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七 新元史
卷六十八 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九 

食貨一

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

 

  ○食貨一

  △戶口 科差 稅法

  元中葉以後,課稅所入,視世祖時增二十餘倍,即包銀之賦亦增至十餘倍,其取於民者可謂悉矣。而國用日患其不足,蓋縻於佛事與諸事戚之賜賚,無歲無之,而濫恩幸賞,溢出於歲例之外者爲尤甚。至大二年,中書省臣言:「常賦歲鈔四百萬定,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定,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萬定。今已支四百二十萬定,又應支而未給者尚百餘萬定。臣等慮財用不繼,敢以上聞。」

  及仁宗即位,中書平章政事李孟言:「每歲應支六百萬餘定,又土木營繕之費數百萬定,肉降旨賞賜復用三百萬餘定,北邊軍餉又六七百萬定,內降旨賞賜復用三百萬餘定,北邊軍餉又六七百萬定。今帑藏裁餘十一萬定,安能周給不急費。亟應停罷。」

  夫承平無事之日,而出入之縣絕如此。若饑饉薦臻,盜賊猝發,何以應之。是故元之亡,亡於饑饉資賊蓋民窮財盡,公私困竭,未有不危且亂者也。今爲《食貨志》,其目二十有二:曰戶口,曰科差,曰稅法,曰田制,曰農政,曰洞冶課,曰鹽課,曰茶課,曰酒醋課,曰市舶課,曰常課,曰額外課,曰斡脫官錢,曰和糴和買,曰鈔法,曰海運,曰歲賜,曰祿秩,曰入粟補官,曰賑貨,曰內外諸倉,曰惠民藥局。凡措辦之得失,出入之贏絀,略具於此矣。後世制國用者,尚其鑑之哉。

  元之取民,計戶、訂丁、計畝。丁稅、畝稅者,歷代之所同也。至民戶之充差發,則開除於分撥,收繫於添額協濟者,其事尤膠葛煩碎,爲歷代所未有焉。今摭其大概,著於篇。

  世祖至元八年,命尚書省閱實天下書口,以條畫諭天下。初,太宗四年,括中州戶得七十三萬有餘。八年,復括中州戶,續得一百一十萬有餘。憲宗二年,再籍漢地戶口。至是,因爭理戶計者,往復取勘,不能裁決,乃諭尚書省依累降聖旨,分別定奪。凡合當差發戶數,再行添額,並令協濟額內當差之戶。其條畫所列,收系充當差發者:曰諸王、公主、駙馬並諸官員戶計。凡隨營諸色人等,於壬子年籍後投來或各處容留人等,不曾附籍,並諸投下人員招收附籍、漏籍、放良、還俗等戶。曰五投下。凡繫好投拜人戶,及在後投屬,或本投下招收,別無身役者。曰各投下軍站戶。凡壬子年籍後投來,別無身役者,又諸色人等有田宅妻子者。曰軍戶。查照軍籍內無姓名者,又原籍貼戶不曾應當差役者。曰站赤戶。查照原籍貼戶,及附籍內不見戶數者。曰諸色人匠。諸投下壬子年原籍不當差役人戶,附籍軍人諸色人等無改撥充匠明文者,諸漏籍戶改正爲民者。曰驅良。依甲竿年合罕皇帝聖旨,軍前虜到驅口隨處附籍者。本使附籍戶下漏抄驅口,及不當本使差役者。附籍戶口在外另籍者,或本使于軍籍內作驅攢報者。曰驅良。乙未年附籍民戶,壬子年他人戶下抄上作驅或漏籍已改正爲民者。本抄過者,本使戶下附籍驅口在外另作驅口或容留附籍者。本使戶下不曾附籍,驅口在外,壬子年不曾抄上者。主奴俱漏籍另居,今次取勘,不見本使下落者。曰放良。民戶良書寫便住坐,或爲良者。驅口壬子年以前得良書,卻於他人戶下爲驅附籍者。諸投下放良戶,良書寫不得投屬別管,官司者抄過爲良,依良書另立戶名者。巳放爲良,本使再立津貼錢物或分當差役文字仍依良書爲民者。壬子年附籍漏籍戶已經分撥與各投下,並諸官員戶計本主放良者。曰新案主戶。犯刑官吏已經斷沒家屬,及戶下驅奴並依已斷髮付者。斷事官及各屬達魯花赤官擅自斷訖之雜犯人等改正爲民者。曰輸脫戶。曰回回畏兀兒戶。現住民戶城裏者。曰答失蠻迷裏威失戶。有營運產業者。曰打捕戶。壬子年附籍打捕戶,因爭差戶計經官陳告者,附籍打捕戶揭照壬子年原籍不繫打捕戶計者,手狀稱打捕戶不納皮貨亦不當差者。曰儒人戶。中統四年附籍漏等儒人,或壬子年別作名色附籍,並戶頭身沒子弟讀書,又高智耀收到驅儒從實分揀不通文學者。此外諸色人戶下子弟深通文義者,止免本身雜役。曰析居戶。軍站急遞鋪駕船漏籍鐵冶戶下人口析居,揭照各籍所無者。民匠打捕鷹戶諸色附籍漏籍人等戶下析居者。竈戶下人口所析居者。但充當絲料。曰招女婿養老。女婿妻亡另居者,或已將原妻休棄者。良人驅戶女婿者。年限女婿,年限滿而不歸者。曰諸人戶下漏抄驅口,今已成丁者。曰隨朝並各位下諸色承應人見不應承者。曰涿州、合蘭水、西京忽蘭、南京張子良各管戶計革罷,原委頭目者,皆籍爲當差戶數之添額也。

  至元二十七年,準尚書省議,籍定儒醫戶計,擬令除免雜泛差役外,續收儒戶醫戶,別無定奪。

  至大四年,詔諸色人等各省定籍,今後各投下諸色,並遵世祖皇帝以來累朝定制,不得擅招戶計,誘佔驅奴,違者罪之。

  其戶口總數:中統元年天下戶一百四十一萬八千四百九十有九,迨至元二十八年,戶部上天下戶口,內地一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萬八百七十八。口五千九百八十四萬八千九百六十四。

  科差之名二:曰絲料,曰包銀。

  絲料之法,太宗八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綿顏色輸出官,五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綿顏色輸於本位。

  包銀之法,憲宗五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至是止徵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等物。

  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中統元年,立十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格。各路年例應納官存留包銀並絲料糧稅等差發,依原籍民戶數目從實科放,勿循近年虛例勘定,合科差發總額,府科與州驗民戶多寡,土產難易,以十分爲率,作大門攤。

  其廣大抵不一,有元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濟戶。於諸戶之中,又有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外又有攤絲戶、儲也速□兒所管納絲戶、復業戶並漸成丁戶。戶既不等,數亦不同。

  元管戶內絲銀全科系官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

  全科系官五戶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包銀之數與系官戶同。

  減半科戶,每戶輸系官絲八兩,五戶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

  止納系官絲戶,若上都、隆興、西京等十路,十戶十斤者,每戶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戶十四斤者。每戶輸一斤六兩四錢。

  止納系官五戶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

  交參戶內絲銀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

  漏籍戶內止納絲戶,每戶輸絲之數與交參絲戶同。止納鈔戶,初年科包銀一兩五錢,次年遞增五錢,增至四兩,併科絲料。

  協濟戶內絲銀戶,每良輸系官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之數與絲戶同。攤絲戶,每戶科攤絲四斤。

  儲也貝八速兒所管戶,每戶科細絲,其數與攤絲同。

  復業戶並漸成了戶,初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與舊戶等。

  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戶之高下爲等。全科戶,輸一兩。減半戶,輸五錢。

  於是以合科之數分爲三限輸納,初災之地聽輸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爲則。

  二年,復定科差之期。絲科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未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絲料無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

  至元二年,敕所有諸王並諸投下人戶,除匠人、打捕戶、鷹房子、金銀鐵冶戶外,有分撥民戶五戶絲投下交參戶,每年合納絲綿、包銀並五戶絲,與本路民戶一體驗貧富科徵。

  十八年,以應當差發者,多系貧民,其豪強往往僥倖苟避,飭依驗人戶事業多寡,品第高下,攢造鼠尾文簿科斂。

  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諸差稅皆司縣正官監視,諸伕役皆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皆先多丁、後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令巳輸絲戶,每戶俸鈔中統鈔一兩,包銀戶每戶科二錢五分,攤絲戶每戶科攤絲五斤八兩。絲料限八月,包銀俸鈔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舊而損益之云。

  科差總數:

  中統四年,絲七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鈔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八錠。舊紀作絲七十萬六千四百一斤,鈔四萬九千四百八十七錠。

  至元二年,絲九十八萬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鈔五萬六千八百七十四錠,布八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匹。舊紀作絲九十八萬八千二百八十斤,鈔五萬七千六百八十二錠。

  三年,絲一百五萬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銀等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

  四年,絲一百九萬六千八四百十九斤,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定。

  天曆元年,包銀差發鈔九百八十九錠,貝八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九索,絲一百九萬八千八百四十二斤,絹三十五萬五百三十匹,棉七萬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匹。舊紀,天曆二年賦入之數:金三萬二十七定,銀一千一百六十九定,鈔九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定,帛四十萬七千五百匹,絲八十八萬四千四百五斤,棉七萬六百四十五斤。

  稅法。行於內地者曰丁稅、地稅。

  太祖時,命諸色人等,凡種田者,依例出納地稅。

  太宗元年。命漢人以戶計出賦,西域人以丁計出賦。每戶科粟二石,復以兵食不足。增爲四石。

  九年,乃定科征之法,命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斗,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以征之。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其數於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杖一百。

  至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會計之法始備焉。

  中統五年,詔僧、道、也裏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凡該納丁稅,蒙古、回回。河西、漢人並人匠及諸投下各色人等,依例徵納地稅外,蒙古、漢人軍站戶減半輸納。其後漢軍又額定贍軍地四頃免稅,餘悉征之。

  至元三年,詔窵戶種田他所者,其丁稅於附籍之郡驗丁科之。地稅於種田之所驗地科之,漫散之戶逃於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戶納稅。

  八年,又令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海之處,地稅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定諸路差稅課程,增益者即上報,隱匿者罪之,不須履畝增稅,以搖百姓。

  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斗。

  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稅。

  協濟戶:丁稅每丁粟石,地稅每畝粟五斗。

  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費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之時,收受出給朱錢,權豪結攬者罪之。倉官、攢典、鬥腳人等飛鈔作弊者,並量諸法。若近下戶計去倉遠,願出腳錢,就令附近民戶帶納者聽。凡納糧,用官降斛斗收受,一色乾圓潔淨之新米,但有糠秕,責倉官人等賠賞。

  批納之期,分爲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未限十二月。違限者,初艱笞四十,再犯杖八十。其失限或稅石不足,各處之達魯火赤,管民官、部民官、部糧官,不分首從,一同科罪。其任滿官,有拖欠稅石。勿給由。

  大德六年,申明稅糧條例,復定上都、灑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未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七年,江南行御史臺言:「法有萬世不改者,亦有隨應改者,不可一概論也。切謂漢軍舊例每戶額定贍軍地四頃,其餘畝數皆令納糧,雖曾累行文字,然實難能行。今軍戶口累漸多,所當軍役屯守去處,南至南海,北至和林,別有徵行,則南者益南,北者益北,動又至於數千里外,去家萬里,家中又與民戶同當一切雜泛差役,侍衛差役尤爲浩大。其餘科差且置勿論,只計其起發所需,每戶該鈔至有八十定者。農家別無生計,若不典賣田土,何處出辦。往日軍戶,地有至三二十頃,今皆消乏破壞,不可勝計,中等人家莊田盡廢。現今乞匈爲生者處處有之。若更拘勘未曾消乏,現勘當役軍戶地畝存四頃之外者,必要盡數納糧,此事果行,不過數年,軍戶必盡破散,人無僱籍,不可復用。近日民間多有告訐有隱藏地畝者,地主惟隨其所欲承奉買主。

  又所在官吏不時下鄉,言要打最軍戶地畝,以此爲名協斂錢物肢足,方能釋免。但凡地過四頃之家,長杯擾俱。今於緊急用兵之時,有此事端,深爲可慮。去年樞密院奉旨,約各處管民官司不得打量軍戶地畝,文字在官,百姓不知,狡猾之徒,恐協軍戶與舊無異。若令每襯置一粉壁,其上但寫不得訐告軍戶地畝數字,如此則軍戶皆得免其逼協侵據之患。四頃納稅一節,待邊境事寧,用兵稍緩,然後別議似爲長便。」從之。

  至秋稅、正稅之法,但徵田稅,無丁稅,行於江南。本沿宋之舊制。世祖平江南,除江東、浙東二路,其餘便徵秋稅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柳州總管姚文龍言,命江南稅糧依宋舊制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中書右丞耿仁言,令輸米本分之一,餘並人鈔,以七萬定爲率,歲得羨鈔十四萬定。其輸米者,止用實斗斛。

  元貞二年,始定徵江南夏稅之制。於是秋稅止令輸租,夏稅則輸木棉、布絹、絲棉等物。其所輸之物,視糧以爲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也。輸一貫者,福建省泉州路也。輸一貫五百文者,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處也。江西各路秋稅納糧,有用現行斛斗,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者,故免其夏稅。兩廣以盜試多、民失業,亦免之。獨湖廣省以阿里海涯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爲門攤,每戶一貫二錢,增課錢至五萬定,至是宣慰使張國紀復科夏稅,民病甚。大德二年,御史臺臣言其弊,成宗命中書省趣罷之。三年,又改門推爲夏稅而並征之,每石計三貫以上,視江浙。江西爲差重云。

  至大三年,中書省臣言:「腹裏百姓當一切雜泛差役,更納包銀、絲綿、稅糧,差役甚重。江南收附四十餘年,百姓納田稅外,別無差發,請除兩廣、福建,其餘兩浙、江東、江西、湖南、湖北、兩淮、荊湘等路,驗納糧民戶見科糧數,一斗添荅二升。」從之。

  泰定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每頃量出助役田,具書於冊甲乙以次匯之,歲收其人,以助差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外,其餘亦驗其多寨,令出田助役焉。

  凡歲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裏,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萬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陝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六萬五百八十六石。

  雲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曆元年夏稅鈔數,總計中統鈔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定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定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定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定二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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