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县人民政府缉捕残余势力的布告

彭县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2月12日

在我县庆获解放,本府甫自成立,进行接管之际,乃近查尚有少数怙恶不悛之零星 特务土匪纠合散兵游勇,勾结当地土劣恶霸,流窜各乡镇抢掠耕牛财物,残害人民,散 布谣言,破坏征粮,扰乱治安。本府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定社会秩序起见,除调派 人民解放军并通令各区乡保甲人员切实防止缉捕外,特布告数事如下:

一、凡流窜隐藏各地之特务土匪能悔过自新向本府登记,缴出所有武器弹药,本府 当按既定政策从宽处理,如能自报匪情因而对缉捕有贡献者,当酌情予以奖励,如仍执 迷不悟,继续作恶,决严惩不贷。

二、凡窝藏土匪,为匪作耳目并以武器及物资助匪者,均按其情节轻重论处,如自 动向本府悔过自新与匪脱离关系者,均可从宽处理。

三、凡在家就业守法之土匪家属能迅速设法规劝自己丈夫子弟早日脱离匪特活动, 改邪归正,参加生产,本府概不牵连问罪。

四、土匪特务为我全体人民最可恶之敌人,各界人民均应积极联合行动起来,协助 解放军与各级地方政府缉捕并报告匪情,实行各区乡保甲联防,凡有助于缉匪工作者, 均将论功行赏。

五、无论公私机关、个人团体, 凡未经本府核准均不得买卖枪支弹药,如有违犯, 除没收外,并将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六、驻本县之起义部队除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持地方治安协助本府缉捕匪特外,对 各该驻地之仓库公粮, 尤有保护之全责。

以上各项,仰我全体人民一致遵行为要。

此布

县长 赵 斌

一九五〇年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