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天津租界合同

天津租界合同
又名:德租界設立合同
大清國、德意志帝國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1895年10月30日于天津
本文書為天津檔案館所藏。曾刊載於1992年《天津租界檔案選編》(天津人民出版社)。

  德國駐京大臣為德國國家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訂立天津德國租界咨,由北洋大臣特派官員記名道黃、津關道盛、天津道李、候選道伍會同德國領事官司,議訂詳細條款,開列於下:

  第一款 今中國准德國永遠在天津設立租界。北界:沿閩粵會館義地北邊之道路起,此路從海河西邊直通海大道東邊止;東界:河邊;南界:由小劉莊之北莊外起,以順小路之邊,直至海大道東邊止;西界:海大道東邊止。合同畫押之後,中國官會同德國領事官即將界限石柱速為樹立。至可租界內之土圍墻,德國如欲拆除,可否仍須先問中國,如中國不允,即不拆除,仍許開門。

  第二款 英國租界南界仁記洋行之南,中間有地址一段,已蓋招商局、礦務局、仁記洋行等房。如中國不將此地給他國作租界,仍歸中國管轄,河邊道路理宜修好,與英租界河邊碼頭道路一樣。嗣後如有損壞,仍須隨時修築。海大道亦照此一律。河邊道路,地方官不准蓋買賣小房。將來德國領事函請修此道路,如逾一年尚未修妥,可由德國代修,其工料由中國工程局給還。

  第三款 博文書院及博文書院所有之地,現在中國官改為大學堂,德國不移動此地,亦不抽收捐稅等項。惟日後德國修築碼頭及碼頭外之道路,地不敷用,中國允將博文書院院墻略為向內移動,以敷所用。所讓之地亦無庸德國給錢。惟此河邊不准蓋造棧房、棚廠、遮掩學堂之前面。

  第四款 圍墻內之官棧,德國現在不要,亦不抽收捐稅各等項。官棧與碼頭生意,德國亦不攔阻。惟日後德國工部局所出章程亦須一律遵守。此處碼頭,中國大小糧船運米入棧、出棧不給碼頭捐費。

  第五款 官棧旁有一義園寄存靈柩之所,德國應允永不要讓,不必移動,並就不抽收捐稅各等項。每逢節令祭掃之事,德國亦不禁阻。惟德國工部局所出章程亦須遵守。

  第六款 浙江閩粵有墳墓義地,德國不要,亦不移動,不收取捐稅各項,亦不強伊售賣,祭掃之事亦不禁阻。惟會館應允義地東邊修墻一段,須令開一大門,准其出入。

  第七款 租界內圍墻外有南窪堿河一道,議明仍歸中國官管轄,自行隨時疏浚。其往來船只上下貨物,德國不收費用。

  第八款 租界內准中國人買地居住,惟須遵日後德國工部局所出買地章程。

  第九款 租界內各房地,系德國國家向中國國家租定。所有售賣房地各事,如有不願售賣者,中國官須勸令售賣。

  第十款 租界內各地不論坐落何處,德國領事每畝均按七十五兩給銀,由中國官發給收單。惟閩粵浙會館、義園、官棧東邊道路及從博文書院東邊至小劉莊河邊之道路,此二道路東邊皆有淤地,系中國國家之地,丈量多寡,中國允將此地讓與德國租界,無庸給銀。以外工程局之地亦均讓與德國,無庸給地界〔價〕。惟德國須另讓還地基一段,歸工程局之用,亦無庸給價。

  第十一款 租界內各房售賣價值,中國官與德國官各派委員會同商辦。惟擬定價值照從前給法租界當時所定房屋之章程辦法一律。舊有存案自可查照辦理。其有房屋較好者,應另行會估,公平定價,不得聽從房主要價。

  第十二款 租界內地畝自付價之日起,限令三個月交割。至居住中國人之房屋,因天寒不便拆蓋,商明自明春開凍交價之日起,限令三個月遷移他處,德國須給搬家之費每戶銀十兩。

  第十三款 德國可租地界內若有墳墓,德國不得自己移動,應照舊存留。但該墳如有子孫情願自己起遷改葬者,德國應給葬費銀每棺一兩。

  第十四款 地價付清後,應由地主各按租出地畝寫立永租與德國地契,載明四至、畝數、長短、寬窄,呈由中國地方官蓋印,匯送德國領事官收存,以昭信守。

  第十五款 租界之地,德國領事按年每畝向中國國家完納錢糧制錢一千文。照法國租界條款,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將來年應付租錢由領事官照數送交天津縣衙門收解。自立契交地之後,即行完納。未立契交地者,不能先完。

  第十六款 自合同劃押之後,當由北洋大臣迅速出示曉諭:此處已給德國作為租界。

  第十七款 此合同中國繕寫五份,德國繕寫五份,由北洋大臣特派官員與德國領事畫押蓋印。以一份存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一份存北洋大臣公署,一份存德國駐京大臣公署,一份存津海關道衙門,一份存德國駐天津領事官署。

  續議第一款 由閩粵會館義地北邊之道路起,至仁記洋行地之南界中間之地,現因美國駐京大臣照會總理衙門,請中國不准將此地讓與德國。如美國國家應允不要此地,德國租界即作為從仁記洋行南邊之道路外起。所有民地價值仍照合同內第九款所定之價。惟仁記洋行之南閩粵義冢之北,向有兵船碼頭,以後中國兵船照舊停泊,德國不收碼頭等費。

  續議第十三款 將來德國官擬在租界內作馬路,如有墳墓於作馬路有礙,德國領事官須請中國官令有墳墓者使其遷移。如有紳士墳墓實在不願遷移者,馬路亦應設法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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