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2019年11月18日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中央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是消防救援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消防救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二)参与起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指导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六)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管理消防救援队伍事业单位。

(八)完成应急管理部交办的跨区域应急救援等其他任务。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贵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火灾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工作,接报处理警情和灾情信息,承办跨区域消防救援力量调动事宜,参与协调和指挥调度重特大及突发灾害事故处置。

(三)作战训练处。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工作,组织指导综合性消防救援、执勤备战、训练演练和重大活动消防安保,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工作。

(四)特种灾害救援处。组织指导特种灾害事故救援及其训练演练、专项战术研究工作。

(五〉信息通信处。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机关党委(组织教育处)。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七)人事处。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人才队伍建设。

(八)队务处。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和消防员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与管理。

(九)纪检督察室(巡视工作办公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巡视和执纪审查工作。

(十)审计室。组织开展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防火监督处。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指导消防救援队伍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十二)法规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参与起草消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技术标准,指导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十三)科技处。承担消防科技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产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新闻宣传处。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

(十五)后勤装备处。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后勤保障、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六)财务处。负责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灭火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大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日常工作由指挥中心、作战训练处、特种灾害救援处、信息通信处承担。

政治部。统筹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消防员队伍建设工作。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组织教育处)、人事处、队务处承担。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机关行政编制220名(干部编制202名,消防员专项编制18名)。设局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局长4名、副政治委员1名(兼任纪委书记)、总工程师1名、政治部主任1名(兼任机关党委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暂不明确队伍行政级别,根据队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务职级序列和消防救援衔级配备相应干部,在3年试行磨合期内,根据磨合情况及时规范领导职数配备等问題。3年试行磨合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直接管理天津、南京、昆明训练总队和应急通信保障大队、应急车辆勤务大队,调度指挥中国救援河北、辽宁、浙江、广东、重庆、新疆机动专业支队和山东、云南搜救犬机动专业支队。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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