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讎解
或問復讎,對曰: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諸侯,以至於有司,各修其職,其能殺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則其子弟以告於有司;有司不能聽,以告於其君;其君不能聽,以告於方伯;方伯不能聽,以告於天子,則天子誅其不能聽者,而為之施刑於其讎。亂世,則天子、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故《書》說紂曰:「凡有辜罪,乃罔恒獲,小民方興,相為敵讎。」葢讎之所以興,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獲也。方是時,有父兄之讎,而輒殺之者,君子權其勢,恕其情,而與之可也。
故復讎之義,見於《春秋傳》見於《禮記》,為亂世之為子弟者言之也。《春秋傳》以為,父受誅,子復讎,不可也。此言不敢以身之私,而害天下之公。又以為,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此言不以有可絶之義,廢不可絶之恩也。《周官》之說曰:「凡復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凡所以有復讎者,以天下之亂,而士之不能聽也。有士矣,不使聽其殺人之罪以施行,而使為人之子弟者讎之,然則何取於士而祿之也?古之於殺人,其聽之可謂盡矣,猶懼其未也,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今書於士,則殺之無罪,則所謂復讎者,果所謂可讎者乎?庸詎知其不獨有可言者乎?就當聽其罪矣,則不殺於士師,而使讎者殺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或曰:「世亂而有復讎之禁,則寧殺身以復讎乎?將無復讎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復讎而不復,非孝也;復讎而殄祀,亦非孝也。以讎未復之恥,居之終身焉,葢可也,讎之不復者,天也;不忘復讎者,已也。克已以畏天,心不忘其親,不亦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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