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出版局同意《新华月报》和《新华文摘》转载已发表作品享受“国家特许”待遇
文化部出版局同意《新华月报》和《新华 文摘》转载已发表作品享受“国家特许”待遇 1985年3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文件 |
3月15日(85)社张字第4号报告收悉。
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的《新华月报》和《新华文摘》均系全国性文献资料月刊,属于为政府有关部门和文化教育、科学(学术)研究机构积累和提供资料的非赢利性出版物,可以作为《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国家特许属于资料汇集者”对待,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报酬,但作品转载后应向作者赠送样本,并尊重作者依《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其他权利。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台版权时务必慎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要对所在地区的这项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要注意总结经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以上报告,如经批准,将由国家版权局发给有关单位执行。但不公布《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公布。
当否,请指示。
国家版权局
1987年12月26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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