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民居住塞德耳門章程

日本商民居住塞德耳門章程
又名:杭州塞德耳門原議日本租界章程
大清國、日本國
光緒22年8月21日
1896年9月27日于杭州
杭州日本租界續議章程
文本收錄大清北洋洋務局1905年《約章成案匯覽》乙編卷十上,p.65-70時名稱為下者

  第一條 杭州武林門外拱宸橋北,運河東岸一帶;自長公橋起,至拱宸橋止,作為福連塞德耳門。於此地區內,議分作日本商民居住之塞德耳門。繪圖二張,分存中國地方官、日本領事官署內,以便日商按照圖上四至、號數、丈尺租用。

  第二條 日本商民在此界內往來僑寓,中國地方官自應按約保護。所有巡捕房事宜,由中國地方官會同稅務司設立管理,會候兩國政府核定。惟約束商民章程,由日本領事官酌定,照會開道,由開道稟請撫憲鑒核;轉飭稅務司按照施行。

  第三條 塞德耳門界內縱橫馬路及沿河縴路,均照現議第二條捕房事宜辦理。所有建造、修理,照第四條辦理。所有商民在碼頭起卸貨物,不妨暫置路傍,不得過兩日之限,並不得有礙走路拉縴之人。

  第四條 塞德耳門內所有橋梁、溝渠、碼頭、道路等項,由中國地方官自辦,建設完固。

  以上各項工程,設在何處、何方及建設修理之法,日本領事官可與中國地方官商議施設。

  所有支河如有浚河工程,隨時由中國地方官籌辦修浚。

  所需修理橋梁、溝渠、道路各項工程,由中國地方官核實辦理,知照日本領事官。日本領事官隨時隨宜酌定章程。無論何國商民,一律公平按戶徵收,以資修理。所有酌定籌費章程,隨時知照中國地方官,以昭公允。

  碼頭停泊之船,每次應捐若干,由中國地方官會商日本領事官定章徵收,以充修費。

  各項工程,如遇非常災變,致有損壞流失,即由日本領事官照會中國地方官另行趕辦,並由日本領事官向居住商民籌費貼補。

  所有公用井口、溝渠、道路,居住商民無庸納稅,不得租給一家、一人,致眾不便。

  第五條 塞德耳門地基應分上、中、下三等,定價租給。現議定上等每畝二百五十元,中等每畝二百元,下等每畝一百五十元。每年每畝只繳完錢糧洋二元,不另繳地租。所有錢糧,托日本領事官按期向戶照數代收,繳回中國地方官給回糧串。設有意外不測之變,事定之後,仍由日本領事官補收補交。

  第六條 塞德耳門界內,凡日本商業、工藝均可在此照章租地建造屋宇、棧房。但欲租地必須稟明日本領事官,並備應完地租以及一年錢糧,照會中國地方官收訖,即由地方官履勘,印發租契三本,由日本領事官會印,一給租戶,一存日本領事衙門,一存中國地方官衙門。一經承租之地,照章歸租戶租用,不准何國何人強行退讓。所有租契式樣,由中國地方官照會日本領事官商定。租地每人只能租十畝為止,至若租至十畝以上,必須設立公司,以及其事業非大地方不可者,方准承租。

  第七條 所有租契應以三十年為限,滿後應換契續租。屆時如或商務興旺,應由中國地方官照商日本領事官,酌照彼時該地租賃時價,起徵錢糧,酌量加增。以後永照三十年一換期之例辦理。限滿不報,即行注銷。遇有換契年次,經准其換期續租,租戶毋庸重納地租。兩國官員均不得稍有限制阻撓,令租戶吃虧等情。設有意外事變,事定之後,報官換契。

  第八條 中國無身家之人不得私在塞德耳門界內住家或開設店鋪、行棧,違者分別懲辦。如實系殷實體面、品行端正之人,方准在此界內居住營業。然該商民等只准居住,不得租地。如有行跡可疑,不安本分,不奉章程之人,中國地方官可知照日本領事官,日本領事官亦可知照中國地方官,會同查確,由中國地方官罰辦,不得縱容包庇,以安商旅,而昭公允。

  第九條 如有外國體面殷實人願在界內居住者,只能居住,不能租地。

  第十條 一經租給之地,只准出名承租之人居住,倘租戶有事不能親身在此居住,須托親戚、友人、伙計、同行等有身家之人代理管辦。如有不得已事故,非轉租不可之時,仍於轉租之前,由日本領事官照會中國地方官,方能換給租契。

  第十一條 塞德耳門地基由中國地方官向地主收買,照章租與日本商民。其界內墳墓、房屋拆遷等費項,不在原租價額之內,須由日本領事官與中國地方官商議定數支給。將來如欲另擇地區或就附近之處以設日本人墳墓,屆時日本領事官照會中國地方官商辦。

  第十二條 凡塞德耳門界內,不准搭蓋草屋及下等板屋,恐易引火,貽害他人。至火藥、炸藥及一切有害人身家、財產之器物,概不准收藏,夾帶運送。一經由官察出或他人告訴,各照自國律例懲辦。設有工事必須應用炸藥等件,應先稟明日本領事官,作何用處,開明清單稟報,聽候查明,照開清單,知照新關,由稅務司查明方准起岸。起岸之後,即須用去,不得久留貽害。

  第十三條 所有日本人民,若犯章程或他地犯罪潛在此地界內,日本領事官派差捕拿,可知照捕房,派捕協拿,照律懲辦。

  第十四條 所有福連塞德耳門及將來設有開拓之福連塞德耳門施設事宜,如別有優處,日本商民居住之塞德耳門,定當一體均佔。

  以上議立章程,繕漢文、東文各二紙,畫押蓋印,各存二紙,以昭信守。

欽命二品頂戴督辦杭州洋務總局浙江按察使司聶 欽命駐扎杭州領事官小田切
大清光緒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大日本明治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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