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條件奏(長興四年二月禮部貢院)
新立條件奏〈(長興四年二月禮部貢院)〉 唐 作者: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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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經、五經,明經呈帖經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者,唱落後請置筆硯,將所納由分明卻令自看。或是試官錯書通不,當與改正。如懷疑者,使許請本經書麵前檢對。如實是錯誤,即更於帖上書名而退。
一、五科常年駁榜出,多稱屈塞。今年並明書所對經書墨義,雲第幾道不,第幾道粗,第幾道通,任將本經書疏照證。如考試官錯書不粗,請別將狀陳訴,當再加考較。如實錯誤,妄陳文狀,當行嚴斷。
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將狀披訴貢院,當與重試。如貢院不理,即詣御史台論訴。請自試舉人日,令御史台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並引本身勘問所論事件。或知貢舉官及考試官已下,取受貨賂,升擢親情,屈塞藝能,應副囑托,及不依格去留,一事有違,請行朝典。
一、懷挾書策,舊例禁止。請自今年後,入省門搜得文書者,不計多少,準例扶出,殿將來一舉。上鋪後搜得文書者,準例扶出,殿將來兩舉。
一、遙口授人,回授試處,及抄義題帖,書時諸般相救,準例扶出,請殿將來三舉。
一、自是藝業未精,準格落下出外,及見駁榜後,羞見同人,妄扇屈聲,擬為將來基址,及別人帖對過場數多者,便生誣玷墜陷,或羅織毆罵者,並當收禁,榜送御史台,請賜勘窮。如知貢舉官及考試官事涉徇私,屈塞藝士,請行朝典。若虛妄者,請痛行科斷,牒送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同保人亦請連坐。各殿三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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