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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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编辑第1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建华
2015年1月1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编辑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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