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第十四

卷第十三 故唐律疏議 卷第十四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第十五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四戸婚凡一十四條

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姦論

 䟽議曰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

 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徳功邑居官爵事

 非一緒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寖逺流源析本

 罕能推詳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蔣周公之

 𦙍初雖同族後各分封並傳國姓以為宗本

 若與姬姓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聲同字别

 音響不殊男女辯姓豈宜仇匹若陽與楊之

 類又如近代以來特䝉賜姓譜牒仍在昭穆

 可知今姓之與本枝並不合共為婚媾其有

 複姓之類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

 同姓緦麻以上為婚者各依雜律姦條科罪

 問曰同姓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為妾合

 得何罪

 答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取決蓍龜本防

 同姓同姓之人即嘗同祖為妻為妾亂法不

 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驗妻妾俱名為

 婚依凖禮令得罪無别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

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謂妻所生者餘條称前夫之女凖此

各以奸論

 䟽議曰外姻有服属者謂外祖父母舅姨妻

 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為婚

 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

 云謂妻所生者謂前夫之女後夫娶之是妻

 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從本法餘條称前

 夫之女者準此據雜律奸妻前夫之女亦據

 妻所生者故云亦準此各以奸論其外姻雖

 有服非尊卑者為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

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

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

 䟽議曰父母姑舅兩姨姊妹於身無服乃是

 父母緦麻據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

 母小功尊若堂姨雖於父母無服亦是尊属

 母之姑堂姑並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

 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亦謂堂姊妹所生者

 女婿姊妹於身雖並無服據理不可為婚並

 為尊卑混亂人倫失序違此為婚者各杖一

 百自同姓為婚以下雖㑹赦各離之

諸甞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

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姦論妾各减二等

並離之

 䟽議曰髙祖親兄弟曽祖堂兄弟祖再從兄

 弟父三從兄弟身四從兄弟三從姪再從姪

 孫並緦麻絶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

 祖服制尚異他人故甞為袒免親之妻不合

 復相嫁娶輒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緦麻及

 舅甥妻謂同姓緦麻之妻及為舅妻若外甥

 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

 一年小功以上以姦論小功之親多是本族

 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

 同姦法若經作袒免親妾者各杖八十緦麻

 親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减姦罪

 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並離之姦妾本條减

 妻一等此條以姦論妾减二等即是娶妾者

 累减三等稱以姦論者並依姦法小功之妻

 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姦小功以上妻

 法其被放出或改適他人即於前夫服義並

 絶姦者依律止是凡姦若其嫁娶亦同凡姦

 之坐又稱妾者據元是袒免以上親之妾而

 娶者得减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為妾止

 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為前人之妾

 今娶為妻亦依娶妾之罪

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

强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减二等各離之女

追歸前家娶者不坐

 䟽議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

 父母得奪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謂大

 功以下而輙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親嫁者

 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姪而强嫁之者

 減二等杖九十各離之女追歸前家娶者不

 坐

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

减一等離之即無夫㑹恩免罪者不離

 䟽議曰婦女犯罪逃亡有人娶為妻妾若知

 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並與同科唯婦人本

 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離之即逃亡婦

 女無夫又㑹恩赦得免罪者不合從離其不

 知情而娶凖律無罪若無夫即聴不離

諸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為妾者杖一百若為

親屬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監臨者减一等女

家不坐

 䟽議曰監臨之官謂職當臨統案驗者娶所

 部人女為妾者杖一百為親屬娶者亦合杖

 一百親屬謂本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

 婚姻之家既是監臨之官為娶親屬不坐若

 親屬與監臨官同情强娶或恐喝娶者即以

 本律首從科之皆以監臨為首娶者為從其

 在官非監臨者謂在所部任官而職非統攝

 案驗而娶所部之女及與親屬娶之各减監

 官一等女家並不合坐其職非統攝臨時監

 主而娶者亦同仍各離之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姦論加二等為親属娶

者亦行求者各减二等各離之

 䟽議曰有事之人若妻若妾而求監臨官司

 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姦論加二等

 其娶者有親屬應加罪者各依本法仍加監

 臨姦罪二等為親屬娶者亦同皆同自娶之

 坐行求者各減二等其以妻妾及女行求嫁

 與監臨官司得罪減監臨二等親屬知行求

 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為從坐

 仍各離之者謂夫自嫁妻妾及女與枉法官

 人兩俱離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並不坐

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

離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兩離之

 䟽議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

 嫁娶妾減二等徒一年各離之謂妻妾俱離

 即夫自嫁者亦同謂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

 離故云兩離之

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

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

 䟽議曰卑幼謂子孫弟姪等在外謂公私行

 詣之處因自娶妻其尊長後為定婚若卑幼

 所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所定違

 者杖一百尊長謂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諸妻無七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

若犯惡疾及姦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

 不改故妻無七出及義絶之狀不合出之七

 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滛泆三不事舅姑四口

 舌五盜竊六妬忌七惡疾義絶謂毆妻之祖

 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

 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

 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

 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

 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姦及

 欲害夫者雖㑹赦皆為義絶妻雖未入門亦

 從此令若無此七出及義絶之状輙出之者

 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一謂

 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

 所歸而出之者杖一百並追還合若犯惡疾

 及姦者不用此律謂惡疾及姦雖有三不去

 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問曰妻無子者聴出未知幾年無子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聴立庶以長

 即是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

諸犯義絶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

諧而和離者不坐

 䟽議曰夫妻義合義絶則離違而不離合得

 一年徒罪離者既無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

 坐不肯離者若兩不願離即以造意為首隨

 從者為從皆謂官司判為義絶者方得此坐

 若未經官司處断不合此科若夫妻不相安

 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䟽議曰婦人從夫無自専之道雖見兄弟送

 迎尚不踰閾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離背夫

 擅行有懐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

 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室家之敬亦為

 難久帷薄之内能無忿爭相嗔蹔去不同此

 罪

 問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其有父母期親等主婚若為科斷

 答曰下條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

 坐主婚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

 為從父母知女擅去理須訓以義方不送夫

 家違法改嫁獨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

 身唯得擅去之罪期親主婚自依首從之法

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

 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

 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

 䟽議曰人各有耦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

 配合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

 减一等合徒一年仍離之謂主得徒坐奴不

 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

 者無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

 流三千里若有為奴娶客女為妻者律雖無

 文即須比例科斷名例律稱部曲者客女同

 闘訟律部曲毆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

 一等其良人毆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

 一等即部曲奴婢相毆傷殺者各依部曲與

 良人相毆傷殺法注云餘條良人部曲奴婢

 私相犯本條無正文者並凖此奴娶良人徒

 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

 者杖九十因而上籍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

 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從良知情者從賤

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

奴婢自妄者亦同各還正之

 䟽議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為良人夫

 婦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奴婢自妄嫁娶亦

 徒二年各還正之稱正之者雖㑹赦仍改正

 之若娉財多凖罪重於徒二年者依詐欺計

 贓科断

諸雜户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户娶

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䟽議曰雜户配𨽻諸司不與良人同類止可

 當色相娶不合與良人為婚違律為婚杖一

 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謂官户亦𨽻諸

 司不屬州縣亦當色婚嫁不得輒娶良人違

 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合徒

 一年半官户私嫁女與良人律無正文並須

 依首從例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凖盜論知情

 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

 䟽議曰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輙将

 其女私嫁與人須計婢贓凖盜論罪五疋徒

 一年五疋加一等知情娶者與奴婢罪同不

 知情者不坐自雜户與良人爲婚以下得罪

 仍各離而改正其工樂雜户官户依令當色

 爲婚若異色相娶者律無罪名並當違令既

 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聲人依令婚同百

 姓其有雜作婚姻者並凖良人其部曲奴婢

 有犯本條無正文者依律各凖良人如與雜

 户官户爲婚並同良人共官户等爲婚之法

 仍各正之

諸違律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

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

 䟽議曰依律不許為婚其有故為之者是名

 違律為婚假如雜户與良人為婚雖有媒娉

 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

 一等處徒一年强娶者又加一等謂以威若

 力而强娶之合徒一年半被强者止依未成

 法下條未成者各減已成五等女家止笞五

 十之類

即應為婚雖已納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

至而女家故違者各杖一百

 䟽議曰即應為婚謂依律合為婚者雖已納

 娉財元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要已

 至吉日而女家故違不許者各杖一百得罪

 依律不合從離

諸違律為婚當條稱離之正之者雖㑹赦猶離之

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財不追女家妄冐者追還

 䟽議曰違律為婚謂依律不合作婚而故違

 者當條稱離之謂上條男家妄冐或女家妄

 冐離之又正之者謂上條奴婢私嫁女與良

 人仍正之雖㑹大赦稱離之者猶離之稱正

 之者猶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令雜户與良

 人為婚已定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未成㑹

 赦之後亦合離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男家

 送財已訖雖合離正其財不追若女家妄冐

 應離正者追財物還男家凡稱離之正之者

 赦後皆合離正名例律云㑹赦應改正經責

 簿帳而不改正各論如本犯律應離之輩即

 是赦後須離仍不離者律無罪條猶當不應

 得爲從重合杖八十若判離不離自從姦法

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

稱以姦論者各從本法至死者減一等

 䟽議曰嫁娶違律謂於此篇内不許爲婚祖

 父母父母主婚嫁爲奉尊者教命故獨坐主

 婚嫁娶者無罪假令祖父母父母主婚爲子

 孫娶舅甥妻合徒一年唯祖父母父母得罪

 子孫不坐

 注本條稱以姦論者各從本法至死者减一

 等

 䟽議曰本條稱以姦論者謂上條緦麻以上

 以姦論假令父與其子娶子之從母依雜律

 姦從母者流二千里强者絞即父亦得流二

 千里同雜犯其子若自犯有官者仍除名此

 名各從本法至死减一等者若强娶從母為

 妻或婚寡伯叔母非被出及改嫁者本條合

 死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

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餘親

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

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

 䟽議曰期親尊長次於父母故主婚為首男

 女為從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

 功以下主婚即各以所由為首事由主婚主

 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

 爲從雖以首從科之稱以姦論者男女各從

 姦法應除名者亦除名

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

主婚獨坐

 䟽議曰男女被逼謂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

 不自由雖是長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

 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男女

 勿論

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䟽議曰未成者謂違律為婚當條合得罪定

 而未成者减已成五等假有同姓為婚合徒

 二年未成即杖八十此是名减五等其媒人

 猶徒一年未成者杖六十是名各减首罪二

 等各凖當條輕重依律减之略舉同姓為例

 餘皆倣此凡違律為婚稱强者皆加本罪二

 等稱以姦論有强者止加一等媒人各减姦

 罪一等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