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折獄龜鑑
卷三
卷四 

辯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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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吉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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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丙吉為廷尉時,陳留有一老人,年八十餘。前妻有一女,已適人。後妻生一子,而翁死家甚富,子方數歲,女欲奪其財,乃誣:「後母所生非我父之子。」郡縣皆不能決,聞於臺省。吉乃言曰:「吾聞老人之子不耐寒,日中無影。」時方八月,取同歲兒,均服單衣,唯老人之子畏寒變色。又令與諸兒立於日中,唯老人之子無影。遂奪財物,歸後母之男。前女服誣母之罪。舊不著出處。

按:或疑無影,恐其不然。《南史》蕭映傳:「荊州上津張元始,年九十七生兒,遂無影。」前代之人固嘗驗此,尚有疑哉?

寒朗廷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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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寒朗,以謁者守侍御史,與三府掾屬共考案楚獄顏忠、王平等,辭連耿建、臧信、鄧鯉、劉建四侯。建等辭未嘗與忠、平相見。是時,顯宗怒甚,吏皆惶恐,諸所連及,率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朗心傷其冤,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平,而二人錯愕不能對。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奸,專為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帝乃召朗入,問曰:「建等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朗對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四侯無事,何不早奏,獄竟而久系至今邪?」朗對曰:「臣雖考之無事,然恐海內別有發其奸者,故未敢時上。」帝怒罵曰:「吏持兩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願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國耳。」帝曰:「誰與共為章?」對曰:「臣自知當必族滅,不敢多汙染人,誠冀陛下一覺悟而已。臣見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又公卿朝會,陛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嘆,莫不知其多冤,無敢牾陛下者。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詔遣朗出。後二日,車駕自幸洛陽獄,錄囚徒,理出千餘人。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傳言朗廷爭冤獄,范曄以比「晏子一言,齊侯省刑」,云:「篤矣乎,仁者之情也!」彼其惶恐,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唯務一己逃責,豈恤眾人負冤,斯不仁哉!「仁者必有勇」,於朗見之矣,是故能辯誣也。

孫亮破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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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廢帝孫亮,暑月遊西苑,食生梅,使黃門以銀椀並蓋,就中藏吏取蜜。黃門素怨藏吏,乃以鼠矢投蜜中,啟言藏吏不謹。亮即呼吏持蜜瓶入,問曰:「既蓋覆之,無緣有此,黃門不有求於爾乎?」吏叩頭曰:「彼嘗從臣貸宮席,不與。」亮曰:「必為此也,亦易知耳。」乃令破鼠矢,內燥。亮笑曰:「若先在蜜中,當內外俱濕,今內燥者,乃枉之耳。」於是黃門服罪。舊出《吳誌註》。先引《吳歷》云:亮出西苑,食生梅,使黃門至中藏取蜜漬梅。蜜中有鼠矢,召問藏吏,藏吏叩頭。亮問曰:「黃門從汝求蜜邪?」吏曰:「向求,實不敢與。」黃門不服,侍中張邠等啟:「黃門、藏吏辭語不同,請付獄推究。」亮曰:「此易知耳。」令破鼠矢,矢裏燥。亮大笑,謂邠等曰:「若矢先在蜜中,中外當俱濕。今外濕裏燥,必是黃門所為。」黃門首服,左右莫不驚悚。又引《江表傳》云:亮使黃門以銀椀並蓋,就中藏吏取交州所獻甘庶餳。黃門先恨藏吏,以鼠矢投餳中,啟言藏吏不謹。亮呼吏持餳器入,問曰:「此器既蓋之,且有掩覆,無緣有此。黃門將有恨於汝耶?」吏叩頭曰:「嘗從臣求宮中莞席,宮席有數,不敢與。」亮曰:「必是此也。」覆問黃門,黃門首服。兩說小異,凝雜取之,故破矢事出《吳歷》,求席事出《江表傳》。

按:裴松之以為:「鼠矢新者,亦表裏皆濕。黃門取新矢則無以得其奸,緣遇燥矢,故成亮之慧。然猶謂《吳歷》此言,不如《江表傳》為實。」

夫亮所言者,決定之理也;松之所言者,偶合之事也。理雖決定,事或偶合。故執理以禦事,亦有時乎不通;而窮理之人,反為曉事者所笑,蓋以此耳。惟圓珠不滯,鑒照難欺,則事理兼明,而情狀必得。故凝雜取兩說,今復備載其本末也。

苻融驗走(薛顏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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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秦苻融,為冀州牧。有老姥於路遇劫,喝賊,路人為逐擒之,賊反誣路人。時已昏黑,莫知其孰是,乃俱送之。融見而笑曰:「此易知耳。可二人並走,先出鳳陽門者非賊。」既而還入,融正色謂後出者曰:「汝真賊也,何誣人乎!」賊遂服罪。蓋以賊若善走,必不被擒,故知不善走者賊也。舊出《晉書》載記本傳。

按:薛顏大卿,知江寧府。邏者晝劫人,反執平人以告。顏視其顏色、舉動,叱曰:「爾盜也。」械之,果服。頗亦類此。見本傳。

蓋辯誣之術,唯博聞、深察,不可欺惑,乃能精焉。丙吉,所謂博聞也;孫亮,所謂深察也。苻融驗走而得其實,薛顏視色而得其情,皆可謂察之深而辯之明矣。若誣非難辯,而勢有不敢,則唯勇於義者能之,寒朗是也。

李崇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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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釋冤門。

御史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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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祖舉義師於太原。李靖與衛文升仕隋,守長安,乃收皇族害之。及平關中,誅文升等,及靖。靖言曰:「公定關中,唯復私仇,亦為天下耶?若為天下,未得殺靖。」乃舍之。及為岐州刺史,或有人希旨告靖謀反者,高祖命一御史往案之,謂曰:「李靖反狀實,便可處分。」御史知其誣罔,請與告事者偕行。行數驛,御史佯失告狀,驚懼異常,鞭撻行典,乃祈告事者曰:「李靖反狀分明,親奉聖旨,今失告狀,幸救其命。」告事者乃別疏狀與御史。驗其狀,與元狀不同。即日還京以聞,告事者伏誅。失御史名。舊不著出處,蓋唐人小說所載也。以正史考之,率皆不合。唐書宗室傳言:淮安王神通,隋大業末在長安,會高祖兵興,吏逮捕,亡命入鄠南山。襄邑王神符,為衛文升所囚,京師平,封安吉郡公。諸公主傳言:高祖女長廣公主,下嫁趙慈景。帝起兵,或勸亡去,對曰:「母以我為命,且安往。」吏捕系於獄。帝平京師,拜開化郡公。是靖未嘗與文升害皇族也。北史衛文升傳言:義師入關,自知不能守,憂懼稱疾,不知政事。城陷,歸於家,義寧中卒。是高祖未嘗誅文升等也。唐書李靖傳言:高祖擊突厥,靖為馬邑丞,察有非常志,自囚,上急變,傳送江都。至長安,道梗。高祖已定京師,將斬之,靖呼曰:「公起兵為天下除暴亂欲就大事,以私怨殺誼士乎?」秦王亦為請,得釋。是靖之仕隋,初不與守長安事也,傳又言:高祖詔靖安輯江南,至峽州,阻賊不得前,帝謂逗留,詔都督許紹斬靖。紹為請而免。其後破冉肇則,帝喜謂「使功不如使過」。自是委以征討,降蕭銑,禽輔公祏。是未嘗為岐州刺史,亦未嘗有人告其謀反也。凡小說載事,多失其實,不足深信。然辯誣之術,茍有可取,亦不當廢也。

按:辯誣之術,有正、有譎。李崇疑其誣也,故譎以求情;御史知其誣也,故譎以取質。茍非盡心者,則亦豈能精耶。

張楚金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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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垂拱年,羅織事起。湖州佐史江琛,取刺史裴光判書,割取其字,輳合成文,以為與徐敬業反書,告之。則天差御史往推。光疑云:「書是光書,語非光語。」前後三使,皆不能決。或薦張楚金能推事,乃令再劾,又不移前疑。楚金憂悶,偃臥窗邊,日光穿透,因取反書向日看之,乃見書字補葺而成,平看則不覺,向日則皆見。遂集州縣官吏,索水一盆,令琛以書投於水中,字字解散。琛叩頭服罪。敕決一百,然後斬之。舊不著出處。

按:此非智算所及,偶然見之耳。荀卿有言:「今夫亡針者,終日求之而不得,其得之非目益明也,眸而見之也。」心之於慮亦然,要在至誠求之不已也。楚金之求獄情,何以異於此哉?是亦盡心之效也。楚金事跡,見唐書張道源傳,乃其族孫也。以傳考之,楚金儀鳳初進刑部侍郎,至垂拱初凡歷十年,資望已高矣,猶被薦推事,斯亦可疑也。

張行岌逼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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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則天朝,有告駙馬崔宣謀反者,先誘藏宣妾,云妾將發其謀,宣殺之,投屍於洛水。御史張行岌案之,略無跡狀。則天怒,令重案,行岌奏如初。則天曰:「崔宣反狀分明,我令來俊臣案劾,汝當勿悔也。」行岌曰:「臣推事誠不若俊臣。然陛下委臣推事,必須實狀,若順旨妄族平人,豈法官所守?臣以為陛下試臣耳。」則天厲色曰:「崔宣既殺其妾,反狀自然明矣。妾今不獲,如何可雪?乃欲寬縱之耶!」行岌懼,逼宣家訪妾。宣再從弟思兢於中橋南北多致錢帛募匿妾者,寂無所聞。而宣家每竊議事,則獄中告人輒知揣其家有同謀者。因詐語宣妻曰:「須絹三百疋,雇俠客殺告人。」詰旦,微服伺於臺側。宣有門客,為宣所信,同於子弟。是日,至臺,賂閽者通消息。告人遽言:「崔家雇客刺我,請以聞。」臺中驚擾。思兢密隨門客至天津橋,罵曰:「若陷崔宣,引汝同謀,何路自脫?汝出崔家妾,與汝五百縑,足以歸鄉成百年計。不然,殺汝必矣!」客悔謝,遂引思兢於告者黨,獲其妾,宣乃免。舊不著出處,以唐史考之,高宗三女,太宗二十一女,其駙馬皆無崔姓。高祖十九女,其駙馬有崔恭禮、崔宣慶。傳言:宣慶妻館陶公主,與趙朅妻常樂公主姊妹也。朅為壽州刺史,越王貞將舉兵,遺朅書假道,朅將應之。主進其使,語以勉王「舍生取義」。其後王敗,周興劾朅與主連謀,皆被殺。然則宣豈宣慶耶?其或誣告,殆以是歟?

按:行岌當酷吏任事之時,獨不順旨妄族平人,雖再被詰責,亦全其所守,故卒能辯誣也。其不及徐有功者,未能無懼耳。然其懼也,但逼宣家訪妾而已,則異乎懼而失守者,可不謂之賢哉!史逸其事,故備言之。

張鷟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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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張鷟,為河陽尉。有呂元者,偽作倉督馮忱書,盜糶官粟。忱不認,元堅執,久不能決。鷟乃取告牒,括兩頭,留一字,問元:「是汝書,即註云是;不是,即註云非。」元註云:「非。」去括,乃是元告牒,遂決五下。又取偽書括字問之,元註云:「是。」去括,乃是偽作馮忱書也,元遂服罪。舊不著出處。

按:鷟蓋已知其誣,而欲使之服,故括字以核其奸,問書以正其慝,斯不可隱諱矣,亦安得不服乎?

李德裕劾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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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李德裕,鎮浙西。有甘露寺主僧,訴交割常住物,被前知事僧沒金若干兩,引前數輩為證,遞相交付,文籍在焉。新受代者已服盜取之罪,未窮破用之所。德裕疑其非實,僧乃訴冤曰:「居寺者樂於知事,積年以來,空交分兩文書,其實無金矣。眾人以某孤立,不狎流輩,欲乘此擠之。」德裕惻然曰:「此不難知也。」乃以兜子數乘,命關連僧入對,坐兜子中,門皆向壁,不得相見。各與黃泥,令模前後交付下次金形狀,以憑證據。而形狀皆不同,於是劾其誣罔,一一服罪。舊不著出處。

杜亞詰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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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杜亞,鎮維揚。有富民,父亡未幾,奉繼母不以道。元日,上壽於母,因復賜觴於子。既受,將飲,乃疑有毒,覆於地而地墳,乃詬其母曰:「以酖殺人,上天何祐!」母拊膺曰:「天鑒在上,何當厚誣!」職者執詣公府。亞詰之曰:「爾上母壽酒從何來?」曰:「長婦執爵而致也。」「母賜爾觴又從何來?」曰:「亦長婦所執之爵也。」「長婦為誰?」曰:「此子之婦也。」亞訶之曰:「毒因婦起,奈何誣母!」遂分於廳廁劾之。乃是夫婦同謀,以誣其母也。舊不著出處。

按:辯誣之術,或以物正其慝,李德裕與泥模金是也;或以事核其奸,杜亞詰觴劾酖是也:此皆其正而不譎者也。

武行德辯鹽(薛居正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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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行德之守洛京也,國家方設鹽法,有能捉獲一斤以上者,必加厚賞。時不逞之徒,往往以私鹽中人者。常有村童,負菜入城。途中,值一尼自河陽來,與之偕行。去城近,尼輒先入。既而,門司搜閱,於菜籃中獲鹽數斤,遂系之以詣府。行德取其鹽視之,裹以白綃手帕子,而龍麝之氣襲人,驚曰:「吾視村童,弊衣百結,藍縷之甚者也。豈有薰香帕子?必是奸人為之耳。」因問曰:「汝離家以來,與何人同途?」村童以實對。行德聞之,喜曰:「吾知之矣。此必天女寺尼與門司冀幸以求賞也。」遂問其狀,命親信捕之,即日而獲。其事果連門司,而村童獲免。自是官吏畏服而不敢欺,京師肅然。先是,行德以采薪為業,氣雄力壯,一谷之薪,可以盡負。置麾下,攀鱗附翼,遂至富貴,然聽訟甚非所長。至是明辯如此,論者異之。

按:薛居正丞相,漢乾祐中為開封府判官時,吏有告民以鹽冒法者,獄具,當死。居正疑之,召詰其狀,乃是有憾以鹽誣之也。逮捕具服,即抵吏法。與行德事頗相類矣。彼以希賞而然,此以釋憾而然,皆能辯明其誣者,唯在深察其事也。二事並見本傳。

張保雍雪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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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保雍刑部為湖北轉運使時,漢陽俚民販茶,知軍駱與京誣其捍巡檢,二十人法當死,百餘人當從坐。保雍親往慮之,遂明其誣。首得不死,從者皆貰。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誣人大辟,必不徒然,或以希賞,或以釋憾,斯不仁哉!宜乎保雍力為辯雪也。

王長吉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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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提點刑獄王長吉等言:南安軍上猶縣僧法端、守肱,忿漁人索魚直,誣以行劫,賂縣胥,集耆保,掩捕其家,四人遭殺,三人被傷,以殺獲劫賊告於官。縣尉驗屍,受賕,隱其縻縛之跡。縣令覆視,老眊,又為典吏所罔。本軍劾得實,僧皆坐死,余當原赦。情理巨蠹,以其狀聞。詔:縣尉杖脊,配道州衙前;縣令貶文學參軍;余配廣南者十五人。以僧私田給漁者家。見祥符九年詔令。

按:僧誣漁者,本非難辯,庸吏漫不省察,奸吏相與為市,故如此耳。長吉劾正其罪,雖已無及,然猶愈於縱惡不治。特著於篇,庶可鑒也。

王臻問傷(賈昌齡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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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臻諫議知福州時,閩人欲報仇,或先食野葛而後鬥,即死其家,遂誣告之。臻問:「所傷果致命耶?」吏持驗狀曰:「傷無甚也。」臻以為疑。反訊告者,乃得其實。 按:賈昌齡少卿,初為饒州浮梁尉。其俗輕死,與人有怨,往往先食野葛,以誣怨者。昌齡輒能辯究之,與臻問傷類矣。是皆深察者也。

錢惟濟給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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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惟濟留後,知絳州。民有條桑者,盜強奪之不能得,乃自斫其右臂,誣以殺人。官司莫能辯。惟濟引問,面給以食,而盜以左手舉匕筯,因語之曰:「他人行刃,則上重下輕。今下重上輕,正用左手傷右臂也。」誣者引服。已上三事,並見本傳。

按:此以其傷下重上輕,知為自用刃矣。但疑在右臂,故給之食以驗其手,而誣狀灼然,彼安得不服耶!

方偕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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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偕大卿為御史臺推直官時,澧州逃卒與富民有仇,誣以歲殺人十二祭磨駝神。逮捕繫獄,而久不決,詔偕就鞫之。偕命告人疏所殺主名,尋訪考驗,尚多無恙,事遂辯白。見《天聖名臣傳》。

按:王圭丞相撰唐介參政墓誌言:介為岳州沅江令。州民李氏有貲鉅,吏數以事動之,既不厭所求,乃言其家歲殺人祠鬼。會知州事孟合喜刻深,悉捕系李氏家無少長,榜笞久,莫伏。以介治縣有能名,命更訊之。介按劾無他狀。合怒,以其事聞朝廷。詔遣殿中侍御史方偕,徙其獄於澧州。已而,不異介所劾。其後州吏皆坐罪去,偕以活死者得官。介終不自言。此與章頻驗治偽券,而黃夢松擢用類矣。皆篤厚君子也。頻事見察姦門

然則誣告者非澧州逃卒,而富民乃岳州人,特徙其獄於澧州鞫之耳。且偕是時不為推直官也。名臣傳所書,不若此誌本末詳備,殆未得其實歟?惟使告人具疏主名,辯誣之術,有足取者,故特著之。

已上二事,並見本傳。

杜衍按誣(李纮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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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衍丞相提點河東刑獄時,高繼升知石州,為其僕所告,云與西河蕃部謀叛。捕系數百人,久不決。詔衍覆案,得僕誣狀,卒論殺之。

按:李纮龍學為殿中侍御史時,皇城司卒有告賈人為契丹刺事者。捕系起大獄。更詔纮訊之,盡得其冤狀,告者遂伏辜。頗亦類此。誣告人罪,法當反坐。茍非明察,豈能然耶?

程戡得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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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戡宣徽,知處州。民有積為仇者,一日,諸子私謂其母曰:「今母老且病,恐不得更壽,請以母死報仇。」乃殺其母,置仇人之門,而訴於官。仇者不能自明,而戡疑之。僚屬皆言理無足疑,戡曰:「殺人而置其門,非可疑耶?」乃親劾治,具得本謀。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蘇渙疑奸(陸廣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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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渙郎中知衡州時,耒陽民為盜所殺,而盜不獲。尉執一人,指為盜。渙察而疑之,問所從得,曰:「弓手見血衣草中,呼其儕視之,得其人以獻。」渙曰:「弓手見血衣,當自取之以為功,尚何呼他人?此必為奸。」訊之而服。他日,果得真盜。見蘇轍門下所撰墓誌。

按:辯誣者或以情理察之,程戡是也;或以辭理察之,蘇渙是也:皆可謂之明矣。

然陸廣校理知導江縣時,盜屠民家,尉誣一人,執以詣縣。廣視而言曰:「非也。」釋之。尉力爭,眾亦疑,終不聽。後果獲真盜。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此何以知之?蓋廣能布耳目,察民事,而先知尉所執非盜,則不必如渙問所從得也。眾既莫曉,故亦疑焉。至於獲真盜終不以語人,蓋布耳目、察民事者,不可使眾皆知也。

郭勸理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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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勸給事通判萊州時,有民為仇人所誣,罪當死,吏受賕且傅致。勸為辯理得免,民家畫其像而生祠之。見本傳。

寇平更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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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平少卿,知淮陽軍。始至,會獄有系囚,當殊死。疑未得實,而更訊之,果為吏所誣。囚且釋,吏僅得減死。眾相戒敕,不敢為欺。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勸與平所以辯誣,不得之其辭,則得之其情也。明可知矣!是故造誣者懼焉,被誣者懷焉,皆其盡心察獄之效也。

單孟陽鞫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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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孟陽大卿為御史臺推直官時,有以贓誣江南轉運使呂昌齡者,中丞張昪亦言之。累鞫不承,詔孟陽以制獄案治。孟陽雖御史屬,不阿長,而卒直之。因請避,得知濮州。見本傳。

畢仲遊案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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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仲遊大夫提點河東刑獄時,韓縝丞相出鎮太原,家奴胡童自陳,有卒剽劫其衣服於黃堂之側。怒以付吏,將黥配之。仲遊謂:「小童衣服尠薄,而剽劫於大帥、故相之宇下,非人情也。」易吏案治,其誣乃辯。見陳恬直閣所撰墓誌。

按:誣有難知者,有易知者。智不足,則有所惑,而於難知者不能辯矣;勇不足,則有所懼,而於易知者不敢辯矣。茍不能辯,亦奚足責。若不敢辯,斯實可罪。孟陽之鞫贓,不阿中丞意;仲遊之案劫,不避大帥怒:所謂勇於義者也。

魏濤求實(景德驛卒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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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濤朝奉,知沂州氶縣。兩仇鬥而傷,決遣,而傷者死。濤求其故而未得,死者子訴於監司。監司怒,有惡語。濤嘆曰:「官可奪,而囚不可殺。」後得其實:是夕罷歸,騎及門,墜而死。鄰證既明,其誣乃辯。見陳師道正字所撰墓誌。

按:此蓋死者子因其常鬥以誣其仇人也。夫鬥而即決者,傷不致甚,法無保辜,今乃誣其傷而死也。且辜限內死,若有他故,唯坐傷罪,彼騎而墜是他故也,可見其傷不應保辜也。濤能求得其實,辯明其誣,可謂盡心矣。

景德間,有縣胥醉,與驛卒相毆。夜歸,胥仆於路。或以告卒,地寒恐僵死。卒往視之,則已死矣。裏胥執送官,以為毆殺人,其實寒凍死也。卒之母訴於州,又訴於朝,皆反得罪。真宗以此諭宰臣,令謹擇刑獄之官。

若鬥傷者不遇魏濤,則驛卒何以異哉?其能盡心,亦足為賢也。

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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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矯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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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陳矯,為魏郡西部都尉。是時耕牛少,殺者罪至死。曲周民父病,以牛禱,縣結正棄市。矯曰:「此孝子也。」表赦之。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溫恢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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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孫禮,為司空軍謀掾。初喪亂時,禮與母相失,同郡馬臺求得禮母,禮推家財盡以與臺。臺後坐法當死,禮私導令逾獄,乃自首。既而,臺曰:「臣無逃亡之義。」徑詣刺奸主簿溫恢。恢嘉之,具白太祖,各減死一等。出魏志孫禮傳。舊集不載。

王承送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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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王承,為東海太守。吏錄一犯夜人,承問:「何處來?」云:「從師家受書還,不覺日暮。」承曰:「鞭撻寧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使吏送令歸家。出劉義慶世說,舊集不載。

袁彖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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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袁彖,為廬陵王子卿咨議參軍。子卿鎮荊州時,南郡江陵縣人茍將之弟胡之婦,為曾口寺沙門所淫,夜入茍家,將之殺沙門,為官司所檢,將之列家門穢行,欲告則恥,忍則不可,實己所殺,胡之列又如此,兄弟爭死。江陵令啟刺史博議,彖曰:「將之、胡之,原心非暴。辯讞之日,義哀行路。昔文舉引謗,獲漏疏網;二子心跡,同符古人。陷以深刑,實傷為善。」於是兄弟皆得免死。出南史袁湛傳,彖,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按:情茍可恕,過無大矣。孝子之殺牛,義士之逾獄,兄弟之爭死,皆是也。如犯夜雖輕罪,茍務立威而不原情,亦豈能恕之?此可為宥過之鑒也。

韋丹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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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韋丹,鎮江西。有吏掌倉十年,數盈五十萬,因覆量,欠負三千餘石。憫之曰:「欠負如此,豈皆自取費用,必為權勢所須。」乃令搜索家私文字驗之,其分用名歷具在。因謂諸吏曰:「汝等恃權勢,以取索於倉吏,今其欠負,豈獨賠填?今將貸汝之罪,可各據所得,限一月納足。」皆頓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準法合當刑責,既釋重罪,填納不辭。」倉吏由是得釋。舊不著出處。蓋唐人小說所載,今新唐書修入丹傳。

按:侵盜官物,其入己,其與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貪於貨利,是君子所疾也;與人之情,迫於權勢,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脅取,倉吏之盜與,豈不知法?但幸其不敗耳。以其可矜而宥倉吏,則不可獨加州吏罪,故並宥焉。且欠負賠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則置而不問者,乃許其悔過,非縱惡弗治也。

張詠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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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詠尚書,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論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瞞入己,禁四十餘人,前政不能決。詠到,慮問,謂告事者:「汝是陳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幾何?」對曰:「使若干。」詠曰:「甚善。可作利便狀來。」判令:「今後依所陳利便施行,不得有違。主典各杖六十,余並放。」見李畋虞部所撰語錄。

按:染院色料,乃舊例定額,非主典大破。雖有寬剩,豈為偷瞞?但應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無罪爾。是故斷杖六十。而幹連人悉宥之,蓋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則將劾大破之罪,理偷瞞之贓,無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過之道哉!

馬亮縱囚(親事官失金楪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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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亮少保,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吏有亡失官物者,械系妻子,幹連數十百人。亮一切縱去,許其自償所負,不逾月而盡輸之。見本傳。

按:丁謂丞相說:真宗朝,因宴,有親事官失卻金楪一片。左右奏云:「且與決責。」上曰:「不可。且令尋訪。」又奏:「只與決小杖。」上曰:「自有尋訪日限。若限內尋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至尊守法尚爾,臣子理合如何?見丁晉公談錄。

胡則籍銅(劉承規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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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則侍郎,提舉江南路銀銅場鑄錢監,得吏所匿銅數萬斤,吏懼且死。則曰:「馬伏波哀重囚而縱之亡,吾豈重貨而輕數人性命!」止籍為羨余。

按:劉承規留後,嘗督封禪漕運。有鑄錢監工匠,訴前後官吏盜銅瘞地僅數千斤。承規佯為不納,密遣人發取送官,不問其罪。殆亦有伏波之意歟?

趙師民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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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師民龍學,知耀州。民有犯鹽鐵禁者,乃曰:「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一切不問。

按:此誠仁人之言也。然稍寬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問,則奸猾之民爭出於此,顧將奈何?君子宥過,不當如是。

姚渙卻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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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渙大卿初監益州交子務時,發奸隱幾萬緡,主吏皆當死。渙請於使者,願發其所欺而無及賞典,由是得全者眾。渙,治平二年終於光祿卿。已上四事,並見本傳。

李崇鞭巫(袁君正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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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釋冤門。

按:梁袁君正,為豫章內史。性不信巫。郡有萬世榮為巫師,君正小疾,主簿熊嶽薦之,師云:「須疾者衣為信命。」君正以所著襦與之。事訖,取襦,云:「神將送與北斗君。」君正使檢諸身,於衣裏獲之,以為「亂政」,即刑於市而焚其神。一郡無敢行巫者。出南史袁湛傳。君正,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是皆惡其妄言惑人故爾。情茍可責,惡無小矣,此之謂也。然王制云:「執左道以亂政,殺;假鬼神以疑眾,殺。」李崇鞭笞女巫,雖亦有意懲惡,殆不知王制,故未能正法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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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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