人刘某妹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92万元,实际损失4.92万元。
(65)被害人黎某琴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0万元,实际损失40万元。
(66)被害人梁某刚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0万元,实际损失36.13万元。
(67)被害人陈某红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0万元,实际损失23.5万元。
(68)被害人梁某甦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69)被害人吴某俊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5万元,实际损失15万元。
(70)被害人杨某良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71)被害人刘某淑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893元,实际损失893元。
(72)被害人陈某豪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8.8万元。
(73)被害人林某觉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000元,实际损失928元。
(74)被害人江某红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70万元,实际损失70万元。
(75)被害人纪某英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
(76)被害人伍某从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3.9万元,实际损失43.9万元。
(77)被害人许某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60万元,实际损失约57.5万元。
(78)被害人许某坤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0万元,实际损失40万元。
(79)被害人王某云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40万元,实际损失40万元。
(80)被害人钟某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50万元,实际投资50万元。
(81)被害人谢某强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64万元。
(82)被害人谢某娟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10.1万元,实际损失10.1万元。
(83)被害人张某彬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
(84)被害人谭某霞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85)被害人张某英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6.8万元,实际损失6.8万元。
(86)被害人王某亨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8800元,实际损失约5040元。
(87)被害人刘某娣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62.5万元,实际损失59.5万元。
(88)被害人伍某英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80万元,实际损失45万元。
(89)被害人叶某怡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资21.88万元,实际损失21.88万元。
(90)被害人张某萍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会员制消费合同》、《顾问聘用合同》、《收据》、张某萍2011年3月-6月的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广东邦家公司经理称该公司正在筹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并许诺高额回报,年利率30%。2011年6月29日,其在位于天河区天河东路49号的广东邦家公司交纳投资款40万元,并与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约定顾问费即投资收益为每月1万元。2011年9月24日,其收到收益3万元现金。之后,该公司无法再支付收益,其提出退还投资款遭到拒绝,目前损失37万元。其在2011年2月27日向广东邦家投资30万元,截至2011年9月24日,收到回报共4.9万元,损失25.1万元。
2.证人部分。
证人吴某珊的证言:我于2010年3月开始在广州邦家公司天河分部工作,公司经理是丘光前,销售唐某娟,业务员何叶洪、吴敏崇、杨某成、姚棉涛和我。公司的业务有销售保健品、租赁家具、汽车、健身器材、儿童用品等。办理会员卡不仅购买保健品会有额外的资金赠送,达到一定金额的会员卡,还可以定期拿提成。由公司的财务向客户发提成,具体法多少我不知道。公司现在大约有200人办理了会员卡。
经辨认照片,吴某珊对丘光前、何叶洪、姚棉涛、吴敏崇进行了确认。
四、涉及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的证据。
(一)相关书证。
1.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提供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证实广东邦家健康产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4日,负责人韩春华。
2.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等,证实广东邦家健康产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立案侦查以及破案情况。
3.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复印件,经被告人罗礼俊、高可创签认,证实涉案的被害人投资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的金额情况。
4.广东邦家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工资表、业绩单,经被告人罗礼俊、高可创、黄志华、伍志国签认,证实罗礼俊、高可创、黄志华、伍志国在东山店任职期间业绩、基本工资和提成的情况。
(二)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1.罗礼俊供述:我于2003年10月应聘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工作,从员工做起,2008年升任公司部门主管,2010年升为公司部门经理至今。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总公司在广州市珠江新城星汇国际大厦27-28层,在全国设立50多个分公司,在广州番禺、芳村、东山、天河、海珠设立五个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长为蒋洪伟,我现在东山分公司工作,东山分公司全称为广东邦家公司第一邦家分公司,经营地址为广州市大沙头55号,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李德茂,也是总监,负责全面工作;分公司设有五个部和一个店面:一部伍治国任经理、二部我任经理、三部高可创任经理、六部陈美某任经理、八部黄志华任经理、店面麦某娣任店长。我们第一分公司共20多人,每个部门2-4人,我的部门有3个人,其中两个员工分别是郭玉杰、夏萍,她们是前两个月刚应聘进来的,她们负责到街面派宣传单。店面主要负责销售我们公司的产品,五个部门的职能都一样,具体是通过部门员工到街上发公司的宣传单,拉客户到公司,由主管和经理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公司的业务,想办法发展客户成为公司会员。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是由总部召集分公司的总监到总部开会,然后由分公司的总监向分公司传达总公司的工作。分公司没有设财务,由总部财务统一管理。分公司各部门如发展到客户需要收钱的,我们电话通知总部派财务下来分公司收钱,并由总部财务开出收据。我在公司每月底薪为1700元,奖金平均每月为4000元左右。底薪由公司通过银行划账入我个人工商银行账户,奖金由总公司派财务下来公司签名发现金。我们公司的业务是发展客户办理会员消费卡和投资汽车租赁业务,提成比例按业绩计算,业务员提成0.2%,主管提成0.2%,经理提成0.25%,分公司提成多少我不清楚。我任公司部门经理的提成平均每月为4000元左右,每年为5万元左右,任职主管期间的提成平均每月为2500元,每年3万元,业务员提成平均为1500元,每年1.8万元。我任职公司至今的提成合计25万元左右。按公司规定,业绩100万元以下的按0.25%提成,超过100万元的,全部按0.4%提成。公司业务是发展会员和投资汽车租赁业务,客户成为公司的会员必须缴纳1000元,办理会员卡,这1000元在公司的店面进行消费,也可以预存至少1万元办理积分卡在公司店面进行消费、积分,一年后用积分兑换现金或相等的商品。还有:1.让会员客户投资购买消费卡,10万元一个卡,一年至三年期限,如果客户不消费,按年回报率20%左右,返回本金和利息;2.让会员客户借款给兆晋公司建设江西波尔山庄,期限一年至三年,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8%-3%,半年返还利息一次,到期返还本金;3、让会员客户投资公司客房长租业务,但我没有介绍客人,不清楚回报率;4、汽车租赁业务在2011年底已停止,转做让客户投资江西波尔山庄。汽车租赁业务种类比较多,从最便宜的QQ汽车3万元至最贵的劳斯莱斯500多万元。每年收租金为9%-20%之间,合同到期公司返还投资本金,汽车归公司。我们公司与会员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由总部财务保管。我们每个分公司都有一份融资租赁资质,是广州市南沙区核发的。我们分公司没有保存合同,只复印客户的收据和身份证留底。根据我留底的收据复印件,客户共60人,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客户共投资9,525,000元。这部分投资额中,收据上借款金额3万元以下的为在邦家第一分公司办理消费卡的,共有7名客户,金额为10万元;3万元以上的为在邦家第一分公司投资汽车租赁业务的,共951.5万元。这60名客户中有几个是我部门的客户。我从入职以来发展的客户最少有120人,但没有统计其中有哪些客户是投资汽车租赁业务的。我具体介绍的客户有宋某红、黄某娟、刘桂香,其他的记不起来了。我们公司向客户发放利息部分是通过银行划账,部分是通知客户到分公司集中签名发放现金。绿色世纪公司时期,消费会员卡一种是980元,一种是3800元,都是纯消费卡。公司改名叫广东邦家公司后,一共有9种卡,分别是福、禄、寿、喜、荣、华、富、贵、运,也叫“九星连珠”,客户预存2万元以上就可以办理不同的卡类。客户办理“九星连珠”卡后,公司与其签订《会员消费合同》及《聘请租赁顾问合同》,约定每个季度支付一定额度的顾问费给客户,一年后返还客户本金。我在邦家公司任经理时,主要负责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公司的规模、发展情况、项目内容,并介绍客户如果投资我公司的项目就可以获得15%-24%的年收益。如果客户有兴趣,我就向分公司的总监或总监助理(分公司负责人)汇报、申请,征得分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我再带客户到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同客户收钱,签订合同,所有合同上的名字都是我们公司的董事长蒋洪伟。
经辨认照片,罗礼俊指认黄志华是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店八部经理,伍志国为一部经理,高可创为三部经理。
2.黄志华供述:2006年起我就在绿色世纪公司工作,后该公司在2008年改为广东邦家公司,我在该公司任客服部经理,工作是安排总公司总部的活动,如总公司需组织公司客户开会或外出旅游,我就负责通知我的客户准时参加,通常开会都由公司高层向客户讲公司近期发展情况和方向,提高其信心,使之加大投资力度,客户参加公司旅游活动就是我们乘机推销公司经营保健品。广东邦家公司的老板是蒋洪伟,他负责公司运作和经营,再按市或地区分设一名总经理,广州地区总经理是王某权,下来是总监负责管理业务员,我所在的是广州地区东山店,总监是李德茂,东山店分客服部、营业部,其中客服部又分为一部、二部、三部、六部、八部。每个部约五人,一部经理伍志国、二部经理罗礼俊,三部经理高可创,六部经理陈美某,八部经理是我。东山店没有专门财务人员,通常我们找到客户办理会员卡时,我们才通知财务人员过来,直接由财务与客户办理会员卡、签合同,我们客服部的人不能与客户签合同、收钱。公司的会员卡分为1000元(可购买1150元物品)、2000元(可购买2380元物品)、3000元(可购买3580元物品)、50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共11级。其中1万元以下的客户都以在公司店内消费为主,而2万元以上客户都按每月收利息为主。利息以每月计,其中2万元每月提300元利息,5万元每月提900元利息,10万元每月提2000元利息,20万元每月提4300元利息,30万元每月提7000元利息,40万元每月提1万元利息。公司的消费会员卡叫“九星连珠”卡,一共有9种,分别是福、禄、寿、禧、荣、华、富、贵、运卡,客户预存40万元到2万元就可以办理以上不同的卡。公司与客户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和《顾问聘用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约定每个季度支付一定额度的顾问费(年收益在20%-30%),一年到两年后返还客户本金。东山店没有做汽车租赁业务。2012年三月我才担任客服八部经理,现在由八部联系的客户约有30、40人,都是先前的业务员联系的,并非我经手,我只是继续与这些客户联系,这些客户约办理了五、六百万元的会员卡,这期间我没有发展到客户。我每月基本工资1700元,另外再加提成奖,我四月份提成只有300元,但现在未拿到。我的最低工资是1500元,最高是9000元。公司经营商品有保健品、有机食品、土特产等,但没有具体的投资项目,绝大部分的会员卡客户都是受到公司返还的利息款所吸引,另外部分会员卡客户(1万元以下)是为了在公司商店购物时的折扣。我不清楚公司是否有融资资质,客户办理会员卡的钱都由总公司财务人员收取,并由财务开出收款收据,盖总公司财务章,至于钱的去向我不清楚。从今年三月开始,小额会员卡还能按时发放利息,大额的会员卡就没钱发了。我在入职公司做业务员时有五六人经我介绍成为公司会员,每人1000元,后来他们有无加钱我就不清楚,现在没有介绍客户成为公司会员。经我的手有李群隆购买了5万元,容玉珍购买8000元,谭发洪购买1000元,周丽芬购买1000元,作为业务员按2.5%提成,我拿到1500元。经确认现属于八部联系客户有江毅购买11万元,杨凤金购买21万元,欧月玲购买11万元,肖燕容购买1万元,郭绮雯购买21万元,张苏娜购买6万元,以上六个客户共71万元,都是我前任经理接下的客户,我只是继续和他们联系。我在公司期间工资约有人民币8万元,提成有2万元。总公司有培训我们员工怎样去向客户介绍产品才能引诱他们到公司投资,我公司没有具体投资项目,负担不起客户这么高的利息,这种引诱客户投资的行为不合法,且公司也不是将客户投资款用来投资。
经辨认照片,黄志华指认伍志国是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店一部经理,罗礼俊为二部经理,高可创为三部经理。
3.高可创供述:广东邦家公司法人代表及老板是蒋洪伟,该公司前身是绿色世纪公司,2008年绿色世纪注销,成立广东邦家公司,但相关产业继续经营,有五大产业,分别是绿色世纪(保健)、素成斋(餐饮)、童来福(儿童产品)、养生会所、邦家租赁。东山部总经理李德茂,下面是售后服务部经理我、罗立俊、伍治国、黄志华、钟慧琴,再下面是主管,另我们店的店长姓麦。东山部的财务由总公司统一调配,具体情况不知道。我每月工资1700元,加上提成有3000元左右。东山部主要经营保健品和有机食品,客人来店里看到产品,我们就向他们推销,然后游说他们加入我们的会员。会员卡有优惠,最低档的是交980元享受9.5折,3800元的享受9折,8800元的享受8折,其中只有8800元这种有返还,不消费时每半年返还1680元,返还期3年,如有消费,就从1680元扣减。东山店的营业额不清楚,店里进出货由麦店长负责。我没听说过公司有投资项目。客户如确定要投资,一般是总部的财务常娟过来收钱、开具收据,返还款项也由总部财务发。经我手有8人办理980元会员,2人办理3800元会员,8800元的就没有。我2007年4月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工作,2011年10月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店工作,任售后服务经理,主要工作是向客户推销本公司各种产品及相关服务,介绍客户加入会员,同客户保持良好关系。我主要负责会员消费卡、波尔山庄两种业务。在2011年9月前会员卡分为1000元至40万元共11级,其中1万元以下的5个级别会员卡以店内消费为主,2万元以上按每月收利息,2万元每月300元利息,5万元900元利息,10万元是2000元利息,20万元是4300元利息,30万元是7000元利息,40万元是1万元利息,以上利息三个月结算一次,一年后会员可提出退还本金,但从2011年9月后再推出该项业务,原会员继续享受以上利息,会员卡分为1000元至10万元共6个级别,5000元以下以店内消费为主,2万元以上按年领利息和本金,2万元领年息5000元,5万元领年息1.2万元,10万元领年息3万元。波尔山庄是预售别墅,有三种类型,但经我手没卖过。经我确认陈某娴等14人是我及前任经理介绍到公司成为会员的,现公司没有本金还客户,公司让黄春梅等人劝说客户按原条款继续领利息,上述客户共投资了三百多万元。公司合同、收投资款、发利息、开收据、公司账册、发员工工资奖金及投资管理和公司账户都由常娟管理,总经理助理曹君、黄春梅有时帮她做。
4.伍志国供述:我2007年9月入职绿色世纪公司东山分公司工作,任职客服经理,该公司2008年变更为广东邦家公司,我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广东邦家公司总部设在珠江新城金穗路星汇国际大厦27-28楼,在全国各地设有50多间分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蒋洪伟,全国总经理为王某权,下设副总经理—大区执行总监—分公司总监—总监助理—执行经理—各部经理—各部主管—组长—员工。东山分公司负责人李德茂,总监助理曹军,客服兼二部经理罗礼俊、三部高可创、八部经理黄志华,我是一部经理。公司经营方式:1.介绍客户投资购买公司的消费卡,2万元以下纯消费卡,2万元以上为积分卡,一至五年为期,到期返还20%左右的利息,到期本息一起返还。2.介绍客户借款给广东邦家公司投资建设江西波尔山庄,1-3年期,年利率为12-20%左右,半年发放利息一次,到期返还本息。3.介绍客户投资公司的南沙老人院的客房长租业务,根据客房的入住率定回报,这个业务是今年刚开始,到期返还本金。我不清楚公司有无经营上述这些业务,公司的宣传手册上是这么写的,我们按公司资料向客户介绍。东山店的财务是常娟,公司每季度发放一次利息分红,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我经手的客户有余佩珍投资11万元、梁某芳投资90万元、郑碧英投资6万元、陈某萍总共投资102万元。公司按照客户的投资额计算我们的业绩,现金投资按1.5%提成,转单投资按0.5和0.02%提成。我每月工资大约1500元,工资总共约5万元,提成大约2万元。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和总监对我们进行业务培训。公司没有具体的投资项目,是负担不起客户这么高的利息。
经辨认照片,伍志国指认黄志华为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店八部经理,罗礼俊为二部经理,高可创为三部经理。
(三)相关知情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证据。
1.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陈某娴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经高可创签认),证实2012年3月,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店投资30万元办理三张会员消费卡,每张10万元,期限一年,有一定利息,后又投资46万元到某山庄,一年期,月利率3.2%,现在还未领取过。是东山店经理高可创接待、介绍投资的。
经辨认照片,陈某娴对高可创进行了确认。
(2)被害人黄某娟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于三年前开始投资绿色世纪公司至今,其投资的112万的都是借钱给邦家健康超市公司。2011年6月29日投资40万一年,每月领取利息1万元;2011年6月29日投资10万元一年,每月领取利息2千元;2011年12月26日投资42万一年,每月利率为3.05%;其丈夫蔡义为于2011年4月25日投资20万两年,每月领取利息4300元。其投资的42万元是经理罗礼俊接待、介绍的。广东邦家公司和其与丈夫签订顾问聘用合同,以发放顾问费的形式支付利息,利息由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和通过现金发放。其50万投资2012年6月29日到期,去年7、8、9月份准时发放利息,10-12月的利息还欠2万元,2012年1月至今未发放利息;42万投资利息全部未发放;其丈夫蔡义为的20万投资去年利息已全部领取,今年全部未发放。本金全部未返还。
经辨认照片,黄某娟、蔡义为对罗礼俊进行了确认。
(3)被害人徐某文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经高可创签认),证实由高可创介绍、经手,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133万元,实际损失133万元。
(4)被害人梁某芳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客房长租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收益分成协议》、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经被告人伍志国签认),证实由伍志国介绍、经手,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90万元,实际损失90万元。
经辨认照片,梁某芳对伍志国进行了确认。
(5)被害人宋某红提供的的报案材料、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6)被害人陈某萍提供的报案材料、《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健康顾问聘用合同》、《客房长租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收益分成协议》、《顾问聘用合同》、《形象推广大使聘用合同》、《信托合同》、《付款指示函》、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102万元,实际损失102万元。
(7)被害人吴某敬提供的报案材料、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8)被害人黄某萍提供的的报案材料、《绿色世纪消费卡使用说明》、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2.38万元,实际损失2.38万元。
(9)被害人叶某良提供的报案材料、《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4万元,实际损失4万元。
(10)被害人邝某娴提供的报案材料、《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4.2万元,实际损失4.2万元。
(11)被害人陈某青提供的报案材料、广东邦家公司的银卡复印件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入1150元,实际损失1150元。
(12)被害人张钦秀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证实:2005年初,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店投资15万元参与新开店,期限一年,合同期满后其如约得到了172500元。到2007年1月,其加盟投资该公司的沈阳店100万元,三年期满后,其收到该公司200万元。2011年5月,其花费110万元购买了消费卡。同年9月,其又投资60万元到该公司合作开租车店,得到18万元回报。同年12月,其又交200万元购买消费卡。2012年3月,其又购买6万元消费卡和交10万元南沙度假村的一个房间押金。同年4月,其要用钱就要求退回200万元,蒋洪伟称暂时无钱退,并称现在江西有个波尔山庄,要求将我的投资款158万元改为一年期借款,每月1.8%利息,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因为该公司的先烈南店、总部关门,其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共损失368万元。
(13)被害人潘某超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340万元,实际损失260万元。
(14)被害人李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14万元,实际损失14万元。
(15)被害人庄某泰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2万元。
(16)被害人颜某逢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12.8万元,实际损失12.8万元。
(17)被害人刘某琴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68万元,实际损失68万元。
(18)被害人陆某辉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聘书》、《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据等材料,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共投资7万元,实际损失2.32万元。
2.证人部分。
(1)证人麦某娣的证言:我于2006年9月1日进入广东邦家公司工作,任广州第一分公司东山店任营运部长。该公司的总部在天河区珠江新城星汇园27楼,老板是蒋洪伟。东山店的负责人是李德茂。客户部有伍志国、罗礼俊、高可创、陈美某、黄志华,他们都是客户部下属各部的经理,主要负责向客户介绍如何办理会员卡,有什么优惠,会员如何投资、分红等。东山店最近几个月的营业额大概是6万元左右,客户部里面办会员卡的人还挺多的。我负责销售,客户来买东西我就按实际销售金额帮他刷卡或收取现金,我们不负责帮客户办理会员卡。听业务员说是交钱比较多的可以投资分红,应该有签合同书。
(2)证人陈美某的证言:我于2009年2月进入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店工作,广东邦家公司的总部在天河区珠江新城星汇园27楼,老板是蒋洪伟。该公司以前叫绿色世纪供述,2008年改称现在这个名字,主要业务有保健、有机食品、餐饮业、儿童用品、各种租赁业务及养老院。东山店的负责人是李德茂。他下面有五个部,一部的售后经理是伍志国,二部的经理室罗礼俊,三部经理是高可创,四部经理是钟慧琴,五部经理黄志华。我曾听以前东山店的老总韦某怡提到公司有融资业务。
(3)证人郭某燕的证言:我于2006年8月进入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工作,华泰分部将每天的营业额累计到一定数额,就存入蒋洪伟的农业银行卡账号。
(4)证人吴某海的证言:我于2006年8月进入广东邦家公司工作,负责帮客户进行体检。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销售保健和有机食品,一方面是汽车和家电租赁。公司有会员卡。
(5)证人廖某朝的证言:我于2007年11月进入广东邦家公司东山分公司工作。该分公司分为财务部、市场部和负责销售的专卖店。市场部主要是推销公司的产品,汽车、按摩椅的租赁工作以及产品的售后服务。公司的日常决策是由闵某友经理决定的,但财务方面是总公司管理。
(6)证人郑某广的证言:我于2008年3月开始进入广东邦家公司工作,在东山店推销柔力球。该分公司的财务是总公司统筹管理的。分公司的日常经营是闵某友负责。我听说客户投资到公司的回报比例是20%。
五、涉及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的证据。
(一)相关书证。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等,证实该分局对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区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立案侦查的情况。
2.广州骏怡经济发展公司提供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证实广东邦家公司向广州骏怡经济发展公司承租房屋用于办公。
3.经张汝良签认的名片,反映张汝良是广东邦家汽车租赁副总监。
4.张汝良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存折,经张汝良签认,证实张汝良名下的该两账户是用于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业务款的收支。
5.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的账本、公章照片,经张汝良签认,证实上述账本和公章系该分公司所使用。
6.会员卡开卡申请单、会员卡、收款收据、店主卡登记表、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等,经张汝良签认,证实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所使用的业务单据、资料的情况。
7.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上渡路支行提供的被告人张汝良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号码为3328***********7309)、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号码为6222***********6782)的账户资料及流水单,证实张汝良名下的上述账户的款项往来情况。
8.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的业绩提成表、客户合作明细表经被告人邓智豪的签认,证实该分公司的各层级人员业绩提成比例和客户投入资金的情况。
9.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的案件事主统计表,证实目前共有134名在该分公司投资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该134人向该公司签约投资金额为43,576,825元,实际损失39,546,884元。
(二)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
1.张汝良供述:广东邦家公司下设有天河、海珠等分公司,法人代表为蒋洪伟,海珠分公司负责人为张某司,蒋洪伟还成立了兆晋公司。我于2005年3月入职广东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2009年8月调入海珠分公司,后任副总监。海珠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有租赁(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销售保健品、推介养老、度假、餐饮、儿童产品、合作入股。下设汽车租赁部、市场部,市场部下设8个业务部,还有店面、后勤及财务部,业务部具体业务都是拓展上述业务,店面部负责销售保健品,后勤部负责保障,财务负责记账。负责人是张某司,总监陈某财,经理助理周文凤,部门经理有徐某根、邓智豪、杨某国、王某娜,业务员有宋某亮等多人,财务郭某桃。我作为副总监,负责市场部所有业务及管理。租赁业务方面,客户最低交纳1000元成为会员,可凭消费卡消费。合作入股方面,业务员与客户洽谈合作投资业务,投资级别分为5万元至40万元五级,定期按合同返还利息,两年合作期到后,全额返还本金。之前合同是每季度利息为本金的30%,今年2月变为26%,4月底调到20%。会员消费合同,客户投资没有实际操作,只是定期拿利息。客户交投资款在2012年4月之前是使用财务徐某燕和陈某财的账号进行收取,4月后用我的工商银行账户、建设银行账户收款,该两账户都交给财务郭某桃负责。收取投资款后交给广东邦家公司统一运作使用,同时用于返还客户利息及本金。我分公司现有张某平等客户,每年都有约70、80个客户。一年收取约3000、4000千万元投资款,2004年底至今为6000多万元。我们的业务都是由广东邦家公司制定和开发,蒋洪伟直接下达任务。签订合同有时用兆晋投资名义。总监待遇为底薪2500元加公司业务总额0.007%,业务经理按底薪1500元加本人业务额的1.5%,其他员工拿固定工资。现公司资金在2012年4月出现问题,总公司没有向客户返还利息等款项。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后我们仍有开展相关业务。我在公司任职以来共拿提成约80多万元。我在公司期间一共发展了5个客户,分别是刘某泳20万元、方少萍15万元、曾深海10万元、汪小涛20万元、唐巢皮15万元。按照公司的规定,我的提成是客户投资额的0.5%-5.5%,总共提成了50万元,其中包括我自己发展的客户和我下属发展的客户的提成。
2.邓智豪供述:广东邦家公司总部在珠江新城,法定代表人为蒋洪伟,该公司在广州各区设有分店,主营租赁业务。海珠店持牌人是张某司,业务总监陈某财,2012年2月,陈某财辞职了,由张汝良任总监。该店经营保健品销售和租赁业务,总监助理周文凤,该店最大部门是市场部,下设五部,8部经理是我,公司财务原是徐某燕,后调回总部。除租赁、保健品外,公司还通过各种渠道向客户宣传信息,让市民将资金放入公司进行合作理财,方式是购买公司的会员消费卡,在享受租赁、消费折扣优惠的同时公司给予一定的增值回报。客户签合同、交款后向财务徐某燕拿收款收据。公司给客户的回报率约在15%至25%之间。我有经手该种业务,享有1%至1.5%的提成。我任邦家海珠店八部经理时有按公司经营安排吸引客户投资公司理财项目,八部有两名主管,八名业务员,主要业务是推广、销售,总公司会设计一些投资理财项目,由我们向客户推广,这些客户没有特定对象。购买消费卡项目,客户在买卡后可享受租赁、消费优惠,消费卡内余额有年回报率15%至20%的回报。一种是借贷,期限一年,公司无抵押向客户借贷资金,回报率18%至24%,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自2008年10入职绿色世纪公司前进店业务员,2009年7月至今任八部经理,该部至今客户有170个左右,其中有60个左右是我任经理后发展的。这60个客户签约额有五百万元左右,之前收了多少钱就不清楚。我在公司期间一共发展了约50个客户。按照公司的规定,我的提成是客户投资额的0.5%-5.5%,总共提成了13、14万元,其中包括我自己发展的客户和我下属发展的客户的提成。我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平均每月4000到5000元。
3.周文凤供述:我于2007年10月入职绿色世纪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业务推销工作。2008年下半年离职。2009年10月回到广东邦家公司做业务员。绿色世纪公司与广东邦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蒋洪伟,只是经营的项目不同。广东邦家公司的很多员工都是绿色世纪公司转过去的。我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店先后做过业务员、租赁专员、租赁分析师、总监助理等职务。一般员工是负责派发公司宣传单;租赁专员负责联系租赁业务、洽谈租赁业务,但没有权与客户签订合同;租赁分析师主要与大客户联系,洽谈租赁业务,并与客户签订相关的合同;总监助理的工作主要是协助总监陈某财管理公司,包括整理公司资料、通知下达各类事项、接待客户等方面的工作。邦家海珠公司的总监是陈某财,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总监是张汝良,协助陈某财管理公司;市场部一部经理王某娜,负责一部业务工作;市场部三部经理杨某国,负责三部业务工作;市场六部经理翁某德,负责六部业务工作;市场七部经理许某根,负责七部业务工作;市场八部经理邓智豪,负责信息部业务工作;市场九部经理张某达,负责九部业务工作;公司财务张某岩,负责收钱、支出款项;店面主要是销售人员,没有负责人。邦家公司主要经营租赁业务、保健品业务、疗养业务,公司在江西建了一个山庄,让公司的会员去疗养。公司以利益的方式吸引客户入会,比如预存资金给公司,公司可以按预存金额的5%-20%返利给客户,一年后返本利。我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公司租赁分析师期间才有权发展客户入会,经我发展入会的会员有以下人员:沈某华,2009年12月签订合同,投入20万元,已取回投入及返利;陈某贵,2009年11月签订合同,投入5万元,已取回投入及返利;吴某卿,2010年5月签订合同,投入980元,是购物已取回款;覃某希,2010年12月签订合同,投入20万元,已取回投入及返利;张某萍,2009年12月签订合同,投入8800元,未消费完;吴某玲,2009年12月签订合同,投入8800元,已消费完;钟某凤,2009年12月签订合同,投入3800元,未消费完;袁某玲,2010年1月签订合同,投入5万元,未消费完;杨某平,2009年8月签订合同,投入10万元,已全部取回;冯某英,2010年3月签订合同,投入5万元,已全部取回;郭某雅,2010年12月签订合同,投入3.38万元,未消费完;郭某贞,2010年5月签订合同,投入5万元,已全部取回;吴某前,2009年11月签订合同,投入3800元,未消费完。我为公司发展了上述13名会员,会员向公司投入70多万元,按照公司规定,我可获得投入额1.5%的提成,合计约1万元。我的工资平均每月是4000元。
(三)相关知情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证据。
1.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邵某红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8万元,实际损失18万元。
(2)被害人黄某霞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35万元,实际损失135万元。
(3)被害人邹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
(4)被害人徐某媚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60万元,实际损失60万元。
(5)被害人张某兰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6)被害人张燕某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2万元,实际损失12万元。
(7)被害人陈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5万元,实际损失11.4万元。
(8)被害人陆某娥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5万元,实际损失18.75万元。
(9)被害人张某光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49.68万元,实际损失309,202元。
(10)被害人张锦某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2万元。
(11)被害人张某凤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4万元,实际损失4万元。
(12)被害人林某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0万元,实际损失45万元。
(13)被害人钟某红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1万元,实际损失21万元。
(14)被害人陈某屏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15)被害人张某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80万元,实际损失80万元。
(16)被害人曾某生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2万元,实际损失32万元。
(17)被害人李某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18)被害人陈某芝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
(19)被害人刘某英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5.38万元,实际损失15.38万元。
(20)被害人杨某华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8万元,实际损失8万元。
(21)被害人罗某彩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9.4万元。
(22)被害人任某冰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73万元。
(23)被害人石某基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
(24)被害人张某兰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67,145万元,实际损失567,145万元。
(25)被害人霍某仪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1.64万元。
(26)被害人叶某南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5万元,实际损失15万元。
(27)被害人朱某荷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2万元,实际损失12万元。
(28)被害人张某华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60万元,实际损失60万元。
(29)被害人叶某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28万元。
(30)被害人刘某娇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7万元,实际损失7万元。
(31)被害人林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28万元。
(32)被害人曾某波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3.7万元,实际损失9.9万元。
(33)被害人李某元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48万元,实际损失48万元。
(34)被害人刘某俊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93.3万元,实际损失1,554,261万元。
(35)被害人徐某连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7万元。
(36)被害人罗某如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万元,实际损失2.64万元。
(37)被害人赵某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000元,实际损失1860元。
(38)被害人王某玉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45.68万元,实际损失279,289元。
(39)被害人梁某兰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24.84万元。
(40)被害人龚某英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1万元,实际损失8.3万元。
(41)被害人任某琴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00,980元,实际损失153,641元。
(42)被害人李某坚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5万元,实际损失25万元。
(43)被害人张某媚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46万元。
(44)被害人罗某卿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75万元。
(45)被害人王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8万元,实际损失28万元。
(46)被害人陈某玲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5万元,实际损失14.73万元。
(47)被害人李某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70万元,实际损失70万元。
(48)被害人钟某芬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49)被害人王某媚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6万元,实际损失5.7万元。
(50)被害人郑某玲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16.56万元。
(51)被害人吴某妹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3.92万元。
(52)被害人余某云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40万元,实际损失38.2万元。
(53)被害人罗某君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7万元,实际损失7万元。
(54)被害人黄某冰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24万元,实际损失124万元。
(55)被害人赵某正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3.3万元,实际损失17.54万元。
(56)被害人张某霞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8.38万元,实际损失149,816元。
(57)被害人卢某伟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5万元,实际损失15万元。
(58)被害人黄某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5万元,实际损失25万元。
(59)被害人黄某玲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28.7万元。
(60)被害人阮某志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6.5万元,实际损失5.6万元。
(61)被害人赖健生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4.3万元,实际损失4.3万元。
(62)被害人范某英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
(63)被害人冯某英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万元,实际损失2万元。
(64)被害人卫某贞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3万元,实际损失416,960元。
(65)被害人陈某妹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14.84万元。
(66)被害人叶某彩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6万元,实际损失11.42万元。
(67)被害人孔某友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68)被害人原某强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69)被害人林某钲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80万元,实际损失180万元。
(70)被害人李某波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71)被害人李某敏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3.38万元,实际损失97,152元。
(72)被害人盘某杰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
(73)被害人刘某好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3万元,实际损失13万元。
(74)被害人李某妹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75)被害人蔡某松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2万元,实际损失30.4万元。
(76)被害人刘某泉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6万元,实际损失12万元。
(77)被害人林某莲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9万元。
(78)被害人于某卿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3.5万元。
(79)被害人杨某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3.88万元,实际损失17.86万元。
(80)被害人余某锋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81)被害人陈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82)被害人罗某容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7万元,实际损失13.21万元。
(83)被害人吴某幼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84)被害人何某玲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42.47万元,实际损失42.47万元。
(85)被害人唐某坚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4.9万元,实际损失389,084元。
(86)被害人范某莉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00万元,实际损失268万元。
(87)被害人梁某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60万元,实际损失160万元。
(88)被害人全某青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
(89)被害人梁某爱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0万元,实际损失90万元。
(90)被害人周某韶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91)被害人刘某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20万元。
(92)被害人梁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5万元,实际损失35万元。
(93)被害人李某荣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2万元,实际损失12万元。
(94)被害人曾某文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5万元,实际损失35万元。
(95)被害人文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7.3万元,实际损失7.3万元。
(96)被害人黄某兰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97)被害人丁某菲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6万元,实际损失6万元。
(98)被害人梁某莲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9万元,实际损失10.9万元。
(99)被害人陈某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5万元,实际损失15万元。
(100)被害人彭某金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0万元,实际损失50万元。
(101)被害人蓝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75万元,实际损失75万元。
(102)被害人徐某兰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7万元,实际损失7万元。
(103)被害人谭某卿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2万元,实际损失9.93万元。
(104)被害人顾某娟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0万元,实际损失46万元。
(105)被害人李某华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46万元,实际损失46万元。
(106)被害人梁某红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5万元,实际损失247,080元。
(107)被害人梁某芬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6万元,实际损失4.05万元。
(108)被害人何某娥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000元,实际损失3000元。
(109)被害人钟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18.8万元。
(110)被害人郑某延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111)被害人李某莹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112)被害人潘某明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70万元,实际损失127.5万元。
(113)被害人郑某华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9800元,实际损失9800元。
(114)被害人罗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115)被害人何某仪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98万元,实际损失45,640元。
(116)被害人李某英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97.68万元,实际损失973,440元。
(117)被害人许某琼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5万元,实际损失15万元。
(118)被害人何某华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119)被害人李某霞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8万元,实际损失174,960元。
(120)被害人王某治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1.2万元,实际损失11.2万元。
(121)被害人邹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43万元,实际损失43万元。
(122)被害人黄某顺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7.8万元,实际损失137,392元。
(123)被害人许某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124)被害人李某卿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6万元,实际损失12万元。
(125)被害人徐某梅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34万元,实际损失97.6万元。
(126)被害人李某笑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10万元。
(127)被害人叶某珍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14万元,实际损失14万元。
(128)被害人高某顺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94.3万元,实际损失394.3万元。
(129)被害人孔某群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46万元,实际损失46万元。
(130)被害人陈某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6.48万元,实际损失383,362元。
(131)被害人谭某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20万元,实际损失176万元。
(132)被害人钟某平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133)被害人黄某鹏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35万元,实际损失33万元。
(134)被害人邓某森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5万元。
(135)被害人刘某祥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21.5万元,实际损失21.5万元。
(136)被害人谭某远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实其在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资6万元,实际损失4.2万元。
2.证人部分。
(1)证人郑某涛的证言:广东邦家公司于2008年10月向侨建公司租赁南洲路156号,租赁人是蒋洪伟,该公司现欠侨建公司一年租金800万元。
(2)证人王某献的证言:公司的老板是蒋洪伟、张某司,现在张某司离职,由副总监张汝良负责,公司主要经营租赁和保健品销售。总监助理是周文凤,协助总监管理,销售部有经理王某娜、邓智豪等,都是做业务的。公司向一些中老年人卖保健品的同时,以投资卡形式向他们吸收资金,承诺返还一定比例的利息。
(3)证人胡某永的证言:我在公司任业务主管的主要工作是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推销产品。海珠分公司的总监是张汝良,下面是总监助理周文凤,再下面是服务经理、业务主管、销售主管邓智豪等。张汝良和周文凤负责统筹、培训和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再返利给客户。公司再用客户的钱投入到汽车租赁中,并按约定返还利润给客户,一般是年利8%至15%,每吸收一个客户投资其就有1.5%的奖金。吸收客户的资金交给姓徐的财务(已离职)。
(4)证人容某坚的证言:2006年7月我进入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2009年做销售主管,主要销售保健品等,老人家会用现金购买产品,或者开VIP卡,将钱充入,充值额度有1000元和3000元的。我每月能做16000元左右,一年销售额有20万元,我按1.5%提成。此外,顾客存钱进公司,公司还帮着理财,到期后能拿利息,但我不负责理财,具体情况不清楚。公司负责理财的是张汝良总经理和周文凤总监助理。客户存款由公司财务郭某桃负责,她才做不到一年。财务将存款上交总公司,总公司再用这些钱去扩大业务规模如租赁、儿童产品等。我帮忙介绍客户到理财项目中能提成1.5%,每个月约提成1500元,这个理财业务从2009年开始做到现在。
(5)证人杨某娟的证言:2008年我就职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做柔力球教练。在做教练时就介绍公司业务,我申请帮客人办理的消费卡有几十张,每张卡可提成2.5%。其由三部负责,主管是杨某国。张汝良是总监,周文凤是助理,邓智豪是服务主管。
(6)证人杨某国的证言:2008年我就职邦家海珠分公司,做柔力球教练,每办理一张邦家公司的消费卡其可提成2.5%。我申请帮客人办理的有几十张。我由三部负责,主管是杨某国。张汝良是总监,周文凤是助理,邓智豪是服务主管。一些客户会办理租赁服务卡,往卡内存钱,凭卡享受公司租赁服务,一些客户经批准与公司签约成为租赁顾问,定期从公司领取顾问费,具体情况不清楚。公司约有1109名客户,都汇总登记在一本客户资料里,周文凤给我该资料,要我统计所有客户交给公司的款项,经统计总额约为1.0611亿元。
经辨认照片,杨某国对张汝良、邓智豪、周文凤进行了确认。
(7)证人徐某根的证言:公司主要经营租赁、保健品、养老山庄等,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某司,张汝良是总经理,周文凤是总经理助理。公司主要针对中老年客户,游说他们购买消费卡,成为公司会员,持卡消费,或者购买更大额消费卡,由5万元至40万元,成为加盟商,一年后按消费卡金额返还顾问费。其至今介绍了约100人成为公司会员,成为部门经理后介绍了5名客户成为加盟商,介绍客户购卡可提成。客户成为公司加盟商时会与公司签合同,以前由陈某财签,现在由张汝良签,现在客户的钱由郭某桃收取,之前是徐姓女同事收取。
经辨认照片,徐某根对张汝良、邓智豪、周文凤进行了确认。
(8)证人陈某珍的证言:公司主要业务是销售保健品,消费卡办理由市场部负责,我不清楚。我负责帮客人量血压,兼职销售,无提成。张汝良是公司副总,周文凤是总经理助理。
(9)证人胡某红、冯某华、丘某锋的证言:广东邦家公司海珠区分公司的总监是张汝良,经理是周文凤、王某娜、徐某根、邓智豪、杨某国。我主要负责卖公司的商品红枣、保健药品等。
(10)证人谭某晶、梁某宽、张某福、黄某华的证言:公司的总监是张汝良,周文凤、王某娜、徐某根、邓智豪、杨某国等是主管。各人负责在店里卖冬菇、米、保健药品等东西。公司发的会员卡和消费卡,必须缴纳1000到10万元不等的才能领到。卡可以在公司内购买东西,然后每半年可以拿一次分红,应该是高额的。业务员和主管等都是1300底薪,主要是靠提成。各人和刘国荣的提成均是千分之一。
(11)证人宋某亮、李某亮的证言:张汝良是分公司的代理总监。公司有邦家租赁、邦家超市、儿童用品、邦家养老、素成斋酒店等项目。客户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跟公司签订合同,按20%左右的年收益贷款给公司,具体操作不太清楚。
(12)证人王某娜的证言:2006年我到绿色世纪公司海珠分公司工作,2008年公司更名为广东邦家公司,我一直从事保健品销售和客户加盟业务。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汽车租赁和养老山庄。经营方式主要是游说老人购买公司的购物卡,成为我司会员,建议客户对公司新建分店进行投资,收益一般可达到1万元每月利润150至180元。2012年3月至今,总公司以兆晋公司名义向外借贷,用于投资江西一个养老山庄建设,利率在8%至24%间,时间一年。我所在的小组自2009年11月至今共发展约30个加盟投资会员,金额不到200万元,另有约20个其他业务员发展的会员转至他们组。业务员资由基本工资加销售奖,销售奖按业绩的2.5%计算。公司副总监张汝良、总监助理周文凤负责管理市场部。
经辨认照片,王某娜对张汝良、邓智豪、周文凤进行了确认。
(13)证人郭某桃的证言:2010年8月我入职邦家,做前台,2012年春节后负责员工考勤、工资、行政事务。公司业务有租赁、销售保健品,具体经营情况其不清楚。2012年4月前公司由张某司负责,后由张汝良负责,下面有部门经理及业务员,分公司有徐姓女人负责财务。
六、涉及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的证据。
(一)相关书证。
1.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注册等资料,证实该分公司负责人是熊婉婷,成立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地址在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东路127号东环广场二、三层。
2.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统计表格,证实该分局对报案的130名被害人的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后,制作了相关的表格,反映上述130被害人向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含前身的绿色世纪公司)共投资2811.39万元。
3.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熊婉婷、黄宇辉、陈华荣被抓获的情况。
(二)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1.熊婉婷供述:我于2005年8月进入绿色世纪公司番禺分公司,负责人是卢某玲,曹某武是市场总监,我与陈虹君是副总。2008年曹某武调到外省,没有总监,由总部统一管理。2010年开始做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的负责人,直到2011年7月离开公司(卢某玲可证明我已提交过辞职申请,提交时间是2011年10月,11月底我在信息时报或新快报登报声明我不再担任邦家番禺分公司负责人,并解除与邦家的劳动关系)。2008年底陈虹君(即陈华荣)调到外省,2009年底黄宇辉到番禺分公司做市场总监,我降为执行经理。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0年成立后由黄宇辉做市场总监,我做执行经理。陈华荣在2010年10月回来番禺做副总。黄宇辉策划对外活动等公司全面工作,我负责管理市场各部的经理及租赁部,陈华荣是副总,主持外联部的工作。公司分为业务部(分为市场一、二、三、五、六、八,部门经理有陈绍娥、李某玲、林某云、熊某青、褟某辉、苏某奇、叶某兰)、租赁部、有机卖场。绿色世纪做各种品牌的保健品销售,客户对象是中老年人,通过开会员卡及现金的方式销售,还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大部分是中老年人)以加盟的形式吸收他们的加盟款,加盟款从5万元起,一般不设上限,年回报率有20-30%。当时业务员及经理的提成是加盟款的7-11%,后来逐年减少,最少的时候经理拿加盟款的8%提成。公司从2010年开始做租赁业务,包括家具、家电跟汽车,有机卖场销售有机食品,还有就是叫不特定的人投资到番禺公司,按季度给投资人发放“宣传顾问费”或加盟利润,投资款从5万元至40万元不等,分为福卡、荣卡等几种卡,每人不限投资额。投资40万元每个月“奖励”1万元,一个季度发放一次,投资回报大概去到20-30%之间。公司一共吸收多少公众存款不知道。客户一般都是以前绿色世纪的客户,后经过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进来。大额投资一般都转账到蒋洪伟的账户及当地分公司财务的账户,小额投资是将现金交到分公司财务刘伟手里。合同是客户与总部签订,不需我签名。部门经理拉回来的投资客可提成6%,员工拉回来的客户可提成3.5%,部门经理拿1%,我拿0.5%(完成新单目标任务才有),黄宇辉拿0.8%提成,至于陈虹君有没有拿其不知道。我在两家公司的待遇是工资加奖金,从2005年至今,我从绿色世纪和邦家公司共拿了100万元。
2.陈华荣供述:我是2005年9月经绿色世纪公司番禺店负责人曹某川介绍进入该店做经理,当时曹某川是总监,熊婉婷是副总,绿色世纪公司当时是销售保健品的,有会员制的销售,购买880元的卡送200元,无返还利息,我在绿色世纪工作到2006年4月离开。2011年1月,熊婉婷叫我回邦家帮手,后一直做到公司案发。我没有参与公司吸存业务。租赁业务流程:首先客户到公司看商品,如有合意的商品后就会下租赁单,并谈妥价钱,提供押金等证件后再提走商品,租赁后的服务也是由外联部跟进。公司构成:公司的持牌人是熊婉婷,总监是黄宇辉,执行经理是陈绍娥,市场部由熊某青、李某玲、苏某奇、林某云、禢某辉等人负责,行政部经理是卢某玲,财务是柳某伟。公司大致分为三个部门,最大是市场部,分为六个部门,下设部门经理,外联部由我负责,下设汽车租赁部、超市及其它商品租赁。行政部是最少人的。市场部是以办会员卡形式维持的,是一种租赁会员卡,该是可以当消费用,也可以当租金用,还可以做押金的,金额从1000元至40万不等,叫“九星连珠卡”,共分九种卡。我不清楚公司有多少会员,只有市场总监黄宇辉、持牌人熊婉婷及财务柳某伟知道,交给公司的钱都要经过柳某伟的手。熊婉婷在2010年黄宇辉来之前是总监,总监是负责整个公司的管理及运作,黄宇辉来之后是熊婉婷做副总。据我了解,会员有付现金,也有银行转账,转账是转到蒋洪伟的账户,至于是何种账户就不太清楚。我与表姐梁某基共同出资40万元(我出3万,表姐出37万)以我自己的名义投资入会(福卡),到目前为止只收回3万多元,投资时间为2011年9月份。我不清楚公司有无吸收公众存款,这些办理消费卡的事是公司市场部负责,我听说公司有1000元至40万元的消费卡销售,但我不知道是如何办理的。我是外联部经理,工资是1800元一个月,另外客户用现金租赁业务的按租金0.5%提成作为奖金。
经辨认照片,陈华荣指认熊婉婷是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的持牌人。
3.黄宇辉供述:我在2004年入职绿色世纪公司做员工,后离职。2010年5、6月份开始在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做总监,做到2011年8、9月份。番禺分公司执行总监为郑某科,总监是我,法人代表和执行经理是熊婉婷。下设家私电器租赁部、有机卖场、汽车租赁部等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是谁我不记得了。业务有销售妇幼婴儿用品、保健品、有机食品,汽车、家私健身器材租赁、办理消费卡业务。消费卡有9种,具体名称不记得了,办理流程也不清楚。番禺分公司有多少员工我不记得了。我每月有2500元的固定工资加销售提成,我不记得最多一个月有多少收入。
4.陈绍娥供述:我在2005年7月进入广东邦家公司的前身公司绿色世纪公司番禺分公司任业务主管,2006年8月晋升见习经理,2006年11月晋升市场部下面的部门经理,2009年至2010年任市场部执行经理有一年时间,2010年1月至今改任市场部八部经理,我一直都是在番禺分公司工作。番禺分公司总监是黄宇辉,执行经理是熊婉婷,副总监是陈虹君,分公司属下有四个部门:市场部、有机食品店、汽车租赁部、家电租赁部。市场部属下有六个业务部,一部经理是李某玲,二部经理是林某云,三部经理熊某青,五部经理是苏某奇,六部经理是禢某辉,八部经理是我。黄宇辉的前任总监是熊婉婷,一段时间之后熊婉婷改任执行经理。总监负责全面管理,包括市场业务、行政管理等。分公司没有执行总监,大区才有执行总监,郑某科是大区执行总监,是番禺分公司的上级领导。总监没有不管市场业务的,具体负责分公司行政事务的是一般行政人员。黄宇辉2010年4、5月份到番禺分公司任职,至2011年年底被总公司调到江西波尔山庄任职。听黄宇辉讲他在2004年或者2005年就已经到绿色世纪公司上班了,期间可能有一小段时间离开过绿色世纪公司。番禺分公司正常吸收资金业务的提成是:业务员占收取资金的2.5%,业务经理占1.5%,总监占0.8%,执行经理占0.5%。如果是原先投资款续签或转单的话,按正常吸收资金业务的一半计算提成。除了一般行政人员,其他人都是底薪加提成。经理级的底薪是每月1300元人民币,总监黄宇辉的底薪是2300元人民币,他的提成款我不清楚。从2009年开始公司规定执行经理和总监不能够自己发展客户。我总共拿了约20多万提成款。番禺分公司总共吸收了一、两百名客户,吸收的总资金应该有几千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不清楚。客户的投资大部分是转账,小部分都是缴纳现金。也有大部分是转账至蒋洪伟的私人账户。这些都是公司规定的。
经辨认照片,陈绍娥指认黄宇辉是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总监。
5.蒋洪伟供述: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属下有四个部门:市场经理部、店面管理部(包含家电租赁业务)、汽车租赁部、行政部。负责人是黄宇辉,他是总监,负责全面工作。黄宇辉于2004年入职绿色世纪公司东山分公司任主管,2006年任东山分公司经理;2007年5月调任沈阳分公司总监助理;2008年2月调任萧山分公司副总监、总监、大区总监助理;2009年5月调职东莞分公司;2010年4月经总部培训后到番禺分公司任总监至2011年9月,2011年10月免去其总监职务,改任该分公司事业发展部部长,保留总监级别,但隶属总监管辖。黄宇辉2004年入职后一直都在这两家公司上班。黄宇辉是2010年5月份(4月份到总部学习,培训时间一般是一个月)任邦家番禺分公司总监的。总监负责分公司的全面管理,包括市场推广和行政管理等。分公司的主要职能就是业务推广。广州市以内的分公司都归总部的市场部直管,不设行政总监。广州市之外的分公司同时设有行政总监,管理行政事务。熊婉婷是黄宇辉的前任总监,由于怀孕生小孩,总公司便派黄宇辉前去任职总监,熊婉婷在生育期间是挂名总监,生完小孩上班后改任执行经理,实际上负责人仍是黄宇辉,其职权不会受影响。事业发展部归番禺分公司的市场部管理,主要职能是开拓分公司的大客户,2011年年底公司没有调黄宇辉到外省任职,只是免去其总监职务,改任番禺分公司事业发展部部长,他有到任,继续在公司上班直到2012年5月份公司出事为止。黄宇辉是对公司总部的市场管理中心王某权负责的。广东邦家番禺分公司开展的业务范围跟总公司完全相同,总公司有什么业务,他们就做什么业务。市场总监(也即分公司总监)底薪2500元,提成1.2%;执行经理底薪2000元,提成0.8%;经理底薪1500元,提成2%;主管底薪1300元,提成1.5%;普通业务员底薪1100元,提成2.5%。各分公司的底薪和提成标准跟总公司都一样。番禺分公司发展的投资客户大约有两三百人,金额数量说不出来。黄宇辉在番禺分公司期间每月工资底薪是2500元,提成收入按吸收资金的1.2%标准计算。他在番禺分公司任职期间(包括后来改任的事业发展部部长)每月的提成收入大约有四五万元,每年有五六十万元。他到今年3月份还有提成收入,在番禺期间的总提成款超过100万元。他在广东邦家公司及绿色世纪公司上班期间的总提成大约有三四百万元。黄宇辉的工资和提成款都是由总公司财务部通过银行转账到黄宇辉的个人账户上。公司员工一般都是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开户的。他没有参与广东邦家公司非法吸存业务的策划工作,只是负责实施。经辨认照片,蒋洪伟指认被告人黄宇辉是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总监。
经蒋洪伟签认的《邦家干部统计表》(与证人吴贤某所签认的为同一份表格)、《黄宇辉个人简历》、《番禺邦家经理级以上通讯录》,证实2011年5月5日广东邦家公司的通讯录记载黄宇辉为总监,熊婉婷为执行经理;2011年9月26日黄宇辉被任命为番禺分公司事业发展部部长,免除原职务,黄宇辉任职情况和个人简历均属实。
(三)相关知情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证据
1.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李某米的陈述:在2010年9月21日,我在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将5万元交给唐某艳,办了一张荣卡,承诺每月有900元回报,同年12月31日我又将2万元交给唐某艳,办理了一张华卡,每月回报300元,合共每月回报1200元。2012年3月,我就没有收到每月的回报了。2012年5月份那公司关门了,我于是到派出所报案。
(2)被害人崔某凤的陈述:我于2010年12月21日到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东路127号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交了2万元现金,对方并交给我一张会员卡。之后每季度有900元利息。到2011年8月份时,我想去退该2万元不成功,就这样拖着直到现在都没退回那2万元。当时是该公司一个叫苏某奇的男子负责给我利息和联系的。我没有和该公司签合同,只是开了收据给我。
(3)被害人张某崧的陈述:2009年12月15日,我投资了1.88万元到绿色世纪公司的消费卡,地点在番禺区沙园电器附近绿色世纪公司的销售点签合同的,当时通过工商银行转账,该卡奖励3000元,共2.18万元,可消费,每半年退3600元,已经退了17个月,共1.02万元,也消费了一些商品,约损失8600元。后来绿色世纪公司改名邦家健康超市公司,于是在2011年6月29日在市桥环城东路127号邦家公司的销售点签合同,我出资10万元投资禧卡,该公司每月给我2000元,已付了3个月6000元,实际损失9.4万元。2011年9月26日,我又出资10万元投资区域合作三年,每个月该公司付我5000元,收了三个月,实际损失8.5万元。我认识公司的员工熊婉婷,是番禺总经理,还有林某云,是经理。
(4)被害人陈某霞的陈述:2009年11月30日在绿色世纪公司办理1.88万元消费卡,差不多收回成本,还消费了一些商品,没有损失。后来绿色世纪公司改名为广东邦家公司,我在2011年9月21日,我出资5万元现金办了荣卡,实际损失4.5万元。熊婉婷是番禺公司的总经理,林某云是经理。
(5)被害人黄某笑的陈述:2010年12月13日,我与冯杏好各出2.5万元投资到绿色世纪公司,已收回1.89万元,实际损失3.11万元。此外,还在2009年11月25日共投资了绿色世纪公司1.88万元,收回1.44万元,消费了一些商品,实际损失4400元。
(6)被害人李某慧的陈述,证实其先后向绿色世纪公司番禺分公司和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资了61.88万元,实际损失54.44万元。
(7)被害人李某联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警登记表,证实其先后向绿色世纪公司番禺分公司和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5.88万元,实际损失了4.37万元。
(8)被害人周某贞的陈述,证实其向绿色世纪公司番禺分公司前后投资64.88万元,收取回报5、6万元,损失应该有58万元。公司收投资客和发放利息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但具体负责接待其的是熊婉婷和林某云。
(9)被害人钟某秀的陈述,证实其向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8万元。
(10)被害人程某来的陈述,证实其与朋友祝某雄向广东邦家公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6万元。
(11)被害人周某莉的陈述,证实其向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资40万元,实际损失36万元。
(12)被害人张某基的陈述,证实其向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资5万元,实际损失4.64万元。
(13)被害人韩某宁的陈述,证实其向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18.71万元。
(14)被害人李小华的陈述,证实其先后向绿色世纪公司番禺分公司和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共投资69.76万元,实际损失约59.76万元。
(15)被害人朱柏年的陈述,证实其先后向绿色世纪公司番禺分公司和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共投资150万元,实际损失125.2万元。
(16)被害人李某芳的陈述,证实其先后向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资了40万元,实际损失32.2万元。
(17)被害人陈凤某的陈述,证实其先后向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共投资了82万元,全部是现金的方式支付,实际损失611,672元。另外其女儿梁某明向该公司购买了3.88万元消费卡,只从卡上消费了1000元左右,之后这些消费卡都无法使用。
(18)被害人凌某芬的陈述,证实其向兆晋公司总共投资了23万元,实际损失23万元。其是将钱交给业务经理陈绍娥,由她交给公司财务后将收据给其。
(19)被害人潘某贤的陈述,证实其向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番禺店投资共20万元,实际损失13.16万元。此外其还有一个购物卡,购买时用了3万元,卡里有4万元购买值,还用剩9千元。
(20)被害人陈某吟、梁某曼、吕某仙、罗某森等近百名被害人的报警登记表及其提供的广东邦家公司的收款收据、相关的合同,证实该批被害人投资到绿色世纪公司和广东邦家公司的番禺分公司后,未收回本金,受到巨大经济损失,而到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部分。
(1)证人林某云的证言:我是在2008年12月入职该公司。广东邦家公司法人代表是蒋洪伟,股东徐坤。番禺分公司负责人是陈虹君,五个部门负责人分别是:一部李某玲,二部林某云,三部熊某青,五部苏某奇(离职),六部陈绍娥。各部门都一样负责租赁、售后服务,另外还向客户推销“九星连珠消费卡”。如果客人有兴趣就与分公司负责人熊婉婷(离职)和陈虹君洽谈。“九星连珠消费卡”分九种,分别是福、禄、寿、禧、荣、华、富、贵、运九个档次的卡,办理卡后就可以在公司租赁财物,档次越高折扣越高,福卡金额为40万元,禄卡为30万元,寿卡为20万元,禧卡为10万元,荣卡为5万元,华卡为2万元,富卡为5000元,贵卡为3000元,运卡为1000元。办理福、禄、寿、禧、荣五种卡是有分红返利的,我知道荣卡每月有900元返利分红,禧卡每月有2000元分红返利,福、禄、寿三种卡要同分公司负责人洽谈的。我推销禧、荣两种卡是有提成的,其中禧卡有300元,荣卡有150元。我一共推销过四张卡,分别是于2010年12月向彭某燕推销了两张福卡共80万元,事后公司老总熊婉婷给我300元;2010年12月向周某荣推销一张五万元的卡,财务分奖金150元;2011年1月向林某华推销一张禧卡10万元,公司财务发奖金300元;2011年12月向范某珍推销一张荣卡5万元,公司财务发奖金150元。所办理的消费卡都有签合同的,但不经我手,是由财务柳某伟和客户签的,合同大概内容是客户加盟后要在公司消费,比如荣卡最少消费500元,禧卡1000元,然后成为公司顾问,每月有分红返利。我经手的客户都是汇到蒋伟洪在工商银行的个人账户。
(2)证人卢某玲的证言:我从2010年5月该分公司开业时就入职,每月工资3200元,没有提成。公司是2010年5月15日开业,当年10月份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番禺分公司登记负责人是熊婉婷,她于2011年8月离职,现番禺分公司的负责人是陈虹君。公司分市场部和行政部两大部门,最多时有60多人,最少时有11人。市场部有一(经理李某玲)、二(经理林某云)、三(经理熊某青)、五(经理苏某奇)、六(经理褟某辉)、八(经理陈绍娥)及外联部(经理叶某兰)共7个小部门构成,各个小部门都是负责发展客户投资到我公司。公司还有租赁部,店长石伟,该部主要负责番禺公司的店面工作,负责公司物品的出租。市场部负责发展客户投资等,同时也可出租汽车,但需租赁部批准。公司开业时已开始经营融资业务了,是外边人投资我公司,至于有否经批准我不清楚,我不经手该业务。到目前为止,公司投资客户应该超过300人,具体数目和投资数额我不清楚,投资都是以现金方式出资的,直接给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到总公司账户、蒋洪伟账户或财务账户。番禺分公司对外吸收投资款的账户是财务人员个人账户,有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我见过。投资款是交给公司财务或通过公司业务员再交给财务。2010年5月到2012年2月,公司的财务是柳某伟,是总公司派来的,现在的财务是魏欢,也是总公司派来的。公司投资入会是按金额分级别的,最低级别是消费卡,之后是荣、福、禧、寿等20多种卡,还有一种是区域合作,投资金额从1000元到40万元不等。投资40万元每月有返还1万元给投资人,投资期从一年至两年,投资越多回报越高,而经手的业务员有按投资款3%至5%的回报。消费卡是类似储值卡性质,只可以在公司范围内的超市购买物品,其他卡可以租公司内任何物品,也可以凭卡获取利润。公司租赁业务也可以赚到钱,但公司费用太高了,是维持不下去的。租赁的物品是总公司运来的。
(3)证人林某池的证言:我于2010年5月份通过人才市场进入番禺邦家公司工作的,月薪1200元加提成,提成分两类,一是开购物卡提成30元,现金消费返还3点,一般每月提成有700元。2012年1月份开始公司无东西卖了,我就兼做保安。市桥店负责人是陈虹君,分为租赁部、儿童用品部、有机食品卖场、行政人事,当时有工作人员100多人,2011年6月公司欠薪,有些人没拿工资就离开了,到2012年过春节时,公司都无货卖了,现只剩下前台和保安这些。我负责在大卖场派发传单拉客,当时派单员有约50人。我所经手的卡都是980元的,即客户交900元送80元。公司共分一(负责人李某玲)、二(负责人林某云)、三、五(负责人苏其)、六(负责人陈绍娥)、七(负责人叶某兰)、八部,我属五部。我所经手的980元的卡每张有30元提成。我经手拉回来的客有200人左右,而开980元的有20多人。付款都由公司财务经手收钱,我不知道客人投资开卡是否有签合同,但知道有收据。公司财务是总公司派来的。
(4)证人邓某诗的证言:我于2011年10月通过网上应聘到番禺邦家分公司工作,做前台接待员,月薪1500元。番禺店负责人是陈虹君,当时番禺店员工有50多人,分市场部、大卖场、汽车、家电、健身器材租赁、绿色世纪超市等,由于生意不好,到12年1月份只有大卖场有小部分绿色保健品经营,二楼的家电、医疗器械及三楼的家具都无做。公司还有投资者投资到公司的,办消费卡在公司消费及分红,投资从几千元到几十万不等,具体如何分红、如何入会就不清楚。
经辨认照片,邓某诗指认陈华荣(即陈虹君)、熊婉婷是广东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负责人。
(5)证人叶某兰的证言:邦家番禺分公司主要业务是租赁汽车、家私、家电。陈虹君是负责人,分六个业务部,我是2011年5月入职的,是其中七部的经理,卢某玲负责行政工作。我每月工资为1700元,共有12个客户,其中六个是苏某奇离职时从他那里分过来的,另六个是我过来上班时黄宇辉(之前是番禺公司的负责人,他走后陈虹君就是番禺公司的负责人了)分给我跟进客户服务的。我来邦家公司工作后没有发展新客户。公司的客户是办理消费卡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客户,客户用现金对消费卡充值才能使用。消费卡最低金额是1000元,最高10万元,根据不同金额有不同的折头,有效期为三年,没有用完可以退回现金,会员跟公司都是有签合同的,而合同中没有提及分红、提成等。
(6)证人曾某梅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租赁合同:番禺区市桥环城东路127号的业主是冯某威,其于2010年1月代表冯某威将该处租给广东邦家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有蒋洪伟和洪某波签名。到2011年11月该公司没有按时交租金,已于12年1月诉至法院。邦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蒋洪伟,番禺店的负责人是熊婉婷,熊婉婷走后,由卢某玲负责行政工作。
七、涉及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的证据。
(一)相关书证和鉴定意见。
1.《报案材料汇总表》共89页,经被告人温运平签认,证实在409名客户中有31名客户是其任职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时员工的客户,投资金额超过600万元。
2.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芳村分公司、绿色世纪公司芳村经营部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5日,负责人温运平;邦家健康超市公司芳村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负责人温运平;绿色世纪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31日,负责人温运平,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无从事融资、吸收存款的资格。
3.《邦家干部统计表》、《芳村开发部经理以上人员名单》,反映温运平自2004年7月兼职绿色世纪公司业务员,2006年6月任经理,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任副总,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任总监。
(二)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1.温运平供述:我于2008年至2011年9月在广东邦家芳村分公司任职,期间2010年后任芳村分公司总监。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及兆晋公司是一套人马,不同牌子。绿色世纪老总是蒋洪伟、副总有马某辉、赵某生、总经理助理有张荣珍、曹某英等人。绿色世纪公司以免费健康讲座等活动吸引中老年的关注,进而以高息为诱吸收他们的投资,通常公司业务员或经理都会想方设法留住客户的资金,并使他们继续追加投资。在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刘某雄开始是我的领导,后来是张某皓,分公司人员最多时约30人。吸收客户投资的方式有三种:1.推销会员卡,2.签订《区域合作合同》,3.签订汽车租赁合作协议及《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我在职时没有这项业务,我听说这是我离职后的业务),上述会员卡具有消费及收取固定利息的功能,通常客户很少用于消费,主要是拿固定利息,年利率11%-25%不等;《区域合作和同》约定18个月后返回本金,开店前6个月按5%开店后按利润20%给客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月利率为2%以上。客户办理投资手续通常由具体负责的业务员或经理带领到广东邦家芳村分公司由严某芬负责办理,公司收到客户的投资款后,由严某芬开出收据,收据的公章用广东邦家公司或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或绿色世纪公司等公司的名称,早期用绿色世纪公司的章,后来改为广东邦家公司的,付款方式有现金或转账,转账是转到户名为严某芬在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账户上,合同的公章盖绿色世纪公司或广东邦家公司,借款的都是兆晋公司的章,《兼职租赁顾问合同》是表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以上三家的公司名称可以混用,我们在培训时蒋总、王某权授权各分店办理投资业务时,这三家公司的名称可以互用。上述三家公司都没有吸收客户存款的资格,但我认为我们公司吸收存款是合法的,第一、我们芳村店所收的款都是蒋老板收走,我没有经手投资款,第二、所签合同都是经蒋洪伟确认的,第三、由于总部没有履行合同,与客户合作开店、没有购买用于租赁的汽车、没有提供客户由于消费的产品,造成客户的损失,这些都不是芳村店的责任,因为我们芳村店是执行者。我没有直接吸收客户投资,我在芳村分公司任职期间大概有100多个客户,吸收的投资额共计1000多万元。我在任职期间在2009年前总收入约5万元,2009年后我任总监后总收入约9万元,两项相加我在广东邦家总收入不到20万元。我从2005年到2008年在绿色世纪公司做兼职业务员,只是介绍我的朋友去绿色世纪昌岗店购买保健品,可以得到消费额10%的提成。我于2009年7月正式入职绿色世纪公司,任芳村店副总监。我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但实际负责人是张某皓。芳村店的主要业务是办理消费卡,区域合作,汽车租赁合作三样业务。办理消费卡是指客户预付款1000元人民币到40万元人民币不等,办理福禄寿喜荣华富贵运等9种消费卡,也称“九星连珠”。客户办理消费卡后,可以持卡消费,客户提出申请后,公司批准的可以签订顾问聘请合同,每个月按等级可得500-1000元人民币的顾问费,其他未申请的客户则是纯消费用卡。区域合作指客户和公司合作开店,公司保证6个月内开店,19个月内返本,19个月后按盈利分红给客户。客户签订合同后,开店前,每月可得投资额的5%的返还,但公司实际上没有开店。汽车租赁合作是指客户投资给公司购买汽车后用作租赁,公司按投资额度在一定期限内保证返还客户的投资额,再按租赁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有三七、四六分)。但公司并没有将投资完全用来买车,只买了少量车辆。我们的提成由总公司打钱给财务,财务再发给我们。房租水电等固定费用由总公司直接支付,其他费用需先向总公司申请,总公司批示同意后,将款项打给财务,由财务结账。我们分公司无权直接支配收取的客户投资款。我在芳村的任职是2009年7月至2011年9月,之后由陈贵(桂)接手。芳村分公司能产生增值的业务的有租车、租家私家电,出售保健食品等。我不知道这些能增值的业务在我任职期间共产生多少利润,公司的财物报表都不让我们过目。我在职的时候没有拖欠过客户任何费用。但我辞职后,有客户打电话告诉我,公司没钱支付相关费用。我认为导致这种事情发生,是公司的经营问题,拿了客户的钱,没有买车、没有开店,以致于无法返还客户的本金、顾问费等用。
温运平对《方寸开发部经理以上人员名单》、《邦家干部统计表》辨认无误。
2.蒋洪伟供述: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的总监是温运平,财务是严某芬(总公司派驻的),日常工作都是温运平具体负责的,他从2003年就在我司任职,刚开始在绿色世纪公司芳村分公司工作,从普通的业务员一直做到分公司总监,大概是在2008年6、7月份任芳村分公司总监,他对总公司市场管理中心王某权负责,温运平在公司每月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加上每月的业务提成2至5万元左右,一年大概收入50万元,从2008年到现在,大约有200万元。温运平在公司的工资由总公司的财务中心统一计算核发的,他没有参加总公司非法吸存方法方式的策划制定,只是负责实施。芳村分公司非法吸存公众存款的具体金额我记不清。
经辨认照片,蒋洪伟指认温运平就是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市场总监。蒋洪伟还对《邦家干部统计表》辨认无误,证实温运平在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的任职情况。
(三)相关知情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证据。
1.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黄某兴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顾问聘用合同、协议书、收据、还款承诺书、欠条等证实:大约在2007年7月份,其到广东邦家租赁公司芳村分公司投资10万元的《区域合作合同》,一年的利润是20%,合同期为一年,拿了大约1.8万元利润。2011年其又继续投资10万元,合同期为一年,一年的利润是20%,拿了约3万元利润。在2011年3月份左右,其又投资了15万元,一年的利润是30%,这15万元还未没有拿到利润,这15万元的《区域合作合同》已经在2012年4月给了该公司,10万元的投资合同也给了该公司,后来该公司在2012年4月28日给了其一个5万元的欠条和5万元的资金借款合同。另外10万元的投资合同是跟别的投资人一起合伙投资的,合同由黎某欣保管。其投资广东邦家公司都是在广东邦家芳村分公司和财务严某芬签订的,收其的投资款和发利润也是她负责。其付款有转账和现金,有时转账到姓严的建行个人账户上。其一共损失35万元。其开始投资是绿色世纪公司,后来是广东邦家公司,其接触过何姓业务员及姓林、吴、陈的经理及温运平等人。其最后一次投资10万元就是温运平说服其投资的,他说现在江西投资波尔山庄项目。
经辨认照片,黄某兴指认温运平就是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店的总监。
(2)被害人吕某爱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收据、还款承诺书等证实:大约2005年,经绿色世纪公司的经理林某勤介绍,其便开始在该公司投资,其一直将收益投进去,又不断签订了新的合同,旧的合同就被收回。第一份合同是2010年12月5日的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金额40万元,合同书和收据盖广东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公章;第二份合同是2011年1月5日签订的邦家顾问聘用合同,金额40万元,盖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公章;第三份合同是2011年12月25日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金额104万元,盖兆晋公司公章;第四份是2012年4月18日的还款承诺书,金额58万元。以上合同都是在荔湾区永乐路23号109号广东邦家公司签订的。到2012年4月底才发现该公司有诈骗嫌疑,其实际损失大约200万元左右。姚志刚是其儿子,其以他的名字投资,他还不知道这情况。和其办投资手续的是林某勤。其曾多次打电话给温顺平,要求他们公司还款。
经辨认照片,吕某爱指认温运平就是其所指的温顺平。
2.证人部分。
(1)证人吴贤某的证言:我在2002年到2012年3月在绿色世纪公司和广东邦家公司工作,该公司在广州有8个店面,芳村店总监是温运平。执行总监和总监负责的工作是店面保健品的正常销售、市场业务的产品,就是“九星连珠”会员卡、区域合作等;管理所属的经理业务员与客户洽谈合同,吸收客户投资款项。一般发展客户流程都是业务员或经理先跟客户达成初步意向,然后再假称产品有限,需向总监申请等,然后执行总监或总监出场跟客户见面,最终签订合同,吸收客户投资款。总监都是从底层做起,都会有自己的老客户,只是后来公司规定不允许他们保留,才交到他们所属团队继续跟进。每次公司市场部发布新产品,全国的总监都会回总部开会,学习熟悉新产品的内容,然后再回各自的店面培训业务员,向客户宣传销售。
经吴贤某辨认《邦家干部统计表》,证实温运平于2004年1月入职绿色世纪公司担任经理,2005年7月任绿色世纪昌岗开发部副总,2008年11月至今任广州邦家芳村分公司总监。
(2)证人严某芬的证言:我是2002年开始入职广东邦家芳村分公司做财务,直至2012年6月份。分店的持牌人及负责人是温运平。芳村分公司吸纳的客户约有200人。每1万元本金每月分红利息分别有150、250、300元不等。客户以5万元一人居多,最后有几个是家族式的投资,加起来约200、300万元一份。客户交现金或转账,转账是转到我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行两账户,我再交现金或转账给邦家总部财务张某岩,2011年之后是吴凤笑(即吴逢笑),转账是转到蒋洪伟的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账户。2010年左右,公司已无钱应付利息分红,就将客户到期的本金及利息转到公司的其他项目,通过这种形式稳住客户的情绪,实质上都是无钱的还的。芳村店开始设在昌岗路,名叫绿色世纪昌岗开发部,后因消防不合格搬到芳村,2008年后由温运平负责,至2012年4月由陈贵接任,我是总公司派驻芳村分公司的财务人员。我所负责的财务显示,早期的投资者都能拿回来利息,有的到公司拿,有的是我转账到他们的账户上。温运平的工资由我制作工资表并在我这里取,其任经理的提成是4%,任总监是芳村店业绩的2%,数年累计约有200万元,芳村店共吸收200多人投资,总金额是数千万元。
经严某芬辨认《芳村开发部经理以上人员名单》,证实温运平为该部总监,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和广东邦家公司共8年,任现职2年。
(3)证人黄某君的证言:我是在2006年应聘到绿色世纪公司的,后来绿色世纪成立天津分公司,我就被派到天津,再后来公司转型更名为广东邦家公司天津分公司和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天津分公司。这几个公司的法人都是蒋洪伟,还有兆晋公司也是蒋洪伟的。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是徐坤。转型前的公司主要是卖保健品给顾客办消费卡,后来转型后又推出了会员制消费卡、区域合作、积分卡,给嘉宾高额利润回报,跟嘉宾签订合同,还有公司印了很多宣传册,印有公司在全国四五十个的店铺,许多权威机构颁发给公司的证书,图片上还有许多权威机构人士的相片等,目的就是让嘉宾相信公司的实力,往公司投钱。总公司在广州、南京、济南、重庆都举办过车展,我还带嘉宾去南京看过车展,这些车展的车都是我们公司购买的高档汽车,2010年12月在南沙建了七彩之城,这是一个度假、休闲娱乐的基地,还在北京怀柔买了土地建休闲度假的基地,我还带嘉宾去看过。
八、涉及广东邦家公司荔湾区分公司的证据。
(一)相关书证。
经周颖愉签认的《邦家干部统计表》,证实周颖愉于2004年9月入职邦家公司,至2012年4月,期间历任邦家芳村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组长、主管、经理、执行经理、总助。
(二)原审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
1.周颖愉供述:我在2004年9月进入绿色世纪公司任业务员,2004年12月任业务组长,2005年5月任主管,2007年5月任经理,2008年8月任执行经理,2009年9月任总经理助理,在广东邦家公司荔湾分公司市场部任执行经理。广东邦家公司是由绿色世纪公司转变而来的,都是蒋洪伟的公司。我在绿色世纪公司的工作就是向老年人推销购买保健品的储值卡,这种卡的金额分为不同级别,可以消费,到期后可以返还红利,一般是10%左右。我作为经理有1%提成,后来是0.5%。王某权是市场部的首席运营官,市场部主要负责人范秀忠、陈少峰、刘某雄、卢某祥。在公司市场部召开会议时,我看见过韦某怡、黄宇辉、温运平、张某皓、郑某科。我不了解广东邦家公司财务部的情况。荔湾部的负责人是张某皓(2010年调到荔湾部),然后是我和李某霞两个执行经理。市场部有正常的租赁业务、会员制消费、“九星连珠”会员卡销售业务、区域合作业务、人民币借款业务、南沙养老中心。向客户返还红利一般是20-25%左右,客户一般都是冲着分红才来。我在公司获得的提成大概有20、30万元,底薪是1500元,再加上业务提成,总共拿到50万元的收入。荔湾部有30多名业务员,共吸收了300至400名客户,吸收了多少资金不清楚,款项都交给了总部。荔湾部每个月的费用有11万元。客户缴纳投资款绝大部分是现金,转账就给蒋洪伟的私人账户。店面财务由总部直接任命,我很少和他们打交道。我负责三个业务部的工作,张某皓负责全面。我负责的客户有两个,梁丽萍目前的投资额连本带利大概40万元。我在2014年4月离开公司。
2.同案人张某皓(已判刑)供述:我在2005年8月应聘业务员进入绿色世纪公司天河东路店任业务员,2009年底重新回到广东邦家公司人民北路店任执行总监直到2012年4月。广东邦家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其实就是荔湾区人民北路店。我在绿色世纪公司任业务员的工作情况就是上街去发展客户,把客户引进店里由主管等向其推销公司的产品。我当了主管后就基本不用上街找客户了,就坐在店面接待到店的客户,向他们推销公司的产品,从中获得提成。经理和执行经理的工作也跟主管差不多,但主要是跟客户谈具体的利息回报,执行经理还负责店面日常管理。周颖愉和李某霞是执行经理。总监及执行总监的职责和具体工作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有职位高低和提成多少之分。总监的工作就是管理整个店铺的日常运营,本店员工的招聘等等。每次公司有新产品发布,都需要回总公司开会接受培训,再向本店的客户推销。我在绿色世纪公司和广东邦家公司发展了3、4个客户,任职期间一共拿到的工资和提成差不多有10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4000-5000万元。我们的提成工资只拿到2011年11月。我负责的荔湾店一共发展了700、800人。总公司会专门派店面财务来负责收取客户投资款和利息的发放。广东邦家公司刚开始是推销“九星连珠”会员卡,说是储值卡能租赁和购买各种商品,但实际上客户都不会用来消费的,只是把钱投资给邦家公司,然后每个季度领取利息。之后公司陆续推出区域合作、购车返租到最后的兆晋公司的借款合同等业务,实际上都只是吸收客户的投资款,然后按月支付给客户利息。邦家公司每种产品的利率不同,但总体应该在25%左右。有些客户到期后不取现金,直接转单,这样的利率可能达到30%以上。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我不知道,但就我管理的荔湾店而言,实际的租赁业务是亏损的,基本的日常开支,如水电、铺租等都不能支付。其实我很清楚,如果按照公司的这种经营模式是不能正常运营下去的。因为整个公司的运营都是靠后来客户的资金来支付前期客户的利息,由于公司本身不能产生利润,所以崩盘是迟早的事。蒋洪伟跟我们说过公司是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因为我不懂,以为这就能向客户吸收投资款。
对各上诉人和辩护人所提理由,本院综合查证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
各上诉人和辩护人所提一审对各上诉人在本案中的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主要集中在认定各上诉人在广东邦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职务的高低、所担任职务的时间长短、在公司中所从事的具体业务、获得收益的数额,经本院综合全案证据查证,一审认定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在涉案邦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所担任的职务和负责的业务,均有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各自的供述和知情证人的证言、相关公司任职表和工资单等书证为证,虽有的与上诉人自己的供述稍有不同,但认定上诉人蒋洪伟是涉案公司的负责人,张荣珍、范秀忠、薛云峰、陈少峰、罗永鹏、吴逢笑在邦家公司总部任职,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在各关联公司担任相当职务的基本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在蒋洪伟的组织、指挥下,其他同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地参与本案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担任职务的时间长短、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和所得的非法收入,均是影响涉案人员的量刑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一审对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非法收入的认定,均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涉案各人的供述为依据: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按鉴定结论认定;司法会计鉴定中没有审计的,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知情证人的证言就低认定。而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均按合法程序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作出,一审采纳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各上诉人和辩护人质疑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均没有依据。
二、关于涉案各人在全案事实中的行为性质。
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包括另案处理的其他关联公司人员在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实施的销售会员卡、区域合作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的行为,是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200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吸收投资款为99.5亿元,许诺的利息或回报率从16-47%不等,资金返还率在68-80%之间,而2008年至2012年,涉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收入只有4.8亿元,可见蒋洪伟控制的广东邦家公司属下的系列公司所募集投资款主要用于借新还旧,且业务量远远大于正常经营的业务量,而蒋洪伟及上述公司并没有取得融资行政许可资格,如此向不特定的对象大肆吸收资金并支付高息、高回报的行为,依法应认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蒋洪伟非法募集资金绝大部分不用于经营活动,其控制的涉案公司在背负巨债且盈利能力极其有限的前提下,所募集投资款主要用于以新偿旧,不具备偿还能力。而2008年至2012年,涉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产生收入只为4.8亿元,与其将近上百亿的集资资金比较,明显不成比例。对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依法应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蒋洪伟于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界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等公司,以上述公司正常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虚构高额回报等事实,隐瞒真相,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诈骗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用后面的集资款支付前面集资的高额利息,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蒋洪伟明知这种情形难以为继仍长期实行,可见其不归还集资款的心态明显,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顾后果。蒋洪伟还随意处置集资款项,对非法集资款项除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返还给被害人的部分外,其余均肆意分配,大量资金根据蒋洪伟的个人喜好,以现金方式奖励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额的业绩提成或被蒋洪伟个人用于不能带来收益的其他用途。综上,一审认定蒋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作为蒋洪伟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核心人物,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整个非法集资活动的密谋、策划和系列具体运作,并得到巨额利益,各人均清楚邦家公司的运作模式及资金被蒋洪伟随意操控,亦应当清楚这种模式的必然后果,从其各人积极配合蒋洪伟的行为看,足以认定张荣珍、范秀忠、薛云峰、陈少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共同参与了蒋洪伟的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而罗永鹏虽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业务活动,但作为公司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对公司人员进行培训,对构建涉案公司的企业文化、使其他公司人员积极参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其本人也供述明知蒋洪伟的经营模式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仍对此持放任态度,协助蒋洪伟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此外,原审被告人吴逢笑整理、接收、保管邦家下属各分公司的账册,按照蒋洪伟的指示转钱和查询各个银行账号的余额,是应当知道蒋洪伟肆意调动资金、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予以协助。综上,一审对上诉人蒋洪伟、张荣珍、范秀忠、薛云峰、陈少峰、罗永鹏及原审被告人吴逢笑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对没有充分证据认定对本案集资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其余上诉人和各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属于定罪准确。而且,本案中部分涉案公司的“正常业务”本为保健品销售及商品租赁,不应涉及非法集资活动,蒋洪伟等人开设这些公司,就是以进行相关业务来掩盖同时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涉案公司只不过是蒋洪伟等人非法集资的犯罪工具,尤其是其中的兆晋公司自成立后没有任何实际经营,只是用于非法集资。而且根据各证人的证言和相关同案人的供述,涉案公司分外账和内账,外账即对外经营的收支,内账指非法集资的款项。所有内账,即以发展会员、合作建店、投资借款等名义吸收的集资款项,均直接流入蒋洪伟及其妻子的个人账户,且均由蒋洪伟个人支配。根据审计报告,以上账户的资金没有流回公司账户,没有投入公司的经营业务中。由此可见,本案涉案公司在蒋洪伟等人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属于蒋洪伟等人的个人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上诉人和各自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定罪错误、本案为单位犯罪等意见,均不能成立;要求二审改变上诉人蒋洪伟、张荣珍、范秀忠、薛云峰、陈少峰的定罪和对罗永鹏宣告无罪,不予采纳。
三、关于各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量刑。
上诉人蒋洪伟作为绿色世纪公司、兆晋公司、广东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涉案四家公司均由其实际控制,以诈骗手段指挥他人实施全案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应对全案造成的严重后果负责,是全案罪责最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张荣珍虽然是公司的顾问,但属于管理层人员,还参与编写非法集资方案,在全案中起相当的组织策划作用,是本案主犯之一;一审认定张荣珍的非法收入数额已是就低认定,并无过高,对张荣珍的量刑也无过重。上诉人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作为邦家公司市场管理中心管理人员,积极协助蒋洪伟的集资诈骗犯罪并各自负责部分非法集资,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但罪责相对蒋洪伟、张荣珍稍次,一审对其三人按各自参与的犯罪,考虑各人实际非法所得对其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罗永鹏负责的培训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协助了蒋洪伟进行集资诈骗犯罪,一审已对其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熊婉婷、伍志国、何叶洪、黄志华在各自分公司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一审已充分考虑各人均是整个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从犯,按各自的具体罪责,参考各人的非法所得,综合全案量刑因素进行判决,对上述上诉人的处理均无不当,各上诉人要求减轻一审判处的刑期、降低一审决定的罚金数额,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或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洪伟、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罗永鹏和原审被告人吴逢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熊婉婷、伍志国、何叶洪、黄志华、原审被告人温运平、罗礼俊、姚棉涛、丘光前、高可创、吴敏崇、陈华荣、周颖愉、陈绍娥在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蒋洪伟在共同犯罪起组织、指挥的首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各自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罗永鹏、吴逢笑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伍志国、温运平、熊婉婷、罗礼俊、丘光前、黄志华、高可创、姚棉涛、何叶洪、吴敏崇、陈华荣、周颖愉、陈绍娥在蒋洪伟指使下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周颖愉、陈绍娥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陈少峰、薛云峰、周文凤、邓智豪、黄宇辉、伍志国、熊婉婷、黄志华、高可创、吴敏崇、周颖愉、陈绍娥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的个人非法所得及利用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获取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或据理不足;要求二审减轻对各上诉人的一审量刑,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亦光
审 判 员 文建平
代理审判员 刘伟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喻 勋
附相关法律法规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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