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学厅函〔2021〕31号
2021年10月13日
发布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学厅函〔20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21—202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

为做好2021—202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特制定《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3日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就指委)是由教育部组建,开展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性质。

第二条 就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广泛汇聚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创业资源,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就指委接受教育部委托,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和评估等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和政策咨询。对产业结构变化、就业市场需求、新就业形态、人才供给情况等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课题进行宏观研究,研判国内外就业形势,编写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研究报告,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和相关行业单位人力资源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二)搭建就业创业供需对接平台。重点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共同开展就业教育引导,推动供需对接、校企合作、学职衔接,建立大学生就业实习见习基地和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组织供需双方举办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中小微企业等专场招聘会。

(三)推动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研制相关学科专业大学生学业与职业指南,编写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材,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

(四)推动大学生就业创业队伍建设。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队伍保障机制研究、能力培训、学术研讨等,推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校与学校之间相关工作交流,参与遴选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典型,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推广。

(五)开展就业工作调查督查。协助教育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调查、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和专项督查,分层分类建立高校就业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毕业生就业状况对高校招生、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反馈联动机制。

(六)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就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2人。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分行业就指委(简称行业就指委),根据专项业务设置若干专家组,分别设主任委员(组长)1人,副主任委员(副组长)若干人。

第五条 就指委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各行业就指委结合实际建立组织体系,设立秘书处,经所在机构委员讨论同意后,报全国就指委秘书处备案。专家组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凡符合委员基本条件、热心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人选每年可通过个人申请或行业就指委(专家组)推荐,吸收为专家库成员。表现优异的可按规定流程增补为委员。

第四章  委员

第七条 就指委委员由机关、高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构成,由教育部选聘,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 委员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拥护本章程,自愿加入就指委。

(二)熟悉人力资源市场、行业产业发展或高等教育规律,热心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能够保证参与就指委工作时间。

(三)委员一般代表所在单位,在任期内若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应由继任者递补;在本单位调岗且工作内容仍与就业创业领域相关的则不受此影响。

第九条 委员权利:

(一)出席就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就指委委员;

(三)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和评估等活动;

(四)获得就指委服务,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和数据;

(五)获得人才供需对接信息、实现更高效供需匹配;

(六)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委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就指委决议,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就指委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就指委或委员身份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以及影响公正的行为;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数据信息;

(四)所有成员使用就指委委员身份出版作品、申报项目等,须提前向所在就指委的秘书处报备,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自觉维护就指委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委员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的;

3. 利用就指委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的;

4. 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未参加就指委任何活动或连续两年表现较差的;

5.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或主动提出辞呈的。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 增补的委员需符合委员选聘基本条件,一般从专家库成员中遴选;

2. 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就指委聘期届满止;

3. 增补工作由就指委秘书处负责。

第十二条 全国及行业就指委(专家组)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就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就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起草就指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统筹各项工作推进;

(四)每年对委员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优良中差),并提出委员调整建议;

(五)指导秘书长开展工作;

(六)就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一位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

第十三条 全国及行业就指委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筹备就指委相关会议,组织落实相关任务;

(三)在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就指委相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就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全体委员参加。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机构设置、运行机制;

(四)改选新一届就指委委员;

(五)决定就指委其他重大事宜。

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建立就指委联席会议制度。一般由就指委秘书长召集,就指委主任、副主任(含常务)委员以及行业就指委(专家组)主任委员参会,必要时可变动日程或召开扩大会。联席会议职权有:

(一)研究推进重点工作;

(二)研究拟定就指委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等;

(三)进行委员届中调整;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各行业就指委、专家组可参照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行业就指委(专家组)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研究行业发展动态,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推进重点任务,讨论需要全体委员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第十七条 建立秘书长工作会议制度,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全国就指委秘书长召集,各行业就指委(专家组)秘书长参会。听取行业就指委(专家组)本期重点工作安排,沟通推进需要协调解决的各类事项。

第十八条 各行业就指委、专家组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形成的重大行业标准、政策建议、分析报告等,组织开展的评比、培训、挂牌等,须报请全国就指委秘书处同意后实施,相关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九条 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以及委员所在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支持就指委工作。各行业就指委(专家组)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为就指委日常工作开展,提供适量经费和保障支撑。

就指委可以项目形式为行业就指委(专家组)提供一定经费。全国及行业就指委(专家组)可以接受社会各界赞助,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行业就指委、专家组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就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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