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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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广州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5年7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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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审批

和备案事项的决定

(2015年7月2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巩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项行政审批事项和7项备案事项。上述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取消后,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也一并取消。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管理不力或管理缺失。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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