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82号

2021年5月19日
发布机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街道**村**号,住宁津县**街道**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0日16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津县城区万宏假日酒店门口前被特巡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66mg/100ml,执勤民警将案件移交宁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1年2月23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档案等书证;2.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 张某某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文秀
检察官助理:李兆曼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被监视居住宁津县**街道**村出租屋,联系方式:132953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