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伏文書

(重定向自日本投降條款
降伏文書
中華民國外交部條約資料庫
1945年9月2日

余等遵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並為其代表,茲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中英美蘇四國在此文件中將被稱為盟邦。

余等茲宣布:日本大本營與所有日本軍隊及所有在日人管制下的軍隊,無論在任何地點,向盟邦無條件投降。

余等茲命令駐紮在任何地域之日本軍隊及日本人民,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動,保存所有船舶,航空器及軍民財產,使免毀損,並遵照履行盟邦統帥或在彼指揮下日本政府之代理機關所規定之一切要求。

余等茲命令日本帝國大本營立即發佈命令於所有駐紮任何地域之日本部隊,及在日本管制下之一切部隊之司令官,使彼等自身及在彼等管制下之一切部隊,無條件投降。

余等茲命令所有民政及陸海軍官員,遵照並履行盟邦統帥對實施此次投降所認為適當而發佈或經其授權所發佈之一切公告命令及指示。余等並指揮此類官員除經統帥或其授權等別解職者外,各留崗位,繼續執行其非戰鬥性質之職務。

余等茲代表天皇與日本政府,及其繼承者,擔任忠實執行波茨​​坦宣言之各項條款,並發佈及採取經盟邦統帥或其他經指定之盟邦代表,為實施宣言之目的,而所需之任何命令及任何行動。

余等茲命令日本帝國政府與日本帝國大本營,立即釋放現在日本管制下之所有盟國戰俘,與拘留之僑民,並予以保護、照料、給養,並迅速將其運送至指定地點。

天皇與日本政府統治國家之權力,應聽命於盟邦統帥。盟邦統帥可採取其所認為適當之各項步驟,以實施此等投降條件。


簽字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九時四分在日本東京灣

重光葵
 奉日本天皇與日本政府之命及代表天皇與日本政府

梅津美治郎
 奉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及代表日本帝國大本營


代表美利堅合眾國、中華民國、聯合王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及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利益接受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九時八分在日本東京灣。

道格拉斯·麥克阿瑟
盟邦統帥

切斯特·威廉·尼米茲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徐永昌
中華民國代表

布魯斯·弗雷澤
聯合王國代表

庫茲馬·傑列維揚科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湯瑪斯·布列梅
澳大利亞聯邦代表

勞倫斯·摩爾科斯格雷夫
加拿大自治領代表

菲利普·勒克萊爾
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代表

康拉德·埃米爾·蘭伯特·赫爾弗裏希
荷蘭王國代表

倫納德·蒙克·伊希特
紐西蘭自治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