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旅軒先生文集
卷五
作者:張顯光
1642年
卷六

答問目 编辑

答鄭君燮 编辑

問。古禮則士踰月而葬。今則大夫士皆三月而葬。不知從何者而可也。時事多艱。又居邊境。切擬從權速窆。何如。

踰月之葬。雖古有其文。三月之葬。旣定于家禮。而至今通行。則惟當遵守之可也。但時事之難定。固不可不慮。古亦有赴葬之說。赴葬者。未及葬月而速葬之謂也。然則古人亦有赴葬者矣。而其勢必有不能待其葬月故也。惟在哀酌得其中矣。但赴葬則赴虞。而卒哭則待其月。亦惟考行。

吊禮。賓主皆相答拜。而註云。喪禮曰賓不答拜。吊禮又曰。主人拜賓。賓不答拜云。則與吊式不同。何也。

吊禮賓不答拜。乃古禮也。家禮有答拜者。朱子初年從俗之禮也。今之禮家。多用開元禮。故謹錄所聞以呈之也。

開元禮。吊賓至門外。主人出立阼階下。西向哭。待賓入庭南。北向西上立。其長者一人。進立于主人前。東向致辭訖。主人哭稽顙再拜。賓不答拜。還于北。向位俱哭十餘聲。哭訖出。此內喪受外賓之吊禮也。親黨則當入哭于靈座前。

祀后土時。告者當吉服。而國喪未朞。亦可吉服否。

祀后土時。告者之服。則在今日似當以時服行之。

車馬僕從下帳等儀。今俗鮮用。而今欲用之何如。

藏明器則車馬僕從下帳等儀。乃孝子不死其親之意也。不可不用。

奉柩朝祖之禮。固不可廢。而亂後無祠堂。神主皆假安私室。擧柩往來之際。亦多未安。何以爲也。

朝祖。乃生時出必告之禮也。其禮最不可廢也。但奉柩非便。則只奉魂帛而朝之。恐亦不若全廢之爲大失也。

婦人皆當至墓。而帳幄不具。似未從行。亦可權止耶。

婦人至墓。似難必從。

朞功以下之人。當著何服而出入也。

白笠白帶。乃卽今國喪之服也。出入時只當服國喪之服。不可以私喪之服易之也。

再稟 编辑

家禮。虞卒哭祭後朝夕上食之時。則別無禮式。奠獻之禮。依卒哭之節目耶。抑從未葬前上食之規乎。

朝夕上食。只用單爵似宜。虞卒哭。乃喪中重祭。豈朝夕所得以比哉。

葬後朞大功者。飮酒食肉云。然則飮酒食肉。而哭泣於喪側。心似未安。非徒未安。哀恐未至也。

朞大功者。雖已飮酒食肉。若參祭則當哭。豈必斷酒肉。然後隨而哭哉。

吊禮。只曰主人拜賓。而禮又云。五服未盡者。爲位而拜踊。故今以服次序立。受而拜之。不審何如。

五服未盡者。旣在喪次。則序立受吊。但與賓接辭。則喪主爲之耳。且五服者。又不必皆與然後受吊也。

答金孝徵 编辑

問。家禮正至朔朢註。主人有諸父諸兄。則特位於主人之右少前。有諸母姑嫂姊。則特位於主婦之左少前云云。然則主人主婦之位。正當堂中。而祠堂圖。則諸父諸兄位於主人之左少前。諸母姑嫂位於主婦之右少前云。不但與註疏之說相反。如小生家諸父諸兄甚衆。皆位於主人之上。則主人之位。當在末端。似非禮文本意。將依註說爲敍否。

恐註中序次爲正。

主人位於堂中。則諸父諸兄之少前者宜矣。諸弟之於主人。諸妹之於主婦。似當爲一行。而其所少退者。何歟。

恐諸弟諸妹之少退者。所以尊主人主婦也。

主人晨謁於大門之內云。寒岡先生長兄無子而死。先生爲攝主。問當攝此禮否。退溪先生答以旣爲攝主。當攝此禮云云。然則支子不得行此禮否。中門之外。展謁之禮。雖支子。豈不可爲乎。

主人晨謁。則支子當從之。若無主人。支子恐不得開門也。

祠堂章傍親之無後者以其班祔註。成人而無後者。祭止於兄弟之孫之身。金沙溪喪禮備要。祔位之主。本位出廟。然後埋于墓所云云。然則所謂成人者祭止於兄弟之孫之身。而今待本位出廟而後埋于墓所。則是其祭。當止於兄弟之玄孫之身。何所据而云然耶。

所謂本位。則所祔祖考位也。所祔祖考旣出。則祔位亦從而出。此非祭止於兄弟之孫之身耶。

深衣曲裾註。續衽鉤邊之制。似未明了。而小註蔡氏淵楊氏復。主非有别布一幅之說甚力。朱先生晩年所服深衣。去家禮曲裾之制而不用云。深衣之無衽明矣。但依家禮尺數裁制。則裳纔相掩。而坐則撥開。不得掩膝。故此中一士人。自以意加設一幅於前。如今上衣之邊幅。以此稟質于寒岡先生。寒岡先生以爲當然。仍出自制深衣而示之。則其制亦然云。或欲每幅。各加一寸。與其不用古制而加設一幅。似不若每幅各加一寸之爲愈。如何如何。

深衣之制。未嘗手驗。不敢以某說爲定式。

黑緣註。袂口布外。別此緣之廣云云。文意難曉。若不貼之於布。而續之於布邊。則似非所謂緣者而有易弊之患。如何。

上同。

醮子註。設壻席於其西北南何。而醮女禮婦之席。並同南向矣。丘氏儀節。醮子之席則南向。而醮女之席則皆北向。自常情言之。北向亦無妨。而旣失家禮本意。不可從否。

從家禮排位。恐得也。

禹司諫性傳問目。引儀禮牢中方寸之說。以爲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喪禮備要。亦甚詳載。而家禮無之矣。此非但古禮然也。其制便於裹掌。依此爲之如何。

牢中之制。出於古禮。恐不可以家禮無文而不用也。

易服不食註。妻子婦妾。皆去冠。餘有服者。皆去華飾云云。而袒括髮免髽于別室註。司馬溫公以爲古禮五服。皆當露髮云。將何所折衷耶。緦小功之親。亦當去冠而加免乎。

古禮然矣。何可廢也。

左衽不紐之說。詳載退溪文集中引儀禮說。以爲畢結之義。夫旣左衽。則柰左邊無小帶可結何。且此條不見於襲。而始見於小斂。故襲衣則右衽矣。至於小斂則以衣掩之而已。非著之於尸身。則雖有小帶。安得以結之乎。金沙溪備要。以爲不得結之義。此似得之。如何。

左衽之節。世俗所用之禮不一。當問於知禮諳熟之人。如何。賤家則自襲至斂。皆用左衽之式。然何可謂之必是乎。

陳襲衣註。只稱深衣。深衣雖曰萬古通行之上服。有官者自有公服。所謂公服。豈今之黑團領乎。考家禮。以公服爲盛服。無官者通用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云云。劉氏璋註。自士以上。深衣爲之次。然則公服之不稱於襲者。抑何義歟。頃者。柳持平之襲。倉卒不得黑團領。只用紅團領於深衣之上矣。今考喪禮備要。乃曰無深衣。則直領衣。士以上黑團領或紅團領云云。然則用紅團領。其或可乎。大槩襲衣當以深衣爲上服乎。以公服爲上服乎。

士以下。皆以深衣爲上服。則深衣上。又加上服。恐非古禮也。

古人殯于堂中南首。而主人以下。坐于殯東。故其位以南爲上而順便矣。今人殯于房中。主人以下。位于外廳。而或欲依古禮。以南爲上之位則。主人位于廳南。而去靈座遠。卑幼位于廳北。而去靈座近。顚倒舛錯。莫此爲甚矣。金沙溪喪禮。多從俗變通。而獨不變以南爲上之禮。抑何故歟。

成殯後。則喪主之位。不得不變。恐北上爲宜也。

袒括髮註。齊衰以下至五世祖者。袒免于別室云。同五世祖者。乃十寸親也。九寸而服盡。安有十寸之親。袒免之理乎。

服雖已盡。猶用袒免。豈無意哉。

按設冒出於楊氏復引儀禮之說。非家禮本文也。小斂不掩首結絞者。欲時見其面。則襲之去質殺者。豈非爲此而然也。丘氏禮及喪禮備要。依古禮補入質殺一欵。小斂則猶遵家禮不掩首結絞之文。何歟。雖設冒而未結其繫否。王氏有暑月畢斂之說。謂小斂卽結絞掩首。而今人皆於小斂畢斂。此則何如。

此等節目。雖不可不用古禮。亦當隨時加減。恐爲宜也。

陳大斂衣衾註。衾用有綿者。楊氏復引儀禮紟不在筭之文而註云。紟。單被也。妄意衾與紟字異。衾則當用有綿者。而紟則單被。故曰不在筭耳。今人或依楊氏說。只用單被。似爲未安。

來示果爾。

禮。父爲嫡子服斬衰云云。朱子以爲宗法雖廢。服制自當從古云云。而今人他服。則一從古禮。嫡子服則從時制服朞年。何歟。

爲嫡子斬衰者。所以重宗子也。支子不斬者。以其無先廟也。若奉先廟之子。而爲朞年。則是豈古禮哉。

三月註。楊氏以爲爲所後者之祖父母若子也。所後者之祖父母。卽己之曾祖父母也。當爲五月。而乃見於三月條。何歟。

蓋以五月之制。乃後世所加也。若古禮則曾祖高祖之服。皆以三月。故楊氏之語。在於三月之下歟。

家禮大功以下無衰負版辟領。喪禮備要云。儀禮五服。皆有衰負版辟領。而今人皆牽於楊氏之說。祖父母及妻服。亦不用之。殊失古禮。當以朱子爲正云云。而今人五服。皆用衰負版辟領。當從家禮。大功以下。則除之耶否。

朱子晩年。不用衰負版辟領於傍親。此豈非後人所當法也。

爲從父兄弟妻無服。而爲夫之從父兄弟之妻。則服緦麻。何歟。

其夫無服。而其婦有服。聖人制禮。豈無意哉。

始聞親喪無被髮之文。非闕文也。到家始有再變服之儀。則其意似有在。而金沙溪以爲始聞當被髮。奔喪時還斂。到家又被髮。而無現出之文。未知如何云云。此說如何。

被髮。本非古禮。然循俗爲爲之。豈戾於人子之情乎。

作灰隔註。亦以薄板隔之。築之旣平。則旋抽其板近上云云。蓋內薄板。則塗以瀝靑而存之。外薄板則旋抽近上而去之。然則其抽處灰炭之間。必有罅隙。柰何。

罅隙之疑。果不能無矣。古人慮事不爲不密。何敢異議哉。

喪禮備要三虞祥禫等祭侑食條。添入扱匙正筯之文。而以家禮及丘氏禮。幷無此一欵爲疑。禹司諫性傳以爲虞祥雖曰漸用吉禮。而與四時吉祭有異。故小變其禮。然則扱匙正筯。當在進饌之時。退溪先生以其言爲是。今當依禹說行之否。

退溪先生。是禹司諫之言。恐當依此爲宜也。

止朝夕哭註。惟朔朢未除服者會哭云云。尋常未曉其義也。朞後自無未除服者。此所謂服。豈指斬齊而言乎。若然則喪主衆子。皆常侍几筵。何以曰會哭耶。朞功以下之親。或有在遠。晩聞其訃而追服者矣。然亦豈指此變禮而言之哉。伏望詳敎。

朞過之後。固無未除服之人。所謂未除服者。豈非變禮追服者謂歟。

大祥章陳禫服註。婦人以鵝黃靑碧白。爲衣履云云。凡女子之已嫁者。其服色自當如此。婦之於舅。妻之於夫。女子之未嫁者及已嫁而無夫與子。應服三年者。禫事之前。以鵝黃靑碧黑白爲衣飾。豈可乎。

禮文曲節。雖如此。恐不須必具此服也。

喪禮備要。禫後因吉祭遞遷之際。若有親盡之祖始爲功臣。百世不遷者。則代數外。別立一龕祭之。若祭四代家。則幷不遷之主。乃五代也。古禮人臣不可祭五代。不得已高祖當出云云。夫所謂不遷者。以有功之故。代數之外。得以祭之也。今若遷不當遷之主。而以不遷之主。充其代數。則其於情理。恐有所不安者也。如何如何。

不遷之主。豈可幷數於四代之當祭乎。

四時祭前一日設位陳器註。朱子曰。雖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旣曰七廟五廟。而又曰亦止於高祖云者。何義歟。

當更考王侯祭禮。

同註末端兄弟家相去遠者。兄家設主。弟不立主。只於祭時旋設位。以紙牓標記。逐位祭畢焚之云云。以此觀之。今人於先世忌祭。有故不得參於宗家。則各於所居之家。設紙牓行祭。似爲無害於義。如何如何。

四時大薦。則固非支子家所當行矣。其於小祭用紙牓行之。亦豈謬於禮乎。

再稟 编辑

以家禮觀之。則喪家葬前。廢祭於先廟無疑。故小生家。亦依此廢祭矣。竊見近邑士友家。亡人兄弟忌日。則以紙牓行祭於其家。俗節則行祭於墓所。此俗之近厚者。而墓祭亦非吉祭之比。行之似無害於義。未知何如。

喪家廢祭。固不得不已矣。若亡人兄弟之忌辰。則其兄弟之妻子。値其夫其父之諱日。豈可全然無事哉。略設行之者。卽其情也。然如在未殯前及旣啓後。則不可行也。墓省雖與忌哭不同。亦隨俗爲之。似無大妨於義理。此等無定規之事。只合隨宜而已。

更詳錄詢所謂忌日。卽泛言先世忌日耶。鄙報則親爲亡人兄弟之忌日。故其說如右。若是先世忌日。則紙牓行祭於同宗之家。在不可已也。宗家雖有喪。諸子孫之在宗中者。則須當有追感歲時之禮也。

亡弟再朞已過。而寡嫂孤姪。俱遘癘。未能參祭。獨令孼叔一人。略行祥事於几筵。到今病患差復。而寡嫂練服尙在。不可因禫事除之。古有擇日行祥事之文。今當依此。更擇日行大祥祭而除服否。

喪主主婦旣不得參行祥事。則雖令門孼攝行於再朞之日。而喪主主婦。則依舊爲衰絰中人矣。何可謂之祥事已過乎。其勢在今。不得不用擇日行祥之古禮。然後始得有大祥一節。而禫事旋須又擇日行之。無乃可乎。

孤姪練服。則孼叔擅自付火。只餘頭巾喪杖。或以爲改擇日行大祥祭。則喪主不可無練服。今當改製而行祭。或以爲三年已過。改製練服。實爲未安。只以頭巾喪杖麤布衣。行入哭廳事之禮。未爲不可。何說爲是。

以禮言之。則大祥所除之服。卽練服也。而祥祭所著之服。卽黲色衣巾也。今旣無練服。則所除者何服也。或所謂改製練服。入哭盡哀後。還出著黲。復入行事。乃是祥祭時前後節次。則此固不可欠過者也。但喪家未能卒辦舊服。則只用所餘頭巾喪杖及麤布衣行事。其亦勢所不免也。惟在斟酌指揮。亦或可乎。

今旣擇日行祥事。則祝文仍用家禮中所載否。抑以擇日退行之意。措辭別告否。

古禮則行大小祥事者。例擇日行之也。而後世小祥。行於初朞。大祥行於再朞。爲例式也。今以變禮。改擇日行之。則似當措辭。先陳退行之意。然後仍用家禮所載之文。如何。

答洪參判霶○問目闕 编辑

圖中連三器脯醢者。蓋謂三器之設。或脯或醢。非是一器中脯醢合盛也。東俗行祭。設脯一器。乾魚一器。醢一器者。其器數止三。則似與圖設三器之類不戾。而第其所謂佐飯者。何等物耶。若用俗設常品雜物。則恐非事神之儀也。若以鄙家所用之禮言之。則三器之間。各以三種之蔬間之。其橫幷爲六器。此亦一家常行之儀。非敢有以爲遵古禮也。

禮有魚東肉西之文。蓋東南多水魚所宅也。西北多山禽獸所居故耶。此所謂東西。皆以神位分也。

所謂魚一器肉一器者。非謂魚止一器肉止一器。特言其魚肉之不可不幷用也。魚有或湯或燔。肉亦有或燔或湯。則魚肉不當各止一器。東俗加設。雖異於圖中器數之各一。似無傷焉。未知知禮者。何以爲之也。

太古未火化之時。人食生肉。故祭禮用生肉。後世火化之後。則用熟物。故禮有烹燔之薦。今時果有用生不用熟者。亦有用熟不用生者。然循俗用熟。亦何至爲不可乎。朝家用生。乃尙古之義。非以此爲尊貴之享而用之也。然用生之家。亦豈避嫌乎。

答金烋 编辑

問。家禮云。吿遷改題。在大祥前一日。楊氏說中云。俟三年喪畢。祫祭後遷。而聞近邑有一大家。於禫前一日改題云。未知如何。若於祫祭後行之。則祝式措辭。何以爲之。

楊氏三年喪畢云者。禫祭後値時祭之月。必有合祭。其祭在三年喪畢之後故耳。吿遷改題。在祫祭前一日。遷主新主。皆歸于廟。在厥明合祭之畢。則禫祭前改題之擧。未知何據。以張子朱子楊氏之意參觀。則今當從合祭時者。乃爲是耶。祝辭似與祥前之辭略變。而不過改一二字。如何。

凡子喪。父當主之。雖有子。父當告否。若父當自告。則祝辭何以爲之。

若子孫有喪。而祖父主之。子孫執喪。祖父拜賓。乃喪大記之文。則吿當以子孫之名。惟拜賓時。祖父主之。爲是耶。若無子孫者之喪。而祖父爲主者。則不得不自告。告辭中措語當少別。

陽村淺見錄議論。於初學多有補益處否。

前輩製述。後學安可容易議之。然若使知言之君子見之。恐亦難保其無可議者也。

高祖畫像。藏在家廟。而小生至今未見。無時出省。不近䙝慢否。祭祀時出視。如何。

因祭祀省視似宜。

若出視。則當拜之乎。但致敬慕而已乎。按退溪先生集中李淳問目曰。驛館寺壁。有先人遺墨或姓名。拜之如何。先生答曰。但致敬慕爲可。拜之過當。以此觀之。似不當拜。但遺像與遺墨姓名不同。拜之如何。

祭祀時見之者。自當有祭祀之拜。若或非祭祀。而有不得已展省之事。則見祖先儀像。安得無拜。眞像。非但遺墨姓名之可敬而已也。

斬衰服已除。禫在開月。而猶齊衰在身。纔過練祥。或云喪中借吉未安。當幷行於齊衰服除之後。此說恐不然。斬衰。重服也。祥禫。大祭也。豈可爲輕服。以中月之祭。退行於一年後乎。退溪先生文集服中入廟者。可著玉色衣。則團領當用此色。笠亦淡墨之。祭後卽脫去。似無大害於義者。如何如何。且祔祭。亦未過。禫後卽行。亦如何。

大喪之禫。固不可以齊衰之在身而廢其事也。若所著之服。前於斬衰之除。已製用黲色團領。則其於禫日。仍用如何。巾亦製用黲色巾如何。旣祥則大喪神主。當奉祔于廟。豈可無祔祭而奉祔乎。病中莫得致思於變禮之節。又不得面議曲折。姑以淺料奉稟焉耳。

朝夕上食。時俗皆於奠獻時擧哀。扱匙闔門則止哭。啓門點茶然後又擧哀。而自奠至徹。終始哭不止者。間或有之。未知如何。

闔門後啓門前止哭者。恐是也。

時俗於三年之內。朔祭朢祭。或有左奠而三獻。亦有古禮可依者耶。

聞近世之人。有連奠三爵。而但無三獻節次云。未知何據。然用單爵。無乃可乎。

家禮朔朢條。初喪則惟斟酒再拜而已。葬後。別無參降之文。而時俗於葬後則多行降神之禮。何也。

葬後則降神之節。恐不可無也。

新墓。以癘氣尙未成墳。今當封役。似有告辭。而成墳後。亦似有祭告之禮。當具盛奠耶。兩度祝告。皆隨宜措語耶。神主前。別無告禮耶。

臨作成墳之役。似將厥由爲辭以告之。而成墳之後。歸詣几筵。致一盛奠。亦似不可已也。

小生自遭服以來。笠纓以白綿布爲之。見者或以爲非。此說如何。

黑笠白纓。駭於人見。淡黑之如何。

功緦除服。或云以月。或云以日。如何。

喪之三年者。幷禫月止二十七月。則功緦何獨計日爲月乎。淺見如是。

烋祖考外家無後。以烋第四叔父奉其祀。叔父之喪。已過祥禫。而神主時無可安之處。欲立別廟。則勢亦不便。或云旣奉其祀矣。神主同入一廟。不違情禮。是亦行權一道。未知此說。或不至害禮之甚耶。

所謂奉祀云者。本非同姓繼後之比。一廟而二姓同入。則是二本矣。其可乎哉。

雜記曰。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旣殯而祭同宮。則葬而後祭。祭謂大小祥之祭也云。今年四月。乃烋亡妹禫月。而妹之舅喪。遽出於未禫之前。不得已權爲停退。以待葬後如何。

妻喪未禫前。若遭大喪。則雖在葬後。何得行禫祀乎。

李原州因癘氣不救。大斂後喪主以下。未暇成服。蒼皇避出。婢僕之在家內者。至今轉相染痛。夏間寢息。亦未可期。久更時月。衰絰未加於身。今欲來會於殯所近處。設位望哭。以行成服之禮。如何。

喪初不成服而出避。已爲失禮。何可越月踰時。而喪主不加衰服於其身乎。今旣避在別所。則尤不可待秋。爲不成服之喪人。要就切近不煩處成服耶。

答裵幼華 编辑

問。伯父殁而無後。叔母生時。以幼華舍弟幼章爲其後。是爲宗孫也。幼華娶時。幼章以幼華稱堂兄而主婚可乎。且幼章娶時。自主渠婚可乎。抑或用權道。幼華主之可乎。

婚者。宗家主之。禮也。賢史之婚。賢弟主之可也。但賢史於先大夫爲宗子。於賢弟爲親長兄。豈無變禮於其間乎。賢弟之婚。賢史主之。似不害於禮也。

答金汝涵 编辑

亂後家廟依舊。而先世神主。則時未造安。各其龕前用紙牓行祀事。故瀁遭此大喪。如朝祖祔祭等事。亦於紙牓行之。今則大祥已迫。新主將入廟。而先世之龕。則惟紙牓矣。新主入廟先安。或似未安。則新主仍留故處。或置他室。待其喪畢。改造先世神主合享。然後同時奉安于各龕。其亦可乎。神主與紙牓。尊敬則無異。而新主仍留故處。亦極未安。循禮入廟。置于東邊空龕。先世立廟時。作五龕。故云東邊空龕。待喪畢改題合享後。遷于各龕。如何。

大祥後奉新主。入祔于祖父之廟。待喪畢。當有合祭。祭前一日。告遷改題。翌日祭畢。舊主遞遷而西。新主卽安于當入之龕者。乃橫渠之議也。而朱子從之。則今且依行可也。但貴廟在亂後。用紙牓行事于各龕。則乃權宜之設也。木主則未奉安焉。新主先安爲未安者。果似然矣。然若無他室假安之所。則雖奉安于廟內。亦未爲不可矣。但不可致安于龕。姑當於東壁下西向之位。設倚奉安。待合祭後。先世神主並安之日。隨安于當龕。恐是宜穩也。如設龕至五。則禮無可據。未知何義也。

禫服條黲色。淺靑黑色也。今之何名色也。不言足之所著。抑仍前不易之意耶。俗用白笠白衣白帶。此何所考證乎。網巾或用黑布。或用馬尾。何者得中。而黲白中何從何捨乎。身用純白。而朔朢入廟。亦極未安。使同祖弟代行可乎。奉出神主于他處而行禮。亦如何。

黲爲淡黑色也。黲自是其名。復何名乎。網巾亦用黲布可也。履則俗用白靴子。若未措得。則白皮履或熟麻履。不爲可乎。黲巾服。乃家禮之制也。中古吾東人。祥必用草笠白衣。在宣廟朝。以盧穌齋守愼議。祥用白笠白衣帶。行文于八道而依行矣。今當以黲巾服行祥祭。而居常則白笠布衣。恐爲宜也。巾則方巾也。服則熟布團領也。若朔朢之著。則黲巾服行事。何妨乎。况先世神主。未安廟矣。則何嫌厭於紙牓之藏乎。恐不可代行也。且旣入廟安之。則朔朢之事。何必奉出他所而行乎。

家禮禫祭條。無易服節次。不審以禫服。終始行禮乎。

旣曰禫服。而黲焉則禫祭之日。仍用黲巾服。何疑乎。

瀁有三寸叔父。無後已祔。而今當改題矣。稱以故叔父成均進士府君。故叔母孺人康氏。何如。

雖傍親。若尊位則皆用顯字府君字。且我東先賢於伯叔父。亦用考字耳。

亦有兩兄一弟死於亂中。而皆參上殤矣。欲於先世神主改成時。幷將題主。粉面何以書之乎。

殤主粉面。亦當稱顯兄秀才。若下殤則不言秀才。如何。殤者若弟則當稱故弟耶。

答申晉甫 编辑

問。發引時。父母喪。當何先後。而下棺時。亦何先後耶。

葬如先後其期。則先輕後重。常禮也。若同日發引。則似當尊喪在先。下棺亦如之。

陷中書式。據儀節則當書曰明故某。而今人或有書有明朝鮮故某云。當如何書耶。

陷中之題。我國人以有明朝鮮故某書之者。以別於中國也。或於朝鮮下有國字。

按家禮。司馬公曰。府君夫人。共爲一櫝云。當爲合櫝否。大小祥時。何以爲之耶。

考妣同日而葬。同時題主。則當共一櫝。至大小祥時節次。當從容講究。或問於知禮之人。如何。

按家禮祔祭條。若喪主非宗子。而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爲告于祖。而設虛位以祭云。當從此禮否。廬墓則亦何以爲之耶。

祔時設虛位以祭。雖於廬墓。恐當從此禮也。

按家禮。凡於忌日。只祭一位。况此初朞幷祭考妣。尤爲未安。似當奉出當次神主。行祭於別處。而廬次狹隘。無奉出行祭之所。未知何以爲之耶。小生家自祖先。每當忌日。幷祭考妣。抑可從祖先。幷祭考妣耶。若幷祭考妣。則祝文當如何書耶。妣朞似當服齊衰行祭。而若幷祭於考。則似爲未安。亦何以爲之耶。

並有喪。妣朞在考朞之先。則先練之祭。舊服新服。皆當自異。又有易服節次。以禮言之。決不可幷祭于考位。似須別用幃幕。設位於便近之所而行之。但奉出妣主時。當有告辭。孤哀子某今以顯妣某封某氏初忌之辰。敢奉神主。出就他位。

考朞若並祭於妣。則外客來奠。似難入參。未知何以處之耶。

考朞。外客爲尊位而來奠。則不可以妣主同櫝。辭而拒之。但主各有韜。則外客入奠時。妣主不去韜。如何。

按家禮有曰。設次陳練服。而退溪先生答西川君問目。有正服不可變之說。然則禮所謂練服者。指何服而言耶。今人於正服上。只去衰負版辟領。澣濯其服而服之。此可從之耶。若以正服不變之說而觀之。則澣濯亦似未安。未知何以爲之耶。又按儀節註。練服。中衣之承衰者也。所謂中衣。卽今正服裏所著之衣乎。正服旣不可變。則家禮所謂練服。亦指中衣而言耶。此衣今已弊綻。欲爲改製。無乃未安耶。

練服。乃練中衣也。正服則不練。但練時正服。升數稍細。則古人亦必用他布製之。而衰負版辟領。皆在所去矣。今人只見練服之文。以爲正服當練。遂澣舊服而仍之者。甚非矣。中衣之練。亦宜用他布改製。恐非未安也。

儀節。又有練冠葛帶繩屨之文。今人亦行否。

服旣練之。則冠必用練。非所疑也。帶屨易以葛繩。禮亦然矣。第未見今人之用之者。蓋有之矣而未之見耶。某本不能博觀禮書。今適出在江齋。無冊可考。且老昏莫記舊閱。只以今日所料及者。奉報以稟之。非敢以爲必是而可行也。伏願廣問于精博之人而用之。期無憾於自致之地則幸矣。國俗喪禮。固多疎脫。而或習常不能自別。又或貧窶不能辦得者。例且因循。惟在僉孝侍隨時酌宜從俗。而無甚妨於義理則從之。亦豈不可乎。且行衆人之所不行。至於駭俗則可懼。亦不可不慮也。

前承孝問。曾未有見於變禮之文。而只以謬見奉報。深悚。第復思之。齊衰旣壓于斬衰。凡事一以重喪之義行之。則今於先朞之日。位不別設。惟當共設殷祭如常。而盡其哀痛之情而已。不行易服之節以過之。待重喪之朞。以斬服備行練禮節目。或是從俗用簡之宜耶。如此則于先朞闕了練節。恐又未安耶。伏願與前所奉報之說。參酌如何。

今此葬時。不可無告文。而家禮遣奠告辭永訣終天四字。似當改之。何以書之耶。

遣奠告辭末終天二字。不合用於妻喪。只當曰玆焉永訣如何。

題主則世俗稱以亡室某郡某氏。此是合禮否。當如何書之耶。

題主隨俗稱亡室。似未爲不可。但於某郡上隨夫職有邦典之稱。此則須當隨時書之。不爲例耶。

告文則世俗稱以夫某官姓名。此亦合禮否。題主祝文中。如昭告尊靈等語。因存不改否。當如何書之耶。

妻喪凡事。夫皆主之。則告事之文。稱夫姓名。自當然矣。但不須言其官職。無乃可乎。蓋具官職稱之者。須稱於尊前故也。題主告文中昭告之昭字。不須書。尊靈之尊。易以明字如何。

初虞祝文。夙興夜處。哀慕不寧等語。似當改之。當如何書之耶。哀薦祫事四字。亦當改之耶。再虞而稱虞事。三虞卒哭而稱成事。皆不變文耶。

初虞告文夙興夜處哀慕不寧二句。於妻喪則去之。若祫事虞事成事等文。不可變。只當改薦字用奉字。如何。

卒哭祝文哀薦成事下云。來日隮祔于祖考某官府君。而祔祭時無告文於亡者。卒哭旣以隮祔爲告。故不爲祝文耶。抑壓於祖考妣而不爲之耶。

祔祭時。豈無告文於亡者乎。所謂祝版同前。但云薦祔事于先考某官府君。適于某考某官府君尙饗云者。非亡者前告辭乎。若喪主非宗子。而以宗子告之。則其於所祔之主及新主。皆當隨宗子所稱。

按家禮立喪主註。凡喪。父在父爲主。又曰。子孫執喪。祖父拜賓。旣曰父爲主云爾。則凡祭奠等事。似皆主之。而且曰。子孫執喪。祖父拜賓云爾。則所謂爲主者。但指拜賓一節。而不及於祭奠等事耶。

父常總領家事。故有喪亦主之。拜賓。卽其大節也。

告辭一節。無可考。以祖與父書之耶。以子孫執喪者書之耶。若以子孫書之。則子當爲初獻。祖與父雖同參其祭。而終無饋奠之禮耶。今此告辭。當何以書之耶。

子孫執喪饋奠。則執喪者。當以其名告辭。而行初獻。亞獻終獻。則服中人行之。

亡者當喪而死。則未葬前饋奠時。不用魚肉一節。昔年曾已稟質矣。葬後則至何祭而始用魚肉耶。

魚肉。恐自初虞用之爲宜也。

亡者喪服。永窆時何以處之耶。

葬日埋藏于便旁。其或可乎。

今朢日欲設練祭。告文當如何書之耶。

家長告辭曰。日月不居。奄及練朞。悲悼之懷。自不堪任。敢以淸酌庶羞。奉陳常事。此乃鄙家亡室練時所用故寫送。

朞祥家長告辭。當依練時所用。但奄及下。當曰朞祥。而常事改曰祥事耶。

日月不居。奄及周歲。朞制有限。悲悼不堪。敢以淸酌時羞。奉陳祥事。此賤家妻祥所用告辭。謄上。可用則用之。

祥禫後不徹几筵。仍行朝夕上食。旣已聞命矣。上食時當止哭。而朔朢亦爲不哭耶。家長過禫。則不參朔朢饋奠耶。有吊者。則喪者當依三年喪受吊之禮耶。

祥後上食。乃權設也。喪已除焉。復何得有哭乎。朔朢同焉。若家長參之。未爲不可。亦不必參也。如鄙人耄病者。不能參矣。凡受吊者。家長也。家長旣除喪。則復何有受吊之禮乎。若切親喪後初來。欲拜几筵。則心喪子弟。泣謝可也。

喪者。冠用黲巾。網巾亦用黲布爲之耶。鞋則著繩屨耶。

冠用黲布。巾亦用黲。似乎可也。屨用繩。亦宜耶。

禫事當卜遠日爲之耶。

十五月之內。或丁或亥。擇其可用之日爲之。如何。告辭月及十五。奄是禫辰。朞制當終。悲悼不已。敢以淸酌時羞。玆奉禫事。

亡兄喪柩。夏月由水路下來。銘旌未免沾濕。經夏之後。塵䨪色渝。欲爲改書。未知何如。

改書無妨。

悅道當初兒喪。承訃塞外。無家禮可考。因一士人指揮。服杖朞。未知如何。初朞已迫。而尙未經葬。過葬後欲爲脫服。未知如何。祭時亦欲略敍爲之。敢此仰稟。

承重家之長子。斬衰三年。其服也。若次子之長子。則朞服而已。未聞有杖。然必有詢問處。後當承喩。凡服未葬。則雖過月數。姑留之。葬後始除。乃禮也。略敍之詢。未知欲伸慈懷於亡胤耶。古人告死之文。不煩。孔聖哭鯉之辭。無傳。延陵季子瘞子之告。亦略。此可驗也。然慈情所極。何敢禁抑哉。

亡兒神主。當何以書之耶。

無傍題。粉面但題曰亡子某名神主。陷中則明朝鮮故秀才申㙨字某神主。

亡兒葬時題主及虞祭。不可無告辭。告者以何人書之耶。

凡一家之喪。家長主之。當以以父告子之辭爲之。不擧父名。如延陵季子埋子之辭。其例也。

子婦舊墳。幷遷同窆。考喪禮備要。遷葬則只行虞祭於墓所靈座。前今當依此爲之耶。

若兩葬皆遷葬。則依遷墓儀可也。如或夫喪乃新窆。則當從新葬之儀。

答李叔發天封 编辑

亡兄不幸無嗣。今者寡嫂若難救。則無主喪之人。天封主之乎。豚兒綸主之乎。

與人爲禮。則家長主之。几筵之事。則賢胤皆當之。

綸兒之於先兄。非繼後。寡嫂晩年。以侍養名之。今若只服伯叔父母不杖朞而已。則於情甚似未安。何爲則適其可也。其無先儒定論乎。幸下敎伏望。

旣非繼後。則雖曰侍養。其服則不可加於不杖朞之常式。惟其情義之重。不安於尋常。則致情之道。當有所自盡者耳。此在慈酌以指敎之也。

兄嫂之喪。以豚兒爲主。則前旣承命矣。贈玄纁李綸爲之乎。

如示可矣。

葬事時。遣奠虞卒哭祝文。皆不變文用之乎。

遣奠云靈輀旣駕。載陳遣禮。虞卒哭止云奄及初虞。哀慕不寧。餘依例。

神主粉面。顯妣字及傍題孝子字。何以書之。

題主。當以主祀事之人。書其屬稱。恐無傍題也。

家禮。父爲衆男女服朞。女子適人則降服云。女子雖成婚。未歸夫家。是女子在室之類。降服似未安。

所示極是。

女子之葬。父雖主之。祝文則當書其夫名歟。神主亦書亡室云歟。

未見舅姑。未見廟而夭。此未成婦也。當不得入夫家之廟。今以亡室題主。似不可焉。須更問于知禮之人。如何。

伏承下敎。亡女神主。以亡室書之不可。則粉面所寫字。參酌下敎伏望。

女子子在室而夭。父當主其喪。則其題主也。似當曰亡女神主。或但曰女子子神主。其或可乎。願廣問而酌定。如何。

若其夫宗子。則未見舅姑。不可入舅姑之廟。若其夫支子。則當自別爲小宗。猶不得入其夫之廟耶。

舅姑旣不得以婦之。則夫亦安得以成婦之禮處之乎。

答寒岡先生葬時問 编辑

開塋域時。有掘穴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等節目。而今當合葬。破舊墓。亦必擇日爲之。開土祭時掘穴掘中等節目。何以爲之。

今日開塋域。非別建新兆。止用舊墓塋域內。則不須用五標。但就前日所祭之壇。告之曰。維年月日某官姓某。敢告于后土氏之神。今爲某官姓名。營建宅兆於某封某氏封內之右。神其保佑。永無後艱云云。

開土祭祝文中。不爲添入合葬之意耶。破舊墓告辭。亦望製送也。

若必用所擇之日。須開土矣。則先告舊墓曰。維年月日孤哀孫某。敢昭告于顯祖妣某封某氏之墓。伏以將奉顯祖考某官府君。合安于幽宅。卽日謹開封內之右。不勝哀慕。敢告。告畢。稍開塋域。然後乃告后土。或以葬日稍遠。穿壙在臨時。則只先告后土如上。然後始役。若喪主不能往。則告墓代告。亦似宜矣。

發引時。當行祖奠遣奠。權殯一月而後。當爲襄奉。其時亦有祖遣奠耶。

發引前一日。因朝奠當用殷奠如祖奠。但告以遷柩就壠下之意。不可用祖奠祝文。發引之日。又因朝奠。但告以遷柩就轝。不可用永訣終天之語。須於臨葬之時。行祖奠遣奠如禮。此皆因僉兄下問。陳以淺料。非敢謂必須如是也。

答檜淵書院 编辑

本州春秋祭享。前則上丁釋菜。中丁行川谷享祀。下丁行檜淵享祀矣。今年八月適小。下丁。九月初一日也。欲於中丁。與川谷同日行之。未知如何。不然則二十八日乙亥也。行之如何。幷商量指敎伏望。

移月。固不可也。用支。亦不可也。中丁並行。似無妨也。州多就齋之人。分入兩所。想無不足也。

答本校五賢從祀時問 编辑

兩廡亂後未備。八賢今始奉安。則此亦自當有事由之告。然則兩事由之告。不可一祭而通之。祭旣作兩番。則又不可一日而疊之。淺料以爲八賢奉安。則前一日行之。五賢奉安。則其翌日行之。如何。

位版之題。若在祭日之早。則事恐不能從容。各其祭前一日題之。姑安于明倫堂。明日聖殿祭告後。始奉安于各廡而行事。若無明倫堂。則題之日。卽設卓子于各廡南壁下。姑以安之。明日祭時。遂奉安于各其當位。如何。

祭之日。旣告于聖殿。又告于兩廡八賢。而禮畢未撤籩豆之前。遂奉安五賢位版。又禮畢然後上下位籩豆幷撤之。如何。

讀祝之人。東西各定。上下各定者。事若專一。而人乏各定。告有先後。則一人而或通之。亦似不至爲不可。如何。

五賢奉安日期。朝廷旣令守令。隨時卜行云。則不須報請于監司。但旣祭之後。則府官必有報聞之例也。

答紫川書院三先生位版改題問 编辑

新位版改題時。舊位版尙置本位否。

新位版改題時。舊位版當在本位。

新位版奉安後。舊位版當置何處耶。

新位版奉安之日。舊位版姑居稍後。而新位版當前正位。祭畢。奉出舊位版埋藏。

舊位版埋置何地耶。且用何物裹襲耶。

埋藏之所。則就廟後潔地掘坎。用席紙藉掩埋之。如何。

春享之日改題。只用告文。姑廢恒用祝文耶。

改題當有祭告。則常享前似當先卜日改題。行奉安祭。常享之日。自當如常儀。

位版改題。若未及於春享之日。姑延例享。以待改題之日耶。

改題之事。或未及於春享之前。則姑待事備者。勢所不得已也。常享則安可廢乎。如必欲改題。然後行常享。則雖未及中丁。權用下丁。亦如何。

改題祭儀。一如奉安耶。抑有變禮耶。

改題祭儀。似當依告事由儀也。

位版則改造。改題而趺版。則因舊如何。

位版旣新。則何必用舊趺。幷新之。無乃宜乎。

答崔伯玉山輝○問目闕 编辑

妻喪爲主者。或在遠地。未及還於練祭。則似當使守喪之子代祭。而祝文則自當以喪主主之。但祝辭當變。日月不居。奄及練制。不惰其身。悲悼不寧。

練服因除。一依家禮。但所練者。冠及中衣。

所謂服禫者。十三月之小祥。乃妻喪大祥之月故云。若十一月之練。則只當練其當練而已。

喪主或不得與祭。而服之當練者。隨而練之也。

婦人之不得與祭者。服之當除當練者。則自當依制。葬前日之有祖奠。禮也。練祥前一日。則自有上食。故禮無別設矣。然俗有其事。則隨俗行之。又何至於不可哉。

答或人問目闕 编辑

新舊喪柩。旣相値矣。則權殯之同。似無不可。

旣爲之同殯。則祭奠固不可異同。

改葬者。旣啓後未葬前。朝夕上食。一如初喪。豈得已哉。

如各殯而異事。則隨喪各服其服而行其事宜矣。若同殯同事。則當服重服。重服卽考服也。

新喪初虞。當行於几筵。改葬之虞。當行於墓所。恐不得共一卓也。

答或人問目闕 编辑

玄纁用色。繒似宜也。

世俗用溫公之論者。固多矣。然用槨古禮。不可廢焉。若用松脂。用於槨外。未爲不好也。

葬不能及時。或在十一月之後。則葬前不可有練事。待卒哭後始行練祭。待十三月祥期。行祥事。至十五月而禫。依禮文。

答或人問目闕 编辑

初喪所用之棺。非有大段欠憾。似不可改。如不得不改。則啓殯之日。啓卽改之。然後朝祖。如何。

銘旌之改。不須待改棺之日。有誤卽改。似或可也。改棺改旌。皆當有告也。

古禮。啓殯有變服之節。見尸柩故也。止見尸柩。猶變同小斂之節。况如改棺則恐尤不得不變服也。

塗殯誠依古制。則啓時亦當用古儀。其節目則在儀禮旣夕禮篇耳。

作主之尺。聞今世皆用五禮儀所載周尺云。工曹所藏周尺。恐亦五禮儀之尺制也。

櫝式。家禮作主註說下。朱子不明言其制。而止云櫝用黑漆。且容一主。則無所謂坐蓋之式矣。卷首圖。乃出他人之手。而其說曰。今以見於司馬家廟者圖之云。則恐不是古來正式不可易之制也。而朱子旣謂櫝且容一主。則不宜其內又有容一主之坐也。第未知當世公卿好禮家。用櫝用坐。其果一如家禮卷首圖式否也。

韜藉之色。其藉圖下說云。考紫妣緋。囊亦如之云。則韜藉似用一色。而紫緋之用。不知出於何據。而其果正不戾於古人正色之取耶。不敢信其必然耳。

題主時對卓云者。恐是謂與置筆硯之卓相對處。置盥盆帨巾。非別有小卓子也。

遣奠後。祝奉魂帛升車時。別以箱盛主。置帛後。及壙。靈車至。主箱亦置帛後。題主畢。止云。奉置靈座。及祝奉神主升車時。亦不云櫝之。而至家奉主入就位。然後始言櫝之。則未題前。主在箱。旣題後。至家就位。然後櫝之者。恐有其義也。然今人反哭在車時。皆用櫝。從俗恐無妨也。

韜式本圖下說。謂式如斗帳。頂用薄板。則似是四隅有細柱。著于其頂之薄板。然後以色帛周繞。合縫於其後。則其闊必幷容其趺者也。而今俗不用頂板。但造帛帽。或有止容其趺上之身者。或有上狹下廣。一依神主之像而用者。此在取用之何如耳。

答或人問目闕 编辑

父在子爲母服朞。乃古聖人不易之禮也。此非情輕於母也。以父在故見壓於尊也。而後世或有沿革之不同。今世又不能一遵古禮。或有通行三年者。其於家無二尊之義。則有所未安也。古禮則然矣。而今俗所行或如此。此在執喪者自當從其可從者耳。

若從古禮。則其間不可無變節。故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練在第十一月之中。而日則必古人卜得其吉而行之。今不能卜日。則或以其月卽第十一月之晦日行之。蓋以旣經其月。又經其日爲未安。而乃取月終之日行之者也。賤所聞如右。只望酌而行之也。

答或人問目闕 编辑

朱子敎夫婦合葬者誌石上面之題曰。宋故進士某君。夫人某氏之墓云。賤意合葬碣面之題。亦用此式。如何。若雙封各碣。則兩碣須當幷書之。墓又若雙封一碣。則正面當中題曰。某國某官某公之墓。其左傍低其題曰。某夫人某氏祔爲左封。其又如何也。如碣面所題國號職名。當與神道碑同之。恐是也。

答權赫 编辑

赫遭長子長殤之喪。凡長子之服。乃三年。則其服當降一等服朞。而禮不明言。未知何以則可合於情。而不悖於禮乎。

凡長子之服三年云者。指承重子而言也。庶子則雖長子。當服朞。故禮云應服朞者。長殤降服大功。今君則乃承重子也。長胤之喪。當服三年。而死於長殤。其服似當降服朞年。與庶子長子之殤有異矣。

家禮小斂章設奠具具字。在括髮麻之上。文義似不相續。與大斂章設奠具之文不同。何如。

具字當屬上文。誤在下文無疑矣。

忌祭幷祭考妣。何如。

忌祭。人多幷祭考妣。甚非禮也。考祭祭妣。猶可爲也。妣祭祭考。豈敢有援尊之義乎。

國恤內。行私廟時享。何如。

時享。乃人家盛祭也。國有大喪。則私廟行盛祭。似甚未安。且不可以素服行盛祭。國恤內。權停時享。當其祭月。略備饌品。獻以單酌。如節薦之儀。如何。

答鄭壂問目闕 编辑

祔祭不行於卒哭之明日。則練後之祔。所不得已也。其禮則詳在家禮。雖在練後。禮豈異乎。

腰絰。古禮則卒哭後易以葛。練時仍之。而家禮。卒哭無受服之節。練時亦無練帶之文矣。

答或人問目闕 编辑

禮有喪三年不祭之文。則父喪初喪之日。雖忌事不當行矣。但母喪再朞。則異於他忌。不可全然無事。然而祥事已畢於十三月之朞。則今又不可以祥之。就今日所示之變而酌之。則當於其日。略備祭羞。殺禮奠行。如何。

喪主自不可不與其事。暫脫衰服喪冠。只以喪巾裏衣。就神位前。俯伏號哭而已。若奠獻則令輕服子弟。常服行之。如何。

雖不敢廢祭。而祭不備禮。無祝如何。

魚肉之羞。隨宜用之。不爲未安。

答鄭憲世 编辑

遞遷改題兩節。大祥前一日行之。是家禮本條。而朱子許用橫渠祫祭之論。退溪先生亦從朱子及楊氏說。此大有可據。而但本條如此。何以爲之。大祥前。若行告遷之禮。則主人以衰服入廟耶。

朱子晩後之論及退溪先生之語亦如此。今當據用。則楊氏所謂告祭前一夕以薦告遷云者。其告當在祫祭臨時矣。豈有衰服入祠之事乎。

國喪內私家祭祀。只廢於國葬前耶。如墓祭及朔朢正朝參謁。以酒饌薦之。不爲未安耶。且喪家几筵之奠。朔日殷奠及葬後虞卒祔三祭。似不可廢。何以爲之。

國喪卒哭之前。私家祭祀。亦何得依禮行之哉。上墓掃省。若在卒哭後。則略行恐無妨也。雖在國葬之前。正朝素薦。從簡略行。無乃常情所不能已乎。如喪家之奠。雖不可幷廢。亦當素奠爲宜耶。至於虞卒兩祭。亦雖難廢。恐不爲殷奠也。若祔祭。則練後退行。如何。朔朢奠。若永廢其事。則似涉未安。亦爲粗設。是果孝子之情耶。

答朴𤪋 编辑

墓道碣面。或有直書姓名者。或有只書某公之墓者。何者爲得乎。姓名以細字淺刻於碑陰。則歲久磨洗。莫辨字畫。以此觀之。莫若直書姓名於碣面。昭示永久之爲愈。何以則合於情禮耶。

我國古人之墓。亦有直書姓名者。而涉於未安。故今人不書姓名。只書公字。而錄其名字於碑陰矣。若其字畫風雨之傷。則雖深大其畫。烏得永世能保哉。姑避前面直書之爲未安耳。

祖父母喪未卒哭。遭父母諱辰。略設蔬果而行之。似乖禮經否。

祖父母初喪之日。設行父母忌事。果爲未安。不行何傷。若有他昆弟。而略措素饌。行之於別處。則其或可乎。

承重長孫。服祖父母三年喪。則承重孫之妾。當服何服耶。

妾爲夫黨服。得與女君同云者。卽其常也。

父卒旣葬。又遭母喪。遷其父墓。合葬于母。而卒哭之日。適値父之小祥。則先行小祥。而退行卒哭乎。

此在卜葬日者之先後。得其宜焉。

答盧亨弼 编辑

亨弼從祖兄亨遇。繼曾祖之宗也。不幸身死。只有六歲孤兒。依古人抱衰之文。雖製斬衰。而病弱不堪喪。且在遠外。葬時遣奠贈玄纁等節。亡人之弟攝行之。則祠版告祝。亦當以攝者名乎。必以孤兒爲主。而一如成人所爲乎。

若非質高早成。如玉溪先生。則六歲幼童。何能勝喪。其有哀季攝事行禮。豈非權宜。其季旣攝其事。則以其名告祝。其或可乎。

弟爲攝主。而大祥則服除矣。祝辭夙興夜處哀慕不寧等語。似不可用。如何。

待大祥時。當觀孤兒人事。從宜行之可也。

曾祖父易名之典。將至於宗孫未葬之前。攝喪之弟。似不便爲廟中主人。支孫中最長之人。攝主其事。未知何如。

宗家方在初喪。支孫最長者。攝主其事。何可已也。

焚黃改題。不可已於喪內。而傍題以孤兒之名。曾祖爲高祖。則曾祖妣神主。因舊不改。似爲未安。亦可改題耶。其以下神主。或因是改題耶。

其餘神主。待後改題。亦或宜耶。

答鄭亦顔別紙 编辑

文公改葬之儀。未有所考。若瓊山儀節。或多指議其頗誤。不可盡信而全用之耳。銘旌。所以志其柩也。有柩則不容無。今啓舊墓。旣新其柩。則所銘之旌。其可頃刻無乎。其於改斂改棺之後卽設。爲得其義云爾。玄纁。乃贈死之禮。此焉而已。孝思罔極之情。附諸此物。而今見舊柩而新窆。若不用是。將何以致其永訣之誠乎。不但卑見如是。今世改葬者。亦皆用之矣。移墓於歲久之後。則例未免拾骨。所謂拾骨者。以其所拾者骸骨而已。不可以親膚而幷收其土。所以改葬者。必用綿子。以將其所拾之骨。使之有所維持。而無所亂雜其次序者也。惟在是重是謹。從容完密。罔有後憾。則豈非孝子之幸乎。此乃鄙人從前多所經驗者也。故因下問而奉悉焉。下示世系及先行之錄。謹此奉領。但惟石誌之用。勢旣未及於襄奉之日。故姑以留之。當俟閒日。或次所示而奉呈也。

答鄭喪主惟熙護喪所別紙 编辑

示詢奠物。姑當用素膳。則酒不可用。酌水代酒行之。以待有所考究。有所質問。然後定之。何如。先生之喪。旣失喪主。次孫代爲承重。自是常經也。姑以前服行事。待前喪主葬後。或先生喪小祥時改服。其或爲宜耶。然當此變禮。不可率易料定。伏願僉須商議酌指何如。病中聞訃。神不能自定。草此陳報。

答臨皐書院 编辑

國恤之出。孰無是痛。大小祀停廢之關。此亦聞矣。旋聞道主申稟於禮部云。回答之來。必當有諭文於道內各邑。姑皆待此矣。若各處院享。則決不得行矣。

又答再稟 编辑

示詢享儀。此亦無所攷聞。昨因玉山諸君。亦問此事。略以耄料草報。未知是否。其報以爲西岳。則前代賢廟也。方此國恤之日。亦不得全用吉儀。故行三獻不受胙。玉山則本朝先賢。故止用單獻。無受胙。貴院恐與西岳同體也。若齋服則不易白衣白巾。祭服則用次吉服。其或宜乎。然僉須更加聞見商量。如何。

答廬江書院 编辑

西厓,鶴峯兩先生位版。皆自他院移配於本院尊道祠。而位版制式。院各不同。尺數長廣。頗踰於正位退陶先生位版之制。一鄕士論。深覺其未安。請稟改版。

配位位版。高於正位位版。果是未安。淺意亦以爲不可不改也。幸廣質於達見之人而定之。如何。

答申活問目闕 编辑

祔之爲祭。於禮重之。過時未行。猶爲不可。况可全然廢之乎。第審哀喩。哀門宗子。非但稚弱。方在初喪之中。則有次宗子之可攝行乎。不然。哀侍當權主其事。而稍變其祝詞耶。若祝詞中第行稱號。則似當依常時屬稱而用之。未聞禮書中別有可據之稱也。

頃承用葛之問。賤答以練時之用爲不可者。非謂葛不可用也。但若不用於卒哭之變。則及練始用。非其時故也。在卒哭時。旣用葛矣。則練後仍用其葛者。乃常也。

上食哭幷止之爲未安。淺見亦略同於哀侍之意。

改葬緦服之用。淺見亦以爲於遷母同用之爲可也。然則父喪未禫者之遷母。亦當別制緦服耶。服雖除於葬畢。行素終三月。豈非至情也哉。

父母喪。聞訃於最晩者。其喪制之節。則雖從在家兄弟之所行。而若自己持服。則不可不準其常數也。

答孫瀣 编辑

今人合葬。外槨皆用。而或云一槨容兩棺。則外蓋甚廣。或有崩陷之患。不如各用外槨。兩槨之間。又用灰三四寸甚好云。若從此說。則壙中又太廣。封墓甚高大。未知何所的從而便於情禮耶。

合葬用槨。或同或異。未諳孰愈。大槩惟能致精致堅者爲要。而如用同槨一蓋。則其蓋板須加厚可也。

儀節改墓後。只行初虞於墓所。今則大喪返魂後。奉出舊主合祭。則自初虞至祔祭。因合櫝幷祭耶。其祝文變辭下敎。

初虞則合祭而幷告。再虞三虞則雖同祭。只告于新主。祔祭則只奉新主。同祭于祖考也。舊主則曾已祔廟。何更祔之有哉。

且合祭三年。若無大傷於禮。則決欲行之。更加商量下敎如何。

合新舊主同祭三年。雖非禮文。豈有大妨哉。

當改墓告祠堂之日。祝文有變辭。改改葬爲合葬耶。其時祝文幷敎何如。

易改爲合。似宜。

奉舊主出廟時告辭。喪主爲之耶。

喪主當告。

破舊墓。欲以其日。奉轝于山所。幷奠除夜。而若或未及。則以翌日奉轝下棺爲訃。大喪祖奠遣奠。幷行於其日。而合奠則行於題主奠如何。

祖奠在葬前一日。遣奠在葬日。豈可幷行於其日乎。題主奠。只行於新主。亦豈有合奠之事乎。

改墓告文下敎。

只當以祔合之意告之。

虞祭時。奉出舊主告文下敎。

敢請顯妣神主。同薦祫事。

虞祭告文下敎。

幷依家禮祝文用之。

明器各用耶。合用耶。

當各具而同樻。

再稟 编辑

十一月十九日發引。假殯于山所。十二月十二日欲遷母墓而合葬。其時節目祝文等事。次第下敎。

發引則自有發引儀節。遷墓則自有遷墓儀節。俱當依行。

柩衣。今人多用錦段。或云無官則未安。雖用不害於禮耶。柩衣玄纁。若不得俱用錦。則當用之於玄纁耶。

柩衣。玄纁用帛。不爲宜乎。

禮文則禫後改題主。而今則遷墓合葬。別無改題節目耶。

改題主之儀。當在喪畢後。

考證若幷遭父母喪者。先葬母而後葬父。虞祔則待葬父虞祔後爲之。禮也。今則合葬。虞祔之禮。何以爲之。若幷行於其日。則祝文疑有變禮。下敎。

遷葬之虞。行於墓所。新葬之虞。返魂而行。今則大喪返魂後。因奉出遷葬神主而幷祭。似爲權時之宜也。但奉主出廟。當有告辭。

發引日遣奠等禮。皆已行之。則葬日別有此節目耶。

祖奠遣奠。發引時及臨葬時。似當皆行。而祖奠告辭。則當告於發引前之祖奠。遣奠告辭。則當告於臨葬日之遣奠。

奉柩並安之時。有告辭乎。

只當幷奠。不必再告。

翣。大夫四士二。而今人士以下。皆用四。於禮未安。何以爲之。

用二宜也。若兩柩則當四。

明器及甖下帳。在於禮文。而今人或闕之。難於造作而然耶。又按儀節云。脯肉腐敗。生蟲聚蟻。雖不用可也。此論如何。今之不用甖脯者。有見於此而然耶。

皆當依禮文用之。

祖以上神主。在安東宗家。朝祖之禮。何以爲之。若宗子來。則爲牌位行禮何如。

止朝于禰廟。如何。

答安應昌 编辑

祭祀之日。家間如遇生産汚染之事。則行祭當何如。

己不親與其汚染之事。則或兄弟家。或親屬家。設行而已。若親與。則使子弟代行。如無代行之人。雖闕之可也。

葬時或因變亂。未及設主。則追造於何日。

或祥或朔朢題主。似可。

若有大段事故。踰年未葬。則祥日練服。何以爲之。

未葬之前。雖遇祥日。只可行祥祭。不可練服。葬後擇日。別爲文設祭練服。似當。

父在爲母心喪者。旣行禫事。至二十七月之期。無再禫之禮。而虛度亦似未安。何以則可乎。

再朞則只依忌祭之禮而行之。二十七月之期。則就其月中或丁或亥。以吉祭設行。似可。

家禮。柩自他所行。但設朝奠哭而行云。則只行發引前一日。因朝奠遷柩告祝之例。而姑不行祖奠等。到山所。盡行此禮乎。

依此禮行之。而行日別製文以告可也。祝曰。今以吉辰。謹奉靈柩。發向故山或改松楸敢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