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還罰鎮配隸人詔

放還罰鎮配隸人詔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0

令式條流,科制明具,行之已久,亦便於人。比者天下勳官,加資納課,又因犯入罪,罰鎮配州。言念於茲,有乖寬恤,宜各依令式處分。其先罰鎮及配隸人,未歸者並即放還。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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