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通考/卷三十二

●卷三十二 選舉考五


  ○舉士

  高宗建炎元年,詔曰:"國家設科取人,制爵待士,歲月等陰陽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堅。頃緣寇戎侵犯京邑,爰致四方之雋,已愆三歲之期,比申飭於攸司,涓上春而明試,深虞道阻,寬佇浹旬。而駐蹕行宮,時巡方嶽,非若中都當遠近之會,可使四方得道里之均。特從權宜,創立規制,分禮闈之奏額,就諸路之漕臺,俾謹擇於考官,用精蒐於實學,士省勞費,鄉烝譽髦,悉預計偕,以俟親策,敷告多士,咸體至懷。諸道令提刑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於留守司,御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朝野雜記》:"建炎二年,王唐公為禮部侍郎,建言復以詞賦取士,自紹興二年科場始。曾侍御統請廢經義而專用詞賦,上意鄉之,呂元直不可而止。十三年,國學初建,高抑崇司業言:'士以經術為本,請頭場試經義,次場試詩賦,末場試子史論、時務策各一首。'許之。十五年,詔經義、詩賦分為兩科,於是學者競習詞賦,經學浸微。二十六年冬,上諭沈守約曰:'恐數年之後,經學遂廢。'明年二月,詔舉人並兼習兩科內大小經義共三道。三十一年,言者以為老成經術之士,強習辭章,不合音律,請復分科取士,仍詔經義合格人有餘材,許以詩賦不足之數通取,不得過三分,自今年太學公補試行之,迄今不改。先是,舉人既兼經義、詩賦、論、策,因號四科,然自更制以後,惟紹興十四年、二十九年兩行之而止,蓋舉人所習已是為二,不可復合矣。"

  按:熙寧四年,始罷詞賦,專用經義取士,凡十五年;至元祐元年,復詞賦與經義並行;至紹聖元年,復罷詞賦,專用經義,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經、賦。蓋熙寧、紹聖則專用經而廢賦,元祐、建炎則雖復賦而未嘗不兼經,然則自熙寧以來,士無不習經義之日矣。然元祐初,始復賦,欲經、賦中分取人,而東坡公上疏言:"自更法以來,士工習詩賦者,十人而七。欲朝廷隨經、賦人數多少,各自立額取人。"則知當時士雖不習詩賦者十五年,而變法之餘,一習即工且多矣。至建炎、紹興之間,則朝廷以經義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間兼用詩賦才十餘年耳。然共場而試,則經拙而賦工;分科而試,則經少而賦多。流傳既久,後來所至場屋,率是賦居其三之二,蓋有自來矣。

  二年,詔:"下第進士,六舉曾經禦試、八舉曾經省試、並年四十以上,四舉曾經禦試、五舉曾經省試、並年五十以上,河北、河東、陝西舉人數內,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者年五十五已上,諸道轉運司、開封府皆以名聞,令直赴廷試。"

  按:仁宗嘉祐二年,廷試始免黜落,然則自後凡經禦試者,無不出官之人。熙、豐年間,亦嘗有曾經禦試推恩之令,蓋為嘉祐二年禦試不中者設也。今中興之初,復有此令,則自建炎上距嘉祐以前,蓋七十餘年,豈復有曾經禦試之人乎?又恐是特為科試入下等,不理選限、未出官者而設,蓋此曹亦謂之曾經禦試,故令其再試而官之,以示優渥之恩。史志所載不明,當考。

  是年,親試舉人於行都,賜進士李易以下四百五十餘人,第一人左宣教郎,二人、三人左宣義郎,餘推恩有差。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入五等者亦予調官,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即家賜第。皆龍飛特恩也。

  故事,廷試上十名,禦藥院先以文卷奏禦定高下。上曰:"取士當務至公,考官自足憑信,豈容以一人之意更自升降?"詔自今勿先進卷子。

  紹興元年,以歲當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詞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

  侯延慶言:"用兵以來,太學既罷,青衿解散,文籍淪墜。今諸道州軍進士已有定額,獨行在職事及釐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詔從之,令轉運司附試。是年,德音:"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訖,仍申部注籍。"

  二年,親策進士張九成等。時淩景夏為第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實勝九成,請更寘第一。上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上自朕躬,下至百執事,言之無所畏避。"乃擢寘首選。九成以類試及親策俱第一,特進一官。四川類試正奏名第一人,依殿試第五人恩例。

  九年,詔:"陝西久陷偽境,與四川類試,必不能中程式。其令禮部措置,別號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御史中丞廖剛言:"國朝三歲一舉,每以今年大禮,明年科場,又明年省、殿試為准,故注授人先後到部,不至攙並。今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難以應辦,一不便也。近歲初官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二不便也。更展一年,則舊制合矣。"天子是其議,其來年詔曰:"三歲賓興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為彝典。頃緣多故,洊展試期,致取士之年適當宗祀,而入仕之眾並集銓曹,攸司困供億之繁,多士興滯留之歎。宜從革正,用復故常,庶蕆事惟均,有便於國,調官無壅,亦便爾私。其紹興十年,諸州依條發解,於紹興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殿試。自後科場示此為准。"

  十三年,初立同文館試。凡在行朝,去本貫及千里以上者,許附試國子監。

  詔:"祖宗舊法,諸路州軍科場,並限八月五日鎖院。緣福建去京遠,遂先期用七月;川、廣尤遠,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廣趨京不遠,恐試下舉人冒名再試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鎖院。"

  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士,舉人有就數州取解者。至是,詔諸道發解並以中秋日引試,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焉。

  太學博士王之望言:"舉人程文,或純用本朝人文集數百言,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舊式皆不可考。建炎初,悉從刪去,故犯者多。"詔申嚴行下。

  十九年,詔:"自今科試前一歲,諸州軍及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畢,送試院。其臨期投狀射保者,皆勿受。"

  自熙、豐間,程顥、程頤以道學倡於洛,海內皆師歸之。中興以來,始盛於東南,士子科舉之文稍祖頤說。先是,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行禁絕,而胡寅辨其非。至紹興末年,正字葉謙亨上言:"向者朝論專尚程頤之學,士有立說稍異者,皆不在選。前日大臣則陰右王安石,稍涉頤學,一切擯棄。程、王之學,時有所長,皆有所短,取其合於孔、孟者,皆可以為學也。"上曰:"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誠為偏曲。"詔有司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至是稍解矣。

  禮部侍郎周葵言:"科舉足以取士。近年主司迎合大臣之意,多取經傳之言可為諛佞者,以為問目,學者因之,專務苟合時好。如論伊尹、周公,則競為歸美宰相之言;《春秋》譏貶失禮,則指為褒稱之事。悖戾聖人之意,大率類此。至於前古治亂興亡之變,以時忌絕口不道,後生晚輩往往不讀史書。望詔有司選通經博古之士,置之上遊;其穿鑿迎合,議論乖僻,不合體式者,皆行黜落;若矯枉過正,不顧所問,務為詆訐者,亦復勿取。"從之。

  二十五年,上謂輔臣曰:"往年秦塤對策,皆檜、熺語,有司擬為第一,朕抑寘第三,不使與寒士爭。今可舉行祖宗故事,應禮部舉人內有權要親族者,並令覆試。仍追奪塤出身,改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並駁放。"

  二十七年,先時蜀士赴殿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上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皆寘下列,至是,先期諭都省,寬展試日以待。宰相沈該奏:"天時向暑,臨軒非便。請後至者臣等策之,中書定高下。"上曰:"三年策士,朕豈憚一日之勞邪?"及唱第,王十朋為首,第二人閻安中,第三人梁介。安中、梁介皆蜀士也。上大悅。

  二十九年,孫道夫侍經筵,一日,極論四川類試請托之弊,請盡令赴禮部。上曰:"後舉但當遣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天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餘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降敕差官。四川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初,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優之也。後以何耕對蜀人才策,為秦檜所怒,乃改禮部類試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禦試者。惟上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已上附第二甲焉。

  孝宗隆興元年,詔:"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赴省者,各計所受財依條外,並永不得應舉。"

  省試舊以十四人取一名,隆興初,建、劍、宣、鼎、洪五州進士,三舉實到場者,皆以覃恩免解。有旨增省額百人,遂以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類省試則十六人取一名,後不復改。

  容齋洪氏《隨筆》曰:"黃魯直以元祐三年為貢院參詳官,有書帖一紙云:'正月乙丑,鎖太學,試禮部進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三月戊申,具奏進士五百人。'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視今日為不侔。"

  臣僚言:"科舉之制,州郡解額狹而舉子多,漕司數寬,士往往舍鄉貫而圖漕牒。乞申嚴詐冒之禁,立為中制。"從之。四年,乃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史已上,並不許牒試。

  乾道六年,詔自今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曆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七年,虞允文請辛巳以來歸正人,依仿祖宗陝西、河北赴南省試,別立號取人。從之。

  八年,禮部尚書胡沂、郎官蕭國梁造貢籍成,上之,凡諸道舉人鄉貫、治經、三代、年甲、舉數悉備。

  淳熙二年,禦試。上嘗謂輔臣,欲令文士能射禦,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來上。至是,唱第後之二日,上御殿,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新制也。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俱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一人轉一官,與通判,餘循一資;二箭中帖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餘升名次而已。特奏名第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凡不中者並賜帛。

  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寘在第四等以前,餘併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舊許再試,今止許一試。舊免解人有故不入試者,理為一舉,今不理。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制焉。

  容齋洪氏《隨筆》曰:"唐開元中,國子祭酒楊瑒言:'竊見流外出身每歲二千餘人,而明經、進士不能居其什一,則是服勤道業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若以出身人太多,則應諸色裁損,不應獨抑明經、進士。'當時以其言為然。淳熙九年,大減任子員數,是時,吏部四選開具,以三年為率,文班進士大約三四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蓋過二千之數,甚與開元類也。"

  十一年,禦試。時進士試策,薄暮未納卷者三,奉旨賜燭。既而侍御史劉國瑞言:"宮庭之間,自有火禁,貢舉之條,不許見燭。雖聖恩寬厚,假以須臾,竊恐玩習成風,浸隳法制。其納卷最後者,請下禦試所降黜。"從之。舊例,廷試舉人至暮者許賜燭,然殿深易黑,日昃則殿上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如在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如在第五等,與攝助教。舉人試藝於省闈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

  十四年,禦試得進士王容以下。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盡由有司。是舉,王容蓋自第三親擢為榜首。時儒生迭興,辭章雅正,號"乾淳體"。

  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返為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為教,己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所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豈能一旦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書》、《詩》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試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則律曆、地理為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必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無不通之史,而皆可用於世矣。"雖熹議未上聞,而天下誦之。

  項安世擬對學士院試策曰:"科舉之法,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自太平興國以來,科名日重,實用日輕,以至於今二百餘年,舉天下之人才,一限於科目之內。入是科者,雖檮杌、饕餮必官之;出是科者,雖周公、孔子必棄之。習之既久,上不以為疑,下不以為怨。一出其外而有所取捨,則上蓄縮而不安,下睥睨而不服。共知其弊,而甘心守之,不敢復議矣。故曰'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不論伊、傅、周、召如何,但使諸葛亮、王猛處此,必當自出意度,別作爐韝,以陶鎔天下之人物,以收拾天下之才智,以共了當時之事,決不矻矻受此纏縛也。自王導、謝安以下,隨世就事之人,欲於妥帖平靜之中,密緻分數劑量之效,則必不敢變今之說,取今之士矣。此固無以議為也。然則用王、謝之術為之調度,亦有道乎?曰:'有。時於尋常尺寸之中,略出神明特達之舉,稍更闒茸己甚之習,薄伸渾厚平直之氣,則猶愈於已也。'蓋天下之事,雖貴於守法,而亦不可以一付於法。法者所以抑僥倖,非所以抑豪傑也。夫所謂僥倖者,其才不應得,而冒欲得之之謂也。一人得之,眾人攀之,其門一開,不可復禁。故上之人立法以拒之,使之欲進而無隙,欲求而無辭,是則法之效也。若夫豪傑之士,其德宜為人上,其才宜為世用,非所謂僥倖者,此法之所求,非法之所拒也。人所共服,莫敢與比,以此為例,誰敢攀之?有若是者,時出而用之,以示天下不專以操筆弄墨取人主之官爵,則亦足以補風化,隆實行,扶善人而愧惡子也。"又曰:"夫科目之盛,自李唐起,而唐之取士,猶未盡出於此也。有上書而得官,如和逢堯、員半千之類是也;有隱逸而召用,如陽城、李渤之類是也;有出於辟舉,如韓愈之出於張建封、董晉是也;有出於延譽,如吳武陵之薦杜牧之是也。至於本朝,法令始密,科場條貫,如縛胥吏,而鄉舉裏選之意纖悉無遺矣。然祖宗之時,猶有度外之事,如張詠當為舉首,而以遜其鄉人,則猶有朋友之義也;宋祁當為第一,而令與兄,則猶有兄弟之恩也;延入客次,先通所為文,則猶有禮意也;李畋、張及二人並解,則猶未立額也。此外又有陳乞之恩,聘召之禮,元祐經行之舉,三舍行藝之規,則其意亦知徒文之不足以盡士矣,故孫復、蘇洵之用,猶出於常法之外,而雷簡夫、姚嗣宗之官,或由於特達之授。然意欲不安,而法已一定,雖或少出常度,然亦千萬中之一二耳,須臾之才行,不足以勝二百年之科目也。"

  按:取士之弊,人人能言之,然晦卷、平甫二公之說,則不廢科目之法,而自足以救科目之弊,其說猶為確實可行雲。

  光宗初,建議者云:"省闈試士,春令尚淺,天寒晷短,間遇風雪,則硯冰筆凍,書字不成,縱有钜材,莫克展布。請展至二月朔,而殿試則於四月初選日。"從之。

  寧宗慶元二年,以諒陰不親策,省試進士,得正奏名鄒應龍等。

  自韓侂胄襲秦檜故智,指道學為偽學,臺臣附之,上章論列,詔榜朝堂,而劉德秀在省闈奏疏,至云:"偽學之魁,以匹夫竊人主之柄,鼓動天下,故文風未能丕變。請將《語錄》之類並行除毀。"既而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內自太學,外自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臺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是舉也,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

  四年,言者云:"今之詩賦,雖未近古,然亦貫穿六藝,馳騁百家,拘以駢儷之制,研精覃思,始能成章。惟經義一科,全用套類,父兄相授,囊括冥搜,片言隻字,不脫毫分,溢篋盈箱,初無本領,旅進場屋,鮮有出於揣擬之外,天下士子,誰務實學哉!望令有司,所出《六經》題目,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庶幾實學得盡己見,而挾冊讎偽者或可退聽。"從之。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朝正史與實錄等書,人間私藏,具有法禁,惟公卿子弟,或因父兄得以竊窺,有力之家,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寒遠之士,無繇盡知。請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列,《春秋》卓異者,不妨巍占,若所作無異諸經,自當雜定高下。其策題並須明白指問。"詔從之。

  開禧二年,詔諸道運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御史臺,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禦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是年,始因議臣有請,詔自今在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考校。

  開禧元年,檢詳毛憲為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韓侂胄既敗,乃用言者奏,奪憲次對,而降自知為第五甲末。

  嘉定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祖宗舊制,諸科舉人問大義十道,能以本經注疏對,而加之以文辭潤色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其不識本義,或連他經文義乖戾、章句斷絕者'否'。夫經本注疏,則學有源流;文先義理,則士有器識。而今之時文,束於命題之短長,狃於立說之關鍵,而有司強裂句讀,專務斷章,是在我者己先離絕旨意,破碎經文,則何以責其盡合於大義哉?望詔有司革去舊習,使士子去機巧而深義理,考注疏而辯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則實學之士出矣。"詔從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貢院,特旨賜之餐錢,集英殿賜第之三曰赴焉。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好會、明長少也。又數日,赴國子監謁謝先聖、先師,用釋奠禮。遂賜聞喜宴,侍從已上及知舉官、館職皆預焉。

  試刑法者,亦自熙、豐間始。舊附銓試院,兵火後權停,紹興三年始復,後又降敕別差試官二員,專撰刑法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例以五十五通作十分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釐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系二十四通七釐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系二十二通以上,凡試入二等者,選人改京秩,蓋趙忠簡為相,以刑名之學其廢日久,故白請優之,今遂為大理評、丞之選。四年制置司請每三年就類省試院別差刑法官二員校試。從之。

  新科明法者,熙寧間改舊明法科為之。崇寧初廢,取其解省額歸禮部。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吳瓌言:"法官闕人,請復此科,許進士嘗得解貢人就試。"從之。

  紹興十一年,始就諸路秋試,每五人解一名,省試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經。明年禦試,禦藥院請分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七月,言者以為濫,請解、省試各遞增二人解試七人取一,省試九人取一,所試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案及五分、《刑統》義文理俱通者為合格,無則闕之,仍自後舉兼經。十六年二月,遂罷之,迄今不復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諸道秋試,每各五人解一,省試十取其一。禦藥院又擬恩例,第一等賜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後三歲,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乃詔自今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傳以古義。祖宗朝,詔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謂宜使習太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以定去留。"上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宜如所奏。"乃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再場各三道;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試《刑統》律義五道。明年,詔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已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屬,頗難其人,獄案來上,致多差舛,其原在於習法之不精,試法之不詳也。自昔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內斷案五場,各以刑名八件計四十通,律義一場計十通,斷案以試其法令,律義以試其文理。自後有欲便其所習,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金科玉條,瑣密繁碎,自非終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牽於程文,以移其功。考試主文,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之設,正欲深明憲章,習熟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政和、紹興案題字不過五七百,多不滿千;比年不求題意之精密,專務繁冗以困人,敷衍支離,動輒二千字。自朝至於日中昃,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進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選;刑法考官,不過在朝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臣以為宜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所問法題,稍簡其字數,而求精於法。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期點定。如是,則讞議得人矣。"從之。六年,議者云:"今止試《刑統》,是盡廢義理,而專以法律為事,雜流進納之人皆得就,又可徑除職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綴也。請復試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與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造。雜流入貲人毋得收試。"

  文武雜試 高宗建炎元年,追復祖宗故事,於科舉之外有文武傑特者,試而官之。時郡國薦士四人適至,命中書省各試策一道。何烈對策,依廷試禮稱"臣",上以其寒遠,一體推恩。既而有言其疏者,於是降充末名,補下州文學,考官汪藻等皆坐黜。而軍中便宜借補者眾,詔內有武勇之人,委諸道提刑、安撫司依弓馬所格法比試,合格人赴御營使司審試,擬定名目,上大省部,給進武、進義校尉兩等文帖換授。既而上言者云:"立功之人色目不一,或輸家財助國,或齎蠟彈,冒險阻,或以進言獻策。今率試以弓馬,而舊補授至升朝官、大使臣者,例得校尉,未為允愜。宜令借補文臣,試兵書戰策,以為殿最,餘並驗實免試注官。"

  東萊呂氏曰:"取士科目,自夏商以前,不見於經,其可見者,至周始有。自周後數千載,凡其間廢置、沿革、輕重,就所偏者看,皆自可考;然而考論須見得所以廢置、因革、輕重之所以然。以大略觀之,大抵向前重,向後愈輕。且如《周禮》以鄉三物教民,謂之賓興,只看'賓'之一字,當時蓋甚尊士。詳考前一段,他是一個本末度數精詳具備,固不必說;只看他'賓興之,三年大比,獻賢能之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如此其重。及至後世,如飲墨水,如奪席、脫容刀,如棘圍,如糊名,若防奸盜然。為士者須深思其故:何故古如此重,後世如此輕?須當深究之。三代之時,士一個進修之至,惟上之人自求之,故如此重。又須看當時之於士,待之甚重,而考之則甚詳;後世待之既輕,考之又略。且如《王制》論鄉秀士升於司徒,曰選士;司徒又論其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然後方免其徭役;大樂正又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這裏方可受爵祿。司馬,政官也,以其可使從政也。凡經四級,然後始可從政。然猶未也,司馬又辨論官材,論其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待其位定,始與之以祿。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前凡經四級,已入仕之後凡經三級。經七級,然後始得祿。其考之之詳如此。成周之時,見得官爵皆天位天祿,不敢輕授。至後世,與之甚遽,全以文字高下為進退,蓋有以一日之長而決取終身之富貴者。當時考之甚詳如此,然論其大略,漢唐以來,大抵自重而漸輕,自緩而漸速。由漢以來,雖不能如三代拜受之禮,然猶州長身勸為之駕,雖以當時號為諂諛如公孫弘者,猶是鄉人勸勉而來,未嘗自進。到得後來,唐始令投牒自進,而士始漸輕,此所謂'自重而漸輕'。自漢至唐,進士登第者尚未釋褐,或是為人所論薦,或再應皆中,或藩方辟舉,然後始得釋褐。至本朝始,放進士及第即放釋褐,此所謂'自緩而漸速'。科目雖多,其間歷代常行自有數。自漢至隋以前,惟孝廉與秀才常行;自隋唐至本朝,惟進士、明經常行;至熙寧後,王荊公用事,改取士之法,自是進士獨存,明經始廢熙寧四年,明經科廢罷,此其大略可見。其次便是制科。制科卻歷代常行不廢,漢則因事而舉,六朝亦間舉,至唐及本朝亦未嘗廢;到得熙寧間,王荊公得政,孔文仲對策議新法,制科始罷。至元祐初,又再復得兩三舉,至紹聖初,章惇為相,欲行荊公法,又再罷景德四年,帝曰:"比設此科,欲求才識,若但考文義,苟有濟時之用安得知?今策問宜用經義,參之時務。"熙寧二年,賢良孔文仲考入第三等,詔:"毀薄時政,不足收錄,告示發付本任。"天聖八年,茂才富弼,景祐二年,體用吳育;景祐六年,賢良蘇轍、蘇軾。大抵三代之時,不專是語言文章,至漢以來,則有所謂射策、對策,是時已成科舉之習,雖然,尚理會經義,又與時議。到隋煬帝之時,風俗浮華,始有進士之科,方有律賦。自唐以來,孝廉、秀才之科尚在,但只是明經、進士二科盛而秀、孝衰。是時,有記問者則得明經,有辭藻者則得進士。當時南北未分,兩邊各自設科。既分之後,後周進士未設,尚自理會秀、孝二科。是時,南人高南師,北人高北師,各守家法,莫之能定,當時主司有欲優劣之者,反為所難。隋煬帝時,風俗浮華,進士科始立。至唐初間,進士、明經都重;及至中葉以後,則進士重而明經輕,蓋當唐之時,文華之士多了,故如此。到得本朝,待遇不同,進士之科往往皆為將相,皆極通顯;至明經之科,不過為學究之類。當時之人為之語曰:'焚香取進士,嗔目待明經。'才設進士試時,便設香案,有拜跪之禮;才到明經試時,則設棘監守,惟恐他傳義。當時進士卻有帖經之制,他文士都不屑去記這傳義,於是有贖帖。才是進士科試帖經,不知是或作一篇文,或作一賦,便可贖帖經。及至熙寧間,荊公罷詞賦,帖經、墨義並歸進士一科,齊、魯、河朔之士往往守先儒訓詁,質厚不能為文辭,所以自進士科一併之後,榜出多是南人預選,北人預者極少。自哲廟以後,立齊、魯、河朔五路之制,凡是北人皆別考,然後取人南北始均。慶曆中,范文正公、富公、韓魏公執政,欲先試論策,使工文辭者言古今治亂,簡其程式,使得以逞,問以大義,使不專記誦,自是古文漸復。一年而三公皆罷政,此制遂停。王文正公為相,南省試進士《當仁不讓於師論》,賈時邊、李迪皆有名場屋,及榜出,二人不與。試官取其文觀之,李以落韻,邊以'師'為'眾',與注疏異,特奏令禦試。王文公以為落韻者不審爾。若舍注疏而立說,不可許,遂取李黜邊。前輩之守注疏如此嚴。至王荊公始以注疏不可用,作《三經說》,令天下非從《三經》者不預選;罷詞賦,又以《春秋》有《三傳》難通,罷之。至元祐間,始復詞賦,增《春秋》。又至紹聖,章惇執政,欲復介甫法,遂復罷詞賦,去《春秋》。後來至欽宗,又始復元祐制太平興國三年,詔律賦以平仄次用韻。天聖五年,詔參考策論。慶曆四年,宋祁等言:"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以學校。先策論,則文辭者留心於治亂;簡其程式,則宏博者得以騁;問以大義,則執經者不專於記誦。賦許依放唐人賦。"詔頒下。慶曆五年,詔進士諸科如舊制考校注雲。先是,頒行宋祁等新制,上封者言非便,熙寧四年,詔進士罷詩賦、帖經、墨義,各令占一經,並《論語》、《孟子》。諸科稍令改進士科。大抵須是有鄉舉裏選底風俗,然後方行得鄉舉裏選之制。所以楊綰復鄉舉裏選,未幾停罷,緣是未有這風俗。今已為士,須思所以為風俗者何由,又須深察三代之所以厚而後世之所以薄者何故,則亦庶乎復古。"

  《宋登科記》總目:

  太祖建隆元年,進士十九人,榜首楊礪。

  二年,進士十一人,榜首張去華。

  三年,進士十五人,榜首馬適。

  四年,進士八人,榜首蘇德祥。

  乾德二年,進士八人,榜首李景陽制科一人。

  三年,進士七人,榜首劉察。

  四年,進士六人,榜首李肅制科二人。

  五年,進士十人,榜首劉蒙叟。

  六年,進士十一人,榜首柴成務。

  開寶二年,進士七人,榜首安德裕。

  三年,進士八人,榜首張拱;賜十五舉未及第人司馬浦等一百六人本科出身。

  四年,進士十人,榜首劉寅。

  五年,進士十一人,榜首安守亮。

  六年,進士十一人,榜首宋准,再試取十六人、落下一人;諸科九十六人。

  七年,停貢舉。

  八年,進士三十一人,省元王式,狀元王嗣宗;諸科二十四人。

  九年,停貢舉。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進士一百九人,省元狀元呂蒙正;諸科二百七人,十五舉以上一百八十四,凡五百餘人。

  三年,進士七十四人,省元狀元胡旦;諸科八十二人。

  四年,不貢舉。

  五年,進士一百二十一人,省元狀元蘇易簡,諸科五百三十四人。

  六年、七年,停貢舉。

  八年,進士二百三十九人省元王禹偁,狀元王世則;諸科二百八十五人。

  雍熙元年,不貢舉。

  二年,進士二百五十八人,省元陳充,狀元梁顥;諸科六百九十九人。

  三年、四年,不貢舉。

  端拱元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一百一人。覆試得進士、諸科七百人;又武成王廟重試,得進士三十一人,諸科八十九人,省元程宿是年,不臨軒

  二年,進士一百八十六人,諸科四百七十八人,省元陳堯叟,狀元同。

  淳化元年、二年,不貢舉。

  三年,進士三百五十三人,諸科七百七十四人,省元孫何,狀元同。

  四年、五年,至道元年、二年、三年,並不貢舉。

  真宗咸平元年,進士五十人,諸科一百五十人,省元孫僅,狀元同。

  二年,進士七十一人,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孫暨,狀元同。

  三年,進士四百九人,諸科一千一百二十九人,省元李庶幾,狀元陳堯咨。

  四年,停貢舉,制科七人。

  五年,進士三十八人,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王曾,狀元同。

  六年,不貢舉。

  景德元年,不貢舉。

  二年,進士二百四十七人,諸科五百七十人,省元劉滋,狀元李迪。

  三年,不貢舉,制科二人。

  四年,不貢舉,制科二人。

  大中祥符元年,進士二百七人,諸科三百二十人,省元鄭向,狀元姚曄。

  二年,親試東封路,進士三十一人,狀元梁固。

  三年,停貢舉。

  四年,祀汾陰路,進士三十一人,狀元張師德。

  五年,進士一百二十六人,諸科三百七十七人,省元、狀元徐奭。

  六年,停貢舉。

  七年,亳州、南京路進士二十一人,狀元張觀。

  八年,進士二百八十人,諸科六十五人,省元高餗,狀元蔡齊。

  九年,停貢舉。

  天禧元年、二年,停貢舉。

  三年,進士一百四十人,諸科一百五十四人,省元程戡,狀元王整。

  四年、五年,乾興元年,並停貢舉。

  仁宗天聖元年,停貢舉。

  二年,進士二百人,諸科三百五十四人,省元吳感,狀元宋郊。

  三年、四年,停貢舉。

  五年,進士七十七人,諸科八百九十四人,省元吳育,狀元王堯臣。

  六年、七年,停貢舉。

  八年,進士二百四十九人,諸科五百七十三人,省元歐陽修,狀元王拱辰;制科二人,拔萃二人。

  九年,停貢舉,拔萃四人。

  明道元年、二年,並停貢舉。

  景祐元年,進士四百九十九人,諸科四百八十一人,制科三人,拔萃四人,省元黃庠,狀元張唐卿。

  二年、三年、四年,並停貢舉。

  寶元元年,進士三百一十人,諸科六百一十七人,制科二人,省元範鎮,狀元呂湊。

  二年、康定元年、慶曆元年,並停貢舉。

  二年,進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楊寘,狀元同;制科一人。

  三年、四年、五年,並停貢舉。

  六年,進士五百三十八人,諸科四百一十五人,制科一人,省元裴煜,狀元賈黯。

  七年、八年,停貢舉。

  皇祐元年,進士四百九十八人,諸科五百五十人,制科一人,省元馮京,狀元同。

  二年、三年、四年,並停貢舉。

  五年,進士五百二十人,諸科五百二十二人,省元徐無黨,狀元鄭獬。

  至和元年、二年,嘉祐元年,不貢舉。

  二年,進士三百八十八人,諸科三百八十九人,省元李實,狀元張衡;制科一人是歲,始定為間歲一科舉

  四年,進士一百六十五人,諸科一百八十四人,省元劉摯,狀元劉煇;制科三人。

  六年,進士一百八十三人,諸科一百二人,省元江衍,狀元王俊民。

  八年,進士一百九十三人,諸科十一人,省元孔武仲,狀元許將。

  英宗治平二年,進士二百人,諸科十八人,制科二人,省元彭汝礪,狀元同始詔三歲一科舉

  四年,進士二百五十人,諸科三十六人,省元許安世,狀元同時神宗已即位

  神宗熙寧三年,進士二百九十五人,省元陸佃,狀元葉祖泠;明經、諸科四百七十二人,制科二人。

  六年,進士四百人,諸科四十人,省元邵剛,狀元餘中。

  九年,進士四百二十二人,諸科一百九十四人,省元張嵫,狀元徐鐸。

  元豐二年,進士三百四十八人,省元先浚明,狀元時彥。

  五年,進士四百四十五人,明經三人,省元劉絳,狀元黃裳。

  八年,進士四百八十五人,省元焦蹈,狀元同是歲,諒闇,不臨軒

  哲宗元祐三年,進士五百二十三人,制科一人,省元章援,狀元李常寧。

  六年,進士五百一十九人,省元鄒起,狀元馬涓;制科三人。

  紹聖元年,進士五百一十二人,省元劉範,狀元畢漸;制科三人,宏詞科八人。

  四年,進士五百六十四人,省元汪革,狀元何昌言;詞科九人。

  元符三年,進士五百六十一人,省元李崟,狀元同是歲,諒闇,不臨軒

  徽宗崇寧二年,進士五百三十八人,省元李階,狀元霍端友。

  五年,進士六百七十一人,省元吳倜,狀元蔡薿是科為始,罷諸州發解,並省試,並從學校逐年貢士

  大觀三年,進士六百八十五人,宗室上舍四十二人,上舍魁李彌遜,狀元賈安宅。

  政和二年,進士七百一十三人,上舍魁師驥,狀元莫儔。

  五年,進士六百七十人,宗子上舍十七人,上舍魁傅崧卿,狀元何{鹵木}。

  八年,進士七百八十三人,上舍魁何奎,狀元王嘉。

  宣和三年,進士六百三十人,上舍魁宋齊愈,狀元何渙。

  六年,進士八百五人是年,復省試,省元楊椿,狀元沈晦。

  高宗建炎二年以軍興,分路類省試,進士四百五十一人,狀元李易;四川、河北、京東進士八十七人。

  紹興二年,進士二百五十九人,狀元張九成;四川進士一百二十人。

  五年,進士二百二十人,省元樊光遠,狀元汪應辰;四川進士一百三十七人。

  八年,進士二百九十三人,省元黃公度,狀元同是年,不親策。引見正奏名,與四川類省奏名參定編排

  十二年,進士二百五十四人,省元何溥,狀元陳誠之;四川進士一百四十四人。

  十五年,進士三百人,省元林機,狀元劉章;四川進士七十三人。

  十八年,進士三百三十人,省元徐履,狀元王佐;四川進士二十三人。

  二十一年,進士四百四人,省元鄭聞,狀元趙逵;四川進士十八人。

  二十四年,進士三百四十八人,省元秦塤,狀元張孝祥;四川進士六十三人。

  二十七年,進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張宋卿,狀元王十朋先時,四川類省道遠,趁赴殿不及者別奏名。是年,無不到

  三十年,進士四百一十二人,省元劉朔,狀元梁克家;四川進士十六人。

  孝宗隆興元年,進士五百四十一人,省元木待問,狀元同是年,不親策,同紹興八年

  乾道二年,進士四百九十二人,省元何澹,狀元蕭國梁。

  五年,進士五百九十二人,省元方恬,狀元鄭僑。

  八年,進士三百八十九人,省元蔡幼學,狀元黃定。

  淳熙二年,進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章穎,狀元詹騤。

  五年,進士四百一十七人,省元黃渙,狀元姚穎。

  八年,進士三百七十九人,省元俞烈,狀元黃由。

  十二年,進士三百九十五人,省元邵康,狀元衛涇。

  十四年,進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湯璹,狀元王容。

  光宗紹熙元年,進士五百五十七人,省元錢易直,狀元餘復。

  四年,進士三百九十六人,省元徐邦憲,狀元陳亮。

  寧宗慶元二年,進士五百十六人,省元莫子純,狀元鄒應龍。

  五年,進士四百一十二人,省元蘇大璋,狀元曾從龍;四川進士四人。

  嘉泰二年,進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傅行簡,狀元同是年,諒闇,不臨軒

  開禧元年,進士三十八人,省元林執善,狀元毛自知。

  嘉定元年,進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朱停,狀元鄭自誠;四川進士四人。

  四年,進士四百六十五人,省元周端朝,狀元趙建夫。

  七年,進士五百二人,省元姚宏中,狀元袁甫。

  十年,進士五百二十三人,省元陳塤,狀元吳潛。

  十三年,進士四百七十五人,省元邱大發,狀元劉渭。

  十六年,進士五百五十人,省元王胄,狀元蔣重珍。

  理宗寶慶二年,進士九百八十七人,省元王會龍,狀元同是年,諒闇,不臨軒

  紹定二年,進士五百五十七人,省元陳松龍,狀元黃樸。

  五年,進士四百九十三人,省元葉大有,狀元徐元傑。

  端平二年,進士四百六十六人,省元楊茂子,狀元吳叔告。

  嘉熙二年,進士四百二十二人,省元繆烈,狀元周坦。

  淳祐元年,進士   人,省元劉自,狀元徐儼夫。

  四年,進士     人,省元徐霖,狀元留夢炎。

  七年,進士     人,省元馬廷鸞,狀元張淵微。

  十年,進士     人,省元陳應雷,狀元方逢辰。

  寶祐元年,進士   人,省元丁應奎,狀元姚勉。

  四年,進士     人,省元彭方迥,狀元文天祥。

  開慶二年,進士   人,省元李雷奮,狀元周震炎。

  景定三年,進士   人,省元李玨,狀元方山京。

  度宗咸淳元年,進士 人,省元阮登炳,狀元同是年,諒闇,不親策

  四年,進士六百六十五人,省元胡躍龍,狀元陳文龍。

  七年,進士     人,省元劉夢薦,狀元張鎮孫。

  十年,進士     人,省元李大同,狀元王龍澤。

  右宋三百一十五年逐科取士之總目,以《登科記》及《會要》參考,並省元、狀元之名具錄於此。國初,殿試本覆試也。唐以來,或以禮部所取未當,命中書門下詳覆,至宋,藝祖、太宗重其事,故御殿覆試。至雍熙四年,宰相請如唐故事,以春官之職歸有司,上從之。次年,命宋知白知舉,榜出而謗議蜂起,或擊登聞鼓求別試,於是再行覆試,凡得數百人。又明年,則知貢舉蘇易簡等不敢專其事,固請禦試,上從之。自此遂為定例。然是年以後,如陳堯叟、孫何、王曾皆禮部所取第一人,而禦試復以之冠多士,可見當時殿試,不過審覆其繆濫者黜之,而元在前列者,固未嘗別第其升降也。景德以後,多別取狀元,然省元亦皆置之龜列,《石林燕語》謂:"故事,南省奏名第一人,殿試唱過三名不及,則必越眾抗聲自陳,雖考校在下列,必得升等。吳春卿、歐陽公皆由是升第一甲。獨範景仁避不肯言,等輩屢趣之,皆不應,至第十九人方及,徐出拜命而退,時服其靜退。自此遂為故事。"然則仁宗時,省元亦例在前列,蓋當時殿試雖曰別命試官,糊名考校,然賜第之時,往往亦參采譽望,乃定掄魁。歐陽公作《蔡齊行狀》言:"凡貢士當賜第者,考定,必召其高第數人並見,又參擇其材質可者,然後賜第一。及公召見,衣冠偉然,進對有法,天子以為無能出其右者,乃擢為第一。"可見當時掄魁,未嘗不參取譽望,則文章冠禮闈者,就為狀頭,要亦此意。後來無此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