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需专题报批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需专题报批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96〕148号
1996年3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文件
2009年5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佈廢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我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1990年11月,90新出图字第1505号〕和《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8月,新出图〔1992〕1109号)下达以来,台港澳文学图书的出版在整体上较为有序,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图书市场。但近一段时期,一些出版社不考虑图书出版的品种结构,超量安排港台作品,把某些作家作品抬高到不恰当的地位;一些非文艺专业出版社,也超分工争出港台文学作品,应该专题报批的未履行报批手续;还有的出版社审稿不严,致使个别作品存在政治问题,或有淫秽色情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质量,使台、港、澳文学图书出版健康有序地发展,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根据目前的出版状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和翻印台、港、澳文学图书,必须履行专题报批手续。地方出版社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读并提出具体意见后,连同审读报告一起报我署审批;部委所属出版社经各自主管部门审读提出具体意见后,报我署审批。

  二、严格执行按专业分工出书的原则,非文学专业出版社和没有文学图书出版权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

  三、从严控制出版台、港、澳作家多卷、多品种的作品集、文集、全集等。

  四、严禁买卖书号或变相买卖书号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并严格执行著作权法及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

  五、各社应根据本规定进行检查,并认真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凡违反规定已经出版的图书,不得再版,并将情况报新闻出版署;本规定下发之后,如有继续违反本规定者,将从严处理,除没收其所得利润外,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社号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将本通知转发所属、所辖各出版社。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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