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
办市发〔2018〕2号
2018年4月27日
发布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

办市发〔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以模仿知名演员或者其他名人为主要表演形式的模仿秀营业性演出日益增多,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消费选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个别人冒充知名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欺骗观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为规范模仿秀营业性演出,引导其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批管理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管理,对有模仿秀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予以重点审查,加强对演员身份信息的鉴别,对假冒他人名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予批准,对特型演员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牟利的不予批准,对演出含有低俗恶搞等违规内容的不予批准,并对上述演员和演出举办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二、强化执法监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营业性演出信息通报机制,畅通12318举报机制,广辟线索来源,加强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现场监管,重点查处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假冒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含有禁止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从严处罚违规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牟利的营业性演出,并视情况将演出举办单位及其主要当事人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三、建立名单管控机制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审批、执法监管过程中掌握的涉及违法违规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的演员、演出举办单位等信息及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定期发布有关人员名单,指导地方加强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人员名单予以重点关注,纳入重点监管视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坚决查处。

四、加强价值引导和行业自律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演出行业通气会制度,及时向本辖区演出主体宣介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将公开透明、不欺骗消费者作为底线要求,强化演出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演出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价值引导和行业自律,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共同抵制假冒他人名义等违规营业性演出。鼓励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员依法维权,保护合法权益。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管理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遇到难以认定的,可以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代章)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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