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裁定 (8月7日就聲明異議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2024年8月7日 |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相關裁判與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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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
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
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
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
聲明異議人 立法院
代表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請求公告其書狀之全部內容於官方網站事,聲明異議,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認本庭不應於未事前公告未符合書狀格式限制之前提下,恣意增加無明文之法律效果,使當事人之一方及人民受有不利之損害,主張本庭仍應公告其書狀之全部於官方網站,聲明異議。
二、按憲法訴訟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憲法訴訟書狀規則附件一之規定;答辯書或言詞辯論意旨書以電腦文書處理者,頁數限制為20頁,但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在此限,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本文、其附件一編號一及三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之答辯書達40頁,已逾上開規定所為頁數限制,且事前並未申請放寬頁數限制,本庭就本案亦未另有頁數之限定,是其書狀之提出顯已違反上開規定,本庭爰予公告其書狀前20頁合於規定部分,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就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