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内部发行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内部发行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89)新出发字第159号
1989年3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宣佈廢止。

  关于内部图书的出版发行,中宣部、原国家出版局曾作过明确规定。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发行单位及出版社自办发行部门,违反内部图书批发、销售的规定,致使某些内部发行的图书流入公开发行的市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给图书发行工作带来了混乱。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重申如下规定:

  一、出版社应根据图书的内容,明确规定读者对象和供应范围。凡内容不适宜公开发行的图书,应作内部发行,并在封底和版权页上标明“内部发行”字样。

  二、内部发行图书一律由新华书店或出版社自办发行部门在内部出售,其中机密性较强或有特殊规定的内部发行图书,由出版社按特定范围、对象自办发行。发行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发行范围。

  三、内部发行图书不得批发给集体和个体书店、书摊,亦不得批发给城乡供销社和一般商业门市部出售。

  四、内部发行图书,不得在公开报刊、广播、电视上宣传和刊登广告,不得在门市部书架、书橱上公开陈列。

  五、古旧书店回收的内部发行图书,亦须按规定在内部出售,不得在门市部公开陈列。

  六、各出版、发行单位,对内部发行图书要严格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凡违反内部图书发行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违反内部发行图书宣传、陈列、零售、批发规定的新华书店和出版社,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处罚决定由当地新闻出版局作出。

  2.新华书店、古旧书店和出版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内部发行图书,将没收其内部发行图书,并处以罚款。处罚决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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