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
2014年2月26日于张家口市
发布机关:张家口市林业局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

[2014]第2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市长 侯亮
2014年2月26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

针对今年森林草原防火的严峻形势,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实施办法》、《张家口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规定: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管制区域:全市“增绿添彩”工程区、国有和乡村林场、重点林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退耕还林工程区、廊道绿化工程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一级防火县及环京荒山荒坡。

三、管制期内在管制区域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从严查处:

(一)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管制期内,确需在林区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或者居民,必须持有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活动;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在重点林区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严格例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准许入山的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

六、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制。对特殊人群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及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立即启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急处置预案,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八、在管制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林草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九、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森林火灾后,市县监察部门要根据《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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