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合併條約

条约 日韓合併條約
大韓帝國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
大日本帝國統監子爵寺内正毅
191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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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皇帝陛下及日本國皇帝陛下顧念兩國間之特殊而親密之關係,欲增進相互幸福,永久確保東洋和平。為達此目的,確信不如合併韓國與日本國者,兩國間茲決定締結合併條約。為此韓國皇帝陛下以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日本國皇帝陛下以統監子爵寺內正毅,仍各任命其為全權委員。右列全權委員,會同協議,協定左開諸條:

第一條
韓國皇帝陛下將關於韓國全部一切統治權,完全且永久讓與日本國皇帝陛下。

第二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受諾其前條揭載之讓與,且承諾全然合併韓國於日本帝國。

第三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對韓國皇帝陛下、太皇帝陛下、皇太子殿下併其后妃及後裔,各應其地位,使享有相當之尊稱、威嚴及名譽,且約供給十分之歲費以保持之。

第四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對前條以外之韓國皇族及後裔,各使享有相當之名譽及待遇,且約供與必要之資金以維持之。

第五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認以有勳功之韓人而應特為表彰者,授以榮爵,且與恩金。

第六條
日本國政府以前記合併之結果,擔任全然韓國之施政,對遵守該地施行法規之韓人之身體及財產予以十分之保護,且圖增進其福利。

第七條
日本國政府對誠意忠實尊重新制度之韓人且有相當資格者,其於事情所許之範圍,登用為在韓國之帝國官吏。

第八條
本條約經韓國皇帝陛下及日本國皇帝陛下之裁可,自公佈日施行之。


隆熙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內閣總理大臣 李完用


明治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統監子爵 寺內正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