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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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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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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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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8/89/M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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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w:ja:放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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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대한민국 방송법
、(放送法)
。
廣播電視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维基百科
條目:
臺灣廣播
臺灣電視
中華民國 64 年 12 月 26 日
制定51條
中華民國 65 年 1 月 8 日公布
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51 條
中華民國 71 年 5 月 25 日
修正第2至4, 33, 42至44條
增訂第14之1, 29之1, 45之1, 45之2條
中華民國 71 年 6 月 7 日公布
總統 (71) 台統 (一) 義字第 33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3、42~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29-1、45-1、4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2 年 7 月 14 日
刪除第20條
中華民國 82 年 8 月 2 日公布
總統 (82) 華總 (一) 義字第 3757 號令公布刪除第 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44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
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80號令修正公布第 4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10, 12, 32, 42, 43條
增訂第10之1, 10之2, 12之1, 12之2, 26之1, 44之1, 50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7600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12、32、42、4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10-2、12-1、12-2、26-1、44-1、5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 3至6, 8至11, 13, 14, 17至19, 25至29, 29之1, 30, 31, 33, 37, 40, 41, 44, 50條
增訂第5之1, 5之2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90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6、8~11、13、14、17~19、25~29、29-1、30、31、33、37、40、41、44、5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10, 10之1, 12, 50之1條
增訂第45之3條
刪除第10之2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3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10-1、12、50-1 條條文;增訂第 45-3 條條文;刪除第10-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增訂第34之1至34之3, 44之2條
刪除第5之2, 6, 29之1, 45之2, 49條
修正第1至3, 5, 5之1, 13, 16, 19, 21, 33, 34, 36, 43, 44, 45, 45之1, 45之3, 50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5、5-1、13、16、19、21、33、34、36、43、44、45、45-1、45-3、50 條條文;增訂第 34-1~34-3、44-2 條條文;刪除第 5-2、6、29-1、45-2、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增訂第50之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41號令
增訂公布第 50-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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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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