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成人教育工作实施统一归口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成人教育
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建教字〔91〕第733号
1991年11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文件

  我部制定了《建设部成人教育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部机关各单位及各直属单位按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    建设部成人教育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三定”方案和部领导关于对我部成人教育实行由教育司统一归口管理的指示,进一步解决好成人教育方面存在的政出多门的现象,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及与有关业务司局协商的基础上,现就有关成人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及专业证书教育、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等成人教育的归口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成人学历教育

  1.学历教育包括一切颁发由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的各种形式的全日制、半日制、业余的高、中等专业教育及技工学校教育。

  2.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中由我部归口管理专业的专业目录制订,专业培训目标、毕业生基本要求、指导性或参考性教学计划、教学方案、教学大纲、主干课程及各教学环节基本要求等教学基本文件(简称为“培养规格、规范”)的编制、修订、审订由教育司负责组织并颁发,有关业务司局参加指导。

  3.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由教育司或委托有关业务司局负责组织论证、提出书面报告。由教育司负责向国家教委申报。

  4.归口专业的推荐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编审工作由教育司负责规划及组织,其他参考性教学用书(科技、管理丛书等)不受此限。

  二、关于职工岗位培训及专业证书教育

  1.岗位培训是对从业人员依据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即“岗位规范”),按照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进行的定向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作为上岗或转岗、升岗的资格证明,岗位培训是成人教育的重点。

  2.行业的主要岗位、关键岗位目录由教育司配合有关业务司提出,部颁关键岗位的编制、修订、审定由教育司负责组织并颁发,有关业务司局参加指导或接受委托组织有关工作。

  3.部分关键岗位资格性岗位培训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的编制、修订、审定由教育司负责组织并颁发,或在教育司指导下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审定工作。

  4.部分关键岗位基本的通用的培训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审定、修订工作由教司负责规划并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5.由我部统一规定的关键岗位资格性岗位培训及其考核、发证、持证上岗时间、要求等原则性指导意见及政策规定,由教育司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印制岗位合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的管理与企事业管理结合,由有关业务司局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司配合。省、地(市)、市级建委主任(厅长)、城建局、房地产管理局、建工局、规划局、园林局、环卫局、市政局、公用局等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工作由教育司负责;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及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有关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审批和发证问题,按国家教委有关文件执行

  三、关于干部的继续教育

  1.在职干部继续教育主要是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重点是中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经常地进行扩展知识、提高综合专业技术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教育。

  2.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工作及政策性措施由教育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主要依靠各企事业单位及院校和地方继续教育基地等负责。

  3.部直属单位局处级干部的非专业技术培训,由人事劳资司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关于工人的培训

  根据工种(专业)技术等级标准,教育司负责我部归口工种(专业)初、中、高级工等级培训或特殊工种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等教学文件的编制、修订、审定及颁发工作、有关业务司局参加指导;主要的特殊工种(专业)的岗位规范,以及部分等级培训、岗位培训教材由教育司负责规划及组织。

  五、关于和外国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培训

  1.半年以上的出国进修、培训项目由教育司归口管理。

  2.与世界银行经济发展学院(EDI)联合办的有关培训事项仍由教育司归口管理;有关涉外活动的立项审批、谈判联系和办理外事手续等,由国际合作司负责。

  3.有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在我国建立培训中心等事宜由教育司会同国际合作司按有关外事规定办理,有关司指导、协助。

  4.凡引进国外智力举办的培训班等培训事项由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教育司配合。

  六、关于业务司局举办的非资格性培训

  不属于资格性岗位培训及专业证书范畴的一般的、短期的、应急的业务培训由各业务司局负责组织实施。为避免政出多门、重复培训,业务司局在下发非资格性培训文件时应抄教育司备案;对于和资格性岗位培训、专业证书等培训内容相近的培训,应事先经教育司协调后再下文。

  七、关于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受理培训的问题

  1.我部管理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可接受教育司委托组织某些关键岗位规范、指导性教学文件等的编制、修订、审定工作,但无权颁发这些文件。

  2.有条件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各级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班,必须按照规定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备案后,报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招生。举办资格性岗位培训班,其办班资格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办班计划应备案。

  3.我部管理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非资格性的培训班,应事先商得业务主管司局同意,并将商定的培训计划抄教育司备案。

  4.我部管理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举办资格性岗位培训、专业证书等内容相近的培训,除商得业务主管司局同意外,还应事先经教育司协调后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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