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支郎中葛公墓誌銘

度支郎中葛公墓誌銘
作者:王安石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臨川文鈔/13卷》和《王臨川集/卷096

葛,公姓也。源,名也。宗聖,字也。處州之麗水,公所生也。明州之鄞,後所遷也。貫,曾大考也。遇,大考也。旺,累贈都官郎中,考也。進士,公所起也。洪州左司理參軍、吉州太和縣主簿,江州德化縣令,監興國茶場,威武軍節度推官,知廣州四會縣,著作佐郎、知開封雍丘縣,秘書丞、知泉州同安縣,太常博士、通判建州,屯田員外郎、知慶成軍,都官員外郎、知南劍州,司封員外郎、祠部郎中、江浙荊湖福建廣南提點銀銅坑冶鑄錢,度支郎中、荊湖北提點刑獄,此公之所閱官也。

州將之甥與異母兄毆人而甥殺之,州將脅公曰:「兩人者皆吾甥,而殺人者乃其兄也,我知之,彼大姓也,無為有司所誤。不然,此獄也將必覆。」公劾不為變。此公之為司理參軍也。

州符徙吉水,行令事。他日令始至,大猾吏輒誘民數百訟庭下,設變詐以動令。如此數日,令厭事,則事常在吏矣。公至,立訟者兩廡下,取其狀,視有如吏所為者,使自書所訴,不能書者,吏授之,往往不能如狀,窮,輒曰:「我不知為此,乃某吏教我所為也。」悉捕劾致之法,訟以故少,吏亦終不得其意。毛氏寡婦告其子,以恩義說之,不得,即使人微捕得之,與間語者驗其對,乃書寡婦告者也。窮治,具服為私謀誣其子孫。距州溪水惡,而歲租幾千萬,碩舟善敗,民以輸為愁,公始議縣置倉以受輸,則官漕之亦便。州不聽,公論之不已。倉成,至今賴其利。此公之為主簿也。

中貴人擊驛吏取所給,過家以言府,府不敢劾。公曰:「中貴人何憚?為吾民而有陵之者,吾亦恥之。」上書論其事,中貴人坐絀。此公之為縣於雍丘也。

屬吏常有隙於公,同進者因讒之。公察其旨,不聽,以為舉首。此公之為州於南劍也。

鑄錢歲十六萬,其所施置,後以為法程。此公之為銀銅坑冶鑄錢也。

鄂州崇陽大姓,與人妻謀而殺其夫,州受賕出之。公使再劾,劾者又受賕,獄如初。而公終以為不直。其弟訴之轉運使,雖他在事者亦莫不以為冤。復置之獄,卒得其奸賕狀,論如法。此公之為提點刑獄也。

甲子四百三十五,公所享年也。至和元年六月乙未,卒之年月日也。潤州之丹徒縣長樂鄉顯陽村,公所葬也。嘉祐元年十月壬申,葬之年月日也。鄉邑孫氏,今祔以葬者,公元配也。萬年縣君范陽盧氏,公繼配也。良肱、良佐、良嗣,公子也。妻太常博士黃知良,曰金華縣君,公女也。起進士,為越州餘姚縣尉,主公之喪而請銘以葬者,良嗣也;論次其所得於良嗣而為之銘者,臨川王某也。銘曰:

士窾以養交兮,弛官之不忌。維公之所至兮,樂職嗜事。彼能顯聞兮,公則不晰。不銘示後兮,孰勸為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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