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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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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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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不敬,儼若思,安定辭,修己以敬也。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儼若思,安定辭,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詩》云,彼都人士,狐裘黃黃。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歸於周,萬民所望。

女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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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子,謂己所生之於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別於男子也【原注】猶《左氏》言女公子。古人謂其女亦曰子,詩曰,齊侯之子,衛侯之妻,《論語》曰以其子妻之是也。此章言男女之別,故加女子於子之上以明之。下乃專言兄弟者,兄弟至親,兄弟之於姊妹猶弗與同席、同器,而況於姑乎?況於女子子乎?不言從子,不言父,據兄弟可知也。《喪服小記》言,女子子在室,為父母杖。然則女子子為己所生之子明矣。【原注】胡氏謂重言子衍文。黃氏以為女子之子,皆非。【楊氏曰】對姑而言,不曰從子,當曰侄,《左氏》侄其從姑是也。古人不謂兄弟之子曰侄,侄者對姑之辭,男女同。

內則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則不待已嫁而反矣。

取妻不取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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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之為言生也。【原注】《左傳》昭四年,問其姓,對曰,余子長矣。《詩》曰,振振公姓。天地之化,專則不生,兩則生,故叔詹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原注】晉語曰,同姓不昏,懼不殖也。而子產之告叔向云,內官不及同姓,美先盡矣,則相生疾。晉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異德合姓。鄭史伯之對桓公曰,先王聘后於異姓,務和同也。聲一無聽,物一無文。是知禮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獨也。故曲禮,納女於天子,曰備百姓。【原注】吳語,勾踐請一介嫡女執箕帚,以晐姓於王宮。而郊特牲注云,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親也。【原注】呂刑,官(百)[伯]族姓。傳,族,同族。姓,異姓。易曰,男女睽而其志通也。是以王御不參一族,其所以合陰陽之化,而助嗣續之功者,微矣。

古人以異姓為昏姻之稱。大戴禮,南宮縚,夫子信其仁,以為異姓。謂以兄之子妻之也。周禮司儀,時揖異姓。鄭氏注引此。

姓之所從來本於五帝,五帝之得姓本於五行,則有相配相生之理。故傳言,有媯之後,將育於姜。又曰,姬、姞耦,其生必蕃。而後世五音族姓之說自此始矣。晉嵇康論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昬。【原注】《舊唐書·呂才序宅經》謂,五姓之說,本無所出。惟堪輿經,黃帝對於天老,乃有五姓之言。今考《漢書·王莽傳》,卜者王況謂李焉,君姓李,李者徵,徵,火也。後漢蘇竟與劉龔書,五七之家,三十五姓,彭秦延氏不得與焉。李云上書,高祖受命,至今三百六十四歲,君期一周,當有黃精代見,姓陳項虞田許氏,不可令此人居太尉、太傅典兵之官。五姓之說始見於此,蓋與讖記之文同起於哀平之際。而京房傳,房本姓李,推律自定為京氏。《白虎通》曰,古者聖人吹律定姓,以記其族。《爾雅翼》曰,古者司商協名姓,人始生,吹律合之,定其姓名。易是謀類曰,黃帝吹律定姓。《論衡》言孔子吹律,自知殷宋大夫子氏之世。則古人以律推姓亦必有法。潛夫論言,凡姓之有音也,必隨其本生祖所出也。大皞木精,承歲星而王,夫其子孫咸當為角。神農火精,承熒惑而王,夫其子孫咸當為徵。黃帝土精,承填而王,夫其子孫咸當為宮。少昊金精,承太白而王,夫其子孫咸當為商。顓頊水精,承辰而王,夫其子孫咸當為羽。雖號百變,音形不易。此則五姓所以分屬五音之說,與春秋禆竃史趙史伯諸人之論大抵相同,不可謂其無本。宋時猶尚五音之說,雲麓漫鈔言,永安諸陵皆東南地穹,西北地垂,東南有山,西北無山,角音所利如此。【楊氏曰】人必出於五帝,則五帝時,其民人都無後乎?五姓之說良不可信。【汝成案】易緯名是類謀,注誤。

春秋時最重族姓,至七國時則絕無一語及之者。正猶唐人最重譜諜,而五代以後則蕩然無存,人亦不復問此。百餘年間,世變風移,可為長嘆也已。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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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名分有所不當,而以尊臨卑,則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當祭則有代之者矣。此別是一條,說者乃蒙上餕餘不祭之文而為之解,殆似山東人作不徹薑食,不多食義,即謂不多食薑同一謬也。【原注】此謂平日四時之祭,若在喪,則祥禫之祭未嘗不行。【汝成案】特牲少牢之禮,主祭者一人,無代之者。孫祔食於祖,婦祔食於姑,不容別有人執事。似以鄭說為安。

《檀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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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檀弓二篇》及《曾子問》,乃知古人於禮服講之悉而辨之明如此。《漢書》言夏侯勝善說禮服,蕭望之從夏侯勝問《論語禮服》。唐開元四部書目《喪服傳義疏》有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專以喪服名家者,其去鄒魯之風未遠也。故蕭望之為太傅,以《論語禮服》授皇太子。宋元嘉末,徵隱士雷次宗詣京邑,築室於鍾山西巖下,為皇太子諸王講喪服經。齊初,何佟之為國子助教,為諸王講喪服。陳後主在東宮,引王元規為學士,親授《禮記》、《左傳》喪服等義。魏孝文帝親為群臣講喪服於清徽堂。而梁書言始興王憺薨,昭明太子命諸臣共議,從明山賓、朱異之言,以慕悼之辭宜終服月。【原注】梁陳北齊各有皇帝、皇后、太子、王侯已下喪禮之書,謂之凶儀。夫以至尊在御,不廢講求喪禮,異於李義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國恤一篇者矣。【原注】《舊唐書李義府傳》,初,五禮儀注自前代相沿,吉凶畢舉。大常博士蕭楚材、孔志約,以皇室凶禮為豫備凶事,非臣子所宜言。義府深然之,於是悉刪而焚之。裴守真傳,為大常博士。高宗崩,時無大行凶儀,守真與同時博士韋叔夏、輔抱素等討論舊事,創為之。宋史章衡傳,熙寧初,判太常寺。建言,自唐開元纂修禮書,以國恤一篇為豫凶事,刪而去之。故不幸遇事,則捃摭墜殘,茫無所據。今宜為厚陵集禮,以貽萬世。從之。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執喪,寧宗嗣服,已服期年喪,欲大祥畢更服兩月。監察御史胡紘言,孫為祖服已過期矣,議者欲更持禫兩月,不知用何典禮。若曰嫡孫承重,則太上聖躬亦已康復,於宮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喪有二孤也。詔侍從臺諫給舍集議。時朱熹【原注】君前臣名。上議,以紘言為非,而未有以折之。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為祖後者條,因自識於本議之末。其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為祖,【原注】謂承重者。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傳》云,父歿而為祖後者服斬。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據。但小記云,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可以傍照。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原注】《儀禮·喪服篇》,不杖章為君之祖父母下疏亦引此趙商問答。方見父在而承國於祖之服。向日上此奏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乃知學之不講,其害如此,而禮經之文誠有闕略,不無待於後人。向使無鄭康成,則此事終未有所斷決。不可直謂古經定製,一字不可增損也。【原注】昔人謂,讀書未到康成,不敢輕議漢儒。以此。嗚呼!若曾子子游之倫,親受學於聖人,其於節文之變,辨之如此其詳也。今之學者生於草野之中,當禮壞樂崩之後,於古人之遺文一切不為之討究,而曰,禮吾知其敬而已,喪吾知其哀而已。以空學而議朝章,以清淡而干王政,是尚不足以窺漢儒之里,而何以昇孔子之堂哉!

《論語》之言斯者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三,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學》成於曾氏之門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有九。語音輕重之間,而世代之別從可知已。【原注】《爾雅》曰,茲斯,此也。今考尚書多言茲,《論語》多言斯,《大學》以後之書多言此。

太公五世反葬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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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公,汲人也。聞文王作,然後歸周。史之所言已就封於齊矣,其復入為太師,薨而葬於周,事未可知。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擇地之常爾。記以首丘喻之,亦已謬矣。乃云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夫齊之去周二千餘里,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觸冒寒暑,自東徂西,以葬於封守之外,於死者為不仁。古之葬者祖於庭,塴於墓,反哭於其寢,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使齊之孤重趼送葬,曠月淹時,不獲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於生者為不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見天子則不度,離其喪次,而以衰絰見則不詳。若其孤不行,而使卿攝之則不恭,勞民傷財則不惠。此數者無一而可。禹葬會稽,其後王不從,而殽之南陵有夏后皋之墓,豈古人不達禮樂之義哉。體魄則降,知氣在上,故古之事其先人於廟,而不於墓。聖人所以知幽明之故也。然則太公無五世反葬之事明矣。【原注】《水經注》淄水下有胡公陵,青州刺史傅宏仁言,得銅棺隸書處。胡公,太公之玄孫,未嘗反葬於周。

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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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君,卜人師扶右,【原注】注,卜當為僕。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此所謂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也。三代之世,侍御僕從罔非正人,綴衣虎賁皆惟吉士,與漢高之獨枕一宦者臥異矣。《春秋傳》曰,公薨於小寢,即安也。魏中山王袞疾病,令官屬以時營東堂,堂成,輿疾往居之。其得禮之意者與?

二夫人相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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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從母之夫與謂吾從母之夫者相為服也,舅之妻與謂吾舅之妻者相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語繁而冗,不可以成文也。聞一知二,吾於孟子以紂為兄之子言之。

同母異父之昆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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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異父之昆弟不當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此是正說。而又曰,魯人則為之齊衰。則多此一言矣。狄儀從而行之,後人踵而效之。今之齊衰,狄儀之問也,以其為大賢之所許也,然則魯人之前因未有行之者矣。是以君子無輕議禮。【汝成案】子夏謂未之前聞,是未聞其服之輕重,非謂竟無服也.為父三年,則為昆弟期。為繼父期,則為繼父之子大功。似合經例。魏王肅曰,繼父同居服期,則子宜大功也。晉淳于睿曰,游夏文學之後,曰大功,曰齊衰,二者推之,明非無服與緦可知。繼父非親,立廟祭祀尚為之期,以比同胞,豈有絕道?

廣安游氏曰,後世所承傳之禮,有出二代之末,沿禮之失而為之者。不喪出母,古禮之正也。孔氏喪出母,惟孔子行之,而非以為法。今禮家為出母服齊衰杖期,此後世之為,非禮之正也。【汝成案】《喪服經》,出妻之子為母期。此周公所為,非未失也。游氏殊失考。同母異父之昆弟,子游曰,為之大功。魯人為之齊衰,亦非禮之正也。昔聖人制禮,教以人倫,使之父子有親,男女有別,然後一家之尊知統乎父,而厭降其母,同姓之親厚於異姓,父在則為母服齊衰期,出母則不為服。後世既為出母制服,則雖異父之子,以母之故,亦為之服矣。此其失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統之尊,不別同姓異姓之親而致然也。及後世,父在而昇其母三年之服,至異姓之服,若堂舅堂姨之類亦相緣而昇。夫禮者,以情義言也。情義者有所限止,不可遍給也。母統於父,嚴於父則不得不厭降於其母,厚於同姓則不得不降殺於異姓。夫是以父尊而母卑,夫尊而婦卑,君尊而臣卑,皆順是而為之也。今子游欲以意為之大功,此皆承世俗之失。失之之原,其來浸遠,後世不考其原,而不能正其失也。

子卯不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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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先王之為後世戒也至矣。欲其出而見之也,故亡國之社以為廟屏。【原注】《穀梁傳》。欲其居而思之也,故子卯不樂,【原注】《檀弓》下。稷食菜羹,【原注】玉藻。而太史奉之,以為諱惡。【原注】王制。 鄭氏注,諱先王名,惡子卯日。此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之義也。漢以下人主莫有行之者。【原注】惟崔剡諫魏世子田獵,曾引此義。後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詔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褒四始於一言,美三千於為敬。是以在上不驕,外滿不溢,富貴所以長守,邦國於焉乂安。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並日月,道錯四時。朕雖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禮云不樂。萇宏表昆吾之稔,杜蕢有揚产觶之文。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典茫然,已墜於地。昔周王受命,請聞顓頊廟有戒盈之器,室為復禮之銘。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貽之後昆,殷鑒斯在。【原注】《春秋》莊公二十一年,春王正月,肄大眚。《公羊傳》作大省。何休注,謂子卯日也。先王常以此日省吉事,不忍舉,又大自省敕,得無有此行乎?

子,甲子也。卯,乙卯也。古人省文,但言子卯。翼奉乃謂子為貪狼,卯為陰賊,是以王者忌子卯,《禮經》避之,《春秋》諱焉。此術家之說,非經義也。

君有饋焉曰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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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示不純臣之道也。【原注】長樂陳氏曰,賓之而弗臣,故有饋焉。不曰賜而曰獻,其將命之使,不但曰君,而曰寡君,若子思之仕衛、孟子之仕齊是也。注以君有饋為饋於君者,非。故哀公執摯以見周豐,老萊子之於楚,王自稱曰僕,【原注】荀子,周公自言所執贊而見者十人。蓋古之人君有所不臣,故九經之序,先尊賢而後敬大臣。尊賢,其所不臣者也。至若武王之訪於箕子,變年稱祀,不敢以維新之號臨之,恪舊之心,師臣之禮,又不可以尋常論矣。

邾婁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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邾婁考公之喪,徐君使容居來吊含。注,考公,隱公益之曾孫。考或為定。按隱公當魯哀公之時,傳至曾孫考公,其去春秋已遠。而魯昭公三十年,吳滅徐,徐子章羽奔楚,楚沈尹戍帥師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子處之。是已失國而為寓公,其尚能行王禮於鄰國乎?定公在魯文宣之時,作定為是。

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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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勝國,有因國。《周禮》媒氏,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國之社。喪祝,掌勝國邑之社稷之祝號。士師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書序言湯既勝夏,欲遷其社。又言武王勝殷。《左傳》凡勝國曰滅之【原注】文公十五年。是也。【原注】《左傳》哀公十三年,今吳王有墨,國勝乎注,國為敵所勝。王制,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左傳》,子產對叔向曰,遷閼伯於商丘,主辰,商人是因。遷實沈於大夏,主參,唐人是因。【原注】昭公元年。齊晏子對景公曰,昔爽鳩氏始居此地,季萴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後太公因之【原注】昭公二十年。是也。【原注】都宗人注,都或有山川及因國無主九皇六十四民之祀。

文王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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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之為世子,朝於王季,日三,雞初鳴而衣服,至于寢門外。不獨文王之孝,亦可以見王季之其勤也。為父者未明而衣。則為子者雞鳴而起矣。苟宴安自逸,又何怪乎其子之惰四支而不養也。是以小宛之詩必曰夙興夜寐,而管寧三日晏起,自訟其愆。古人之以身行道者如此。【楊氏曰】禮家都云,雞初鳴,咸盥漱。早起,是古人一件事。

武王帥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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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之孝可謂至矣。武王帥而行之,不敢有加焉。如三朝食上,色憂復膳之節皆不敢有過於文王。此中庸之行,而凡後人之立意欲以過於前人者,皆有所為而為之也。故樂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惡乎用吾情。

用日干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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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前,擇日皆用干。效特牲,郊日用辛,社日用甲。【原注】書召誥,丁巳,用牲於效。戊午,乃社於新邑。而月令,擇元日,命民社。鄭注,謂春分前後戊日。則郊不必用辛,社不必用甲矣。《詩》,吉日惟戊,既伯既禱。《穀梁傳》,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繫牲。月令,仲春上丁,命樂正習舞釋菜。仲丁,命樂正入學習樂。季秋上丁,命樂正入學習吹。春秋,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易蠱卦,先甲三日,後甲三日。巽九五,先庚三日,後庚三日之類是也。秦漢以下,始多用支。如午祖、戌臘、三月上巳祓除【原注】張衡南都賦,於是暮春之禊,元巳之辰。及正月剛卯之類是也。月令,擇元辰,躬耕帝藉。盧植說曰,日,甲至癸也。辰,子至亥也。郊天,陽也,故以日。藉田,陰也,故以辰。蔡邕月令章句云,日,干也。辰,支也。有事於天用日,有事於地用辰。此漢儒之說。考之經文,無用支之證。【原注】夏小正,二月丁亥,萬用入學。二月不必皆有丁亥,蓋夏后氏始行此禮之日值丁亥而用之也。猶郊特牲言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言周人以日至郊適值辛日,謂以支取亥者非。

社日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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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擇元日,命民社。注,祀社日用甲。據郊特牲文,日用甲,用日之始也、正義曰,召誥,戊午乃社於新邑。用戊者,周公告營洛邑位成,非常祭也。墨子云,吉日丁卯,周代祝社。疑不可信。【原注】禮外事用剛日,丁卯非也。漢用午,魏用未,晉用酉,各因其行運。潘尼皇太子社詩,孟月涉初旬,吉日惟上酉。則不但用酉,又用孟月。唐武后長壽元年制,更以九月為社。玄宗開元十八年詔,移社日就千秋節,皆失古人用甲之義矣。

不齒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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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二,仁與不仁而已矣。出乎吉,則入乎凶。惰游之士縞冠垂縷,不齒之人玄冠縞武。以其為自吉而之凶之人,故被之以不純吉,而雜乎凶之服。

為父母妻長子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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漱者,終喪之祭。父母之喪,中月而禫固已,妻與長子何居?夫不有祖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為妻,父為長子,喪之主也。服除而禫,非夫非父,其誰主之?若祖父母、伯父母及兄弟,則各有主之者矣,故不禫。

父在為母,則從乎父而禫。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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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殤往者,以其服服之。殤無為人父之道,而有為殤後者,此禮之變也。謂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殤,取殤者之兄弟若之子以為後,則以為人後之服而服之如父,不以其殤而殺,重大宗也。若魯之閔公,八歲而薨,僖為之後是已。夫禮之制殤,所以示長幼之節而殺其思也。大宗重則長幼之節輕,故殤之服而有時不異乎成人,不以宜殺之恩而虧尊祖之義,此所謂權也。若曰服其本服云爾,記何必言之,而亦烏有為殤後者哉。【王處士曰】曾子問,宗子為殤而死,庶子弗為後也。《喪服小記》,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筓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陳氏集說曰,男子死在殤年,則無為人父之道,然亦有不俟二十而冠者,冠則成人也。此章舉不為殤者言之,則此當立後者,乃是已冠之子也,不可以殤禮處之。其族人為之後者,即為之子也。以其服服之者,子為父之服也。徐氏集注據鄭氏駁之曰,後謂喪主,非後嗣也.既冠、既筓,則雖未婚嫁,亦成人矣、故兄弟之為其主後者,以齊衰不杖期之服服之,不復殤服也。若殤本服,則昆弟之長殤、中殤大功,下殤小功。古者小宗不立後,未婚無父道。陳氏之說非也。愚按《春秋》文公二年,八月丁卯,有事於太廟,躋僖公。《左氏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蓋以僖繼閔,則為閔後,為閔後則為门閔子也。公羊氏傳曰,先禰而後祖也。蓋以文宜祖閔、禰僖也。文宜祖閔、禰僖,則僖宜禰閔也。《穀梁氏傳》曰,先親而後祖也,其義一也。閔公,弟也。僖公,兄也。以兄後弟,尚宜為其子。且閔為無服之殤,而曰父曰祖,不云殤無為人父之道,所以尊祖重宗,明繼統之義也。然則宗子殤而庶子弗為後者,非禮之常也,殆為厭祭言之也。或曰,弗為後者,小宗子也。小宗可絕,故殤而弗為後。為殤後者,大宗子也。大宗不可絕,故雖殤必為之後。陳氏不言大宗、小宗,但云冠則為之後,不重宗而重冠,何居?閔公之死,慮未必冠,魯人不以僖俊閔,何以為《春秋》所譏?不譏不為後,何以譏逆祀?左、公、穀氏亦不得曰父、曰祖也。鄭氏、徐氏以後為喪主,而非後嗣,禮固有非後嗣而主喪者,然當言主,不當言後也。況冠筓既已不殤,則雖非喪主,咸各以其服服之,何俟主喪而後以其服服之乎?三氏交非,皆非也。質之《春秋》閔僖之義,則戴禮後殤之說可決矣。由是推之,漢之安帝宜為殤後者也,不後殤而後和,漢人之失禮也。然則天子諸侯兄弟可相為後乎?曰豈特天子諸侯而已,有家者皆可也。成公十五年三月乙巳,仲嬰齊卒。公羊氏傳曰,仲嬰齊者何?公孫嬰齊也。公孫嬰齊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後也。為兄後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人後者,為之子也。此有家者兄弟之相為後,著於《春秋》者也。然則昭穆可紊乎?曰義重於此也。是以穀梁氏躋僖公之傳曰,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閔僖兄弟而相為後,則亦相為昭穆者,《春秋》之義也。若不重所為後,而重所生,則《春秋》之昭穆舛矣。朱子太廟圖分太祖太宗為二世,亦緣《春秋》之義,以相為後為昭穆也。雖然,此皆權於禮之變以為禮也。故雖大宗之殤,必已繼統為宗子而後後之。若宗子之子未繼統而殤,無昆弟與庶見之子,則宗子自為立後,而不必為殤子後。是以世子殤而君以族人為之後,古未之聞也。又考漢宣之繼昭帝,以族孫後族祖,斯固得其變也。【汝成案】此處士與先生書也。後先生不繼殤而立孫,蓋從其議。惟先生與惠待讀皆不主公羊仲嬰齊後歸父說,若然,則僖公後閔,其義窒矣。

庶子不以杖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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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為杖,但以輔病而已,其後以杖為主喪者之用。喪無二主,則無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為妻杖,則其子不杖矣。父為長子杖,則其孫不杖矣。《雜記》曰,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原注】其子,長子之子。【沈氏曰】《雜記疏》,祖在不厭孫,其孫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以杖即位,辟尊者。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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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杖則不成喪,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無男昆弟,則女子杖。其曰一人,明無二杖也。

姑在為夫杖,必其無子也。母為長子削杖,必其無父也。此三者皆無主之喪,故婦人杖。

庶姓別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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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姓者,子姓也。【沈氏曰】以庶姓為子姓,恐不若註疏之言為的。特牲饋食禮言子姓兄弟,注曰,所祭者之於孫言子姓者,子之所生。玉藻、喪大記並言子姓,注曰,姓,謂眾子孫也。【原注】玉藻縞冠玄武,子姓之冠也。正義曰,姓,生也。孫是子之所生,故云子姓。故《詩》言公姓以繼公子,而同父之變文則云同姓。此所云庶姓別於上者,亦子姓之姓,與《周禮·司儀》之云土揖庶姓者,文同而所指異也。【原注】注以始祖為正姓,高祖為庶姓,意亦不殊,然多此兩姓之目。【全氏曰】《周禮·秋官司儀》曰,土揖庶姓,時揖異姓,天揖同姓。康成曰,同姓兄弟之國,異姓婚姻甥舅之國,庶姓無親而勛賢者。故王昭禹曰,異姓親於庶姓,同姓又親於異姓,而三揖之禮由此等焉。然考《左傳》隱公二十一年,滕薛來朝,爭長。滕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魯自周公以至武公皆娶於薛,不可為非婚姻甥舅之國,而滕猶以庶姓目之,蓋成周異姓之封,如媯如姒、如子則三格,如姜則元臣,皆族類之貴者,薛雖太皞之裔,而先代所封,又加以弱小,故降居庶姓之列。然則異姓因有貴姓而始有庶姓,亦不僅以親疏言也,若同姓則安得有所謂庶姓?甚矣康成之謬也,何以解大傳。蓋嘗考之,古之所謂姓氏原有別,三桓七穆是氏也,非姓也。受氏之禮,多以王父字為氏,而亦或有以父字賜氏者,國僑之類是也。或有及身賜氏者,仲遂之類是也。不必高祖始有也,而要之皆不可以言姓。大史公承秦項喪亂之餘,姓學已紊,故混書曰姓某氏,儒者譏之。若如康成所云,則氏固可以言姓,大史公又何譏乎?況姓一定而不易,氏遞出而不窮。以三桓言之,仲孫氏之後又分而為南官氏、子服氏,叔孫氏之後又分而為叔仲氏,季孫氏之後又分而為公鉏氏、公甫氏。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則仲孫父、叔牙、季友實三桓之始祖也。始祖為正姓,將無以三公子所受之氏為正姓耶?則正姓即庶姓矣。倘仍以姬為姓耶,則正姓並不出於始祖也。若敬叔諸家所受之氏,是又庶姓之小支也,姓固如是之不一而足耶?此康成之言之必不可通者也。至於大傳所云別姓,竊疑非即下文繫姓之姓。姓者,生也。庶姓即眾生。蓋謂支屬別於上,婚姻窮於下,故疑若可以通嫁娶而無害。至下文繫姓弗別,始指所受之姓而言。康成合而一之,遂謂之外,又別有所別之姓。而所系者出始祖,所別者出高祖,舛矣。【汝成案】康成注,玄孫之子姓別於高祖,五世而無服,姓世所由生。又曰,姓,正姓也。始祖為正姓,高祖為庶姓,繫之弗別,謂若今宗室屬籍也。周禮小胥,掌定世系,辨昭穆。又司儀注,庶姓,無親而勳賢者。其義正指庶姓為子姓,與先生言合。特出高祖者,雖別以氏,仍繫以姓,蓋以氏異其世,以姓繫其本,故曰繫之弗別,曰小胥掌定繫世,非云以氏為姓也。以三桓七穆為庶姓者,此孔疏誤合姓氏為一。全氏以此駁康成,過矣。且經文庶姓別於上,繫之以姓而弗別,義甚明白。全氏亦知其說之不可通,欲申其辨,乃云別姓非即下文繫姓之姓,下文所云繫姓始指所受之姓而言,已失經義,轉譏康成合而一之,繫姓之外別姓,不知康成實未嘗別出,而己則分別姓、繫姓為二也,此尤誤之顯然者。至庶姓謂無親而勛賢者,或包異姓說。魯自周公,至武公娶於薛,至隱公則親疏矣。故杜氏注曰,非周之同姓。孔疏亦引康成司儀注云,無親者。全氏始曰,薛因弱小,降為庶姓。義或當也。复云,姓有貴賤,不以親疏。則多窒閡矣。

愛百姓故刑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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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君之於天下,不能以獨治也。獨治之而刑繁矣,眾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窮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間,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於閨之內,而猶有不帥教者,然後歸之士師。然則人君之所治者約矣。然後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夫然,刑罰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輔人君之治,罔攸兼於庶獄,而民自不犯於有司。風俗之醇,科條之簡,有自來矣。詩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於君道也。

庶民安故財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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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貧有富。貧者至於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為吝嗇之計,於是乎有爭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貧,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行,而歲時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財之義。本俗六,安萬民……三曰聯兄弟,而鄉三物之所興者。六行之條曰睦、日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矣。此所謂均無貧者,而財用有不足乎?至於葛藟之刺興,角弓之賦作,九族乃離,一方相怨,而瓶罍交恥,泉池並竭,然後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養人之欲,而給人之求,為周且豫矣。【原注】宋范文正公蘇州義田,至今裔孫猶守其法,范氏無窮人。

術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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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記術有序注,術當為遂,聲之誤也。《周禮》,萬二千五百家為遂。按《水經注》引此作遂有序。《周禮》遂人之職,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原注】遂人,中大夫二人。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又按月令,審端經術注,術,《周禮》作遂。夫間有遂,遂上有經。經,小溝也。《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使術來聘。《公羊傳》、《漢書·五行志》並作遂。《管子·度地篇》,百家為里,里十為術,術十為州。術音遂。此古術遂二字通用之證。陳可大集說改術為州,非也。

《周禮》州長,會民射於州序。陳氏禮書曰,州曰序。記言遂有序何也?《周禮》遂官有降鄉官一等,則遂之學亦鄉一等矣。降鄉一等而謂之州長,其爵與遂大夫同,則遂之學名與州序同可也。

師也者所以學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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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之世,凡民之俊秀皆人大學,而教之以治國平天下之事。孔子之於弟子也,四代之禮樂以告顏淵,五至三無以告子夏,而又曰雍也可使南面。然則內而聖。外而王,無異道矣。其繫易也曰,九二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龍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閑邪存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辨之,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故曰,師也者,所以學為君也。

肅肅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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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肅,敬也;雝雝和也。詩本肅雝一字,而引之二字者,長言之也。詩云有洸有潰,毛公傳之曰,洸洸,武也。潰潰,怒也。即其例也。【臧氏曰】《毛詩傳》有經本一字,而傳重文者。如憂心有忡,傳憂心忡忡然。赫兮咺兮,傳,赫有明德赫赫然。容兮遂兮,垂帶悸兮,傳,佩玉遂遂然,垂其紳帶悸悸然。將其來施,傳,施施,難進之貌。條其歗矣,傳,條條然歗也。惴惴其栗,傳,栗栗,懼也。【汝成案】臧氏又引《顏氏家訓書》證云,河北《毛詩》皆云施施,江南舊本悉單為施,恐有少誤。然顏嘗云,河北本往往為人所改,不得據以為疑。且經傳每正文一字,釋者重文,所謂長言之也。

以其綏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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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車為居,以弓矢為器。故其生也,桑弧蓬矢,以射天地四方。其死也,設決,麗於掔,比葬則弓矢之新沽功,有弭飾焉,亦張可也。以射者,男子之事也。如死於道,則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原注】《注》改綏為緌,謂旌旗之旄也。以旄復死不切於事。廣陵胡氏曰,此復魂既在車,當是執綏之綏。以車者,男子之居也。【原注】《晉書·祖逖傳》論,災星告釁,笠轂徒招用此。

升車必正立執綏。【原注】徐鉉曰,綏者,所執轡之總。以其綏復者,象其行也。象其行,所以達其志也。於是有朝聘而終,以尸將事之禮矣。【原注】《左氏》哀公十五年傳。聘禮,賓死,以棺造朝,介將命。《宋史·章頻傳》,為刑部郎中。使契丹,至紫濛館卒。契丹遣內侍就館奠祭,命接伴副使吳克荷護其喪,以錦車駕橐駝,載至中京,斂以銀飾棺具,鼓吹羽葆,吏士衛送至白溝。邾婁復之以矢,猶有殺敵之意焉。此亡於禮者之禮也。

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內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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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喪外除者,祥為喪之終矣,而其哀未忘,故中月而禫。兄弟之喪內除者,如其日月而止。【汝成案】親喪外除,所謂君子有終身之憂也,不以禫而止,惟待禫乃外除也。

十五月而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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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孔氏曰,此言父在為母,亦備二祥節也。蓋以十月當大喪之一周,逾月則可以練矣,故曰十一月而練。以十二月當大喪之再周,逾月則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祥。【原注】必言十一月、十三月者,親喪外除。又加兩月焉,則與大喪之中月同,可以禫矣,故曰十五月而禫。

父在為母,其禫也,父主之,則夫之為妻亦當十五月而禫矣。晉孫楚除婦服詩但以一周而畢,蓋不數禫月。

其他期喪祥禫之祭,皆不在已,則亦以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鄭氏曰,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弔。

妻之黨雖親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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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此文以姑姊妹發端,以戒人不可主姑姊妹之夫之喪也。夫寧使疏遠之族人與鄰家里尹,而不使妻之黨為之主,聖人蓋己逆知後世必有如王莽假母后之權,行居攝之事,而篡漢家之統,而豫為之坊者矣。別內外,定嫌疑,自天子至於庶人,一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是惡知禮意哉!

吉祭而復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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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互言之也。鄭注已明,而孔氏乃以吉祭為四時之祭,雖禫之後,必待四時之祭訖,然後復寝,非也。禫即吉祭也,豈有未復寢而先御婦人者乎?

如欲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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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少則慕父母,知好色則慕少艾。能以慕少艾之心而慕父母,則其誠無以加矣。【原注】《正義》云,王肅解欲色為如欲見父母之顏色,鄭何得比父母于女色。馬昭申云,孔子曰,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是亦比色於德。張融云,如好色,取其甚也,於文無妨。

先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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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義,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先古,先祖也。詩曰,以似以續,續古之人。亦謂其先人也。近曰先,遠曰古,故周人謂其先公曰古公。

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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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之以博愛,而民莫遺其親。左右就養無方,謂之博愛。

以養父母日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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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親生之膝下,以養父母日嚴。孩提之童,知愛而已。稍長,然後知敬。知敬,然後能嚴。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故雞初鳴而衣服,至於寢門外,問衣燠寒。疾痛苛養而敬抑搔之。出入則或先或後,而敬扶持之,敬之始也。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而今而後,吾知免夫,敬之終也。日嚴者,與日而俱進之謂。

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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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知者,知止也。【原注】董文清槐以知止二節合聽訟章為格物傳。知止者何?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是之謂止,知止然後謂之知。至君臣、父子、國人之交,以至於禮儀三百,威儀三千,是之謂物。

《詩》曰,天生烝民,有物有則。孟子曰,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昔者武王之訪,箕子之陳,曾子子游之問,孔子之答,皆是物也。故曰,萬物皆備於我矣。

惟君子為能體天下之物,故《易》曰,君子以言有物而有恒。《記》曰,仁人不過乎物,孝子不過乎物。

以格物為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則末矣。知者,無不知也,當務之為急。 聽訟者與國人交之,一事也。

顧諟天之明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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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天之命,於穆不已。其在於人,日用而不知,莫非命也。故詩書之訓有曰,顧諟天之明命。又曰,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又曰,若生子,罔不在厥初生自貽哲命。又曰,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而劉康公之言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以有動作禮義威儀之則,以定命也。彼其之子,邦之司直,而以為捨命不渝。乃如之人,懷昏姻也,而以為不知命。然則子之孝,臣之忠,夫之貞,婦之信,此天之所命,而人受之為性者也。故曰,天命之謂性。求命于冥之表,則離而二之矣。

予迓續乃命於天,人事也。理之所至,氣亦至焉。是以含章中正,而有隕自天。匪正之行,而天命不佑。

祭紂帥天下以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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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虺之誥篇曰,簡賢附勢,實繁有徒。多方篇曰,叨懫日欽,劓割夏邑。此桀民之從暴也。微子篇曰,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卿士師師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獲,小民方興、相為敵仇。此紂民之從暴也。故曰,幽厲興則民好暴。古之人所以胥訓告、胥保惠、胥教誨,而不使民之陷於邪僻者,何哉?上無禮,下無學。賤民興,喪無日矣。天保之詩皆祝其君以受福之辭,而要其指歸,不過曰,民之質矣,日用飲食。群黎百姓,遍為爾德。然則人君為國之存亡計者,其可不致審於民俗哉!

財者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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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以財為末,故舜命九官,未有理財之職。周官財賦之事,一皆領之於天官冢宰,而六卿無專任焉。漢之九卿,一太常,二光祿勛,三衛尉,四太僕,五廷尉,六鴻臚,七宗正,八大農,【原注】武帝大初元年,更名大司農。九少府。【原注】應劭曰,少者,小也。師古曰,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大農掌財在後,少府掌天子之私財又最後。唐之九卿,一太常,二光祿,三衛尉,四宗正,五太僕,六大理,七鴻臚,八司農,九太府,大略與漢不殊。而戶部不過尚書省之屬官,故與吏禮兵刑工並列而為六。至於大司徒教民之職,宰相實總之也。罷宰相,廢司徒,以六部尚書為二品,非重教化、後財貨之義矣。【錢氏曰】唐末年,重財用,而戶部度支二曹至以宰相判之。

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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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化之隆,則遺秉滯穗之利及於寡婦。恩情之薄,則鉏箕帚之色加於父母。故欲使民興孝興弟,莫急於生財。以好仁之君,用不畜聚斂之臣,則財足而化行。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矣。

君子而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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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曰,禮時為大,順次之,體次之,宜次之,稱次之。堯授舜,舜授禹,湯放桀,武王伐紂,時也。天地之祭,宗廟之事,父子之道,君臣之義,倫也。社稷山川之事,鬼神之祭,體也。喪祭之用,賓客之交,義也。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太牢而祭,不必有餘,此之謂稱也。古之聖人內之為尊,外之為樂,少之為貴,多之為美,是故先王之制禮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惟其稱也,此所謂君子而時中者也。故易曰,二簋應有時,損剛益柔有時。” 【原注】舜之大孝,文王之無憂,武王周公之達孝,皆所謂時中也。

子路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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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範》六極六曰弱,鄭康成注,愚懦不毅為弱。故子路問強。

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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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之大,始於閨門。妻子合,兄弟和而父母順,道之邇也,卑也。郊焉而天神假,廟焉而人鬼饗,道之遠也,高也。先王事父孝,故事天明。事母孝,故事地察。修之為經,布之為政,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射御、冠昏、朝聘,而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若舜,若文武周公,所謂庸德之行而人倫之至者也。故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及其至也,察乎天地。

人之有父母也,雞鳴問寢,左右就養無方,何其近也。及其既亡,而其容與聲不可得而接,於是或求之陰,或求之陽,然後僾然必有見乎其位,然後乃憑工祝之傳而致賚于孝孫。生而為父母,歿而為鬼神。子曰,為之宗廟,以鬼享之。此之謂也。【原注】《論語》,菲飲食,而致孝乎鬼神。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由順父母而推之也。

《記》曰,文王之為世子,朝于王季,日三。雞初鳴而衣服,至於寢門外,問內豎之御者曰,今日安否,何如?內豎曰,安。文王乃喜。及日中,又至,亦如之。及暮,又至,亦如之。其有不安節,則內豎以告文王。文王色憂,行不能正履。王季復膳,然後亦復初。食上,必在,視寒暖之節。食下,問所膳。命膳宰曰,末有原。應曰,諾。然後退。又曰,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忌日必哀,稱諱如見親,祀之忠也。如見親之所愛,如欲色然,其文王與?詩云,明發不寐,有懷二人。文王之詩也。夫惟文王生而事親如此之孝,故歿而祭如此之忠,而如親之或見也。苟其生無養志之誠,則其歿也自必無感通之理。故曰,惟孝子為能饗親。而夫子之告子路亦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是故庸德之行,莫先于父母之順。而郊社之禮,禘嘗之義,緣之以起。明此而天下國家可得而治矣。

在上位者能順乎親,而後可以事天享帝。在下位者能順乎親,而後可以獲上治民。

程子曰,鬼神,天地之功用,而造化之跡也。張子曰,鬼神者,二氣之良能也。用以解易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一章,斯為切當。如二子之說,則視之而弗見,聽之而弗聞者,鬼神也,其可見可聞者亦鬼神也。今夫子但言弗見弗聞,知其為祭祀之鬼神也。【錢氏曰】鬼神之為德,其盛矣乎。鬼神,謂天神地示人鬼也。有神而後有郊社,有鬼而後有宗廟。天統乎地,故言神可以該示。人死為鬼,聖人不忍忘其親。事死如事生,故有祭祀之禮。經言鬼神,皆主祭祀而言。卜筮所以通神明,故易傳多言鬼神。精氣為物,生而為人也。遊魂為變,死而為鬼也。聖人知鬼神之情狀,而祭祀之禮興焉。橫渠張氏以鬼神為二氣之良能,古人無此義。二氣者,陰陽也。陰陽自能消長,豈假鬼神司之?如人一呼一吸,人自為之,豈轉有鬼神為我呼吸乎!

質諸鬼神而無疑,猶易乾文言所謂與鬼神合其吉凶。【原注】謙豐二彖亦以鬼神與天地人並言。

期之喪達乎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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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自期以下諸侯絕大夫降者,說者以為期已下之喪,皆其臣屬,故不服。然制禮之意,不但為此。古人有喪不祭,諸侯有山川社稷宗廟之事,不可以曠,故惟服三年,而不服期。大夫亦與於其君駿奔在廟之事,但人數多,不至於曠,故但降之而已。此古人重祭之義,後人不知,但以為貴貴而已。【原注】《正義》曰,期之喪達乎大夫,謂旁親所降在大功者得為期喪,還著大功之服。若天子諸侯旁期之喪,則不服也。【楊氏曰】本是貴貴之義,故云無貴賤,一也。【又曰】諸侯絕旁親,然尊同,則又為之服,可以見之矣。【沈氏曰】毛西河經問詳駁之,大略仍從貴貴之說,而以有喪不祭為無出,且誤解。【汝成案】貴貴則重祭之義已包。

諸侯亦有期服,如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且亦有大功服,如姑姊妹嫁于國君,尊同則不降。記特舉其大概言之爾。

三年之喪達乎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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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即解上三年之喪,達乎天子一句,此舉其重者而言。然三年之喪,不止父母。《左氏》昭公十五年傳,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謂穆后與太子王后。謂之三年者,據達子之志而言,其實期也。是天子亦有期喪。

達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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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孝者,達于上下,達于幽明,所謂孝弟之至,通於神明,光于四海,無所不通者也。【原注】與達道達德之達同義。

思事親不可以不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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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豐于昵,祖己之所以戒殷王也。自八以下,眾仲之所以對魯隱也。以客為臣,子游之所以規文子也。親親之道,賴賢人而明者多矣。漢哀帝聽冷褒、段猶之言,而尊定陶共皇。唐高宗聽李勣之言,而立皇后武氏。不知人之禍且至於斁倫亂紀而不顧,可不慎哉。

人倫之大,莫過乎君父,而子夏先之以賢賢易色,何也?思事親,不可以不知人也。

父子之親,長幼之序,男女之別,非師不明。教人以禮者,師之功也。故曰,師無當於五服,五服弗得不親。

誠者天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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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者,天之道也。故天下雷行,物與无妄,而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

天敘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莫非誠也。故曰,凡為天下國家有九經,所以行之者一也。

肫肫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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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之人倫,莫不本于中心之仁愛,故曰拜稽顙,哀戚之至隱也。稽顙,隱之甚也。又曰,其送往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如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已矣。故哭泣辟踴,盡哀而止矣。心悵焉愴焉,惚焉愾焉,心絕志悲而已矣。此於喪而觀其仁也。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又曰,且比化者,無使土親膚,于人心獨無恔乎?此於葬而觀其仁也。齊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齊三日,乃見其所為齊者。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見乎其位。周還出戶,肅然必有聞乎其容聲。出戶而聽,愾然必有聞乎其歎息之聲。是故先王之孝也,色不忘乎目,聲不絕乎耳,心志嗜欲不忘乎心。又曰,祭之明日,明發不寐,饗而致之,又從而思之。祭之日,樂與哀半,饗之必樂,已至必哀。此於祭而觀其仁也。 自此而推之,郊社之禮,所以仁鬼神也。射鄉之禮,所以仁鄉黨也。食饗之禮,所以仁賓客也。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而天下之大經畢舉而無遺矣。故曰,孝弟為仁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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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集釋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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