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齋全書/卷百五十一

卷百五十 弘齋全書
卷百五十一
作者:李祘
1814年
卷百五十二

審理錄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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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囚奴非邊伊獄壬子○敺打尹再殷。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打旣承款。法當償命。當覈不覈。罪在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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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非邊之打殺尹再殷一款。渠旣承款於初檢。更又輸情於曹招。則不必復事盤覈。斯速具格捧結案爲旀。渠之本心。未必在於欲殺無係關之再殷。而手勢混及。行兇明白。莫曰打憎蠅誤打姸蠅。亦莫曰設魚網鴻忽見罹。尹哥之枉死。裴漢之走免。各在渠幸不幸。何足有輕重於非邊伊償死之斷案乎。過誤二字。非所可論。近來京獄殺越之類。推治太緩。究竟無期。此後。除尋常。惕念擧行爲旀。其餘條件。竝只依允爲旀。所謂裴景輝。事乃由渠。死則在他。渠亦有人心。則其所報憤。卽當然底腔血。而報之新反。反懷指東指西。依俙淟涊之計者。情狀萬萬痛惡。各別嚴刑。初檢官南鶴玄除良。覆檢推案。糢糊亦莫甚。該檢官洪旭浩推考爲旀。鶴玄。一時拿處。無益於諳律。爲先從重推考。大明律一帙。限臘月旬前。成誦後草記。則當試講萬一居不。更當定限誦習。而突誦前。無得移擬於京外職事。分付銓曹。大明律及無寃錄各一件式。印給各部。使之涉獵貫通。當與刑漢郞時或召見。考其讀律勤慢。

京囚金晉煥獄紅牌僞造。○刑曹啓。渠雖已服。造謀在鄕。令該道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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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謹稽先朝受敎。以御寶僞造之篆畫不分明。及僞造眞贓未捉納者。勿用當律爲敎敎是如乎。白紙片濕摺。豈有篆成畫之理乎。紙片亦不得覓來。則卽此兩件。有違受敎定式兺不喩。至於僞印。雖有贓物。而印跡與篆畫。果皆十分明白。置之大辟。無容更議之所犯是隱喩。該廳關辭。旣甚糢糊。本曹回啓。亦不槩及。其在重一律之道。不可遽然判下。待朝卽爲論理回啓爲旀。大抵金晉煥之手造。雖曰元犯。買紙使之造借家。使之爲作姦於關西木物。紹介於內司公文。設計容謀。許多罪狀。一則金元恒。二則金元恒。元恒決不可只勘隨從之律。延遂得段置。居在內農圃而同惡相濟。此兩漢。必是有蹊逕於內農圃內需司等宦寺及下屬而然。兩漢等處。前後罪犯及所親誰某。一一嚴刑取服以聞爲旀。吳彥遂。亦果年前酌決於僞造印信之漢是隱喩。幷以詳覈回啓。

刑曹回啓。同情諸囚。加刑取服。

判。僞印之木片雖有之。篆畫敧缺不成樣云爾。則與受敎中不分明勿用律條件。旣脗合矣。僞寶之紙踏木踏蜜踏間。無一捉納之本。則又與受敎中眞贓未捉納條件。果襯當矣。不待金昌麟緊犯與否面質與否。而決不可以此完決。依受敎定式。金晉煥。今日內各別嚴刑。遠島限己身充軍爲旀。干犯諸人等段置。自本曹該道照法嚴處。

京囚李憲徽獄僞作批旨。○刑曹啓。合譜計出利己。推諉反歸自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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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

忠淸道公州牧趙巴金獄敺踢韓三伊。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諉兄悖倫。替弟似義。旣係爭死。合有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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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傷處著而詞證備。死者之死。似無可疑。第其正犯一款。不出兩人。當於巴金,甘得兄弟之中。定執換易。而欲以巴金爲首。則甘得已逃。欲以甘得爲首。則巴金自當。囚而服者。爲正犯乎。逃不服者。爲正犯乎。况旀兄弟爭死。雖難責之於蠢玆愚氓。而巴金之終始替當。良心不泯。事足可尙。甘得之一直推諉。頑肚無狀。律宜加倍。然則此案如之何究竟爲可。問于有司。必曰舍巴金取甘得云爾。此固無害於敦俗之政。而若使爲甘得者之實犯。或者有一毫䵝昧。則亦非平允之義。向於長湍抱川之獄。以兄弟爭死。竝從輕典是如乎。此案。兄雖替當。弟乃推諉。湍抱之已例。亦不可倣用。然疑獄則疑獄。兩犯則兩犯。旣知其疑獄而以替當者牢定。有所不忍。明是爲兩犯而以推諉者硬執。亦甚不可。勢不可不皆付之於寧失不經之科。而巴金疑中有可奬者。甘得疑中有可痛者。巴金。嚴刑一次放送。甘得。嚴刑一次定配。

忠淸道忠州牧許昴獄縛打僧致允。第六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縛僧喧傳市中。受打適在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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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屍親發告也。旣言染汗未退熱。屍帳痕損處。亦說渾身之黃白。此所以推官報辭之致疑於因病致死者是置。藉使死者病餘喘喘。死如隔紙。無許哥之打之。則必不致斃於許哥面前。殺厥僧者。非許哥而何。似此獄理。別無留難之端。然厥僧之病。果在垂死之境。無關於打與不打是隱喩。亦令新伯拔例更査。如無疑端。仍爲訊推。不然具意見狀聞事分付。

本道査啓。事近梨落。議難鐵案。刑曹回啓。皮脫不足致命。背窺未爲的證。檢案糢糊。更令査究。

判。卿之跋語。甚爲詳備。兩檢官不可問備而止。指名現告。待封倉。令該府拿問處之爲旀。獄案。嚴飭道臣推官。詳覈歸一狀聞。

本道査啓。敺踢非猛。證招如一。直斷戕殺。有欠審克。刑曹回啓。縛打痕不明著。黃白色脗病死。

判。病自病罪自罪兺除良。罪關一律。病則已差。渠之償命。烏可已乎。然實因脗合於病死之法文。則死者死也非殺也。以過失殺論。嚴刑勘放。

忠淸道忠州牧李米奉獄敺打李世萬。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逞宿憾而打至死。在情法而宜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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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世萬之生前行事。可謂殺無惜。殺之者非士師。則殺死償命。烏可已乎。然世萬自來狠毒。與人相鬨。輒以石塊自撞。不厭其肉之綻而血之濺云爾是隱則。今所謂米奉之打者。安知非世萬之自打乎是旀。且况米奉羸而世萬強。世萬之所居。在於隔籬。籬下有壯長親屬數箇漢。而米奉則與之共力者。特不過四寸太順一人。世萬之噤口甘心。與世萬親屬之不救不恤。亦豈非常情之外乎。其在求疑無疑求生必死之方。合有十分審克之擧。米奉身。嚴刑一次。減死定配。

忠淸道槐山郡陰孝寬獄蹴踏兪彥得。第三日致死。實因內傷。○本道啓。受打旣在深夜。湧血必是內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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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陰孝寬獄。若非孝寬之下手。豈有彥得之致命。不可以傍無參證。事出暮夜。爲一分起疑之端。而口鼻血湧一款。最合商量是如乎。孝寬之當下手勢。設令極獰忒毒。仰合面。旣無必死之痕損。則單內傷。何至於大失血乎。過吃酒多喫飯。而旣醉且飽。肚臟迷離。一邊遭蹴踏。一邊發嘔衂者。參跡究理。或似信然。然則彥得之死。由於人乎。由於渠乎。觀此檢報及推題。齗齗於族類之強弱。亹亹於圊溷之光景。莫嚴者實因而臆逆懸錄。莫愼者詞證而捨却肯綮兺除良。所謂錄啓跋語。尤無依據。但稱致命之內傷。不辨內傷之所以然。如許獄案。何以判下。當該道臣推考。檢官推官等。從重推考。令新道伯嚴飭推官。出意見盤覈以聞事分付。

本道査啓。若是蹴傷。何無外痕。直斷償命。恐欠審愼。刑曹回啓。不覈證援。獄體疎漏。更令道臣探問詳査。

判。未究致命之由。先及傅生之議云者。卿言甚是。嚴飭推官。拔例詳査。歸一報來後狀聞事分付。

本道査啓。服毒之招。符於屍帳。戕殺之科。無痕可據。刑曹回啓。脗合被築。依前同推。

判。疑猶舊也。不可遽決。回啓未著銜堂上。亦具意見草記。

刑曹回啓。參判林濟遠以爲銀色不變。鐵案已具。道臣推考。孝寬如訊。

傳曰。以回啓措語。嚴飭推官。出意見嚴覈。報來後狀聞事。分付道臣可也。

本道査啓。設令服毒。亦由渠。姑難遽議以傅輕。刑曹回啓。實因符於肝絶死候。推官殆若膽傳故紙。道臣推考。孝實嚴訊。

判。彥得之致死。不由於孝寬之下手而何。然獄體先觀詞證。而下手之光景。見之者無人。緊築與否。內傷輕重。何從以分釋乎。况旀曰癘曰飢之孰然孰否。姑無論。最是裴女之招。疑眩多端。嚼磇云云。果似不近理。不近理云者。亦不過臆斷。三尺何等至嚴。則其可以臆斷之說。牢定鐵案乎。分付道臣。此一款。斯速歸一得情。狀聞後稟處。今番。如前除良。除尋常。著念理會。無或有因循不決之弊。

本道査啓。灌泔有證。嚼磇合契。仍成鐵案。恐欠平允。刑曹回啓。其所嗾囑發明之計。反爲破綻執贓之歸。

判。詞案屢改。獄情愈晦。道狀曹讞之矛盾。勢所使然。前後文案。發遣郞官。送于大臣。其生其殺之何者爲可。俾各指一詳陳意見。卿等亦爲論理稟處。

刑曹回啓。左議政金履素以爲許多疑端。究意無期。其在惟輕。合有參酌。右議政金憙以爲縱有疑亂之招。恐無可生之道。判府事朴宗岳以爲三尺旣重。一罪難貰。臣等以爲服毒全不近似。被築明有可據。

判。從多議施行。

忠淸道堤川縣諸癸孫獄敺打嚴厚采。第九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若以囚供。只稱一擠。遂定斷案。終欠審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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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殺死之獄。以痕損爲執定之斷案是隱則。癸孫之獄所可疑者。不過左肋脅一處。而初檢曰微赤而柔軟。覆檢曰靑紅而柔軟。至於三檢。亦只曰靑黑而不堅硬。三檢如印一板是如乎。厚采之致命傷。若云在於左肋脅。則軟而不硬者。其可謂之痕損乎。但囊一庫。雖皆曰膨脹。亦皆結之以柔軟。則執柔軟而斷以痕損。尤非重殺獄之義。相鬨雖有公證。毒打實無明贓兺除良。當其輪氣熾行之時。癸孫以方痛之人。與厚采接身同臥。互爲扶執。安知無傳染於其間。而囊之膨脹。亦安知非熱結之驗乎。由前由後。正合從輕。癸孫身。特爲刑配。

忠淸道燕岐縣洪明烈獄犯奸梁召史飢餒。第五日自盡致死。實因自盡。○本道啓。死雖由奸。強和莫辨。直斷償命。有欠審克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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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外面驟看。雖似強奸已成及因奸威逼兩件事。而細究情法。亦不襯著是如乎。蓋明烈之強劫。已自往年八月云云。亦出於梁女之口。而乃於過半載之後。始爲判死生於明烈之手者。抑何委折是隱喩。假使梁女眞箇有羞赧欲死之心。則固當於被劫卽時。決性命暴心事之不暇。而今此隱忍含默。何其久且遲也。明烈之乘醉跟尋。雖曰爲挑新憤起宿火之厲階是隱乃。前則強劫。後則詬辱。強劫與詬辱。孰輕孰重。當初覆檢之已先起疑。前後道臣之每欲傅輕。不無意見。此囚。但當以由我照處。所謂明烈。旣非常賤。煞有班名。而行奸則甘作強暴之事。肆惡則又出刺殺之說。恣行胷臆。略無顧忌。擧措心術。俱甚駭痛。當死不當死姑無論。似此兇頑之漢。不可無嚴法重治。明烈身。分付地方官。就梁女所埋處。大會民人。除尋常嚴刑。限己身減死定配。

忠淸道稷山縣崔允三獄殿牌作變。○本道啓。允三雖已自斃。指嗾亦宜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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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正犯旣覈。不可以徑斃歸之無實。造謀與同情。兩漢自當有次律。斯速取服。分等照律。若或以死中求生之計。不當援引而援引。則宜有十分詳覈細察而處之。竝以此意措辭行會。降資營將等。倂與罪名分揀。時營將固有不勤監獄之罪。亦有登時捉納之功。且其致斃。亦由於不問徑斃。罷黜則分揀以不勤之罪。令道臣拿致決棍懲勵。

咸鏡道德源府尹突山獄。足踢李采同。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拳築旣款。足踢可知。刑曹回啓。肚硬囊縮。爲踢明驗。漫稱酒失。斷可訊服。咸興府嚴老味獄。足踢金荊實。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拔毛打頰。惟意所欲。蹴踏敺踢。不問可知。刑曹回啓。傷痕姑無歸宿。道跋未免臆逆。足踢實狀。更令覈問。北靑府姜召史獄。刃刺宋世春。卽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刃刺之事。雖已自服。強刦之跡。終無看證。刑曹回啓。如非積忿。豈可遽殺。終未覈出。更宜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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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卿之回啓。無不切是。竝只依施爲有矣。道啓與曹跋太相反。該道臣推考。姜嚴兩案。斯速査聞事分付。

姜召史獄。本道査啓。世春狂疾。以爲亂招。強刦一款。決是虛語。刑曹回啓。刦若謊說。何故行兇。實爲可疑。事宜更査。

判。雇工之於雇主。其分截嚴。則爲雇工者。直犯手勢於庭際無人之中。跨據胷膛。將欲作奸。語其緊則間不容髮。語其恩則薄如隔紙。以掌握切肉之刀。刺以殺之。常情之所必然兺不喩。且思之。雇工之奸家長妻者斬。昭載律文。在法當斬之暴漢兇身。豈必償命乎。至於不告官之杖。前後推問時被刑。亦可謂懲其罪。姜女。特放事分付。

京囚朱成哲獄癸丑○刃刺高小得。卽日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庖刀亂刺。渠旣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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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爲旀。正犯朱成哲之殺越情節。渠旣自服。惟當結案用法。待開坐。具格捧供以聞爲旀。檢案何等審愼處。則覆檢官徐謙淳之全謄初檢狀牒。已犯法禁兺除良。依俙說去。草率論斷者。亦萬萬駭然。爲京兆郞。尙不識殺獄之爲何事。他日百里。其可綜明乎。以此不成說之檢案。循例捧置。及其完決。又無一言請罪。本曹事。亦難免不察。後勿如是爲旀。謙淳。爲先令該府拿問處之。

刑曹回啓。依例結案。詳覆施行。

判。依允。

京囚朴紹完獄捽曳方春大。當夜致死。實因病患。○刑曹啓。醉飽死。難議成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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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婢夫之於妻上典。名分截嚴。近來犯分之習益甚。至有此獄之公然發告。若此則士夫猶無論。閭巷之民。何以役奴使婢乎。又何以正名分乎。此事成獄。非所可論。自當勿施。所謂發告。情理自情理。風化自風化。况情理又無可言者乎。卿其各別嚴刑。勘以詐不以實之律可也。

刑曹啓。發告者徒配。令道臣嚴刑。

傳曰。知道。

京囚黃龍瑞獄御寶僞造。○刑曹啓。已爲承款。依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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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分首從。依啓聞勘處。

刑曹啓。詳覆稟處。

判。依允。

京囚李軫獄僞造傳敎。假稱守令。○刑曹啓。旣已納招。依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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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

刑曹啓。詳覆稟處。

判。依允。乙卯。刑曹判書李在學筵稟下送江原道。

京囚尹商儀獄御寶僞造。○刑曹啓。做作違式。情跡益巧。惟事抵賴。加刑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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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

京畿果川縣申彥金獄足踢林興才。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一踢自服。便同輸款。弟而諉兄。犯罪倫常。依律考覆。斷不可已。刑曹回啓。不可持疑於變招。更加嚴刑而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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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兩漢俱醉。滾成鬭鬨。無論起鬧之始自何漢。迷離轉側之際。加之以手勢。則殺非用意。生亦僥倖。原其情。未必爲故犯。殺之者渠也。渠亦不能發明。則豈可一味訊推。決獄無期乎。嚴飭推官。速捧結案報來後狀聞事分付。

開城府陰世亨獄敺打朱之賢。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府啓。旣已承款。照律勘斷。刑曹回啓。係是一律。詳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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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事有經權。法難低仰。大抵權宜非自下之擅便也。至於金石之法律。爲有司者。尤當但知斷例而已。設有其情之絶可矜。豈或輕生闊狹之見。而此事反於是。陰世亨夫也。順郞妾也。順郞與間夫朱之賢。狼藉行淫。人人皆知。爲世亨者昏劣莫甚。屢往奸淫之所。恐被反荷之杖。幸於伊日。的執淫婦奸夫之同坐一室。直前快刺奸夫者。此乃律文所謂奸所被捉也。今乃嚴訊世亨。直捧結案。無一言論理。此非違法而何。此一不可也。名雖謂之花妻。判異於行露鶉奔。其娶也有據。其居也有素。厥女又似非人盡夫之蹤跡。則淫婦作奸之律。不施於厥女而何哉。然則以殺奸夫。反殺本夫。往古來今。豈有如許倫常乎。此二不可也。敬考先朝受敎。與他人挽裳對飯。而其夫見而出憤。或有憤頭枉殺。竝許從輕之律。頒示京外法官。厥女之與厥漢。被捉於厥處。又豈比於挽裳而已對飯而已。則莫重受敎。初不槪論於狀辭。直以結案文書登聞者。節節疎忽。此三不可也。大抵旣乖於法文。又違於受敎。爲執法之官者。其可逃其罪。而居留雖非旬宣之任。亦掌一府之風化。則其所處決。若是反常。以此以彼。不可循例判下。開城留守金魯永。施以罷職之典。以重法律。以扶風敎。以尊受敎爲旀。世亨身乙良。令新留守到營卽時。招致官庭。曉諭放送。厥女順郞。視若無故。任其自在。所謂守臣題狀之語。萬萬駭然。亦令新留守。考律處置爲旀。卿等在按法之地。不惟不能出意見敷陳。乃反自歸於違法之科。回啓堂上。從重推考。初檢官之不當成獄而成獄。其罪均矣。覆檢亦然。經歷崔景岳。豐德府使林性運。一竝罷職。經歷守令之代。令該曹口傳差出。待下批。待城門開辭朝。

江原道平昌郡智淵獄踢打李震郁。第十五日致死。實因被打。○智淵奴龍得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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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刑曹啓。行査過限。道臣推考。

傳曰。回啓之無端愆期。事甚未安。此皆近日本曹不能盡心於讞獄而然。卿等及道臣推考。此後臨時隨加嚴飭。俾勿如前可也。

本道査啓。傷處在要害。詞證無疑晦。連加嚴訊。檢官不察。亦宜勘罪。

判。震郁之死。死於智淵之踢踏乎。死於官庭之笞杖乎。驟看明是由於蹴踏。細究亦似由於笞杖是如乎。斷獄之歸重。惟在檢狀之痕損。則初檢曰自項至臀上。無非靑黑色微硬。覆檢亦然。而微硬之說獨漏却是置。所謂臀上之靑黑色。由於笞杖乎。亦由於蹴踏乎。智淵非不行兇。官庭被打。亦或爲祟乎。此一款。指一決定然後。此獄可以立落。卿等出意見論理草記。檢案之疎漏甚矣。實因以被打懸錄。亦可謂外題。檢官等不可無飭。爲先從重推考爲旀。道伯跋辭甚詳明。而臀腿痕損論理處。靑黑曰以不黑。微硬曰以柔軟。此甚疎漏。此則必以初檢官發明之辭。有此引用。由前由後。事旣由渠。言亦駭然。前郡守李曾祜。令該府拿問定罪。

刑曹啓。脅肋傷著。春蹴證備。闊看欠詳。更宜審覈。

傳曰。卿等意見旣若此。令道伯査啓。務從消詳。無或一毫泛忽。亦勿遲滯事。申飭行會可也。

本道査啓。由踢非笞。毫無可疑。刑曹回啓。脅築有證。笞痕不明。捨證求疑。終欠襯帖。正犯連訊。期於輸款。

判。曹讞旣如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羅州牧李鳳運獄敺打金者斤太。第三日故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兄弟爭死。足見倫常。事到難決。寧屬罪疑。刑曹回啓。情雖可尙。法不可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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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兄弟之爭死。可見秉彝之不泯。一獄兩犯。多從疑輕。况推官曰可恕。道伯曰難決。今雖依卿言。更令行査。惟其正犯之難別於伯仲。必當依舊。是豈曰殺曰宥之義乎。於是乎三尺與五倫。自有參互輕重之端。鳳運乙良。減死定配。

全羅道綾州牧南極炡獄揮打高翼鎭。第三日致死。實因初覆檢內損。三檢內傷。○本道啓。強歸內傷。終涉䵝昧。直擬償命。恐欠審恤。刑曹回啓。道啓傅輕。不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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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初檢曰別無傷處。覆檢曰終未得傷處。三檢曰非傷卽病云。而道伯則曰內傷二字。遽難完獄。卿等又以道狀謂有意見。至請上裁。則自上之裁決。不過曰活之一字。極炡酌放事分付。

全羅道順天府金昌允獄踢打私婢旕丹。第六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打。覆檢被擠落傷。○本道啓。獄情之首從旣辨。昌允之正犯無疑。刑曹回啓。改打爲擠。實因雖殊。推案歸一。豈緩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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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獄情屢改而歸一。更問於成獄之道臣。如無疑端云。則直爲依前同推之意分付。

全羅道長城府李漢奉獄杖打金德民。經夜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以姊兄而忿偸習。雖無殺心。知其犯而終輸款。宜捧考覆。刑曹回啓。不捧結案。有違式例。更令道臣具格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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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殺渠之妻娚金德民者。卽渠也。渠自檢庭之招。一一承款。自求其償命者。其情絶可矜。其心亦可恕是如乎。德民是賊漢之將爲強盜者。不聽渠申勤敎戒之意。乃反節節背恩。事事忘德。甚至伊日之行惡而悖戾無雙。漢奉以年老識籌之人。怒其罔悛。五六次緊打。不足爲可罪之端兺不喩。打而雖至於殺。亦可謂爲民除害。在法三尺難屈。在情一縷宜貸。漢奉身。嚴刑減死。定配於道內。來頭赦典。置之稟秩事分付。

全羅道茂朱府張右昌獄敺打裴先奉。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旣非捉奸。法固難貸。刑曹回啓。逢著奸夫。毒打洩憤。一向訊推。有欠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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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聞被奸之說。洩勒奸之忿。血性所在。常情固然兺除良。渠妻自證。厥漢無辭。何異於奸所捕捉。且况受敎。昭載金石。右昌身。令道臣參考。似此罪同之囚。酌處之例。勘放後狀聞事分付。

全羅道古阜郡私奴元昌獄足踢私奴世奉。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傷痕旣著腎囊。元犯自歸元昌。刑曹回啓。依前訊推。期於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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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南平縣羅萬八獄足踢宣小得。當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肆踢姊兄。情犯至憯。事係風化。取服償命。刑曹回啓。被打無疑。訊推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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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臨陂縣鄭雲長獄敺踢金長。第六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被打不著。因病有據。論以情法。俱合商量。刑曹回啓。不究死由。徑請稟處。可責疎漏。更令論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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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卽令査啓。俾無許久依違之弊。

本道査啓。被打致死。恐難直斷。

判。一言以蔽之。曰因鬭添病。當此同慶之日。宜有傅輕之擧。而道啓平允之論。亦必有所見而然。依狀請施行。減律定配事。星火知委於赦前。

全羅道泰仁縣金者斤老味獄火燒尹德貴。第二日致死。實因火燒。○本道啓。焰烈推猛。竟致焦爛。刑曹回啓。爛死由渠。嚴訊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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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泰仁縣金相彥獄周牢鄭光錫。第二十五日致死。實因杖瘡。○本道啓。致命由於周牢。嚴訊期於得情。刑曹回啓。辜限內外。初旣不論。本傷與否。更宜詳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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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傷由肢體。縱過日限。參究情犯。斷當償命。刑曹回啓。實因的是。酷刑倖免。實關後弊。

判。雖是辜限之外。致斃根因。由於杖瘡。則由渠之律。有難輕議低昴。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茂長縣李惡奉獄以木枕擲打名不知金哥。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提殺旣在奸所。訊推恐欠審克。刑曹回啓。登時捉奸。未必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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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目捉奸證於奸所。枕打犯者。至於致命。豈可以奸婦之逃避。不卽傅生。况逃者旣斃云乎。迄今滯獄。至請稟處。殊非年前定式之意。道臣推考。惡奉卽放。

全羅道扶安縣朴召史獄刃刺崔斗一。第三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在法而殺不辜。以情則復夫讎。刑曹回啓。磨刀刺人。雖出復讎。笞痕不的。終歸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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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渠夫季秋之死。無論死於笞死於病。斗一可謂季秋之牛角是如乎。因笞添病。斗一之故也。病中被笞。斗一之故也。若無斗一。渠夫不死。爲朴召史者。偏性所在。痛夫非命。爲此唐突復雪之擧。此而償命。未知爲當。妻之於夫。子女之於父母。等是三綱。其子見其父被敺。其子敺其人致死者減律。卽亦法文中明據也。况朴召史之夫。不特傷重。又况分明致死者乎。道臣之捨却的當之比例。而不能登時卽決。看作疑心之案。煩請有司之稟讞者。殊非按法之體。當該道臣。從重推考。初覆檢官等。實因懸錄之相左。近皆闊狹。意蓋有在兺除良。更考原案。別無應覈不覈之端。而古阜倅結語。事請尤甚明白。拿處安徐。朴召史乙良。參酌決放事分付。

全羅道扶安縣朴杓東獄敺打高德孫。第五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病汗爲證。醫卜有據。刑曹回啓。疑亂多端。合付惟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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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傷痕雖然。因病爲疑。道啓曹讞。僉議詢同。於此豈有別見。與道臣問備事。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興陽縣金尙春獄敺打其妾陳女。第九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復讎之託。倫綱之變。大關風敎。合有參量。刑曹回啓。敺妾至死。自有當律。煩請稟處。大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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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卿等以不施夫殺妻妾杖徒之律。而至今滯囚獄中。歸咎於道伯。請施問備。而朝家則以爲杖徒何論。白放爲可。厥女以尙春賤畜之妾。不知義分之至嚴。乃敢極口罵詈。甚至裂破衣襟。此其罪可殺兺除良。其矣媤家之神主。任其出送。竝與釀熟之酒罌。備置之祭器。匿不出給於所謂媤祖母之祭日。則事事兇悖。節節惡毒。爲其夫者憤頭之僅敢一打。荏弱甚矣。烏可以此償命乎是旀。又况死後復讎之說。託於渠娚者。亦可謂綱常之大變。事出於本邑。已屬羞愧之端。則抑何心論理成獄。惟恐尙春之不償命乎。如許倫綱法理。前所未聞。特以兼官之故。姑從末勘。初檢官樂安前郡守洪采疇。施以罷職之典。初檢雖已成獄。豈可效嚬於覆檢乎。覆檢官該縣前縣監李性重。令該府拿問處之。待捧糴拿來爲旀。前後道臣。一竝推考。尙春身。卽爲放送爲旀。旣聞復讎二字。則是妾而殺夫也。爲其同生者。看作例談。無一言禁止。及其死後。挺身發告。不可以無識常漢而歇治。陳萬益。嚴刑定配事。亦爲分付道臣。

黃海道海州牧朴華壽獄御史洪大協復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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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今番海西繡衣之差遣。一則爲其審察災傷也。一則欲知獄理幽鬱也。大抵延海之間。夏秋一直亢旱。卽近古所未有。如無幽鬱之上干。豈有是也。及聞繡衣回奏。別無可疑之獄。而海州囚朴華壽事。自初成獄。已有商量底意思。特以三尺至嚴。擬待來頭疏決之時矣。更閱原案。詳問繡衣。益覺始料之不爽。無論器仗大小與度數多寡。如許微細之事。必不用意猛打。至於限死。况所謂正犯者人也至庸孱云乎。且况成獄。莫緊於詞證。而與屍親隣居之世春。亦言其用杖之體小。覆檢變招。亦不過以稍長之杖繼打七度云爾。則死者之死。決知非死於濫杖也。然則斷此案。卽惟曰過誤殺邂逅死而已。至於奴主兩人之尙在獄中。亦非審克之意。渠之地處自渠地處。目下訟理自訟理。華壽。令道伯就過誤邂逅之律文。從重決勘。奴巨卜。依前回下。亦卽酌決事分付。見庚戌

平安道寧邊府梁桂漢獄築踏金准傑。卽日致死。實因喫酒食醉飽。被築踏內傷。○本道啓。內傷不脗於法文。疑案宜傅於惟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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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道啓旣以傅生爲言。而且其委折。未必專由於築踏帶食爲可疑之端云爾。則何必經歲滯囚乎。以其傅生之案。雖過誓戒。如是判下。今日內星火行會。寧邊囚梁桂漢。俾卽減配。

咸鏡道安邊府韓德夫獄足踢金南益。第三日致死。實因足踢。○本道啓。踢死合於法文。私和卽其露贓。刑曹回啓。踢損有口。皆言病疝。無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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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莫曰三日。無異當下。金南益之死。非韓德夫而何。究其起鬧。卽八分錢二分錢。三升米一合米也。縱使德夫凶獰無雙。若無爲酒所溺泥倒中不省人事。則豈有作此殺越之擧於素無恩怨之人乎。然醉中殺越之案。如欲強分情與跡。三尺何所施乎。此所以屢回看閱。許久留中者也。大臣中曾經北伯者。必當稔知本道風俗人物。將此文案。發遣曹郞。問議草記爲旀。右相卽成獄之道伯。只於領府事處往問事分付。

刑曹啓。領府事蔡濟恭以爲其踢雖非必殺。旣死有難原恕。

傳曰。依大臣議施行可也。

京囚咸奉連獄甲寅○敺打徐再興。第十二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麤氣助人。推牛踢尻。自是鳴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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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正犯咸奉連。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朴好民獄強奸李召史。第三日飮滷自裁。實因飮滷。○刑曹啓。託推竹給和錢。旣露眞贓。慰寃死戢強暴。事宜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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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下里賤女。能識貞正之烈。痛其惡男之劫逼。而自判一死。視之如歸。誠亦卓乎凜然。發遣郞廳。詳探實蹟於隣比。公論草記。以爲褒奬之地爲旀。後坐起各。別嚴刑。捧遲晩直招。以正公法。以慰死者。

刑曹啓。佐郞鄭世淳。潛往廉探。則以爲李女却食飮滷。秉烈判死。洞里諸議。莫不咨嗟。

傳曰。褒奬之典。令禮曹議于大臣。仍具諸堂意見。論理草記可也。

京囚朴銀貴獄足踢玄召史。翌日致死。實因初檢被胎傷。覆檢被踢胎傷。○刑曹啓。足踢而母胎竝殞。首實而父子繼犯。獄案已具。宜卽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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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

京囚金煕明獄印信僞造。○刑曹啓。僞造雖款。不告共謀。連爲加刑。以期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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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正犯金煕明。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金興乭獄足踢黃三得。第八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湯水傷。覆檢被熱湯爛傷。○刑曹啓。踢倒沸釜。情犯兇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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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論無心與故犯。殺人者死。三尺至嚴。况旀渠旣輸款。更何盤覈。具格捧遲晩。以爲結案詳覆之地爲旀。法曹之出禁。所以禁暴止亂。而禁吏隨隷。乃反殺越人命。常時不能檢飭之責。堂郞在所難免。當該出禁堂上。爲先從重推考。該色郞官。令該府拿問處之爲旀。初檢跋辭。全不成樣。當該檢官段置。亦爲拿處。

京囚李光寅獄國穀偸竊。○刑曹啓。用意故犯。加刑取服。使其逃還。責在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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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竝只依啓目施行爲旀。正犯李光寅。除尋常。各別嚴刑。期於得情爲旀。該地方官。所當依律處斷。而限內被捉於捕廳。此類寬恕。亦在法典。姑先末勘。施以問備之典。

京囚金千龍獄僞造傳敎。○刑曹啓。詐傳旣服。宜卽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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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雖與眞箇僞造有異。其矣所犯。有難容貸。嚴刑取服。其餘分輕重決處。

京囚禹尙勤獄假作備題。僞造印信。○刑曹啓。自犯極律。推諉死者。情狀巧惡。加刑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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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正犯果不差爽是隱喩。事係一律。宜所審愼。應問名人在囚者。幷以與正犯。更加嚴刑。得其情實以聞。

刑曹以都囚徒啓。

傳曰。金洛所爲。雖甚可痛。聞其訟理。出場無期。與同惡諸人加刑。遠島定配。

京畿果川縣李忠謙獄敺打千德浩。第十一日致死。實因被打。○忠謙妻上言。本道査啓。實因不明。詞證無憑。刑曹回啓。細究獄情。合有傅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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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道狀曹啓。皆傅生科。可謂僉議詢同。果川囚李忠謙。令道臣減死刑配事分付。

江原道江陵府金光云獄踢打金最甲。第八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胷雖結癊。足踢似疑。刑曹回啓。試藥兼禱。自知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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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道狀之猶傅一端疑輕。情也看證也。曹讞之謹守三尺常憲。法也痕損也。以情較法。守法之論。固當矣。踢打時光景。無人目擊。則胷膛之硬靑。囊腎之膨突。必由於打。亦安知無顚觸擠撞之際。自致重傷而然乎。且其相鬭之處。自溪及籬云爾。則所謂痕損。未必歸之於正犯之一一手犯。更令道臣嚴飭推官。別出意見。詳査報來後。卽爲狀聞事分付。

本道査啓。爭由戲劇。情非必殺。刑曹回啓。胷硬囊傷。旣著檢案。詞證雖疑。難以低仰。

判。問于前伯。如曰所見同然。依回啓施行。否則草記。

江原道江陵府金順太獄敺打韓召史。當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猝被強暴。殺身免汙。雪寃表貞。宜卽償命。刑曹回啓。手勢兇頑。嚴訊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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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獄先論貞女辦節之操。追及頑漢行兇之惡。實合於彰善懲慝之道是如乎。逖矣遐陬。王化未沾。而村間寡居之女。能識不更之義。備經強暴之所困。而不以冥冥墮行。及其暮夜縛束也。終始不屈。死而後已。何其卓截之甚哉。烈女韓召史。令地方官旌其閭爲旀。順太。豈可任其抵賴。使貞女茹寃於地下。渠供雖以韓女之自縊。爲死中求生之計。而設使眞箇自縊。渠所償死。毫無加減。死者貞烈。尤益明著。况屍帳中許多傷處。無不憯毒。仰合渾身。殆無完膚。如許獰慝之手勢。曾所罕見於殺死之案。國有法。順太其敢倖逭當律。嚴飭道伯。到關卽時。直捧遲晩招。仍又考覆親問。斯速具格狀聞。以爲報議政府。詳覆施行之地。

江原道高城郡張宗甲獄踢打金亨祚。第八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被打不的。遘厲有據。刑曹回啓。一足踢痕。豈至三尺。兩檢俱失審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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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脊背痕損。旣過三尺。則卿等之起疑於或非足踢者。亦似然矣。依回啓更査後稟處。檢官請推事依施。

江原道金城縣李昌必獄敺打其妻池召史。當日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納屍冰穴。假作自溺。設計兇獰。亟令取服。刑曹回啓。死後投水。有浮故殺。法當償命。無復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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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厥女果有不恭於婦道之罪。則爲厥女之夫者。乘憤毒打。不是異事。但下手太猛。以致戕殺。而假作溺水之狀。究厥情狀。雖極痛惡。律無當償之證。情有可原之端。分付道臣。各別嚴刑。考律勘放。

江原道歙谷縣文章五獄踢打申宗堅。第十一日致死。實因初覆檢因病。三檢被踢後引風。四檢被踢。○本道啓。心坎血癊。旣顯檢驗。其在獄體。有難參恕。刑曹回啓。云病云踢。曰柔曰硬。難決其疑。更令詳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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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獄已四檢。疑入三昧。初覆檢所無之傷處。發於三四檢云者。蔽一言。曰初覆檢之疎漏可知。此則道伯言是矣。卿等論理。亦有意見。卽令道臣更覈。歸一狀聞事分付。

本道査啓。囚供證招。一如原案。迷見同前。加刑得情。刑曹回啓。因病被踢。終未摘發。遽難傅輕。依前連訊。

判。所謂査啓。不過是諺所謂冷水草笠。嚴飭道伯。別加詳査。狀聞事分付。

忠淸道公州牧李日得獄足踢林學奉。第十一日致死。實因被踢內傷。○本道啓。爭端雖由大石。猛踢實在日得。刑曹回啓。痕損闊大。被踢分明。誣引妹兄。用意巧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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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人鬭鬨。拔刃而入。卽常漢之例習。日得之替當大石。緊踢學奉。證案昭著。更無可疑。而事端起於大石。學奉之向大石困辱果如何。則大石之終無一番下手。似無是理兺除良。屍親則曰日得足踢之後。大石同力蹴打云。而尊位看證之招。皆曰不見大石之犯手云者。能不曲護而然乎。况旀燒糞送雞。雖曰日得之指揮。執跡而論。終涉殊常。不可以暗踢之脫空。行賂之歸虛。遽然置之末勘之科。保授是在尹大石。與日得更加査究爲乎矣。兩囚旣在營下。道臣親執擧行。別具意見狀聞事分付。

本道査啓。證招更査。不變迷見。與前無異。刑曹回啓。道啓如是的確。元犯依前訊推。

判。依允。

忠淸道洪州牧金取極獄蹴踏李老同。翌日致死。實因初檢蹴踏。覆檢被蹴。○本道啓。實因詞證。俱未的確。揆以審克。合有疑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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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金取極之案。鬭之云則似過矣。戲之云則亦不然。兩漢俱醉。扶顚無常。竟至於一死而一生。則想其醉中惡心新反。竝與好意。而別無分明可言。眞所謂思慮所不及。過失誤犯之律。於渠當耳。分付道伯參酌決放。

忠淸道木川縣沈福永獄敺打金本伊。當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打頭傷。覆檢被打。○本道啓。鐵打䪿門。器硬死速。刑曹回啓。手猛心毒。嚴訊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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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速死之處。至硬之器。隨手而傷。卽地而斃。於此斷案已成是置。所謂福永班之窮者。所謂本伊民之頑者。割耕靳貸。侵陵多端。甚至曰汝曰爾云爾。則隣比之誼新反。貴賤之分掃矣。爲福永者。耐血氣不得。或不是異事。而塞路斷葱。先失其道。擧鍫破頭。因至於是。昔何疲殘。低首受困是如可。今何獰慝。惟意行兇是隱喩。自觸云云。因病云云。多見其出於窘遁。分付道臣別加査究。期於得情爲旀。兩邑檢官問備事。實因之無嫌字多。亦有朝令。竝只置之。

忠淸道尼城縣朴萬興獄敺打金旕三。當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兩犯雖諉。當從其重。萬興爲首。十分無疑。刑曹回啓。杖敺有證。萬興宜訊。石打無憑。夏雲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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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爲旀。要囚服念。尙且審愼換定正犯。豈不重難。所以決疑之方。如何可得左契乎。初檢三檢之官。皆云萬興爲首。覆檢之狀。獨以夏雲置魁。大抵難測者獄情。難曉者獄案也。石打與杖打。輕重無論。故犯不故犯。主客亦無論。欲折旕三償死之事。勢將從僉議而決之。卿曰云然。道伯曰云然。兩檢官曰云然。不可以看證之乞人變招前招供。執以爲證。且况立異之檢官。莫質於九原之下。則但當依卿等言施行。以此分付爲有矣。似歇之石打。安知不歇。不歇之杖打。安知眞歇。勿以獄已具而看作鐵案。每朔同推。輒求無疑之疑。俾究求生必死之端事。幷以申飭行會。

忠情道文義縣趙完璧獄足踢陳分男。第三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撞。覆檢被踢。○本道啓。䪿門血紅。可驗法文。腎岸受踢。死者已言。刑曹回啓。乞和難掩其罪。逃走亦出自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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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傷處旣合法文。看證亦甚丁寧。不待乞和與逃躱。情節已綻露。且况罪汰而假稱官差。憑還而蔑視殘氓。敺之踢之。恣意行惡。以至於殺越人命。則不可以乘醉迷亂不省人事。爲寬恕之端。嚴飭推官。更加訊推。如有別般疑端。須卽報營啓聞。否則期於輸款。俾洩死者之齎鬱事。分付道臣。

全羅道全州府金官孫獄。以搗臼木敺打李金伊。第四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臼杵毒打。已料難活。移禍廛笞。情節狡惡。刑曹回啓。杵打要害。笞欲漫漶。興陽縣吳丁用獄。石打魏致用頭部。當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耳根之石打痕闊。目覩之衆招證具。刑曹回啓。揮石一打。渠不自掩。如法償命。無容更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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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全州金官孫,興陽吳丁用之向死者。杵打石打。至於致命。依回啓。更加嚴刑。期於得情事分付。

全羅道全州府丁大鵬獄以磇霜脅服丁召史。當日致死。實因服毒。○御史徐有聞書啓回啓時。左議政金履素啓。觀此繡啓。則丁女改適。謂玷門戶。大鵬勒殺。未死掩埋。戕害之慘。足以干和。究覈之道。不容少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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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曰。如許殘酷之殺獄。前所未聞。一路萬口。至謂之旱災之所由。由於厥女之抱寃。則是豈等閒看過處。况遇旱審理。屢下疏鬱之命。則爲道臣者營下有此飛霜之寃。而始則忨愒。終又掩覆。地方官顔面。從他顔面。獄情關係。何等關係。循例訊推。尙不的覈。道臣事當嚴勘。而大於此之罪。猶得不問。爲先緘辭從重推考。地方官。爲先拿問嚴繩。揆以國體。差遣繡衣按覈。斷不可已。而此時廚傳之弊。不可不念。慰諭使徐榮輔。仍差按覈使。使之究覈。而如或行過湖南地方。令道臣別定査官。親執詳覈。以爲一分贖愆之方事。嚴飭可也。

按覈使徐榮輔啓。裂口斫剝。雖異傳聞。戕殺慘毒。實是罕有。刑曹回啓。大鵬之威喝灌毒。卽渠斷案。李女之給藥辦酒。同是造謀。

判。按覈之案。別無疑端。丁大鵬與李女之罪。可謂一而二。大鵬之以死者五寸叔。必欲戕殺而後已者。殆甚於李女之以三寸叔母。出此兇計。大抵丁女無可殺之罪。而大鵬李女唱和下手。其爲殘忍慘毒。罕見於他獄者。用法償命。以慰死者之寃。斷不可已。爲先嚴飭道臣。親執訊推。捧結案以聞事分付爲旀。五甲。隨往之男女。無非五甲。則共坐死律。有難彼此。不可以五甲之所犯稍重。特置之死兺除良。渠無同力助虐之跡。而其所隨行。亦由於事勢之不得不然。合有一分寬恕之道。令道臣與五甲同謀或同往之男女。分輕重各別嚴刑酌決。道臣推考事依施。

全羅道光州牧李達孫獄以木枕擲打奇召史。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夫妻換犯。一死一囚。其在審克。合有參量。刑曹回啓。金女瘐死。彼寃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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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擲打是夫。築打是婦。而未知孰緊而孰歇。疑上增疑。屢査不決是如可。今云金女瘐斃而致疑邊。且云較多於金女。則達孫之優於免死。不待多辨。光州李達孫。嚴刑徒配事分付。

全羅道順天府金召史獄膝築朴召史。經夜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胷膛傷痕分數甚小。直歸築殺。恐非審克。刑曹回啓。外傷雖微。臟損必多。道臣傅輕。恐未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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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爲旀。勿論傷處之何如。不病之人。豈有公然殞命之理。則朴女之死。非金女之所爲乎。設使金女之搗築不緊。立證之崔女在焉。則歸一之前。遽議傅生。有乖審克之意。分付道臣更査狀聞。

全羅道茂長縣朴起漢獄縛打李枝華。第十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杖索痕著。涉疑難信。刑曹回啓。脊背血癊。可證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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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涉疑似非眞箇涉疑。過限有難歸之法外。亦爲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海南縣私奴德乭獄足踢朴大千。第十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踢跨渠亦莫諱。得情不待掘檢。刑曹回啓。巧說漫漶。連宜嚴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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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興陽縣朴貞孝獄縛打宋應伊。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因貞孝子宗瓚擊錚。刑曹啓。令道臣査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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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訟理曲直。難信一邊之言。而此訟。有一言可決者。雖有三日四日之別。打者被打者。皆歸烏有。以死償死。更無可償之事。其所成獄。不成事理兺不喩。嚮因悶旱。有審決重囚之命。則似此不緊之獄。何至今不決。致此煩籲。當該道臣推考。如可決放。卽爲決放後。竝與同推。推官跋辭。枚擧狀聞事分付。

全羅道和順縣徐昌命獄推擠李惡只墜岸。卽地致死。實因被擠墜岸。○本道啓。手擠過丈之斷岸。項折落處之多石。刑曹回啓。究其獄情。更無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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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用意至兇。下手尤毒。而看證獨不分明。此一款。令道臣出意見盤覈。如有疑端。卽爲論理狀聞事分付。

慶尙道尙州牧尹女允占獄敺打李以三。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澼椎亂打。毫無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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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女人之縛打男人。外面看來。似不近理。而常時行惡。素著於虎視。中夜強劫。又歸於烏有。則其爲兇頑。殆乎刱見。三尺至嚴。不可容貸。允占身。更加嚴刑。期於得情爲旀。隣族之徵。在所審愼。而倉直無面。害及村民兺除良。尹乭金之於李以三。未知寸數之幾何。而姓旣不同。族亦曰遠。則所徵之穀。多至六石。致有此爭鬨殺死之變。不察之失。在所難免。當該守令。施以罷職之典。

慶尙道星州牧都丁郁獄捽傷朴有實。第四日致死。實因被傷。○本道啓。踢打不明。勘定難輕。刑曹回啓。疑端至五。有難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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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道臣有一條起疑。時道臣有三條起疑。卿曹有五條起疑。疑端自一至三。三而至五。蔽一言。曰要囚服念五六日。丕蔽三昧。此所以朝家亦於是乎起疑而會疑者是置。大抵疑之肯綮。在於自觸與被傷。被傷者痕損。例在左邊是去乙。有實。左有之。右亦有之兺不喩。最要害是在右囊之浮高。大於左囊。則互爲扶執。不相上下之際。自致轉觸。無處不損。槩可知矣。然則其疑也不但在於丁郁則老。有實則少而已。罪疑惟輕。政指此等讞獄。何必更査然後破疑乎。都丁郁乙良。特爲減死定配。

慶尙道安東府金軟國獄撞觸私婢唜分。第六日致死。實因被撞。○本道啓。死由撞觸。情非故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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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渠旣下手於七十垂死之婢屬。婢之致死。固無疑焉。然厥女肆惡之不足。無難犯分。血氣所在。損體起鬧。道伯惟輕之論。似有意見。而婢非渠婢。死當償死。旣命審理。求疑於無疑之時。似此獄囚。原情貸律。不害爲寬大之政。軟國身。特減一律。令道伯勘處事分付。

慶尙道咸陽府張水元獄。威逼韓女鳥籠。自溺致死。實因自溺。○本道啓。貞操矢死。牢拒強暴。宜加刑服。刑曹回啓。生難自守。投水以誓。東萊府孫貞日獄。刃刺朴召史。卽地致死。實因刃刺。○本道啓。強騙未遂。鋒刃亂加。刑曹回啓。毒刃遍體。節烈可尙。戕殺滅口。兇憯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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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咸陽張水元,東萊孫貞日等。鳥籠投水而保貞操。朴女蹈刃而拒強暴。水元之供。太半呑吐。而衆詞同然。貞日之招。無一差爽。而乾道孔昭。情節則貞日雖極凶慘。根因則水元亦歸劫逼。揆以法理。俱難容貸。水元,貞日身乙。更良各別嚴刑。期於得情爲旀。鄕曲常賤女人。辦一死如彼卓卓。朝家旌別之政。不施於似此之類而何爲。鳥籠及朴女家。竝令道臣給復。以表其節。

慶尙道咸陽府朴貞龍獄推擠金時西未。翌日致死。實因項折。○本道啓。跡歸正犯。情近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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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非登聞之案。不卽決處。是豈恤獄之意乎。想像造橋光景。卽一醉鄕。推擠非有意。嘖喝亦無情。况墜落於坑中。非徒死者一人。觀於一死一生。蓋知其邂逅。貞龍身。加刑。以過失律酌放。

慶尙道大丘府崔甲用獄拳觸楊震郁。第十一日致死。實因觸犯內傷。○本道啓。旣無緊證的痕。難以臆料遽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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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初檢之囊縮。無跡於覆檢。覆檢之乳肋。不硬於初檢。道臣雖以停屍變動。爲傅生之疑端。而近來檢驗不嚴。執定多錯。所謂縮處之不縮。不硬而忽硬。安知非屍帳之失實乎。然兩檢官之越法相議。卽一痼弊。此案之相左。猶勝於相議。檢官等雖不處分。覆檢之距初檢過七日。如是而痕損何以知之。軟硬何以辨之。其時道臣。從重推考爲旀。道狀則起疑獄情不瞭然。而檢無的痕。打乏緊證。且究事情。由於不干其在曰宥曰殺之義。其可不從道啓乎。甲用身。嚴刑減死定配。

慶尙道梁山郡安命靜獄足踢白世大。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意非必殺。或近邂逅。刑曹回啓。實因分明。訊推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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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推官報辭。事情切近。疑輕之典。捨此獄何用。儀談,世大之中。無論手勢之孰緊孰歇。皆是可原之人。此獄蔽一言。曰亦可原也。依道狀邑牒。施以邂逅之律事分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