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五 新元史
卷七十六 志第四十三
卷七十七 

食貨九

卷七十六·志第四十三

 

  ○食貨九

  △官俸

  世祖中統元年,始給內外官吏俸鈔。二年,定六部官吏俸。是年十月,定諸路州縣官史俸。

  至元二年,定官俸當月支付例。三年,定上任過二日、罷任過五日並給當月俸鈔例。六年,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俸。是年,又分上中下縣爲三等。七年,增按察司經歷以下俸,定轉運司官吏及渚匠官俸。八年,以阿合馬言,減百官俸。九年,定告假停俸期限例。十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奪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於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視職事爲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詔:「近年諸物增價,俸祿不能養廉,以致僅漁百姓,公私俱困。自今內外官吏俸給,以十分爲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諸路儒學教授俸,視蒙古、醫學。

  大德三年,增小吏俸米。六年,又是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撫司、茶鹽運司、鐵冶都提舉司、淘金總臂府、銀場捉舉司等官俸例。七年,加給內外官吏俸米,俸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十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餘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值紿價,俸三定以上者不給。內外官吏,一年約支二十八萬餘石米。十一年,定官吏病百日作拐,所支俸米除全月回納還官外,支過破月俸鈔如已過初五日者,免其回納。

  至大二年,詔隨朝衙門官史及軍官等俸鈔改給至元鈔,往支俸米,外任宣慰司軍官雜職等官,俸鈔十分中減三分,餘七分改支至元鈔,隨朝衙門、行省、宣慰司史員傳鈔減,加二餘鈔與,至元錢十兩以下,每月與俸米五斗。

  延祐七年,定隨朝官史俸,以十分爲率,給米三分。軍官差出者,許借俸,歿者借俸免徵,各投下達魯花赤其俸與王官等。

  至治二年,定職官罰俸者以中統鈔爲則。

  凡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從一品:上六定,下五定。

  正二品:上四定二十五兩,下四定十五兩。

  從二品:上四定,中三定三十五兩,下三定二十五兩。

  正三品:上三定二十五兩,中三定十五兩,下三定。

  從三品:上三定,中二定三十五兩,下二定二十五兩。

  正四品:上二定二十五兩,中二定十五兩,下二定。

  從四品:上二定,中一定四十五兩。下一定四十兩。

  正五品:上一定四十兩,下一定三十兩。

  從五品:上一定三十兩,下一定二十兩。

  正六品:上一定二十兩,下一定十五兩。

  從六品:上一定十五兩,下一定十兩。

  正七品,上一定十兩,下一定五兩。

  從七品:上一定五兩,下一定。

  正八品:上一定,下四十五兩。

  從八品:上四十五兩,下四十兩。

  正九品:上四十兩,下三十五兩。

  從九品:三十五兩。內外官俸數:

  太師府:

  太師,俸一百四十貫,米十五百。

  諮議、參軍,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長史,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太傅、太保府同。監修國史、長史同。中書省:

  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貫,米十五石;左丞相同。

  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十二石。

  右丞,俸一百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十二石;左丞同。

  參知政事,傳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

  參議,體五十九貫,米六石。

  郎中,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員外郎,傳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承發管勾,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省架閣庫管勾、回回架閣庫管勾並同。

  檢校官,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五斗。

  斷事官,內十八員。俸各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十四員,俸各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一員,俸四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

  經歷,傳二十三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

  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客省使,件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副使,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直省舍人,傳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六部尚書,俸七十八貫,米八石。

  侍郎,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

  郎中,佯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員外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主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百五斗。

  戶部司計,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工部司程,傳十八貫,米二石五斗。

  刑部獄丞,俸十一貫,米一石。

  司籍提領,俸十一貫二錢二釐,米五斗。

  樞密院:

  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三石五斗。

  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

  副樞,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

  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六釐,米九石五斗。

  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傳二十八貫,米二石。

  照磨,傳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斷事官,傳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知事,傳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傳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

  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右衛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照磨,俸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鎮撫,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行軍官千戶,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副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百戶,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五斗。

  彈壓,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

  知事,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

  駑軍官千戶,傳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百戶,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

  彈壓,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斗。

  都目,俸一十貫,米五斗。

  屯田千戶所同駑軍官例。左衛、前衛、後衛、中衛、武衛、左阿速衛、右阿速衛、左都威衛、右都威衛、左欽察衛、右欽察衛、左衛率府、宗仁衛、西域司、唐兀司、貫赤司,並同右衛例。

  忠翊侍衛都指揮使,一百貫。

  副使,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僉事,俸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經歷,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知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照磨,俸二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

  行軍官千戶,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副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百戶,俸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彈壓,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知事,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

  彈壓,佳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知事,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

  駑軍官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彈壓,俸一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右手屯田千戶所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百戶,傳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左手屯田千戶所同。

  隆鎮衛、右翊蒙古侍衛。並同忠詡侍衛例。

  御史臺:

  御史大夫,傳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

  侍御史,俸九十六貫三錢五分,米九石五斗。治書侍御史,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百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殿中,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

  知班,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

  監察御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奎章閣學士院:

  大學士,侍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

  侍書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

  承製學士,俸七十八貫,米八石。

  供奉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參書,俸三十四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

  典籤,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鑑博體士,俸四十一貫,米四百五斗。

  授經郎,二十八貫,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

  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

  同知,俸一百貫,米一十石。

  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

  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

  同僉,傳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院判,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貰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

  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宜政院:

  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

  同知,傳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

  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

  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

  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五斗。

  都事,俸二十八貢,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斷事官、客省使,並同太禧宗禋院。宜徽院同。翰林國史院:

  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

  學士,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

  侍讀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講學士同。

  直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待制,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修撰,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應奉,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編修,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檢閱同。

  典籍,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賢院,大學士同承旨。餘並同上例。中政院:

  院使,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

  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

  僉院,俸十七貫,米七石五斗。

  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三貫,米四石五斗。

  司議,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長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太醫院、典瑞院、將作院、太史院、儲政院並同。太常禮儀院:

  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

  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

  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同僉,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院判,俸三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四石。

  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太祝,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禮、協律同。通政院:

  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

  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僉院,俸四十八貫,米四石五斗。

  院判,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大宗正府:

  也可扎魯忽赤,內一員,體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員,俸八十二貫六分六分六釐,米八石;五員,件六十七頁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五斗。

  郎中,俸三十六貫,米三石五斗。

  都事,傳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大司農司:

  大司農,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

  大司農卿,俸一百三貫,米一十一石。

  大司農少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

  大司農丞,傳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內史府:

  內史,俸一百四十三貫三錢三分。

  中尉,傳一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司馬,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諮議,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記室,傳四十貫。

  照磨,俸三十貫。大都留守司:

  留守,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米一十石五斗。

  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

  副留守,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留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經歷,傳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都護府:

  大都護,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

  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

  副都護,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百五斗。

  照磨,俸二十貫,米二石。崇福司:

  司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

  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六貫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給事中: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百。

  左右侍儀、俸御,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武備寺:

  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同判,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太僕寺:

  卿,侍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庾,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光祿、長慶、長新、長秋、承徽、長寧、尚乘、長信等寺並同。尚舍寺:

  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

  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侍儀司:

  侍儀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引進使,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

  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

  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侍儀舍人,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米一石五斗。拱衛司:

  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內宰司:

  內宰,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司丞,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

  典薄,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詡正司同:延慶司:

  延慶使,俸一百貫。

  同知,俸六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副使,俸四十六貫錢六分六釐。

  司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典薄,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內正司:

  司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少卿,俸四十七貫,米四石五斗。

  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照磨,俸二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中瑞司同。京畿運司:

  運使,俸五十六貫,米六石。

  同知,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運副,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運判,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知事,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

  提控案牘,俸一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一石。太府監:

  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太監,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監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祕書、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監並同。國子監:

  祭酒,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司業,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監丞,俸三十貫三錢三分,米三石。

  典簿,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博士,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國子博士同。

  助教,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教授同。

  學錄,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五斗。

  蒙古國子監同。經正監:

  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太監,俸五十貫,米五石。

  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監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知畫,俸二十二貫,米二石。闌遺監:

  大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

  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

  監丞,俸三十一貰三錢三分,米三石。

  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提控案牘,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司天監:

  提點,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司天監,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米五石。

  監丞,俸三十一貰三錢三分,米三石。

  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教授,俸一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管勾同。

  司辰,俸八貫六錢六分,米五斗。學正、押宿並同。

  回回司天監: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餘同上。都水監:

  都水卿,俸五十三貫,米六石。

  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監丞,俸三十貫,米三石。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大都路:

  達魯花赤,俸一百三十貫。總管同。

  副達魯花赤,一百二十貫。

  同知,八十貫。治中同。

  判官,五十五貫。

  推官,五十貫。

  經歷,四十貫。

  知事,三十貫。

  提控案牘,二十五貫。照磨同。並中統鈔。行省:

  左丞相,俸二百貫。

  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

  參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郎中,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員外郎,三十貫。

  都事,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檢校同。

  管勾,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理問所理問,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副理問,俸三十貫。

  知事,俸一十六貫六分六釐。提控案牘同。宜慰司:

  腹裏宣慰使,俸中統鈔五百八十貫三錢三分。

  同知,五百貫。

  副使,四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

  經歷,四百貫。

  都事,一百八十三貫三錢三分。

  照磨,一百五十貫。

  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鈔八十七貫五錢。

  同知,四十九貫。

  副使,四十二貫。

  經歷,二十八貫。

  都事,二十四貫。

  照磨,一十七貫五錢。廉訪司:

  廉訪使,俸中統鈔八十貫。

  副使,四十五貫。

  僉事,三十貫。

  經歷,二十貫。

  知事,一十五貫。

  照磨,一十二貫。鹽運司:

  腹裏運使,俸一百二十貫。

  同知,五十貫。

  副使,三十五貫。

  判官,三十貫。

  經歷,二十貫。

  知事,一十五貫。

  照磨,一十三貫。

  行省運使,八十貫。

  同知,五十貫。

  運副,四十貫。

  判官,三十貫。

  經歷,二十五貫。

  知事,一十七貫。

  提控案牘,一十五貫。上路:

  達魯花赤,俸八十貫。總管同。

  同知,四十貫。

  治中,三十貫。

  判官,二十貫。

  推官,十九貫。

  經歷,一十七貫。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下路:

  達魯花赤,俸七十貫。總管同。

  同知,三十五貫。

  判官,二十貫。

  推官,一十九貫。

  經歷,一十七貫。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牘,一十貫。

  散府:

  達魯花赤。俸六十貫。知府同。

  同知,三十貫。

  判官,一十八貫,推官同。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上州:

  達魯花赤,俸五十貫。州尹同。

  同知,二十五貫。

  判官,一十八貫。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中州:

  達魯花赤,俸四十貫。知州同。

  同知,二十貫。

  判官,一十五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

  都目,八貫。下州:

  達魯花赤,俸三十貫。知州同。

  同知,一十八貫。

  判官,一十三貫。

  吏目,四十貫。上縣:

  達魯花赤,俸二十貫。縣尹同。

  縣丞,一十五貫。

  主簿,一十三貫。

  縣尉,一十二貫。

  典史,三十五貫。

  巡檢,一十貫。中縣:

  達魯花赤,俸一十八貫。縣尹同。

  主簿,一十三貫。

  縣尉,一十二貫。

  典史,三十五貫。下縣:

  達魯花赤,俸一十七貫。縣尹同。

  主簿,一十二貫。

  典史,三十五貫。

  舊志所遺者補於左方:

  管軍府所:上萬戶府:達魯花赤,鈔八十兩。中統鈔一兩與一貫同。萬戶同。

  副萬戶,七十兩。

  鎮撫,四十兩。

  經歷,十七兩。知事,十二兩。中萬戶府:

  達魯花赤,鈔七十兩。萬戶同。

  副萬戶,六十兩。

  鎮撫,三十兩。

  經歷,十七兩。

  知事,十二兩。下萬戶府:

  達魯花赤,鈔六十兩。萬戶同。

  副萬戶,五十兩。

  鎮撫,二十兩。

  經歷,十七兩。

  知事,十二兩。上千戶所:

  達魯花赤,鈔五十兩。千戶同。

  副千戶,四十兩。

  彈壓,十三兩。中千戶所:

  達魯花赤,鈔四十兩。千戶同。

  副千戶,三十兩。

  彈壓,十二兩。

  下千戶所:同中千戶。百戶所:

  百戶,鈔十七兩。

  彈壓,十二兩。

  諸色衙門:

  鹽課提舉司:正提舉,鈔六十兩。同提舉,三十兩。副提舉,十八兩。知事,二十兩。

  宜撫司:達魯花赤,鈔二錠。宣撫使司同。同知。六十兩。經歷,二十兩。

  宣撫司:達魯花赤,鈔二定。安撫使同。僉事,一定。經歷,二十兩。

  各場管勾:正管勾。鈔十二兩。同,十兩。副,八兩。

  蒙古提舉司:提舉,鈔一定。同提舉,三十五兩。

  人匠提舉司:提舉,十八兩。副同。都目,八兩。

  符巡院:達魯花赤,二十兩。大使同。院副,十七兩。警判,十三兩。

  蒙古教授:路,十二兩。府,十一兩。州,十兩。

  儒學教授:路,十二兩。府,十一兩,上州同。中州,十兩。

  醫學教授:路十二兩。江南路分,十一兩。府,十一兩。州,十兩。

  脫脫禾孫:正五十兩。副,四十兩。

  各路院務司:提領,十八兩。都監,十兩。大使,上路十五兩,下路十三兩。副使,上路十二兩,下路十兩。平準行用庫:提領三十五兩,大便二十一兩,副使十五兩。

  大軍庫:提領二十兩,大使十二兩,副使十兩。軍器庫:提領二十兩,大使十二兩,副使十兩。司獄:路十二兩,散府十兩。巡檢司官,鈔十兩。

  凡諸署、諸局、諸庫等官,俸數多寡,皆依品級爲則,志所不載者可以類推。至元三年定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

  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總管同。同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

  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頃;總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

  散府,達魯花赤,一十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

  上州:達魯花赤,一十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

  中州:達魯花赤,八頃;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

  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州同。州判,三頃。

  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

  警使司:警副,四頃。警判。三頃。

  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二頃。

  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十四年,定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裏減半:

  上路,達魯花赤八頃,總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二頃五十畝。

  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總管同;同知三頃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牘同。

  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二頃;提控案讀一頃。

  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

  中州:達魯花赤四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下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

  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簿一頃,縣尉同。

  中縣:同上。無縣丞。

  下縣: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

  錄事司: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司獄一頃,巡檢同。

  按察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

  運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捉控案牘同。

  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到二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

  至大二年,中書省臣奏:「外任有職田官員,三品請紿祿米一百石,四品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四十石。將職田改收入官。」從之。皇慶二年,詔外任職官公田俸鈔,並依舊制。延祐三年,外官無職明者,量紿糶米。  

 卷七十五 ↑返回頂部 卷七十七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33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