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歌贈吳錦雯兼訊武林諸同志

放歌贈吳錦雯兼訊武林諸同志
作者:夏完淳


天風一吹海波立,錢塘東去錦湍急。
片片春帆細雨中,西泠曉發西興入。
憶昔當年遊武林,布帆繫纜清江深。
畫船簫鼓臥涼月,朱樓煙霧生秋陰。
此時年才五六許,但見梨栗未解語。
便知天下有吳生,西陵花月風騷主。
先公風表漢三君,珠履三千晝掃門。
逢人便下南州榻,滿座還開北海樽。
吳生此時席中見,十載神交空半面。
援筆千言凌紫霞,元龍湖海人人羨。
那知一別三年來,閶闔不開生塵埃。
荊榛古殿銅駝臥,弓劍荒陵金雁哀。
抱石千秋葬魚腹,王裒泣血羊曇哭。
屠簫猶解問夷門,衣冠半已更胡服。
風塵相遇客為家,齊拂雙龍劍上花。
埋名同隱屠羊肆,忍死須臾博浪沙。
華堂明燭良宵會,金樽斗酒離人醉。
醉裡論心敢放歌,夢中分手還流淚。
幾回憑弔舊山河,形勝蕭條可奈何!
伍胥祠前暮潮滿,蘇小墓​​邊秋草多。
嗚呼!
陸郎玉樹埋黃土,小陸風流隱屠賈。
柴生賣藥不二價,徐子披裘鬻五羖。
君歸有語幸相傳,忘憂長向酒家眠。
今年白社相招處,回首黃壚竟惘然。
悲歌卻話先朝事,抗眉休負平生志。
乘風一尋倉海君,歸來訪汝吳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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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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