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11年1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1(2022)年8月27日至今 |
|
第一條
-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六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