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民國三十四年)(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5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5月30日 1945年6月9日 公布於民國34年6月9日 |
廢止,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4年) |
|
第一條
-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 一、關於國民體育實施方案之計劃推行事項。
- 二、關於國民體育之指導考核事項。
- 三、關於國民體育經費之審議事項。
- 四、關於國民體格之檢查統計事項。
- 五、關於體育師資之訓練檢定事項。
- 六、關於體育學術之研究事項。
- 七、關於運動比賽之管理事項。
- 八、關於其他國民體育事項。
第二條
- 國民體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至三人為常務委員,由部長就左列人員中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 一、內政軍政兵役社會軍訓各部及衛生署各一人。
- 二、對於體育有研究或貢獻之人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五人為專任。
- 三、教育部社會教育司司長及參事一人。
第三條
- 國民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但得連任。
第四條
- 國民體育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以教育部部長為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常務委員會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 國民體育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薦派,或由部長指定委員兼充之,秉承常務委員處理日常事務。
第六條
- 國民體育委員會設左列各組:
- 一、學校體育組。
- 二、社會體育組。
- 三、研究實驗組。
- 各組各置主任一人,薦派,或由部長指定委員兼充,秉承常務委員辦理各該組事務。
第七條
- 國民體育委員會置幹事及助理幹事各三人至五人,均委派,承主管人員之命分任各組事務。
- 國民體育委員會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八條
- 國民體育委員會議決事項,送請教育部轉呈行政院核准後施行之。
第九條
- 國民體育委員會委員,除專任者外,均為無給職,但舉行會議時,非專任之聘任委員,得由教育部酌送旅費。
第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