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通則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政務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組織通則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49年12月2日
(1949年12月2日政務院第九次政務會議通過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一、政務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包括委、部、會、院、署、行、廳等)的組織規程,依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統稱組織條例。

  二、各機關應依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其職權。

  三、各機關得設辦公廳;為分掌業務,得設司或處;廳、司或處以下得設處或科。其工作有半獨立性質者得設局。其工作有特定性質者得設室(如参事室、會計室、資料室)、組(如財經組、文教組)、所(如研究所)或會(如高等教育委員會)。

  四、關於廳、司、處、科、局、室、組、所及會的職掌,應為列舉的規定。

  五、各機關的各級負責人,廳及室稱主任,會稱主任委員,司稱司長,局稱局長,組稱組長,所稱所長,處稱處長,科稱科長,必要時均得設副職。

  六、各委得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一般機關均得設秘書。各機關得視工作需要,分别酌設顧問、參事、專門委員、工程師、技師、視察等。

  七、除各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他同級人員由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外,廳主任、司長、局長、處長、室主任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人員,均由政務院任免之。廳、司、局、處、室以下之處長、室主任、科長與其副職及其他工作人員,由各機關首長任免,並報告政務院備案。

  八、各機關應實行會議制度(如委務會議、部務會議、會務會議、院務會議等),其所屬各部門,亦得分别设設各項工作會議。

  九、各機關的内部組織,必要時,得由政務會議議決增加、減少或合並之。

  十、各機關拟定之組織條例,經政務院核准後,可先試行若干時期,再送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說明:

  一、内部機構設置之繁簡,員額之多寡,應視其工作任務、工作計劃、財力與人力定之。

  二、各機關人員職名雖同,職位可不盡同,例如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與内務部辦公室主任職名雖同,職位並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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