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7/83/M號法律第57/94/M號法令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5 年 12 月 13 日 制定50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50030185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0 條
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6)台財字第 40498 號令發布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機車所有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4 日 修正全文5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8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30 日 修正第19, 25, 35, 47, 48, 49條
增訂第47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25、35、47~49 條條文;並增訂第 4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16, 2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3, 5, 19, 22, 27, 3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3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5、19、22、27、3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5之1, 51之1條
修正第38, 49, 50, 53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97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49、50、53 條條文;增訂第 5-1、5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11003126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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