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會議開會袁世凱訓詞

政治會議開會袁世凱訓詞
大總統袁世凱

正式政府業經成立,本大總統以藐兹一身,謬蒙國民推戴由臨時大總統被選爲正式大總統, 復得諸國務員熱心國事,相與共擔危局,誓必竭盡愚忠整飭庶務,期挽狂瀾於將倒,而奠國本於苞桑,業與各國務員再四商酌,擬定大政方針,行將宣告於天下,以期逐節進行。惟中國土地之大,人民之多,爲五洲萬國所罕,有於此而不博採衆論,集思廣益,誠恐宜於此者或不宜於彼,利於北者或不利於南,閉門造車,出門豈盡合轍?稍不適宜推行,即多窒礙,故毅然組織政治會議以補助政府之不及,諸君或優於學識或富於經驗,既已惠然肯來,當能利民福國,惟以利民福國為其宗旨,自當知/國蠹民病/果在何點。

武漢一呼清帝退位,舉歐美數年數十年血戰所爭而不得者,中國於不數月間居然得之,薄海士民,遂侈然而称为共和国民矣,亦若国体改专制而为共和,国旗变黄龙而为五色,则其国力即可凌驾欧美,而国民亦可俯仰寰宇?殊不知,国力之强否,视其内政外交之若何,而内政外交之善否,又视其政府之强固與否,而國體之爲君主爲民主不與焉,共和政治爲憲政之極軌,本大總統固欣然慕之,然初何敢謂招牌一改國力隨之充足?及以目今之内政而論,紊亂何堪!設想一般人民以國體既改,國民均屬平等,於是乎,子抗其父,妻抗其夫,屬員抵抗長官,軍士抵抗統帥,以抵抗命令爲平等,以服從命令爲奇辱,而政治遂不能收統一之效,不知所謂平等者係在國法上之平等,即無所謂貴族平民等階級是也,非謂一講平等即無權力服從之關係。也此誤認平等二字,爲内政紊亂之原因一。

國民既屬自由爲神聖不可侵犯,於是乎,攘權可以自由爭利,可以自由假結社之名而謀亂,可以自由籍言論自由之說而造謠,亦可以自由種種違法舉動,無不可以自由二字爲卸責之地,則強有力者遂可自由於弱無力者/生命財產之範圍内。而大亂遂起,不知所謂自由者在法律範圍内之自由,非謂一講自由即可任意自由於法律範圍之外。也此誤認自由二字,爲内政紊亂之原因二。

歐美人所謂共和者,爲多數人圖謀幸福之謂也,在昔專制時代政權操之一姓,強則爲一姓之家業盛,弱則爲一姓之家業衰,強弱盛衰無與於大多數之人民,厥後,民權漸次發達,群知國家爲人民之國家,非一人一姓之國家,於是推倒專制,改進共和,主權公之億兆,而大多數人之幸福,遂不令一姓享受,然亦非一講共和二字,而天下遂無不可共和之物也。乃一般人民將共和二字認錯。而自辛亥革命以來,共產共妻之說騰諸/國人之口,則搶掠人之財產,姦婬人之妻妾及其他種種強賊行爲,幾視爲法律所許,而莫敢過問者。也此誤認爲共和二字,爲内政紊亂之原因三。

以上之種種原因而内政遂呈一極不穩固之現象,而所謂革命之偉人鋸子者挾其乎/造民國之功更覺睥睨一切,反抗政令,蹂躪人民,搶掠姦淫,無所不至,成則把持大權犧牲人民,敗則席捲公款逍遙海外,名曰平等,實以少數人壓制多數,名曰自由,實以少數人侵略多數,名曰共和,實以少數犧牲大多數之生命財產者也,況中國財政本極困難,債臺高築,借貸無門,藏富於民,自古已然,近察歐美尤爲明驗。

古人云,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君既如是,國豈不然?該暴民等捲資而逃,公款既已無餘,恣情搜掠民財亦復净盡,於是乎,民窮於下,國困于上,而凡百内政均難舉辦,而猶欲侈談共和者,真不啻痴人説夢也。

至於外交,棘手尤甚,中俄協約難成,而庫倫獨立尚未取消,西藏交涉至今,而英人不肯讓步,其他各國眈眈環伺欲向亞東大陸染指問鼎,固未可因共和成立便可高枕而臥也,況外交之進行,恒視内政之善否爲轉移,苟内政修明,則列強對我自必親睦,否則我先自伐,又何怪人?我今内政既如彼紊亂,則外交上當有如是之現象。總之,皆由政府權力薄弱之所致,理固然也,國與家關係至爲密切,自古已有恒言,於今爲烈,倘國土不幸而亡身家,豈能獨有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且從前海禁未開滅國滅種之說未倡,無論何人主持國政尚不失其百姓資格,方今國亡種隨,雖百姓亦不能充當,不過作奴隸牛馬以至滅種而已。

是以本大總統際此内訌外患紛至沓來之頃,不惜以藐焉一身支撐危局,時而身命財產陷於危險之地,則不妨犧牲一己之身命財產,以保護全國人民之生命財產,時而名譽陷於危險之地亦不惜,從而犧牲之,以付諸身後之公論,以期鞏固政府,整飭内政,而伸展國力,爲國計即所以爲家計,亦即所以爲後世子孫計,蓋不欲近及其身,遠及子孫,使作人之奴隸牛馬也。

諸君固當今之所謂愛國士也,此時,既惠然肯來,固皆以救國救民爲宗旨,也惟救國救民須有救國救民之方法。

第一須有責任心,前清官吏多因不負責任以致淪亡,民國成立,愛國愛群幾成一種口頭語,卒之徒託空言,無濟實事,諸君宜切宜負責,凡利之當與,害之當除,群策群力,一致進行,生命財產及一身之名譽,概可犧牲則轉危爲安,即惟諸君是望,且尤有一言以奉告諸君者,即諸君務以國情社習爲准,勿徒高談學理。

即以司法一節言之,孰不知獨立之爲是本,大總統在前清北洋大臣任内即主張司法獨立,無如困難情形有非普通攀談學理者所能盡悉。第一,無司法之人才,第二,即財政之支絀,民間設一審判廳,原期事平訟理,乃該司法官既無審判之學識,又無社會之經驗,一案發生曲直殊難剖決,而含冤自不能免,加以財政難困不足,養司法官之廉,而貪贜受贿又非峻法所能禁,必俟人才既經養成,財政亦復充裕夫,然後方能收司法獨立之效,否則既任其含糊判斷而加貪贜枉法是徒,恃司法獨立之名,而民間受害轉較司法不獨立時爲甚。

是司法不過一端,而其他政治亦大都類是,日本維新有年,而足踏之木屐尚未改革,以是知社會上之習慣不易驟變,也是空談學理者所能與語哉,諸君既有救國救民之責任心,復能犧牲一切,再斟酌社會上習慣以爲改革,將輔本大總統及諸國務員之不及,以圖大政之進行,自無宜於此,不宜於彼,利於北不利於南之弊。

内政既善,外交自易辦理,行見政府強固,國力發展,則真正共和幸福方可享受,是諸君之救國救民,也亦即所以自救也。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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