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
劍南東川詳覆使言:故劍南東川節度、觀察、處置等使嚴礪,在任日擅沒管內將士、官吏、百姓及前資、寄住等莊宅、奴婢,今於兩稅外加徵錢、米及草等。謹件如後。
嚴礪擅籍沒管內將士、官吏、百姓及前資、寄住塗山甫等八十八戶莊宅共一百二十二所,奴婢共二十七人,並在諸州項內分析。
右,臣伏準前後制敕,令出使御史,所在訪察不法,具狀奏聞。臣昨奉三月一日敕,令往劍南東川,詳覆瀘州監官任敬仲贓犯。於彼訪聞嚴礪在任日,擅沒前件莊宅、奴婢等。至今月十七日詳覆事畢,追得所沒莊宅、奴婢文案,及執行案典耿琚、馬元亮等檢勘得實。據嚴礪元和二年正月十八日舉牒云:「管內諸州,應經逆賊劉辟重圍內並賊兵到處所有應接,及投事西川軍將、州縣官,所由典正、前資、寄茲,所犯雖該霈澤,莊田須有所歸,其有莊宅、奴婢、桑柘、錢物、斛鬥、坳、碾磑等,悉皆搜檢。」勘得塗山甫等八十八戶,案內並不經驗問虛實,亦不具事職名,便收家產沒官。其時都不聞奏,所收資財、奴婢悉皆貨賣破用,及配充作坊驅使,其莊宅、桑田、元和二年三年租課,嚴礪並已徵收支用訖。臣伏準元和元年十月五日制,「西川諸軍、諸鎮、刺史、大將及參佐、官吏、將健、百姓等,應被脅從補署職官,一切不問」,又準元和二年正月三日赦文,「自今日已前,大逆緣坐,並與洗滌」。況前件人等,悉是東川將吏、百姓,及寄住衣冠,與賊黨素無管屬。賊軍奄至,暫被脅從,狂寇既平,再蒙恩蕩。嚴礪公違詔命,苟利資財,擅破八十餘家,曾無一字聞奏。豈惟剝下,實謂欺天。其莊宅等至今被使司收管,臣訪聞本主並在側近,控告無路,漸至流亡。伏乞聖慈勒本道長吏及諸州刺史,招緝疲人,一切卻還產業。庶使孤窮有托,編戶再安。其本判官及所管刺史,仍乞重加貶責,以懲奸欺。
嚴礪又於管內諸州元和二年兩稅錢外,加配百姓草,共四十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七束,每束重一十一斤。
右,臣伏準前後制敕及每歲旨條,「兩稅留州、使錢外,加率一錢一物,州府長吏並同枉法計贓,仍令出使御史訪察聞奏」,又準元和三年赦文,「大辟罪已下,蒙恩滌蕩,惟官典犯贓,不在此限」。臣訪聞嚴礪加配前件草,準前月日追得文案,及執行案典姚孚檢勘得實。據嚴礪元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舉牒稱:「管內郵驛要草,於諸州秋稅錢上,每貫加配一束。」至三年秋稅,又準前加配,計當上件草。臣伏準每年皆條,館驛自有正科,不合於兩稅錢外擅有加徵。況嚴礪元和三年舉牒,已雲準二年舊例徵收,必恐自此相承,永為疲人重困。伏乞勒本道長吏,嚴加禁斷,本判官及刺史等,伏乞準前科責,以息誅求。
嚴礪又於梓、遂兩州,元和二年兩稅外,加徵錢共七千貫文,米共五千石。
右,臣伏準前月日追得文案,及執行案典趙明誌檢勘得實。據嚴礪元和二年六月舉牒稱:「綿、劍兩州供元和元年北軍頓遞,費用倍多,量於梓、遂兩州秋稅外,加配上件錢米,添填綿、劍兩州頓遞費用者。」臣又牒勘綿州,得報稱:「元和二年軍資錢米,悉準舊額徵收,盡送使訖,並不曾交領得梓遂等州錢米添填頓遞,亦無克折當州錢米處者。」臣又牒勘劍州,得報稱:「元和元年所供頓遞,侵用百姓腹內兩年夏稅錢四千二十三貫三文,使司今於其年軍資錢內克下訖,其米即用元和元年米充,並不侵用二年軍資米數,使司亦不曾支梓州、遂州錢米充填者。」臣伏念綿、劍兩州供頓,自合準敕優矜;梓、遂百姓何辜,擅令倍出租賦?況所徵錢米數內,惟克下劍州軍資錢四千二十三貫三文,其餘錢米,並是嚴礪加徵,別有支用。其本判官及梓州、遂州刺史,悉合科處,以例將來。擅收沒塗山甫等莊宅、奴婢,及於兩稅外加配錢、米、草等本判官及諸州刺史名銜,並所收色目,謹具如後。
擅收沒奴婢、莊宅等元舉牒判官度支副使檢校尚書刑部員外郎兼侍御史賜緋魚袋崔廷:
都計諸州擅沒莊共六十三所,宅四十八所,奴一十人,婢一十七人。
於管內諸州元和二年、三年秋稅錢外隨貫加配草,元舉牒判官觀察判官殿中侍御史內供奉盧詡:都計諸州共加配草四十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七束。
加徵梓、遂兩州元和二年秋稅外錢及米,元舉牒判官攝節度判官監察御史裏行裴誗:計兩州加徵錢共七千貫文,米共五千石。
梓州刺史檢校尚書左僕射兼御史大夫嚴礪,元和四年三月八日身亡:
擅收塗山甫等莊二十九所,宅四十一所,奴九人,婢一十七人;加徵三千貫文,米二千石,草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三束。(元和二年三萬一千七百九十三束,元和三年四萬四千一百六十束。)
遂州刺史柳蒙:
擅收沒李簡等莊八所,宅四所,奴一人;加徵錢四千貫文,米三千石,草四萬九千九百八十五束。(元和二年二萬四千五百三束,元和三年二萬五千四百八十二束。)
綿州刺史陶鍠:
擅收沒文懷進等莊二十所,宅十三所,加徵草八萬八千六百八十八束。(元和二年三萬八千九十三束,元和三年五萬五百九十五束。)劍州刺史崔實成:
擅收沒鄧琮等莊六所,加徵草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七束。(元和二年九千三十九束,元和三年一萬二千七百七十八束。)
普州刺史李怤:
元和二年加徵錢草六千束,三年加徵草九千四百五十束。
合州刺史張平:
元和二年加配草三千四百六十二束,三年加徵草五千六百五束。
榮州刺史陳當:
元和二年加徵草九千四百三束,三年加徵草五千六百二十七束。
渝州刺史邵膺:
元和二年加徵草二千六百一十四束,三年加徵草三千七百二十七束。
瀘州刺史兼御史劉文翼:
元和二年加徵草三千八百五十三束,三年加徵草三千八百五十一束。
資州元和二年加徵草一萬五千七百九十八束,三年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五束。
簡州元和二年加徵草二萬四千一百四束,三年二萬三千一百一十八束。
陵州元和二年加徵草二萬四千六百六束,三年二萬三千八百六十一束。
龍州元和二年加徵草八百九十一束,三年八百一十一束。
右,已上本判官及刺史等名銜,並所徵收色目,謹具如前。其資州等四州刺史,或緣割屬西川,或緣停替遷授,伏乞委本道長吏,各據徵收年月,具勘名銜聞奏。
以前件狀如前。伏以聖慈軫念,切在蒼生。臨御五年,三布赦令,殷勤曉諭,優惠困窮,事涉擾人,頻加禁斷。況嚴礪本是梓州百姓,素無才行可稱,久在兵間,過蒙獎拔。陛下錄其末效,移鎮東川,仗節還鄉,寵光無比。固合撫綏黎庶,上副天心,蠲減征徭,內榮鄉裏。而乃橫征暴賦,不奉典常,擅破人家,自豐私室。訪聞管內產業,阡陌相連,童仆資財,動以萬計。雖即沒身謝咎,而猶遺患在人。謂宜諡以醜名,削其褒贈,用懲不法,以警將來。其本判官及諸州刺史等,或苟務容軀,競謀侵削;或分憂列郡,莫顧詔條。但受節將指揮,不懼朝廷典憲,共為蒙蔽,皆合痛繩。臣職在觸邪,不勝其憤。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中書、門下牒御史臺
牒:奉敕:「籍沒資財,不明罪犯;稅外科配,豈顧章程?致使銜冤,無由仰訴,不有察視,孰當舉明。所沒莊宅、奴婢,一物已上,並委觀察使據元沒數,一一分付本主。縱有已貨賣破除者,亦收贖卻還。其加徵錢、米、草等,亦委觀察使嚴加禁斷,仍榜示村鄉,使百姓知委。判官崔廷等,名叨參佐,非道容身;刺史柳蒙等,任竊藩條,無心守職。成此弊政,害及平人,撫事論情,豈宜免戾?但以罪非首坐,法合會恩,亦以恩後加徵,又已去官停職,俾從寬宥,重此典常。其恩後加徵草,及柳蒙、陶鍠、李怤、張平、邵膺、陳當、劉文翼等,宜各罰兩月俸料,仍書下考。餘並釋放。」牒至,準敕故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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