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行终102号行政判决书

工信复驳字〔2020〕第89号
(2020)粤71行初80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1)粤行终102号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展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苏少林,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肖亚庆,部长。

上诉人黄展成因诉被上诉人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投诉答复和行政复议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粤71行初8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7日,省通信管理局收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黄展成举报投诉材料:黄展成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其所使用的中国移动套餐内3G网络服务于2017年开始没有网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移动公司)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1月19日,黄展成向省通信管理局12300邮箱提交举报补充材料,举报广东移动公司存在不按承诺提供服务、隐瞒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强制交易、中止中断3G网络服务拒不依法申报等问题,请求省通信管理局依法查处。

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后,经向广东移动公司调查取证,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54号《处理回复书》,该回复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您反映广东移动中断3G网络拒不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的问题,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企业若涉及停止经营相关电信业务应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我局已通过《提醒函》的方式提醒广东移动在停止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时,依法向其经营业务的原颁发许可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二、关于您反映广东移动向消费者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信息,侵害用户知情权的问题,经查,对于移动3G网络存在的问题,前期我局已责令广东移动规范其经营行为,及时向用户告知该司3G网络现状情况,妥善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据广东移动反馈,该司已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了相关公告。三、关于您反映广东移动不按承诺提供3G网络服务,涉嫌欺诈且拒绝赔偿的问题,经向广东移动调查了解,因您未能使用3G网络服务,该司已为您退还了139 2311号码在2020年1-2月期间的每月20元不限量流量套餐(仅含2G/3G流量)费用,合计40元。后续费用事宜,您可直接联系该司处理。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建议您选择更先进的技术服务,以便取得更好的体验。四、关于您反映广东移动以“迁转套餐”为名,涉嫌强制交易违法行为的问题,据广东移动反馈,根据该司业务规则,对于原已办理目前仍在使用20元GPRS不限量月套餐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该套餐,亦可通过取消该套餐,选择开通4G套餐、更换4G专属USIM卡和4G手机享受4G服务。同时,该司目前针对原2/3G无限量套餐用户推出了20元20G的4G大流量包(可先免费使用一年)的升级优惠方案,建议您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广东移动咨询后选择是否办理。我局在鼓励运营企业积极引导用户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迁移转网的同时,也要求企业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用户亦可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使用的通信产品……”

黄展成收到《处理回复书》后不服,于2020年5月11日向工信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部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审理,并依法送达黄展成。工信部经审查后,于2020年8月5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驳字〔2020〕第89号),认为省通信管理局在进行一系列调查处理工作的基础上,向黄展成作出答复,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有关赔偿数额争议系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决定驳回黄展成的行政复议申请。黄展成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一、撤销省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回复书》和工信部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判令省通信管理局限期对黄展成举报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三、本案诉讼费由省通信管理局和工信部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省通信管理局受理黄展成投诉后,作出的涉案回复是否适当履行了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据此,省通信管理局对黄展成的投诉举报事项,工信部对黄展成的复议申请依法具有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第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电信服务规范》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本案中,黄展成作为通信用户,向省通信管理局投诉举报广东移动公司存在不按承诺提供服务、隐瞒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强制交易、中止中断3G网络服务拒不依法申报等问题,请求省通信管理局对其进行查处。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显示:第一,省通信管理局已向广东移动公司作出过《提醒函》,要求其在发生业务变动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服务规范》第八条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作出《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其做好用户告知及善后工作。广东移动公司已作出整改报告,报告显示其并未终止3G网络服务,并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第二,广东移动公司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六运小区六运七街5号的无线网络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该地点室外3G网络速率良好,室内楼道3G网络速率一般,该位置已有2G/3G/4G设备状态正常,无告警等。第三,广东移动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在官网发布公告,告知消费者“由于目前3G网络设备运行时间较长,设备老旧,故障率不断升高,且设备供应商已停止3G设备及零配件的生产供应和维保服务,3G网络已逐步出现信号不稳定或无信号的现象。”第四,广东移动公司已将黄展成2020年1月份、2月份的3G套餐月租费用退回给黄展成。第五,广东移动公司向包括黄展成在内的3G用户提供迁转优惠方案,用户可以选择停用现有套餐或迁转4G套餐等。据此,省通信管理局已依据黄展成的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黄展成作出回复,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告知黄展成解决途径。省通信管理局已依法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被诉处理回复并无不当。工信部对黄展成的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审查后认为省通信管理局不存在不履职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亦无不当。黄展成主张被诉处理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黄展成请求撤销被诉处理回复和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黄展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黄展成负担。

黄展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一)省通信管理局《提醒函》《责令整改通知》均在涉案行政行为之前作出,且属于形式主义,实际上广东移动公司没有任何整改,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无法证明该司在《责令整改通知》前后有何区别,广东移动公司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六运小区六运七街5号的无线网络测试结果,省通信管理局并未查证是否属实,就直接采信企业自己的答复,证据不足。(二)省通信管理局的执法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

被上诉人省通信管理局辩称:(一)该局并未收到广东移动公司中止3G网络服务的报告,黄展成也未在举报邮件中提供该司中止网络服务的具体地址,其在举报材料中仅提到“调查确认广州移动的3G网络实际是否正常运行,实地调查广州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点是否实际有广州移动的3G网络正常运行:广州移动其市公司所在区域;广州移动各营业厅所在区域;市区各主干道;各党政机关所在区域;各主要商业区、工业区、写字楼集中区域;各主要居民聚集居住地、中大型楼盘住宅区等”,表述过于模糊,范围过于巨大,无法按照其要求测试3G信号,且广东移动客服曾于2020年1月17日电话联系黄展成,询问无法使用3G信号的具体地址,但黄展成多次打断客服询问,不愿提供具体地址,不配合解决信号问题。2020年1月10日,广东移动公司自行前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六运小区六运七街5号附近进行现场测试,测试结果显示该地点室内、室外楼道仍有3G信号,2G、4G信号强度良好,通话、上网也正常。针对部分地区3G网络服务质量下降问题,该局已向广东移动公司发送《提醒函》,并责令整改,该司已落实该局的整改要求。(二)少数2G、3G用户经多次沟通仍不接受其他处理方案,只接受“坚持通过3G网络上网”的单一要求,反复举报、信访、复议、诉讼,分散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解决最紧迫问题的精力,浪费公共资源。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工信部辩称:(一)程序合法。黄展成2020年5月11日向该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部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审理,并送达黄展成,后于2020年8月5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实体合法。该部在受理黄展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了解案件事实。经查,黄展成向省通信管理局主要举报广东移动公司终止3G网络服务,涉嫌欺诈等行为。黄展成曾于2018年就其手机号码3G网络问题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过举报,该局己提醒广东移动公司发生服务障碍或者中断的应当及时修复、通知、减免费用,发生业务变动时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并做好用户善后,此后该局又针对3G网络质量问题责令其整改,广东移动公司己按照要求整改;省通信管理局收到本案举报后进行调查,查明广东移动公司不存在黄展成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遂向黄展成作出被诉《处理回复书》,将调查情况及时告知黄展成,己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工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黄展成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投诉答复和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黄展成的投诉有无事实根据。

黄展成投诉的广东移动公司中断3G网络拒不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不按承诺提供3G网络服务涉嫌欺诈且拒绝赔偿、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信息侵害用户知情权、迁转套餐构成强制交易等问题,均建立在广东移动公司已终止3G网络服务这一前提上,但是,并无证据证实这一前提事实,故其投诉均无事实根据。省通信管理局衡量黄展成和广东移动公司双方举证后,告知该局对2018年黄展成类似投诉的处理方式,实质是认为广东移动公司不存在黄展成所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无不妥,工信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驳字〔2020〕第89号)驳回黄展成的复议请求亦无不妥。黄展成上诉主张省通信管理局执法程序上应适用而未适用行政处罚法,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主张广东移动公司未按省通信管理局此前《提醒函》《责令整改通知》整改,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黄展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展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劲标

审判员  戴剑飞

审判员  郭琼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希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