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9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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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