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1]
右準《律》,不許典帖良人男女作奴婢驅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檢責州界內,得七百三十一人,[2]並是良人男女。準《律》:計傭折直,一時放免。[3]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債負,遂相典帖,漸以成風。名目雖殊,奴婢不別,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實虧政理。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諸州,其數固當不少。今因大慶,伏乞令有司,重舉舊章,一皆放免。仍勒長吏嚴加檢責,如有隱漏,必重科懲,則四海蒼生,孰不感荷聖德?以前件如前,謹具奏聞。伏聽敕旨。
- ↑ 此是狀首標目,所論事與前卷《賀白龜狀》體正同,猶今之貼黃及狀眼也。方本刪去,非是。
- ↑ 責,或作到。
- ↑ 計上或有例字。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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