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11年1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1(2022)年8月27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8月27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 111 年8月27施行

第一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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