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3〕1号
2023年2月14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有效期:2023年02月16日—2028年02月16日(不含本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园管理,根据《广州市公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业经市司法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3年2月14日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编辑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广州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范。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公园名录中政府管理的公园的日常规范化管理,其他公园可以参照执行,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应当切实加强各类公园的管理和提升,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应当重点加强历史名园的保护与管理,遵循历史名园有关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绿化养护管理

编辑

第五条 公园绿化养护应当执行广州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6)中的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公园绿地养护管理制度,根据公园功能、风格、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管养计划,实施科学绿化。公园绿地的养护等级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划分:

(一)一级:公园出入口、主要景区(点)、主园路路侧30米内绿地(自然山体除外)、开放草坪;沿城市主干道的开放式的公园边界内侧50米内绿地;

(二)二级:普通景区(点)、支园路和小路路侧20米内绿地;沿城市次干道的开放式的公园边界内侧30米内绿地;

(三)三级:除上述外的其余绿地。

以上划分为最低标准。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界定财政投入管理的公园绿地养护级别。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自身发展需求升级养护措施,但不得降级养护。

第六条 公园绿化养护队伍应当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绿化养护工人,配备标准按照公园绿化面积分级:

(一)一级:2000-4000平方米/人;

(二)二级:4000-7000平方米/人;

(三)三级:7000-9000平方米/人。

第七条 公园绿化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淋水、施肥、修剪等措施科学合理,满足植物正常生长需要,保证植物长势良好,无枯枝败叶、无死树或缺株;草坪应当定期修剪,保持平整,无积水;开放草坪应当根据人为干扰的程度实施轮流封闭休养恢复,保持正常长势;

(二)定期对园路、广场、景点周边大树进行安全检测,发现树洞应当及时封涂并加以保护;及时处理倒伏树、枯树和危树,清除树头(桩);

(三)乔木树冠完整,枝条疏密得当,分支点合适;灌木、绿篱造型美观,无缺株;草坪生长旺盛,密度合理,叶色均匀;地被植物整齐,无明显裸露泥土;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开花植物适时开花,无残花败叶;

(四)根据公园绿化景观提升、调整的需要,编制年度绿化植物补植、更换计划。选择与原乔木、灌木、花卉、草坪相近规格、相同品种的新苗补植,更换老化以及生长不良的植物,清疏生长过密的植株,保持公园绿化景观效果;

(五)因地制宜防治和控制园林植物病虫害和有害植物,及早发现、及时防控、有效杀灭。推广无公害或生物防治技术,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入;

(六)因地制宜地实行科学的灌溉方式,积极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充分利用自然降水、湖水和河涌水等,加强雨水和中水的收集利用。

第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公园内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大树的保护管理。建立养护制度、电子档案,严格迁移管理,设置保护、说明标志。古树名木的养护应当执行《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DB4401/T 52)。

第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树木砍伐、迁移管理,建设工程应当尽量避免迁移、砍伐树木。涉及园内树木砍伐、迁移或修剪的,应当严格执行《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

第三章 房屋和设施管理

编辑

第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园土地、房屋规划建设、产权归属档案制度,明晰用地、建(构)筑以及设施产权。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公园,应当掌握和保管本园用地、房屋的历史资料,依法完善产权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内房屋和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修缮维护计划,制定安全检查措施,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达到《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6)中的公园绿地配套设施一级养护质量标准。游憩、服务、公用、管理设施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第十二条 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餐饮、零售、游览、游艺服务等。禁止在公园内设立面向少数群体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新建、改建、扩建配套商业经营用房应当符合公园规划以及功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成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出租、出借经营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租赁合同,要求公园房屋租赁方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公园功能不相符以及影响游人游览的活动,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二)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出租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租赁方限期整改;

(四)财政投入管理的公园,物业出租收入以及使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园内现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等文物古迹和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进行重点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和说明牌,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公园内的重要景观应当专项保护,保持景观空间、规模、要素和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公园内无障碍设施应当依据《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 公园园林设施维护技术应当符合《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6)中的园林设施维护技术规程,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园林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定期粉饰,保持面貌整洁美观,出现残损应当及时修复或处理。易锈蚀的金属构件设施应当每年除锈并油漆;木质构件应当及时防治白蚁、钻蛀性害虫;

(二)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照明、视频监控、公共厕所、水闸门等基础设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出现损坏应当及时修复;

(三)公园中的园路、平台、台阶、护栏、座椅(坐凳)、洗手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沙井盖、防蚊闸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及时维护。公园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

(四)园内各类标识牌、导游图、公园(景点)简介、游园须知、动植物科普知识简介牌、安全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志设置规范,文字、图形、符号应当准确、清晰,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要求,采用中、英文对照(有条件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应当有其他外文对照),与公园环境相协调;位置明显合理,内容更新及时,设施完好无损。

第四章 园容卫生管理

编辑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实际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主要游览地段每2000-30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人员,其他地段每3000-50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人员;有湖面的公园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配备水体保洁人员。园容保洁应当做到责任到人,并制定清扫保洁制度以及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公园游览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应当执行《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6)《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管理规范》(DB4401/T 178)等卫生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广场、主园路、主要游览区的清扫,每日不少于二次,并随时保洁,每周应当全面清洗。支园路和普通游览区每日清扫不少于一次。加强对开放草坪的保洁,及时处理遗留垃圾。对园内设施、花草树木上各种非法悬挂物、粘贴物以及乱挂衣物等及时清理;加强绿地日常保洁,保持公园环境整洁;

(二)保持公园水体清洁,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水面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虫孳生,蓝藻、水生外来物种(如水浮莲)得到有效控制。禁止各种污水、废水排入公园湖泊、水池、溪涧、河涌等水域。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园内湖泊、河涌的水面漂浮杂物进行及时打捞;

(三)公园内无垃圾杂物堆放,无卫生死角。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4401/T 144)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收集容器。园内分类收集容器的垃圾不能外溢,做到垃圾分类,无异味,日产日清。提倡公园枯枝、落叶就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科学循环利用;

(四)座椅(坐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健身器材、游船等设施应当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园内小品雕塑、花架、汀步、栏杆、标牌、景门、景墙等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美观;

(五)台风暴雨后应当及时清扫主园路以及主要活动场地,清疏路面、排水管道、花盆以及容器内的积水;

(六)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01/T 15)和《广州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提升工作指引》等进行建设与管理。落实光亮工程,设置公厕“七小件”。保洁有专人负责,进行精细化作业,每天全面清洗不少于二次,使用时间随时保洁。做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和“十洁十无”保洁质量标准。厕所内外不得堆放杂物和垃圾;

(七)园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标准执行,做到规范围蔽,文明施工。工程竣工后十五天内完成清场,恢复原貌;

(八)卫生保洁操作应当文明规范,清扫中注意防止扬尘,保洁后卫生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响公园整体景观。

第二十条 公园应当做好除“四害”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做好蚊媒孳生地的日常巡查和清理,及时杀灭成蚊,定期开展消杀工作,预防登革热等病媒生物传播疾病。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广州市公园条例》等关于噪声管理的规定,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引导游人在公园内相应的区域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公园室内场所禁止吸烟。公园内宜设立无烟区域。鼓励创建无烟公园。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编辑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园应当每日定时开放,每日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小时。综合公园开放时间为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余公园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季节确定,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公园的开、闭园时间应当在公园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出入口处设置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功能分区示意图、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噪声限值公布等,在公园明显位置设置各类引导标识、动植物科普知识简介牌等,在开放草坪区设置标识牌,明确草坪开放时间,方便游人游览。在假山、陡坡和水体等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牌,在防火区、禁烟区以及禁止游泳、攀爬、钓鱼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机制,明确游人投诉接待部门和负责人,在出入口公示投诉建议电话、网站等信息渠道,设置投诉记录本、公开意见箱等,及时妥善解决游人投诉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园应当有固定的便民服务点并备有日常便民设施(轮椅、便民伞、药箱等)。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应当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母婴室,提供便民服务。其他公园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利用新型媒介进行公园形象宣传,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屏、官方互联网平台、官方新媒体账号等信息化手段向游人提供服务电话、景点导览、服务设施位置、活动资讯等信息。有条件的公园可以与网络运营商联合向游人提供免费无线网络。

第二十八条 综合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应当建立讲解员队伍,其他公园可以参照执行。讲解员应当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熟悉讲解技巧和业务知识。有条件的公园,可以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智能讲解服务。公园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服务标志上岗,语言举止文明规范。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园门票、免费公园临时门票以及园内观光车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票务管理,制定票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票价和种类、优惠政策以及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 展馆(展室)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展馆(展室)的设立应当与公园整体文化内涵相协调。展室环境清新整洁、空气流通,陈设和展品整齐完好;

(二)建立维护档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记制度。展馆(展室)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本展室陈列展品情况。开闭馆前应当认真检查展品、门窗等,发现有展品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

(三)展馆(展室)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预约制度,限定最高人员容量。做好日常防火、防盗、防尘、防暴恐等工作。在出现人流骤增时,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疏导游人工作,采取引导、疏散、分批参观等措施,减少游人滞留带来的拥堵压力,情况严重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游船、游乐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内开展游船、游乐服务应当以方便游人为目的,按照“安全第一、服务群众、保护景观”的原则进行。游船部、游乐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所用游船、游乐设施应当经过海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游船、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当熟悉游船和设备情况,遵守操作规程,严守检修制度,确保游船和设备良好。服务人员应当及时提醒疏导游人,保持良好秩序。收售票人员应当严守物价和票务制度,准确计时,耐心解答游人询问;

(三)游船部、游乐场人员应当及时观察天气变化情况,雷雨或者暴风天气游船不得外出,停止开放室外游乐设施。开船后遇上大风大雨应当立即组织收船避险。设立巡逻艇、救生艇或其他救生抢险设备,设救生员不少于1个。游船行驶期间应当巡逻值守。

第三十二条 商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内配套服务的商业设施布局和规模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随意增设临时商业网点和乱摆乱卖。商业设施的形式、规模、体量、位置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二)各商业经营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三)商业服务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主动介绍商品。经营餐饮食品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定期体检,工作服保持整洁干净。

第三十三条 公园停车场应当主要为游人提供服务。收费停车场应当具备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以及收费许可。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编辑

第三十四条 公园举办文化、科普活动,应当以服务游人,丰富公园文化内容,提高文化品位为目的。鼓励公园管理机构结合公园特色,联合社会力量,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突出公园历史、文化、生态特色。

第三十五条 公园内举办大型文化、科普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确活动主办方。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活动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园举办文化、科普活动期间,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维护良好景观环境,防止噪声超标,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园林绿化和园内设施不遭破坏,垃圾随产随清,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场地原状;

(二)制定服务接待方案,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三)确定最大游人容量,注意游人的疏散安全;

(四)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公园狭窄或易堵地段设立单行线或派专人疏导,确保正常的游览秩序;

(五)加强值班工作,严格信息报送和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应当立即上报,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编辑

第三十七条 公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园内保安制度,公园出入口、主要景点等重要岗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保安人员,人员数量符合公园实际需要和有关标准,防暴恐、通讯、交通等装备配置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园应当注重防暴恐、防火、防风、防雷、防涝、防游乐机船事故、防拥挤踩伤、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等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使有关人员能熟练掌握预案内容,顺利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园应当根据《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10部分:园林公园》(DB4401/T 10.10-2019),从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各层面,落实反恐怖防范管理工作,加强园内重点部位的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农药、汽油等危险品的使用和储存安全。

第四十条 公园内的游船、码头、电瓶车、游乐项目等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各类交通游览游乐设施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规范》(DB4401/T 107)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园内各种机电设备以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 加强公园水面安全管理,沿岸每100米间距内设立警示标牌、救生设施,加强巡视,禁止游人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

第四十二条 加强开放草坪的安全管理,草坪开放时段应当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置。

第四十三条 动物园应当重点做好动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的安全操作规范,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修缮设施,防止发生动物、游人、工作人员的安全事故。

第四十四条 公园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并按照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十五条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空旷场地等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四十六条 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用气制度,保证用电、用气安全,不得违章使用。充电设备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电瓶车规范停放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

第四十七条 公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放生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保护,禁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注重防治外来入侵生物、有害生物,做好防蛇、防蚁、防蜂等工作,保障生态安全与游客安全。

第四十八条 公园应当提升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园区视频监控系统。公园内出入口、主园路、广场、游乐场、开放草坪等安全敏感区域应当设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室设专人值班。根据安全管理需要,有条件的公园可以设置进园人数自动统计系统、接入公安机关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等。

第四十九条 公园应当建立严格的进园车辆管理制度,对施工作业、货品配送、大型活动、驻园单位等准许进园的车辆,控制发放车辆进园证,限定车速、行驶路线、停放地点和进出时间,避开人流高峰,确保游人安全。

第五十条 公园应当加强巡视,严格管理。及时劝阻游人的不文明行为、制止破坏公园财物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建立义务监督员、文明劝导员队伍或志愿者服务队伍,倡导文明游园。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编辑

第五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公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十二条 公园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园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公园产权档案、规划档案、基础设施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人事档案、树木档案和公园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等,并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公园建设情况及时更新年度现状平面图。

第五十四条 公园的各种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工程管理、维护与修缮管理、合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园绿化养护、园建设施维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依据《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编制;公园卫生保洁年度费用计划参照《广州市环卫作业年度预算指标》编制;公园安保人员配置年度费用计划参照《广州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标准》编制。

第五十六条 实施社会化养护的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养护项目履约考核机制,根据合同约定对本园绿化、卫生、保安、后勤服务、经营服务等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奖罚。定期检查服务情况和养护质量,做好现场考核和处理记录,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编辑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所引用的管理条例、设计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估算指标等文件,除特别注明外,均指最新版本。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