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明堂敕
作者:李治 
(唐高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14

朕聞上元幽讚處崇高而不言,皇王提象,代神功而理物。是知五精降德,爰應帝者之尊;九室垂文,用紀配天之業。且合宮靈符,創宏規於上代;太室總章,標茂範於中葉。雖質文珠制,奢儉異時,然其立天中,作人極,布政施教,歸之一揆。朕嗣膺下武,丕承上烈,思所以答眷上靈,聿遵孝享,而法宮曠禮,明堂寢構。今國家四表無虞,人和歲稔,作範垂訓,今也其時。宜令所司與禮官學士等,考核故事,詳議得失,務依典禮,造立明堂。庶曠代闕文,獲申於茲日,因心展敬,永垂於後昆。其明堂制度,令諸曹尚書及左右丞侍郎、太常國子監秘書官、宏文館學士,同共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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