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明會要/卷006 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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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初定天下,首开禮樂二局,廣徵耆儒,分曹究討。洪武元年,命中書省暨翰林院、太常寺定拟祀典,乃厯叙沿革之由,酌定郊廟宗社議以進。禮官及諸儒臣又編集郊廟山川等儀,及古帝王祭祀感格可垂鑑戒者,名曰《存心錄》。

二年,詔諸儒臣脩禮書,明年告成,賜名《大明集禮》。其書準五禮,而益以《冠服》、《車輅》、《儀仗》、《鹵簿》、《宗學》、《音樂》。凡升降儀節,制度名數,纖細畢具。又屢敕議禮臣李善長、傅瓛、宋濂、詹同、陶安、劉基、魏觀、崔亮、牛諒、陶凱、朱升、樂韶鳳、李原名等編輯成集。且詔郡縣舉高潔博雅之士徐一夔、梁寅、周子諒、胡行簡、劉宗弼、董彝、蔡深、滕公琰至京,同脩禮書。若夫釐正祀典,凡天皇、太乙、六天、五帝之類,皆為革除,而諸神封號悉改從本稱,一洗矯誣陋習,其度越漢唐遠矣。[1]

洪武六年三月申辰,禮官上所定禮儀。帝謂尚書牛諒曰:「元世廢棄禮教,因循百年,中國之禮,變易幾盡。朕即位以來,夙夜不忘,思有以振舉之,以洗汙染之習。常命爾禮部定著禮儀。今雖已成,宜更與諸儒參詳考議,斟酌先王之典,務合人情,永為定式。」[2]

二十四年六月己未,詔廷臣參考厯代禮制,更定冠服、居室、器用制度。[3]

明初之議禮局限性,宋濂方家居,諸儀率多陶安裁定。大祀禮專用安議,其餘參彙諸說,從其所長。祫禘用詹同,時享用朱升,釋奠、耕耤用錢用壬,五祀用崔亮,朝會用劉基,祝祭用魏觀、軍禮用陶凱,皆能援據經義,酌古準今,郁然成一代休明之治。雖折中斷制,裁自上心;諸臣之功,亦曷可少哉![4]

《李善長傳》:「已帥禮官,定郊社宗廟禮;尋奏定六部官制,議官民喪服及朝賀東宫儀。奉命監脩《元史》,編《祖訓》,錄《大明集禮》諸書,定天下岳瀆神祇封號。」

《宋濂傳》:「濂於書無所不通。在朝,郊社、宗廟、山川百神之典,朝會、宴享、律厯、衣冠之制,四裔貢賦、賞勞之儀,旁及元勳巨卿碑記刻石之辭,咸以委濂。」

《范常傳》:「洪武元年,擢翰林直學士兼太常卿。帝銳意稽古禮文。羣臣集議,間有異同;常能參合眾言,委曲當上意。」

《梁寅傳》:「時以禮、律、制度分為三局,寅在禮局中。討論精審,諸儒皆推服。」

《陶安傳》:「吳元年,初置翰林院,首召安為學士。時徵諸儒議禮,命安為總裁官。」

《錢用壬傳》:「初官御史臺經厯,尋與陶安等博議郊廟、社稷諸儀。其議釋奠、耤田,皆援據經文及漢魏以來故事,以定其制。洪武元年,拜禮部尚書,凡禮儀、祭祀、宴享、貢舉諸政,皆專屬禮官。又詔與儒臣議定乘輿以下冠服諸式。時儒生多習古義,而用壬考證尤詳確。」

《詹同傳》:「初遷考功郎中,直起居注。會議禘祫禮,同議當,遂用之。」

《朱升傳》:「洪武元年,進翰林學士,定宗廟時享、齋戒之禮。」

《崔亮傳》:「初亮居禮曹時,即位、大祀諸禮,皆其所條畫,丞相善長上之朝,由是知名。及為尚書,一切禮制,用壬先所議行者,亮皆援引故實以定其議,考證詳確,逾於用壬。又請:大祀前七日,陪祀官詣中書受誓戒,戒辭如《唐禮》。又依《周禮》定五祀及四時薦新、裸禮,圭瓚、鬱鬯之制。並言:『旗纛月朔望致祭,煩而瀆,宜止行於當祭之日。『皆允行之。帝以日中有黑子,疑祭天不順所致,欲增郊壇從祀之神。亮執奏:『漢唐煩瀆,不宜取法。』乃止。」

《牛諒傳》:「諒三遷至禮部尚書,更定釋奠及大祀分獻禮,與詹同等議省牲冠服。又奏:三皇立廟京師,春秋時祭;漢、唐以下,就陵立廟。帝為更定行之。」

《劉仲質傳》:「洪武十五年,拜禮部尚書。命與儒臣定釋奠禮,頒行天下學校。」

《陶凱傳》:「洪武三年,與崔亮並為禮部尚書,各有敷奏。軍禮及品官墳塋之制,凱議也。」

《任昂傳》:「十五年,為禮部尚書,請更定冕服之制及朝參坐次;又奏毁天下淫祠,正祀典稱號。」

《李原名傳》:「為禮部尚書,以帝命行養老之政,申明府、州、縣多寡之數,定官民巾服之制,皆著為令。凡郊社、宗廟、社稷、嶽瀆諸制,先後儒臣論定,時有詳略,帝悉令原名更正之。」

《劉三吾傳》:「時天下初定,典章闕略。帝銳意制作,宿儒凋谢,得三吾,晚說之。一切禮制及三場取士法,多所刊定。」

建文三年閏三月,《禮制》成,頒詔天下。[5]

永樂中,頒《文公家禮》於天下,又定巡狩、監國及經筵日講之制。[1]

世宗以制禮作樂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復朝日、夕月於東、西郊,罷二祖並配,以及祈穀、大雩、享先蠶、祭聖師、易至聖先師號,皆能折衷於古。獨其排眾議,祔睿宗太廟,躋武宗上,徇本生而違大義,以明察始而以豐昵終矣。[1]

嘉靖四年十二月,《大禮集議》成,頒示天下。[3]

七年六月,《明倫大典》成,頒示天下。[3]

祭祀總叙 编辑

明初,以圜丘、方澤、宗廟、社稷、朝日、夕月、先農為大祀;太歲、星辰、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山川、厯代帝王、先師、旗纛、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壽星為中祀;諸神為小祀。後改先農、朝日、夕月為中祀。

天地、太廟、社稷、山川諸神皆天子親祀。國有大事,則遣官祭告。若先農、城隍、旗纛、馬祖、五祀、京倉、先賢、功臣合祀皆遣官致祭。而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6]

正月三祭:上辛祈穀,立春享太廟,祭司户。

二月九祭:驚蟄祭太歲、月將、風、雲、雷、雨諸神,春分朝日於東郊,上戊祭太社、太稷,上戊之明日,祭帝社、帝稷,上丁祭先師孔子,上甲祭三皇,祭厯代帝王廟,祭先農,祭司馬之神。

三月三祭:清明祭奉先殿,祭嶽鎮、海瀆之神,祭泰厲。

四月三祭:孟夏享太廟,大雩,祭司竈。

五月二祭:夏至祀皇地祇於丘,前期祭告太廟。

六月一祭:季夏祭中霤。

七月二祭:孟秋享太廟,祭司門。

八月十祭:秋分夕月於西郊,上戊祭太社、太稷,上戊之明日,祭帝社、帝稷,上丁祭先師孔子,上甲祭三皇,祭厯代帝王廟,祭城南旗纛廟,祭都城隍之神,祭天神、地祇於山川壇,祭太歲、月將、風、雲、雷、雨之神,望日祀靈神。

九月三祭:季秋大饗,霜降祭嶽鎮、海瀆之神,祭旗纛於教場。

十月三祭:孟冬享太廟,朔日祭泰厲,祭司井。

十一月二祭: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前期祭告太廟。

十二月三祭:季冬享太廟,歲暮大祫,祭旗纛於承天門外。

省牲 编辑

牲四等:曰犢,曰牛,曰大牢,曰少牢。色尚騂或黝。大祀入滌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7]

滌牲,立神牲所,設官二人牧養神牲。祀前三月,付廪犧,令滌治如法。其中祀滌三十日,小祀滌十日者,亦如之。[8]

洪武二年,帝以祭祀省牲於神壇甚邇,人心未安。尚書崔亮乃奏考古省牲之儀,遠神壇二百步。[9]

三年,帝以郊祭之牲與羣祀牲同牢芻牧,不足以别祀天之敬。乃因其舊地改作而加繪飾,中三間以養郊祀牲,左三間養後土牲,右三間養太廟、社稷牲,餘屋養山川百神之牲。凡大祀犧牲,前一月,帝躬視滌養,繼命羣臣更日往視,歲以為常。[10]

崔亮言:「大祀,帝親省牲;中祀小祀之牲,當遣官代。」帝命:「親祭者皆親省牲。」[9]

六年,御史臺言:「吏部尚書吕本奉職不謹,郊壇牲角非繭栗,功臣廟壞不修。」詔免官,罰役功臣廟。[11]

七年,定制:大祀,皇帝躬省牲。中祀小祀,遣官。[1]

十三年九月,溧水縣祭社稷,以牛醢代鹿醢。禮部言:「定制:祭物缺者以他物代。」帝曰:「所謂缺者,以非土地所產。溧水固有鹿,是有司故為苟簡也。百司所以能理其職而盡民事者,以其常存敬懼之心耳。神猶忽之,於人事又何懼焉?」命論如律。[1]

凡郊廟犧牲已在滌者:或有傷,則出之;死則埋之;其有疾者,亦養於别所,待其肥腯,以備小祀中祀之用。若未及滌或有傷疾者,歸所司别用。[12]

景泰四年,令禮部鑄造「牲」字、「牢」字火印各一,會同太常寺及御史,印記各處解到牛羊。[12]

正德十五年三月戊戌,清明節,太常寺奏:「陵寢祭牲已有定制,豕為必用之物,請馳其禁。」從之。[10]

嘉靖十一年,更定冬夏至祈穀,俱祭前五日親視;後俱遣大臣。圜丘苍犢,方丘黄犢,配位各純犢。[1]

隆慶元年五月,太常寺卿鄒應龍省牲北郊。東廠太監馮保傳呼至,導者引入,正面爇香,儼若天子。應龍大駭,劾保僭肆。保深銜之。[13]

萬厯四十四年八月,南京太常寺少卿桂有根言:「孝陵元旦、清明、長至三大祭,交物俱備。中元、孟冬兩忌辰及萬壽節五祭,向止陳設酒果;應加用牲帛祭文。」從之。[10]

齋戒 编辑

洪武元年,翰林學士朱升等奉敕撰齋戒文。大祀七日:前四日戒,後三日齋。上曰:「凡祭祀天地、社稷、宗廟、山川等神,為天下祈福,宜下令百官齋戒。若自有所禱,不關民事者,不下令。」又以致齋七日、五日,為期太久,人心易怠;止臨祭齋戒三日,務致精專。[14]

又詔:「大祀前七日,陪祀官詣中書省受誓戒,各揚其職;不共者,國有常刑。」從禮部尚書崔亮請也。[14]

三年,諭禮部尚書陶凱曰:「人心操舍無常,必有所警而後無所放。」乃命禮部鑄銅人一,高尺有五寸,手執牙笏;大祀則書「致齋三日」,中祀則書「致齋二日」於簡上。太常司進置齋所。[1]

陶凱又奏:「凡親祀:皇太子宫中居守,親王戎服侍從。皇太子、親王雖不陪祀,一體齋戒。」[14]

五月,建齋宫於圜丘之西、方丘之東。[10]

四年,禮官奏定:天子親祀,齋五日;遣官代祀,齋三日;降香,齋一日。[1]

二十一年,定制: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司官宿於本司;次日,奏請致齋;又次日,進銅人,傳制諭文武百官齋戒。[1]

宣德七年,大祀南郊。帝御齋宫,命内官、内使:飲酒食葷,入壇唾地者,罪之;司禮監縱容者,同罪。齋之日,御史檢視各官於齋次。[11]

嘉靖九年,定前期三日,帝御奉天殿,百官朝服聽誓戒。[1]

世宗以舊存齋宫在圜丘北,是踞視圜丘也,欲改建於丘之東南。夏言言:「更起齋宫於圜丘之旁,似於古人掃地之義,未為允協。且秦、漢以來,並無營室者,正謂質誠尊天,不自崇樹,以明謙恭肅敬之旨,故惟『大次』之設,為合古典。願寢其議。」報聞。[12]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禮志》
  2. 《大訓記》
  3. ^ 3.0 3.1 3.2 《本紀》
  4. 《陶安諸臣贊》
  5. 《明紀》
  6. 王圻《續通考》
  7. 《吾學編》
  8. 《明集禮》
  9. ^ 9.0 9.1 《崔亮傳》
  10. ^ 10.0 10.1 10.2 10.3 《實錄》
  11. ^ 11.0 11.1 《明會典》
  12. ^ 12.0 12.1 12.2 《春明夢餘錄》
  13. 《鄒應龍傳》
  14. ^ 14.0 14.1 14.2 《通典》