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要专题报批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要专题报批的通知
1988年6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文件
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宣佈廢止。

  自1985年文化部发出《印发中宣部批准文化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和《重申从严控制新武侠小说的通知》两个文件后,新武侠小说泛滥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新武侠小说和古旧小说的审批出版走入正轨,近二三年来出书情况比较正常。但最近有一些出版社违反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未经专题申报批准,在一些地区擅自翻印出版这类作品,而且印量很大,开始形成对其他图书的用纸和正常出版的又一次冲击。为此,特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新武侠小说(指台港澳及海外华人创作的)、古旧小说(指清代以前和民国时期的旧派侠义、公案、言情、社会政治小说等),以及根据这两类书改编的评书、连环画,均需专题报批。地方出版社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专题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直接报我署审批。专题报告,应写明书名、作者、内容梗概、整理者、版本情况、发行方式等。如属台、港、澳版书,按国家版权局规定,在选题得到批准后,还必须取得作者或版权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安排出书。

  二、出版社在安排这两类书的印制、发行时必须持我署的批准件。否则,印刷厂、发行单位不得接受。这两类书的总发行(除个别应内部对口发行的以外),一律交新华书店。北京地区的出版社去外地印制这两类书,如无批准件,中国印刷公司和当地印刷厂一律不予安排。

  三、经正式批准出版过的这两类书,如需重印或再版,亦应按上述两条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前未经批准自行安排的品种,出版社应将进度以及已出书的品种及印数、发行等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由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于6月底以前报我署。

  五、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和据此改编的评书、连环画,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或在批准印数之外擅自加印的,将视情节轻重和检查是否认真予以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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